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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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一部立法范畴仅限于动物防疫的法律,对于动物防疫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该法的解读:
1. 该法将动物防疫纳入法定范畴:《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动物防疫的法定属性,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动物防疫目标:《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目标,包括保护人畜安全,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牧业的生产力和质量;
3. 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报告:该法明确规定了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动物防疫机构和个人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现的动物疫病疫情,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4.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防控动物疫病的具体措施,包括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禁止传播病害动物,加强养殖管理等,以减少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5. 动物疫病溯源与调查:该法规定了动物疫病溯源和调查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动物疫病的起源和传播进行追踪和调查,并提出有关措施以减少病害传播的风险;
6. 动物防疫监管:《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管,规定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总之,《动物防疫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为维护动物健康、保障人畜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加强了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动物防疫法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传染病,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建立的体系,通过科学的规划、有效的预警、及时的处置和全面的监测,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的长效发展。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加强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动物疫病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趋势,为制定防控措施和区域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体系应该包括基层疫病监测站、疫病实验室和相关数据管理系统等,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数据的积累和分析,实现监测结果的快速传播和共享。

其次,完善疫情报告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和预警机制,做到疫情的及时上报和快速响应,从而保证防控工作的迅速展开。

同时,建立动物疫情预测模型,通过对历史数据和环境因素的分析,预测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可能,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再次,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执法机构,建立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意识,坚决打击各类不法行为。

此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增加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疫苗研制和生产能力,加强疫苗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支持,提高疫苗防控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同时,加强对兽医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防疫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加大信息交流和技术支持,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的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间动物防疫合作,共同建立和有效执行动物防疫标准,形成一体化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甚至全球的动物健康和生态安全。

总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动物防疫工作的稳定推进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测体系、完善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的长效发展,为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乡镇关于加强动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乡镇关于加强动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乡镇关于加强动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各村委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乡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力争做到动物疫病不发生,确保疫病发生不成灾,有疫不流行,疫情不反弹,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乡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防疫工作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免疫预防、检疫、消毒等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措施,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杜绝疫情发生,确保全乡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

二、工作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实、细、快”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畜禽免疫,严格场所消毒,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动物免疫、标识佩戴、检疫监督、市场监管、圈舍消毒、疫情测报、免疫档案等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乡干部、防疫员、信息员为主体的防疫测报网络。

四、工作措施(一)乡政府职责乡上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各村村书记。

#、负责紧急疫情扑灭和消毒处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畜禽程序化预防免疫、产地检疫、圈舍环境消毒、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扑灭,不明原因死亡畜禽尸体的报告和处置。

#、指导本乡畜牧站做好全乡各村畜禽流通贩运户的监管、消毒、检疫。

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开始后,实行日报告制,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处置、早控制。

#、指导村级防疫员做好全村的动物防疫、幼畜与分娩畜补针、疫情报告、档案建立等工作。

#、建立健全本乡村级动物防疫信息体系。

#、畜牧兽医站承担指导疫情监测、防疫和信息上报工作。

下设四个小组:防疫应急处置组:承办拒防户的强制免疫、违规调畜的处理和发生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XX;成员:XX、XX、XX、红崖子动物防疫合作社成员。

免疫组:全面落实动物免疫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和耳标佩戴率达到###%。

探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探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处理等情况建立 台账 。 规模养殖场 由该场防疫人员负责建立
免疫 台账和档案。
度, 即市 、 、 县 乡三级政府之间 、 业务部 门之 间、 务部 门与规 业
模养殖企业之间签订 动物 防疫 目标管理责任状 ,明确 目标 , 落实责任 , 分解任务 , 多层 次全力抓好 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 工 作。 完善动物 防疫工作业绩 考核奖惩机制 , 实现奖优罚劣 、 奖 勤罚懒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 导和指挥下 , 认真履 行 职责 , 密切 配合 , 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对在动 物疫病防控工作 中领导 落实不到位 、 机构落实不 到位 、 人员 落实不 到位 、 经费落实不 到位 、 责任落实不到位 、 制度落实不 到位的 , 实行严格 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加强强制免疫体 系建设 。 实现常年免疫 21 实施 “ . 常年免 疫” 制度 乡级人 民政 府 、 街道办 事处应
7 %以上 , 0 市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 中心负责对 县( 、 ) 市 区 的免
疫抗体水平定期抽检 , 以利于提高免疫工作的质量 和效果 。 2 建立完善免疫 台账和档案制度 . 4 以乡 ( )为实施主 镇
体, 以行 政村为单 位 , 建立健全畜 禽户 口档案 , 到一村 一 做 册、 一户一页 的动态管理制度 。 每个村由村 防疫员具体负责 , 对村 内农户 和养 殖场畜禽的出栏 、 补栏 、 免疫 、 死亡 、 害化 无
染病 危 害无 法 得 到 有 效 安 置 , 防 疫 员 队伍 不 稳 定 。 村
4 建 议
对象 、 免疫项 目、 免疫责任人 , 服务 电话 、 监督 电话 等予 以公 布。村级要把重大动物疫病 防疫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 明确动
物防疫的责任义务 , 提高动物免疫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 自觉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举措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举措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力度 。
20 0 7年 l 2月 2 7日全 国人大 农 委、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 国务 院 法 制 办 和 农 业 部 在 北 京 联 合 召 开 动 物 防 疫 法 贯 彻 实 施 座 谈 会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委 员长 乌 云其 木 格 出席 会 议 并 讲 话 。 乌 云 其 木 格 指 出 ,贯 彻 实 施 动 物
机 采集 猪肝 、猪尿 、猪 肉、鸡 肉等样 品 共 l0份 , 采 样 范 围 涉 及 海 淀 区 、 0 石 景 山 区 、 房 山 区 、通 州 区 、 顺 义 区 等 区 县 的 5家 超 市 、5家市 场 和 4家 屠
测 ;三 是 加 强 动 物 疫 病 区域 化管 理 , 加 快 无规 定动 物疫 病 区建设 步伐 ,提 高 动物 产 品 国际竞 争力 ;四是加 强 动 物 诊疗 市场 管 理 ,充分调 动好 、发挥
疫 病防 控做 出长 远 规划 和安 排 ;二 是
加 强 动 物 疫 病 风 险 评 估 , 科 学 合 理 地 对 动 物 疫 病 发 生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价 、 预
要 求 ,20 0 8年 1月 3~ 6日,在 北 京
市 农业局 、北京 市动物 卫 生监督 所大
力 配合 下,农业 部食 品质量 监 督检验 测试 中心 ( 木斯 )顺利完 成 了 2 0 佳 08 年 农产 品质量安 全第 一次 例行监 测 畜 禽产 品采 样工 作。此 次监 测采 样 ,随
好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和 执 业 兽 医 在 动 物 疫
规范 好技 术规程 提 出 了中肯的 修改意
见 ,为 其 科 学 性 、 系 统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进 行把 关 。

