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贷款核销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核销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提高贷款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公司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第三条贷款核销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及时性原则;(四)准确性原则;(五)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贷款核销范围第四条贷款核销范围包括:(一)逾期贷款;(二)呆账贷款;(三)坏账贷款;(四)经审批同意核销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核销流程第五条贷款核销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贷款核销申请(一)借款人提出贷款核销申请;(二)经办人员对贷款核销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贷款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贷款核销调查(一)经办人员对贷款核销情况进行调查;(二)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三)评估贷款核销风险。
三、贷款核销审批(一)经办人员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批;(二)审批人员对贷款核销申请进行审批;(三)审批通过后,办理核销手续。
四、贷款核销备案(一)经办人员将贷款核销情况报备相关部门;(二)相关部门对贷款核销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章贷款核销管理要求第六条贷款核销管理要求如下:一、经办人员应熟悉贷款核销业务流程,掌握贷款核销相关法律法规;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贷款核销流程操作,确保贷款核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经办人员应保守贷款核销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四、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贷款核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贷款核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经办人员未按流程操作,导致贷款核销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二、经办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三、审批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导致贷款核销错误的,由审批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四、相关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加大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处置的价值收回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根据《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不良贷款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当纳入表外管理的核销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具体包括:1.核销贷款,指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归属在表外已核销资产科目的贷款;2.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3.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和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所有权、收益权让渡的除外。
第三条表外不良贷款要视同表内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全员参与、规范操作、灵活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置过程规范化、处置方式公开化、处置方案最优化”的基本要求。
实行表内外账、表、簿统一核算,实行机构与责任人统一考核,实行长年严管与不良清收处置阶段性攻坚统一举措。
- 1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五条总行经营层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各支行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小组,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委派会计共同组成。
负责表外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以及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处置,负责制定表外不良贷款超权限的处置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支行负责制,支行行长是支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户客户经理是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分工合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暂行)XX 银〔XX〕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置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修订版)的通知》(财金[xx]28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XX]246号)规定范围确定。
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贷款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是指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
第五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支行(部)负责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的申请,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及时处置,指各支行(部)对符合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及时上报总行及时处置,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六条呆账核销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原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对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准入第二条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五条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资格年审.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
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
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第八条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等级设定。
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2.0。
2、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1.8。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136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损失,努力防范呆账贷款核销及冲销贷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和道德风险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已冲销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其他方式冲销的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政府扶持资金等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二章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会计核算第三条本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已冲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
”第四条支行会计主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等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
第五条信贷人员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等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冲)销日、核(冲)销原因、核(冲)销金额、批准核(冲)销人,核(冲)销后的清收情况。
第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借据,支行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
第三章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管理第七条支行应对已核(冲)销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冲)销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四、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
五、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
六、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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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以
确保不良贷款的核销操作规范、透明,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 定义
- 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
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按约还款的情形。
- 不良贷款核销: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同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3. 不良贷款核销条件
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条件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 不良贷款经过适当的催收和追偿努力,借款人仍无力归还;
- 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逾期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经专业评估合理认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偿还。
4. 不良贷款核销程序
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审批程序:不良贷款核销需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核销操作合规;
- 风险评估: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核销金额;
- 决策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核销不良贷款;
- 记账处理:对核销金额进行准确记账,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5. 监督与执法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操作的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执法,确保核销操作符合法规、规范、透明。
6. 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7.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有修改,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