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立法理念定位之探析
法律与生态:浅谈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与生态:浅谈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资源问题。
环境污染的问题已经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任何一个企业和工程在运行的过程中不应该为了经济上的利益来破坏周围的环境。
遏制生态问题恶化,不仅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之一,同时也是地方各个政府在发展经济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虽然我国近年针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象已经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但是生态环境犯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犯罪的定义和我国针对生态环境犯罪所制定的刑法规制等方面来分析我国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现状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希望对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生态环境犯罪的定义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认定工作在国内外都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大致的分为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环境的破坏而遭到损害。
另外一种指的是存在危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同时也是违背道德规范的。
一切破坏环境并且破坏了公众所享有的公共共有权利就构成了普通法上的公害罪,这种行为往往利用有害的制品对公共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的犯罪性质。
目前对生态环境犯罪内涵上的争议主要存在于是否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
一部分学者将主要的视角放在人的利益上,这种方式没有突出对环境保护的价值。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不仅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算是生态环境犯罪,如果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犯罪,这两种观点的区别是将人的权益作为主体还是将环境作为主体。
二、生态环境的内涵解读保护环境是我国稳固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这就要求各个地区的企业和部门在运行的过程中,应该把节能减排放在首位,利用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加快节能的步伐,为保护环境贡献出一份力量。
面对环境犯罪的问题,国家也加大了惩治的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各个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问题都更加的重视起来,遇到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象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其受到的法律保障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属于环境犯罪,这是由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中所指出的。
刑法毕业论文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

刑法毕业论文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环境刑法法益为视角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刑法的使用也逐渐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领域。
因此,本篇论文将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第一部分:环境刑法的发展及其法益环境刑法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刑法分支,主要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的出现与人们对环境保护日益增强的意识和需求密切相关。
环境刑法的主要法益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人类健康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等。
第二部分: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环境刑法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刑罚和非刑罚两种形式。
刑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主要用于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非刑罚则主要以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为主,通过限制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来保护环境。
这种多元化的执行方式,为环境刑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全面的手段。
第三部分: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在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
比如,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的人员,法院通常会判决处以罚金和拘役等刑罚;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数额巨大的经济处罚。
这些实践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环境法益,也为其他环境规制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第四部分:环境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环境刑法的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环境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刑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加强环境刑法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环境刑法的专业化培训。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五部分:国际环境刑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因此,国际合作在环境刑法的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环境刑法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最新-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 精品

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我国正处于刑法现代化的转型期,同时也正处于传统刑法理念与现代环境刑法理念擅变的时期,树立科学的刑法理念,包括环境刑法理念,对我国刑事法治有着重大意义。
一、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评析从法哲学角度来讲,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观。
人本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内涵是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存在,刑法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着的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着的事物的不存在尺度。
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只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刑法才予以保护。
基于特定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传统环境刑法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之上的,其立法思想、价值理念、伦理道德都受到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都有人本主义影子的存在。
由此可见,传统环境刑法伦理价值理念是存在很多不足的。
一传统刑法价值理念应对环境问题缺陷分析。
