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深圳市2020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

政策解读:深圳市2020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
政策解读:深圳市2020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1,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个亿以上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深圳市有开发成功一个以上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占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项目需先取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并得到市城市更新办的认可之后方能向区重建局申请)。2、建设区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高标准规划设计方案。3、向己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业委会沟通,做好建设单元群众思想工作(每个需更新的片区内、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改造,同时达到有三分之二的旧房面积同意改造即可)。4. 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5、向建设单元或改造居民递送城市更新通知(信)。6、制订拆赔方案。7、制订确权调查单位。8、制订建筑查丈调查单位。9、制订建筑评估调查单位。10、申请改造专项规划报批。11、申报改造项目前期立项。12、建设区域、改造项目环评报批。13、编制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4、编制建设区域城市更新仿真数字化模型、图文制作(信息化数据库管理)数字化模型。15、与建设单元或改造村民洽谈(工作周期、1~3年)。16、拆迁赔偿评估座谈。17、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内部讨论稿定稿)。18、组织个案户分析会议。 19、公布赔偿标准。20、完成被拆迁人赔偿测算表。21、用地合宗。

22、组织有关人士考察优秀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23、向区政府、区重建局报告考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情况。24、召开确认合作开发会议。25、向区政府再次请示和督报合作开发项目。26、股份公司或小区业主和申请建设、开发机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7、申请建设、开发机构与村民﹙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28、用地方案申请。29、加强项目公司及城市更新办公室建设。30、申请协议用地确认。31、用地审核(地改)。32、原址地下综合管线勘察。33、核准被拆迁人房屋及附着物现状并公布签字。34、按协议核查落实拆迁安置补充费到位情况。35、制作宗地图和桩界放点(测绘)。36、准备并申办拆迁许可证文件。37、测算地价。38、共管帐户协议(讨论稿、定稿)。39、公布拆迁,安置,回迁实施方案。 40、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办土地证。41、按协议向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区重建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42、向股份公司﹙业主﹚村民展示建设方案。43、拟定新建筑名称报地名办核批。 44、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进入共管帐户。45、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核实拆迁赔偿资金到户情况。47、实施村界点边缘各类地下管线被复动迁工程。48、向﹙业主﹚村民发布房屋拆迁(除)公告。49、确认专业拆迁公司50、设计方案分别报规划、人防审查,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51.核实开发机构按协议n亿元资金到位情况。52.房屋拆除动工。53.地质勘探。54.确认工程监理公司。55.小区或村内绿化树木动迁工程,至此、工程全部进入三通一平熟地待施工阶段。54、项目扩初设计。55.项目扩初设计邀请有关人员(专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 则修订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关于城市更新与土地运营的几点思考

关于城市更新与土地运营的几点思考 城市更新是当今世界各国城市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广州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应转变传统依靠“土地征收―政府出让―收取收益”的土地财政思路,按照“城市更新与土地运营”有机结合的新理念,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抓好城市土地储备与成片连片运营,充分挖掘城市低效存量用地潜力,节约集约发展智慧型城市,带动先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传承岭南历史文脉,走出一条盘活城市存量低效用地的新路子。 一、城市更新与土地运营有机结合的必要性 (一)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新一届中央政府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国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出了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要改变传统城镇土地扩张征用模式,要将城镇

土地利用的重点放在城镇低效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上,要按照“以人为本、产业升级、功能优化、文化传承”的原则,将城镇存量土地运营与城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力争改变地方政府过多依靠“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这就为以盘活城镇低效存量用地为主的城市更新与城市土地储备 运营的有机整合及统筹开发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广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广州作为特大型国家中心城市,其城市化率已达83%,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土地资源瓶颈问题,亟需从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高度,将城市更新与土地运营有机结合,统筹发挥宝贵存量用地资源潜力,促进事关城市战略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落地。另外,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今后大城市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发展面临新增用地指标制约。所以,以“三旧”改造为核心的城市更新必将成为广州市未来城市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三旧”用地约580平方公里(是动态调整的),占目前建设用地的近1/3,是今后发展的重要保障。城市更新与土地储备运营的有机结合,一是有利于从政府整体长远发展的高度,统筹管理运营城市存量土地资源,避免传统土地储备“分散收储、零散出让、遍地开花、难成规模”的弊端,发挥城市更新“整体策划、成片改造、产业落地、公益保障”的优势。二是有利于政府主导下,把握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引入国家政策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 一、深圳城市更新概况 深圳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深圳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 1.土地资源稀缺 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深圳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 深圳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深圳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 深圳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 1992年之后,深圳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深圳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

城市更新开发流程

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 一、规划:(申请-立项-审批) 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四、建设 1、制定建设方案并审核。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2、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由村集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办及合作建设。

