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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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海南出境、入境游艇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海关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入境检疫第五条入境游艇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海关可以对入境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或者随船检疫。

第六条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口岸前,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下列事项:(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到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二)发航港、最后寄港;(三)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艇上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四)依法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第七条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海关。

第八条无重大疫病疫情时,已取得《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未持有上述证书的,海关可以先予实施电讯检疫,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后应当申请补办。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报告,由海关在检疫锚地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类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入出境邮轮及相关服务单位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内容)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对母港邮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检疫查验第五条(查验要求)入出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卫生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准许,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口岸申请办理入境或出境卫生检疫手续。

第六条(申报信息)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入境24小时前或者离开最后寄港后,将邮轮基本信息、航行信息、船员和旅客信息及健康状况、运载货物信息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时间、地点等信息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卡见附件1)。

在邮轮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应当立即向目的港或停靠港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七条(检疫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入境邮轮的实际情况确定检疫方式,包括: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邮轮,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国际关注传染病受染地区的;(二)入境邮轮在航行中,发现受染人或疑似受染人,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邮轮负责人申请锚地检疫的;(六)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锚地检疫的其他情形。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口岸检查
口岸
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 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 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籍船舶
口岸检查
口岸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国际惯例对船舶、船员、旅客、货物 及旅客行李等所进行的检查和办理有关 手续。 口岸检查目的 为了保证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维护国家 主权和国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 传播。
口岸格必须履 行的一项义务。 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 做法,虽然在检查的形式、检查的内容、 参加检查的机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口岸检查立法 1.1961年公布实施的《进出船舶联合检 查通则》;
口岸检查
2.1995年发布实施的《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检查办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12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观机关的检 查。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3.及时通知的义务 进港船舶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 时),将预抵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 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 查机关。 4.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 度。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进港手续 1.抵达口岸7天前 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申请书》; 2.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及时通 知; 3.船方或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前为办妥进港 手续的,需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 理。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3)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 经检查机关同意,可同时办理进、出口 岸手续。 4)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对定航线、 定船员并在24h内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 次的船舶)。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管理办法:(一)邮轮:指装备生活与娱乐设施、用于载运旅客观光游览的船舶。

(二)母港:可供邮轮停靠,具有进出港配套服务能力,为邮轮休整、物资配给提供便利的基地港口。

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等因素,制定邮轮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第六条(评估申请)邮轮运营方或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申请,递交评估材料。

第七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邮轮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对邮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邮轮公共卫生风险等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定期将评估结果报送质检总局。

第三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入境申报)在邮轮入境24小时前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入境检疫,提交航线港口、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检疫信息。

如申报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更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68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

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包括:(一)食品安全控制计划;(二)饮用水安全控制计划;(三)娱乐用水安全控制计划;(四)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计划;(五)邮轮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六)废弃物管理制度;(七)胃肠道疾病的监测与控制体系;(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第七条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计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报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扩散。

第八条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邮轮检疫风险评估申请书;(二)公共卫生安全体系文件;(三)邮轮的通风系统、生活用水供应系统、饮用水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结构图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并对外公布。

主管海关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邮轮检疫方式、卫生监督内容及频次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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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10年06月09日公境检(2009)2075号(共20条)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邮轮经济发展的需要,便利邮轮出入境,提高通关效率,确保管控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口岸的邮轮及其载运的旅客、员工。

第三条边检站应加强与口岸管理单位、查验单位及邮轮、邮轮代理公司、邮轮境内旅游接待公司、港务公司等企业的工作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确保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便利邮轮入出境。

第四条设有旅客检查大厅的,应安排旅客在检查大厅查验通道办理入出境手续;没有旅客检查大厅或检查大厅不能满足查验需求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并经上级批准,依据本办法采取派检查人员随船、从锚地登轮或靠泊后登轮办理等检查方式。

第五条对随邮轮抵达我港口但不登陆的旅客可以免办入出境手续,不作入出境人员统计,但需对其出入境证件资料实施纯查控。

如纯查控时发现有需扣人(扣证)、阻止出境的边控对象或网上追逃、持用宣布作废证件人员,应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按边控要求处理;如发现不准入境或掌握动态的边控对象,可不办理入境手续,但应采取措施加强梯口监管,严防上述人员离船入境。

在入境港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其它停靠港边检站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六条在邮轮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其它港口登陆观光,但应随船出境。