首先,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存在缺陷。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机械论的基础上的。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人类与自然是对立的,人类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而自然界是也是独立于人而存在,并且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控制者和征服者,人类要不断的征服自然以求得发展。
这种认识论片面地、孤立地及静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否认人与自然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关系。
机械论认为,自然是死的,人们可以掠夺、开发和操纵自然,就像人们在驱使和操纵机器一样。
在方法论上,机械论认为,对事物的理解,最好的办法是从事物的结构上或是部分上进行理解。
这种机械论的缺陷在于,只见部分不见整体或是将部分当成整体,认为只要认识和抓住部分,就能解决矛盾。
这种哲学观和方法论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割裂和对立,为以后的环境生态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其次,伦理观上存在缺陷。
传统刑法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伦理观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自我的重要性,反映了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
但是,这种利己主义或者说是个人主义的伦理观是危险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全文)

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全文)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重要。
而刑法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详细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二、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1. 制定和完善刑法法规:针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刑法法规,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法衔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法的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执法的全面有效性。
3. 加大惩罚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刑法应当加大惩罚力度,确保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4. 提高证明难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应当提高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难度,以免滥用刑事手段对环境事故进行过于严厉的打击。
三、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及其刑事责任1. 污染环境犯罪:指故意或者过失排放、倾倒、堆放废弃物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等。
2. 破坏生态系统犯罪:指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平衡破坏等行为。
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罪与罚的刑法名词及注释:罪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违反;罚指对于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
四、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问题与建议1. 问题: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明难度大、罚款金额过低等。
2. 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证明难度,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刑法保护的实效性。
五、结论本文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通过全面加强刑法规定和完善刑法执行,才能达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目标。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相关刑法法规文件- 相关执法案例- 相关犯罪统计数据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生态环境:指自然界中的环境要素、生物群落和生物多样性等的总和。
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命 为代 价 , 用法 律的 形式 对破 坏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管 制 , 示出人 显
类 在面 对 自然 和社会 两种 领 域 的矛 盾 。 三 、 国现 代环 境 刑法 应有 的价 值理 念和 立 法技术 中 ( ) 一 生态 利益 中心 理念
、
基 本 概念 和理 论 分析
随着 社会 的不断 发展 和进 步 , 社会 关系和 利益 呈 复杂 化 、 多
从功 能角度 来看 , 环境 法得 以产 生和发 展 的直接动 力来源 于解 决
元 化趋 势 , 这对许 多领 域 产生 了重要 影响 , 体现在 法律 方面 , 是 日益 突 出的环 境 问题 和 环境 危机 。 于此种 考虑 , 境刑法 把 国 便 基 环 环 境 法逐 渐从 传统 法 律部 门中分离 出来 , 为独立 的法 律 部 门 。 成
家 环境 管理 的行政 活动 也纳入 了法制化 的轨 道 , 并积 极推进 经济
合理 化和 合法 化 , 目的在 于有效 协调 在环 境 问题 随着 各 国环 境法 的 日渐健 全和 完善 , 一些 以前并 不存在 的法 律 部 活动 的理 性化 、 门 已经形 成 了具 有独 立 性 的法 律体 系 ,其 中的环 境 刑法 就 是代 日益 突 出的状 况下 的经 济发 展 、 社会 发展 与环 境保 护的 关系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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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李 元 卿
摘 要 环境刑法既是 国家刑事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又是国家环境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 虽然 目前我 国环境刑事立法体
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

2019年08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陈瑞娟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环境刑法相较于其他刑法规范,仍不失为一种新领域。
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生态危机的威胁日益增长,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制度已不能单单靠环境法的独立支撑,而在具有最高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刑法规范领域,环境刑法将成为一道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本文紧紧围绕环境刑法保护环益展开讨论,论述了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三种不同观点以及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拓展,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革新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见解。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问题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48-02作者简介:陈瑞娟(1995-),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从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就不断利用自然环境来满足其自身的需要,由此引发了环境问题,久而久之更产生了环境危机,使得人们反思现有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
作为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任何一学科都需要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出一份力。
作为人类治理社会最严厉的措施和最强有力的手段,刑法必然要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环境刑法应时而生。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逐步提高,环境刑法的发展与化解环境危机有着不可泯灭的关联。