城市更新(旧改)中的法律共性问题

城市更新(旧改)中的 法律共性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合村并城法律实务》2014、《土地开发的法律救赎》2016 一、城市更新的七大路径 “城市更新”与“土地一级运营(整理、开发)”、土地获取; 土地获取的四种路径: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购重组。 1、“三改一新”(2014文丰房地产论坛) (1)旧城改造:【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特定条件的商业或生活区域。法律用语为“旧城区改建”。 (2)棚户区改造:【城市规划区,(2011年为400平方公里)】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中居住区或者国有、集体企业管理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住宅用地。 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3)城中村改造:【城市建成区】【人的整建制转化导致的土地法定转化】 三个转化:所有权(一般是征收),土地性质(农用地向建设用地),土地用途(规划用途,后果的严重性被现实的普遍性掩盖)。 (4)新农村建设: 合村并城【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或整建制转化】;合村并镇【城

市规划区外的小城镇,土地不一定转化】;合村并点【农村,逻辑上不转化】。 2、危房改造项目 3、特困企业集资建房项目 4、土地收购:土地储备的创新路径。 郑州的三个阶段: 2008年6月5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郑政【2008】19号文); 2011年5月12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郑政【2011】32号文);降低了分成比例,增加了国有租赁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2015年7月23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土地权益人的收益,一是超额累进方式,二是固定了金额,利益封顶基数也从2倍改为800万。 收购再出让的一石多鸟。 5、划拨自办出让:不变主体、不变用途(改制)、改变用途(未落地) 6、集体企业并购破产: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7、地随房走:变主体、不变用途、划拨变出让。 二、旧城改造的郑州演进 1、2008年5月16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郑政【2008】

以深圳市中心区22、23-1 街坊城市设计为案例

分类号TU学校代码10590 U D C密级学 号20010812 深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可行性 及有效性研究 ——以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 坊城市设计为案例 房文君 学科门类工学 专业名称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学院(系、所)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指导教师黄大田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均采用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对城市建设进行规范引导,对于这样的控制方式能否有效地促进高质量的城市环境的形成,仍存有多方疑虑。而在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的开发建设中则制定了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并对其在相当程度上加以严格执行,这类探索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因此,本文将以该城市设计为案例,研究在22、23-1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操作落实的过程中,导则对于规范、控制、引导该片区城市环境建设的意义。通过对其研究,了解一个城市设计项目从设计构思到最终建成所经历的各个步骤,以及有关各个方面所持的态度,探讨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可行性与有效性,从而得到一定程度上城市设计导则的客观理论支持。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由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深圳市中心区22、23-1街坊城市设计的案例研究》组成。其中概述了国外城市设计的操作方法和我国对城市设计的认识,以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美国SOM公司进行城市设计的背景和设计的过程。 第二部分是本研究的中心,由第三章《在城市设计导则引导下的建筑设计的衍进》、第四章《本次城市设计有关方面的评价》组成。其中纵向的比较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的操作程序及其结果;横向的比较了中标方案到建成项目的建筑设计,并采用采访和问卷的形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有关各方面对本次城市设计的评价,分析研究了本次城市设计导则操作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束篇,由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构成。这部分内容指出了城市设计导则的发展方向要从进一步完善导则的编制和操作落实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关键词:城市设计导则 操作落实 可行性 有效性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二)历史用地处置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城市更新单元的相关主体可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工作。 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1)。相关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需补缴地价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罚款和地价可在核发处理意见书之后缴纳,须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 (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二)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三)国有已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规划审批、房屋安全鉴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 例分析报告 2016-11-16

目录 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错误!未定义书签。 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错误!未定义书签。 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错误!未 定义书签。 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蔡屋围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岗厦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3、渔农村改造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大冲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5、鹿丹村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6、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5、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精品报告】城市更新用地报批审查要点内部审查对照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处)

城市更新用地报批审查要点 内部审查对照表 一、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内部审查对照表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内部审查对照表 三、“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内部审查对照表 四、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内部审查对照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

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内部审查对照表 性,批复是否有效等:是,否; 是,否; 否,是。 是否提供市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建库可视为误差):是,否;未标图建库面积 是否提供申报用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占用限制建设区:否,是,涉及占用面积 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区域的核查意见:是,否 ,否); 是否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否,是,面积 否提供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是,否 是否符合坐标文件生成地块规划用途:是,否 可视为误差):否,是,压 是,否)

1.是否提供“二调”影像图:是,否; 是,否 视为误差):是,否, 1.是否提供《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是,否;供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是否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说明文件:是,否;等)是,否; 可视为误差):是,否; 是,否; 否,是, 同意征收的书面证明:是,否。 同意的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出表:是,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材料中的供地方式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 是,否 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是否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否。

