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对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
三、负责部门综合部、生产部及保卫科负责管理。
四、管理规定1. 各类外包合同须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2. 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前,须由相关外包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为主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完成登记。
3. 本公司与外包单位为甲、乙方关系,按相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须遵守公司各项规定。
5. 特殊工种如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他专业人员需具备合格业务水平和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不得从事技术性工作。
6. 外包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的行车路线需按合同规定,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7. 起重、吊装和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须配备安全监护人和显著安全标识,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作为吊装锚点。
8. 使用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时,噪音不得超过90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
9. 未设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域内使用。
10. 外包单位使用公司电源需提前向负责部门申请,并按规定办理,严禁私自使用。
11. 外包单位露天使用的机电设备,使用后须及时切断电源并封管。
12.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证人员使用。
13. 气焊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和明火点的距离,电焊的二次线和接地线均需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4. 外包单位在动火或使用明火时,须按公司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15. 外包单位人员需进入容器(如坑、釜、井、贮槽)作业时,严格遵守化工部相关禁令,并在获得生产分管副总的批准后方可作业。
16. 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作业须经生产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进行。
17. 各类防护设施(如护栏、盖板、安全网等)未经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18. 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未涵盖的情况,须由双方商定安全注意事项后再继续。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6篇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6篇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1) 第八条销售计划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第九条执行计划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第十条拜访作业1、拜访计划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2、客户拜访前准备(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2)确定拜访对象;(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2) 第五条出勤管理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
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1、销售主管人员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1)基本事项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a、产品品质之反应。
服务外包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服务外包管理办法服务外包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服务外包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服务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服务外包活动的各类主体。
二、定义和范围2.1 定义服务外包是指将企业或组织的非核心业务、流程和任务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外包执行的一种商业模式。
2.2 范围本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服务外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财务会计服务外包、物流运输服务外包等。
三、服务外包的申请和备案3.1 申请程序服务外包主体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服务外包申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申请表、业务合作意向书、经营许可证等。
3.2 申请受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外包主体。
3.3 备案管理服务外包活动备案应由服务外包主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
四、服务外包的合同管理4.1 合同签订服务外包主体与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双方的需求和约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4.2 合同履行和监督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外包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4.3 合同变更和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经过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服务外包的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服务外包主体应对服务外包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服务质量风险等。
5.2 风险防范和控制服务外包主体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轻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例如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等。
5.3 风险应急处理在风险的持续发生或突发事件发生时,服务外包主体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理,减少损失,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单位服务外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服务外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单位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服务外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
第二章外包管理原则第三条外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外包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公开透明:外包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3. 质量优先:优先选择服务质量高、信誉良好的外包服务商。
4. 成本效益: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外包成本。
5. 风险可控:对外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外包流程第四条外包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需求分析:明确外包服务的具体需求,包括服务内容、数量、质量标准等。
2. 市场调研:对潜在外包服务商进行调研,了解其资质、服务能力、价格等。
3. 招标投标:根据需求分析结果,制定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商。
4. 合同签订:与中标服务商签订外包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服务实施:监督外包服务商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6. 考核评价: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外包服务商管理第五条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资格,并拥有相应的证照。
2. 拥有与服务业务相关的专业团队和设施。
3. 具备良好的服务口碑和信誉。
4. 符合我单位对外包服务商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我单位对服务商的管理包括:1. 定期对服务商进行资质审核和业绩评估。
2. 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服务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七条我单位对外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1. 服务质量风险: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商进行考核评价。
2. 信息安全风险:对外包服务商的信息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安全。
3. 合同风险:对外包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合同风险。
行政单位外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外包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外包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外包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外包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行政单位工作效率。
第二章外包业务范围第四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与维修;2. 信息化建设与运维;3. 档案管理;4. 清洁、绿化、安保;5. 公共设施维修;6. 其他因工作需要可外包的业务。
第三章外包程序第五条外包程序如下:1. 需求提出: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包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2. 招标投标:对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3. 评标定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4.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行政单位签订外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实施监督:行政单位对外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外包服务质量。
6. 合同履行: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外包义务。
第四章外包合同管理第七条外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 外包项目内容、范围、质量标准;3. 合同期限、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4.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5.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行政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并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外包质量管理第九条行政单位对外包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外包服务质量。