环境刑法的诞生与发展都紧紧围绕着其法益保护,环境刑法法益保护体现的是环境刑法的使命与立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时至今日,环境刑法仍存在着立场模糊,缺乏整体视野,保护范围有限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转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名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名称上的变化可知,原罪名危害结果的要求更高,同时通过对比发现,污染环境罪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原罪的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主观方面也由过失犯转变为承认间接故意的存在。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破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正司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法律体系与国际先进法律标准尚有差距,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该加强环境刑法的核心观念与道德理念。
环境刑法法律体系的核心观念应该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繁荣、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于生态文明、环保意识、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等道德理念的引导和振奋。
这些都应该成为环境刑法立法、适用和执行的基础和原则,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导。
其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规定的对象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规定仅仅涉及了一部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行为,还存在环保法律法规范围不明确、不全面等问题。
因此,应该逐步扩大环境刑法的范围,将其适用到更广泛的环境保护行为中,如警惕性、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等方面。
同时,还应该明确对于环境犯罪的主体限定,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不同主体,强化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完整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再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惩罚和救济措施。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在惩罚措施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的滞后、缺乏法律技术手段、法律适用上的歧义等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和惩罚措施,提高刑法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环境刑法实施中,还应该积极引入刑预防、刑教复合等改造手段,加强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复制,预防为主,教育转化为主。
最后,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监督和制约是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环境刑法治理体系中,应该完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应该加强环境刑法司法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大公开、透明度,提高判决的优化和真实度。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之定位与选择

展 和 环境 保护 是 两个 互 相 促 进 的循 环 经 济 体 系 : 一 方面 , 建 立一种 工 业 循 环 发 展 的经 济 体 系 。这 一 体 系 的要 求 是统 一规 划 , 然后 分步 实施 发 展方 案 , 通 过
动, 最 大程度 上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的协 调 发
展; 另一 方 面 , 建 立 生 态 环境 安 全 的循 环 保 护 体 系 。
例如 , 在 水 资源 利用 上 建 立 适 应 中 原 经济 区社 会 发
展要 求 的节 水型 和 防 污 型 的水 资 源 使 用 制 度 , 通 过 严格 的法 律保 护 体 系 、 详 尽 的社 会 政 策 法 规 以及 协
参 与 的推 动 下 , 解 决 水 资 源 利用 方 面 的效 率 低 下 和 水污 染事 故严 重 等 问题 , 使水 环 境 恶 化 的趋 势 基 本
得到 遏制 。
参考文献 :
思路 , 建 立 自己 的产业 循环 体 系 、 城 市基 础设 施 体 系
以及 生态 环境 安 全 的法 律 保 障体 系。后 者 即是本 文
其后 是 由环境 行 政 法 附属 刑 法 的形 式 来 调 整 , 最 后 发展 到包 括环 境刑 法 在 内 的多 元 化 调 整 阶段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 在 刑法 分则 第 六章 “ 妨 害社会 管 理 秩 序罪 ” 中专设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节 , 设定 了
胡 雁 云
( 华 北 水 利 水 电学 院 环 境 与 资 源 犯 罪 研 究 中心 ,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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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立法理念定位之探析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在世界X 围内频繁发生,如何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整个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刑事法律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要对此类重大社会问题给予及时回应。
一般说,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调整方式要依据社会生活状况来变化。
[1]我国现行《刑法》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设定了包含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在内的14个环境犯罪,并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此外,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如第125条第2款、第151条、第155条第3款、第337条、第407条、第408条、第410条以及第413条分别分散规定了环境犯罪。
特别是自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始,至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止,立法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环境犯罪的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进行了修正。
由此看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对环境犯罪的关注度都是空前的。
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破坏的实际状况相比,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还是不完善和片面的。
我国刑法目前主要是通过保护环境行政法益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在环境刑法的诸多基础理论方面仍然关注不够,如对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及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等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司法实践中也均存在诸多问题,如关于环境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出现发案率多、移送起诉的少、审理终结以及执行的更少的现象;此外,环境刑法的学科定位问题也是影响环境刑法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由上可知,环境犯罪立法的缺位和利益再分配之间的矛盾,加上实践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适用难题,导致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本质上看,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重新选择和定位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难题,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法律总归是社会自身对外界变化的一种调节和反应。