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措施

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措施

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措施引言动物防疫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用于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措施是指针对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动物防疫法规管理措施。

动物防疫法规规定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每个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动物防疫的目标、原则、职责分工以及防疫措施的具体内容。

动物防疫法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动物疫病监控与报告为了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监控与报告制度。

这些制度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动物疫病的报告和动物疫病的紧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国际间也存在着动物疫病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以便及时了解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动物疫情。

3.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是保护国家动物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和检疫,可以有效防止疫情的传入和扩散。

动物检疫包括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前检疫、进口时的检验和检疫以及转运途中的跟踪监测等环节。

4.疫苗和药物的研发与应用疫苗和药物的研发是动物防疫的重要支撑。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科研人员通过对病原体的研究,开发出相应的疫苗和药物,用于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需要制定严格的疫苗和药物使用标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动物防疫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工作范围。

动物防疫机构应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资源,以便有效开展防疫工作。

2.加强监测和报告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监测和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加强动物检疫加强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疫情不会通过国际贸易途径传播。

完善检疫设施和设备,提高检疫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潜在危险病原体的检测和鉴定。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动物防疫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动物健康和福利。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长期有效的机制和措施,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持续稳定进行。

1.疫苗接种和免疫措施:动物防疫法要求农户或畜牧业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表对家畜和禽类进行疫苗接种,以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免疫措施和程序。

2.疫病监测和报告: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农户、畜牧业者和兽医都有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和确诊的动物疾病,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动物疫病紧急情况的处理: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和组织需要迅速响应,隔离疫区,清除病死动物和污染物,对受感染动物进行治疗,以及设置检疫站点等。

4.动物产品的检验和监管: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动物产品检验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经过检疫合格后才能进行贸易。

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是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建立并持续执行的一系列长期有效的机制和措施。

它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建立专门的动物卫生和防疫机构,从高层到基层都要有相应的管理和执行人员。

同时,持续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和更新知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防疫工作。

2.预防和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预防和监测体系,包括规范的疫苗免疫计划、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以及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风险评估体系。

3.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包括卫生检查站、监测设施、隔离区域和应急治疗中心等。

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技术交流,以有效应对可能爆发的疫情。

4.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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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占银2008年3月一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

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许多国家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壁垒措施,用以保护本国的畜禽产品市场。

近年来在畜禽产品国际贸易中,中国一些畜禽产品的进口国不断要求中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并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强化预防监测力量,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臵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

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情管理制度我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

同时,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疫情报告主体。

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明确疫情认定程序。

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规范疫情公布制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预案,演练)(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官方兽医及其主要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执行动物卫生及检查监督等官方任务的兽医。

我国已恢复在 OIE 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

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现场检疫,负责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证明文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六章动物诊疗)——执业兽医资质与动物诊疗管理新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有关动物诊疗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要当执业兽医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还得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发职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注册与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的执业兽医,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然后,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第七章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健全动物防疫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三是确立损失补偿原则。

确立对有关强制免疫和控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法律修订中充分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各不相同,禽流感强制免疫造成家禽死亡的比例较低,口蹄疫免疫应激死亡的比例较高,其中奶牛约0.03%、肉牛约0.014%、羊约0.009%、猪约0.007%。

目前各地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没有补偿。

新法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同时,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也应给予补偿,法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九章法律责任)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问责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新法规定需要建立和加强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建设1依法防疫的法制建设与法律保障(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相应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预案)2法律责任(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监督考核问责制,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机制)3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兽医管理体制改革)4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免疫合格率;加强基础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免疫抗体检测)5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动物疾控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臵的原则,强化预防监测力量;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6动物疫情管理制度7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8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9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防疫规范、引领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10官方兽医制度1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两病净化)1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防控预案、演练)13执业兽医资质与动物诊疗管理14动物防疫保障机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应急物资储备,免疫应激反应补偿赔付机制)三我区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探索与建立1依法防疫的法制建设与法律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10公布,2003.6.1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自治区政府45号令,公布日期2002.7.1,施行日期2002.9.1)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74号,公布日期2004.12.17,施行日期2005.3.1)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71号令,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2005.2.1)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宁政发2003 27号文件 3月17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4 16号文件2全区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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