在邮轮入境港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任一港口离船。

第七条邮轮在港口停靠期间,已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入境港边检站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从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登船港边检站业务专用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

在对上下轮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人证(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电子身份卡)对照。

如发现旅客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上的照片不清晰,应要求提供出入境证件原件进行核对。

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边检站可要求旅客、船员凭本人出入境证件原件上下船舶。

第八条随邮轮入出境的外国籍旅客,凭船方提供的《旅客名单》免填外国人入、出境卡(入境后不再随船出境及新登船的外国籍旅客除外)。

第九条入境港边检站通过邮轮代理提前向邮轮发放《告邮轮船长书》(式样及内容附后),告知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注意事项并要求船方做好以下工作:(一)为乘坐邮轮的旅客、船员签发可机读的电子身份卡(含姓名、性别、照片、房号、出入境证件号码等电子信息),在邮轮梯口设置机读检查设备,并在抵港后将登陆、登轮人数及时通报边检站。

(二)在邮轮预计抵达口岸48小时前(航程不足48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移泊计划及完整、准确的旅客、船员名单报送边检站。

旅客、船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全称、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号码、序号等内容。

(三)提前核对旅客、船员出入境证件、签证(签注)及旅客、船员名单,复印旅客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并根据边检站的要求对出入境证件进行分类。

(四)告知旅客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注意事项,及时组织旅客接受查验。

(五)提供办理边防检查手续和驻船监护等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和生活条件,指派专门人员全程配合边检站的检查管理工作。

(六)加强邮轮在港停靠期间的梯口值班,防止未办理边防检查手续人员登陆、登轮,协助边检站做好上、下船人员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边检站应要求邮轮代理公司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准确地将邮轮靠泊计划、船舶资料、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边检站。

(二)督促船方按照边检站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三)派专人在检查现场协助边检站做好与船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协助处理旅客的咨询。

第十一条边检站应要求港务公司做好以下工作:(一)完善码头封闭条件和安全设施。

(二)协助边检站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警戒工作。

(三)需在非客运码头停靠邮轮的,应先与边检站协商,并协助做好查验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边检站应要求邮轮境内旅游接待公司做好以下工作:(一)提前将登陆旅客活动计划通报边检站,登陆旅客较多时,旅游公司须派员到检查现场协助做好引导旅客接受边防检查和上、下轮工作。

(二)邮轮旅客登陆后,旅游公司领队人员应保持与边检站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提前将新登轮的旅客名单报送边检站(不具备现场通道查验条件的,应同时提交旅客出入境证件及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及时组织旅客接受边防检查。

第十三条邮轮入境检查(一)检查大厅查验通道检查邮轮入境前,边检站根据船方或其代理公司的申报对邮轮及旅客、船员名单进行预检。

邮轮抵港靠泊后,检查人员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手续,向船方收取《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船员名单》、《船员登陆申请表》、《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有关单证。

查验船员证件及有关签证、签注情况,并将预报的《船员名单》与船员证件资料进行核对,船员有变动或名单不准确的,应对相应的名单重新实施查控。

根据船方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件。

邮轮入境手续办妥后,通知船方组织旅客由检查大厅查验通道办理入境手续,边检站按勤务规范实施入境检查,并在旅客本人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入境后不返船的旅客无需提供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

船员凭本人出入境证件及边检站签发的《船员登陆证》(如需要)从船员通道登陆和返船,检查人员凭船员出入境证件及船员电子身份卡刷卡时的资料实施人证对照。

(二)随船检查边检站根据邮轮或其代理公司的邀请,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可派检查人员到邮轮入境的前一港口登轮随船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检查人员出境时,可携带验讫章、装有梅沙系统的便携式计算机、OCR阅读机及其它必要的执勤用品,严禁携带涉密和不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

邮轮进入公海后,检查人员向船方收取《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船员名单》、《船员登陆申请表》、《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有关单证及旅客、船员出入境证件。

查验旅客、船员出入境证件及有关签证、签注情况,将拟入境旅客、在我港口不登陆旅客及所有船员的出入境证件资料分别录入便携式计算机梅沙系统中,按照有关勤务规定在拟入境旅客、船员的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入境后随邮轮从本港直接出境的,同时加盖出境验讫章,验讫章日期应为旅客、船员实际入、出境日期),并在拟入境旅客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验讫章日期为旅客实际入境日期)。