1.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2. 行政单位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要求中标单位整改;3. 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行政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行政单位能够更好地管理外包业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确保工作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规范与控制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规范与控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指政府为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而将公共服务部门的一些工作外包给有经验和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的行为。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可以为政府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但如果不能规范和控制,就可能带来一些缺陷和风险。
一、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原则(1)合理性原则。
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财务资金状况等因素进行判断,确保外包能够带来明显的效益和提高工作成效,同时应注意避免将公共服务外包化。
(2)透明性原则。
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应公开招投标信息、招标文件、评标方式和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各方面的质疑,提高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3)公正性原则。
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规操作、影响竞标者参与和中标结果,保障公开、公正的招标过程。
(4)质量保障原则。
政府对外包实施的公共服务应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外包实施符合专业标准、规范要求,且能够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
二、控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与缺陷(1)风险控制。
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应评估和分析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降低风险成本,确保外包实施的效益。
(2)缺陷控制。
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应积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识别和监控外包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和改进。
三、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案例:(1)北京市交管局电子警察系统外包案例。
该案例中,北京市交管局将电子警察系统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外包成效显著,大大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
(2)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信息中心外包案例。
该案例中,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外包旅游信息中心的服务,整合多家旅游企业的信息资源,为游客提供便利的旅游服务,使旅游业更加便利化。
(3)湖南省邮政局寄递服务外包案例。
湖南省邮政局将快递服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承办,促进了快递业的发展,也为湖南省邮政局节省了不少成本。
外包服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

外包服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外包服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包服务的管理,提高外包服务的质量,加强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与外包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外包、IT外包、物流外包等。
第三条:外包服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外包服务供应商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满足我公司的需求,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第四条:我公司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应进行严格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信誉、经验、服务能力、技术实力等。
第五条: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等。
第六条: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供应商的业绩、征询其他合作伙伴的意见、实地考察供应商的设施与管理等。
第七条:我公司与外包服务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服务范围、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外包服务的执行与管理第八条:外包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提供相关的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外包服务供应商应向我公司提供定期的服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展、问题与风险的排查与解决等。
第十条:我公司应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服务评价、客户投诉处理、风险分析等。
第十一条:发现外包服务供应商存在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解除合同等。
第四章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发展第十二条:我公司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开放、透明、合理的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我公司应定期与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例会、进行培训、交流经验等,以提高沟通和协作效率。
第十四条:我公司与外包服务供应商之间应建立与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成长和发展。
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外包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公共服务外包是指政府将原本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来实施。
这种模式旨在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公共服务外包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公共服务外包的定义和范围1. 定义公共服务外包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原本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来实施的行为。
2. 范围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公共服务项目:如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3)公共资源管理:如土地、矿产、森林等公共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4)公共安全:如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的服务。
(5)公共事务管理:如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事务的管理。
二、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法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对公共服务外包的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对公共服务外包的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共服务外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对公共服务外包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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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XXX政府组织行政职能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共服务外包的管理,探索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及其组织的直接需求所开展和介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即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政府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改革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确定某个项目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或法人)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
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街道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用专项经费在街道政府设置的公共服务项目。
这些公共服务项目,需要有计划、分步逐地有序推进。
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第一阶段外包的服务项目主要涉及:企业服务、人口综合服务、区域性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环卫清扫作业服务、劳动就业服务、街道工勤人员劳务服务、自助物业服务等。
第二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将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范围,能用市场方式解决的公共服务,都交给市场来解决,不断深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场化程度。
第四条服务外包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及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企业、协会、民间法人组织等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竞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干预其他单位参与竞争,更不允许出现欺行霸市、强行承接公共服务外包任务的现象。