完善土地征收内部审查对照表 性,批复是否有效等:是,否 是,否 否,是。 是否提供市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是否全部位于标图建库可视为误差):是,否;未标图建库面积 ,否; 否,是; 是否提供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要求落实的证明材料:是,否; 日之后:否,是 否提供按当时规定落实听证的证明材料: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占用限制建设区:否,是,涉及占用面积 是,否); 是否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否,是 否提供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是,否 是否符合坐标文件生成地块规划用途:是,否 可视为误差):否,是,压 是,否)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深圳XX城市更新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目标地块概况 1.1目标地块位于深圳罗湖区XX村,宗地号XXX,占地面积共计约【】平方米,目标地块目前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1.2目标地块现状上盖1栋附着物(自编号X栋),为甲方原单位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尚未进行过房改,但员工已按当时使用权价格缴交给甲方相关价款,并已由甲方发给使用权证明文件。 1.3上述物业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 1.4目标地块用地面积未达到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最小10000万平方米的要求,需与相邻地块XXX进行合并申报,该地块占地XXX平方米,上盖3栋物业(自编号XXX栋),建筑面积合计约XXX平方米,其中XX栋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物业,第7栋为深圳市XXX公司名下物业,均已委托XXX集团实施城市更

新改造。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 2.1甲方拟对目标地块的建筑物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目标地块国土证号为【】,国土证记载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已与乙方就前述改造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且乙方正在办理目标地块的城市更新手续,丙方将负责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 2.2乙丙方将共同设立新项目公司负责目标地块城市更新的实施和开发建设。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乙方投资【】元、持有【】%的股权,丙方投资【】元、持有【】%的股权,法定代表人由丙方委派人员担任。新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负责协调甲方与新项目公司重新签订目标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合作的相关协议。 2.3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甲方的债务仅为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元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约【】元),该银行借款及利息由新项目公司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债务;乙方同意甲方前述银行借款之外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如丙方或新项目公司垫付甲方前述银行借款之外的其他债务,则丙方可直接从乙方对新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丙补足。 三、合作条件 3.1目标地块符合下列条件时,乙丙方合作开发目标地块: 3.1.1目标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完毕; 3.1.2目标地块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项目公司; 3.1.3目标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容积率等于或大于【】,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商业占比不超过【】%; 3.1.4目标地块上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全部签订; 3.1.5目标地块的专项单元规划通过审批; 3.1.6目标地块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或有负债)全部由甲乙方承担。

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20xx年年中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2018年年中工作 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城市更新局2018年年中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要点 2018年上半年,我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新区中心工作和新一轮高质量“美丽xx”重点建设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举措,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强力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着力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以“一标五区”定位统领新区城市更新工作 1.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 一是编制完成《xx新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并经市政府同意,进度全市第二,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新区城市更新的目标、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二是出台《xx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别从规划体系、推进机制、安全发展等9个方面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三是出台《xx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管理

清单》,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推进的12种情形,以及予以暂缓推进的3种情形,引导新区城市更新健康发展。四是联合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印发《xx新区集体资产参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前工作规程》,规范集体资产参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前工作。 2.加强城市更新统筹研究 一是开展葵涌中心区、xx中心区及南澳墟镇片区更新统筹研究,平衡片区各方整体利益,推动重大公共配套设施落地,保障新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目标有效落实。目前已启动前期工作,正在向新区发财局申请资金保障。二是针对新区资源特征与承载力条件的差异性,开展新区雷公山以南城区建设利益统筹研究,通过打好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组合拳,重塑发展格局,在新区范围寻求平衡生态保护和开发建设的最大公约数。目前,已完成项目委托工作。三是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总体规划纲要》要求,开展新区城中村普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城中村更新模式研究,划定城中村居住用地综合整治区和拆除重建区两类更新模式分区。 3.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监管 一是提前介入未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展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清理工作指引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 清理工作指引 一、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分类 (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包括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和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二)城中村用地,即已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己计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旧屋村用地,即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 (四)未确认产权、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等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用地。 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上述第(一)、(二)类用地可直接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二)上述第(三)类用地按照《旧屋村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旧屋村认定,经认定后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三)上述第(四)类用地,应当根据我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四)上述第(五)类用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我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三、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 对于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土地权属的确定程序在适用我市相关处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更新用地的特点相应简化: (一)城市更新范围内的用地适用《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深府[2 004]1 9 3号,以下简称深府1 9 3号文)的,按照以下简化程序处理: (如我委代拟的《关于如强深圳市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处理作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公布实施后,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及处理原则按市政府新颁布的规定执

行。) 1、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报建资料。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建设手续的房地产,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须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书面意见。 2、除下列严重违反规划情形以外的房地产,管理局应予以现状确认,提出规划确认意见,明确建筑物面积及分项指标、建筑物用途等有关内容: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情形。 3、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建筑的当事人可无需补办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管理局直接对拟确权地块的土地范围、权属来源进行调查,并将土地范围及权属状况进行公告。 经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核发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有效期暂定一年。城市更新范围内用地取得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后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4、若城市更新土地确权证明有效期满城市更新项目仍未实施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建筑的当事人可继续按照深府1 9 3号文的规定补办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补办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城市更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为城市更新对象: 1、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按照“两规”和“处理决定”规定进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更新部分指标的确定文件

1、土地贡献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第十二条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2、容积率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5-09-01)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3、 城市更新项目中新型产业用地可建设研发用房及配套商业、单身宿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 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则研发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四条第五款: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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