从梅沙系统中分别导出已录入的分类数据并传回边检站实施纯查控。

根据船方的申请通知边检站为船员签发登陆证件(申请登陆的船员如系掌握出入境动态以外的在控对象,不予签发)。

邮轮靠泊时将拟入境旅客和所有船员的数据导入梅沙系统实施正式入境检查。

采取随船检查方式时,对发现的查控对象要周密处置,确保安全。

重控对象的处理要在旅客、船员登陆前完成。

对于不准入境人员,通知船方及梯口监护人员禁止其登陆,已办理入境手续的,注销其证件上的验讫章,收回加盖了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对于阻止出境或持用宣布作废证件人员,通知船方为其办理离船手续,离船时收回其加盖了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收缴被宣布作废的证件;对于扣人或网上追逃的人员,不得提前惊动当事人和船方,邮轮靠泊后边检站增派人员携带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登轮(或提前从锚地登轮),以适当理由和方式予以控制并迅速带离邮轮。

邮轮靠泊后,所有已办妥入境检查手续的旅客即可登陆,检查人员凭加盖了入境验讫章的本人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及电子身份卡刷卡时显示的资料进行人证对照。

船员凭本人出入境证件及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船员登陆证》(如需要)从船员通道登陆和返船,检查人员凭船员出入境证件及船员电子身份卡刷卡时的资料实施人证对照。

(三)从锚地或靠泊后登轮检查检查程序参照检查大厅通道查验或随船检查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邮轮出港检查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境内旅游接待公司应提前将新登船的旅客、船员名单报送边检站,并复印其出入境证件资料页。

检查人员查验新登船旅客的出入境证件、签证(签注),实施人证对照和纯查控,在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上注明登船日期并在日期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制作《新登轮人员名单》,注明检查情况后放入《边封》。

出境港边检站为上述人员办理出境手续。

登陆后返船的旅客凭其电子身份卡和加盖了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从我其它港口新登船的旅客凭加盖了登船港边检站业务专用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登轮,边检站实施人证对照。

对出港的旅客、船员实施纯查控时,如发生查控报警,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二)中的相关规定。

办理邮轮出港手续时,检查人员应了解旅客、船员返船和船舶靠泊期间上下人员等情况,核对登轮旅客、船员人数,向船舶或代理公司收取《旅客名单》、《船员名单》等单证,制作《边封》,由船长转交下一港口边检站。

在制作纸质边封的同时,还应向下一港边检站发送电子边封。

邮轮在我对外开放口岸多港挂靠时,为便利挂靠港边检站的查验,减少重复工作,出港港边检站应将出港时的旅客、船员检查数据(含已办入境手续、未办入境手续及国内港口新登船旅客数据)上传至梅沙系统邮轮检查专用的ftp地址(地址为ftp://6.0.3.99,用户名、密码均为ylyfsj)中供下一港边检站使用(出境港边检站负责删除使用过的数据)。

上传数据的文件命名统一采用"边检站名(**站)+邮轮名称+旅客(船员)数据+日期"的格式。

第十五条邮轮入港检查邮轮靠泊前,检查人员将接收的旅客、船员电子数据导入梅沙系统实施纯查控。

导入前应与船方或代理公司提供的旅客、船员名单进行核对,防止导入错误数据。

对入港的旅客、船员实施纯查控时,如发生查控报警,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二)中的相关规定。

邮轮靠泊后,检查人员登轮了解船舶航行及旅客、船员等情况,收取上一港口边检站《边封》,对《边封》载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办理邮轮入港手续。

旅客登陆时,检查人员凭加盖了入境验讫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本人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及电子身份卡刷卡时显示的资料进行人证对照。

船员凭本人出入境证件及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船员登陆证》(如需要)从船员通道登陆和返船,检查人员凭船员出入境证件及船员电子身份卡刷卡时的资料实施人证对照。

第十六条邮轮出境检查(一)以下情形采用检查大厅查验通道检查方式1、出境港新登船的旅客;2、从本港口入境后直接出境且入境时采用检查大厅检查方式的旅客。

(二)对于采用随船验证方式时已同时加盖了入、出境验讫章的旅客,出境时不再查验其证件,上述旅客返船时边检站凭旅客本人加盖了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及电子身份卡刷卡时的资料进行人证对照,船舶离泊前将上述旅客入境时的检查数据导入梅沙系统实施出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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