第五条公共服务外包是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协会和民间法人组织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XXX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代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承办公共服务外包各项工作,是全街实施公共服务外包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受XXX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公开发布公共服务外包信息,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外包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筹备公共服务外包工作,审查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准备情况;审批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
审查服务外包承接人法人主体的合法资格;(四)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筹备工作,外包方案、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等;(五) 组织、邀请有关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工作;(六)邀请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相关媒体,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会议、监督服务外包合同签定等工作;(五)调解公共服务外包中发生的纠纷;(六)否决违反公共服务外包规定的结果;(七)指导、监督服务外包任务承接人开展公共服务,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及日常管理;会同相关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各社区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量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服务项目外包工作中,负责提供标底制作基础性资料,参与标底制作、外包评审、数量质量跟踪监督、效果评价,管理外包项目的业务开展。
主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筹备本部门具体管理的业务范畴内的项目外包工作,为外包标底制作、服务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项目经费开支预(决)算、业务要求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提供专业支持;(三)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服务外包承接人是独立的单位法人主体,与政府之间是公共服务产品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外包合同签定以后,公共服务任务由承接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
三、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自主选定承接人的方案、价格和承接人。
第十一条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按照街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开的外包项目,自主选择承接公共服务项目;(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或者放弃参与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竞争;(四)有权要求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经济活动中,共同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上级政府的管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三)依法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公共服务外包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外包必须经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进行:(一)具备了外包的条件(详见十四条);(二)组织编制了具体外包的文件;(三)对承接人资格及其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能力进行了审查;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外包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共服务项目已经正式列入街外包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已经得到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三)公共服务外包项目预算已经批准,公共服务外包项目在招标前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由于公共服务是处于纯粹的完全福利性服务与完全私人性服务的中间,属于并不纯粹的服务,因此,对于服务外包所需的资金,政府以政策培育、资金扶助为主,政策性间接资助、民间资助及允许承接人收取合法的有偿服务费为辅的方式筹集。
(四)满足服务外包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公共服务外包项目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外包一般采用对外承包、合同出租、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由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将公共服务工作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或法人)等组织承接完成。
五、实施服务外包的程序第十六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会同街相关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在正式实施服务外包之前,应当向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提交已经编制完成的《服务项目外包招标书》、《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服务项目外包评审办法》等文件,并经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项目外包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受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委托,街综合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开展服务外包工作前,需要开展下列工作:1、利用街政务网络、书面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服务项目外包信息;2、对适合承接外包服务项目的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发出邀请书;3、对参与外包服务项目竞标的承接人进行资格审查。
4、向承接单位提供服务项目(除预算之外)外包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承接人在承接服务外包工作前,需要开展下列工作:1、按照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交单位情况简介;2、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照、资质等级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3、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对市场行情的把握,提供本单位的《投标书》,对承接的服务项目报价竞标。
4、提供其它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成立服务外包评审小组,根据预先制定的评定办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报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批准后下发《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记要》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经评定、审议确定承接人后,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要公开发布公告,对外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即可通知中标承接人。
起草《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
《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完成后需要征求承接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承接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认文件三日内送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于《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规定的条款,可以在征求意见时协商;如果承接人对《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无意见,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有意见,应在收到《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七日内向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纷歧较大的条款,可以用书面意见的形式提交街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草案)》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交街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批准后形成正式《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与公共服务外包承接人签订《XXX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合同》,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XXX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清单、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级规范、技术指标要求、外包金额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罚则及附则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正式《服务项目外包合同》签定前,服务外包项目的预算属于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违法泄露。
正式《服务项目外包合同》签定后,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六、罚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XXX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取消合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接人隐瞒本单位规模、资金、技术设备、人才队伍等真实情况,采用弄虚作假,骗取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合同的,(二)未经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办理公共服务项目外包事务,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泄露服务项目外包内部机密,预定框子,照顾关系,影响服务外包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五条《服务项目外包合同》签定后,承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取消其承接服务项目外包的资格;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承接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承接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承接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承接人在签定服务项目外包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街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与承接人协商解决,或者由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街纪工委、监察室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