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定位与选择在环境刑法的体系构建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性作用,是以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为目标,并且承担了体现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追求的历史使命,其研究的价值自不待言。
二、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之冲突环境伦理学是环境刑法的立法依据和价值灵魂,它不仅催生环境犯罪和环境刑法体系的完善,而且还影响环境刑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面对环境犯罪对人类社会自我发展的巨大压力,为适应周围的生态环境以寻求可持续发展,传统的环境刑法价值观随之发展。
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史上曾出现过多种价值观念成为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价值源泉,其嬗变演化显示人类的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过程。
现代环境伦理学的运行轨迹是以“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来运行,反映在刑法学上主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之间的博弈。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视为价值判断的唯一主体,并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作为人类进行价值和道德评判的标准和依据。
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拥有了意识的人类是自然的主宰,这里所谓的价值也只是指其对人类的作用或用途,所有价值评判的标准和出发点均是为了人类而服务,人类活动的目的只是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念有: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因此在设计和选择道德原则的时候,只需看它是否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3]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空前紧X,其直接后果是生态危机不断加剧并逐步演变成为影响人类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这种现实语境下,现代环境伦理学者不得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进行批判和反思,开始关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提出诸多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
如美国环境伦理学之父A.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说”、挪威学者A.乃斯的“深层生态学”、澳大利亚学者P.辛格的“动物权利论”以及美国学者P.W.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自然观”等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
这些主X颠覆了传统的环境犯罪理念,通过赋予动物、生命和生态平等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将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X围扩展至人之外的非人存在物,从非人类的角度来构建环境伦理学。
其中蕴涵的价值观念有:主X将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扩大到其他生命和自然界;生命和自然不仅具有外在的、对人类有用的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等。
[4]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持一种针锋相对的态度,认为应当建立一种以自然为中心的价值标准和体系,并提出相应的发展观。
非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环境恶化的原因归于人类对自然的蔑视和毫无节制的破坏,也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
(二)环境刑法的伦理属性分析环境伦理是上世纪70年代产生的一个新研究领域,目的是通过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构筑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X体系,通过调节人类行为规X 以适应生命共同体和地球生物圈整体秩序的伦理,从而从价值与伦理的层面来反思由当代环境问题所引发人与自然的冲突和矛盾,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环境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两种价值观念,两者主要争论在于:一是是否真正承认自然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二是自然物能否与人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也即是否以人类与自然的平等关系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环境伦理体系。
自然物是不是具备自身的内在价值?有观点认为,内在价值是“表征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活动能力的单个主体或复合系统的目的性功能的概念。
”[5]也有观点认为“价值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6]第一种观点认为内在价值除了人之外,还包含有机自然组织系统。
无机的自然组织系统由于没有自己的目的,只能被动服从自然规律并根据环境变化来调整其生存状态,是不具备内在价值的。
而有机的自然组织系统由于有自身的目的,就不需要外部原因而是由其自身来构成其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则是采用哲学上的价值概念,认为价值既是源于主体的需要,也是为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而存在的一种属性。
这种价值由于依赖主体而存在被称为外在价值,又有人称之为“工具价值”,意谓对别的事物的存在的有益性。
人类中心主义不承认自然物的内在价值,从而不能正确处理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也不能从生态环境的共同体角度去保护生态环境利益,从而导致愈演愈烈的生态危机;非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存在物的自身价值,将伦理关怀的视野扩展到动物非人存在物,从而能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系。
自然物能否和人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内在价值?生态环境的价值不是单一的,它包括能够引发人类生存的诸多本质性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罗尔斯顿认为,生态环境的价值包括:“生命支撑的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的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多样性与同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生命价值、XX价值等。
”[7]非人类存在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但环境伦理和价值还不完全一致,还需经人类对自身和自然物之间关系进行整体评价才能得出人类对自然物的行为规X和判定标准。
因为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进行判断和选择,这才是真正伦理意义上的主体,而非人类存在物只是环境伦理中的道德关怀对象。
因此,两者在环境伦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总之,在当今世界各国,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和自然问题,而演变为一个政治问题。
自然不仅仅是为人类服务的,而是与人类社会和谐相处的一种客观存在。
现代西方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绵延多年的争执不仅成果蔚为大观,对于中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也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促使我们对传统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进行反思。
三、和谐社会语境下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之重构(一)我国环境刑法立法理念重构之必要性我国传统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是以人本主义为价值基础的,这种指导思想导致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和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从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看,构成环境犯罪的罪名多数属结果犯或情节犯,构成犯罪既遂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
这种立法理念充分折射出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即我国现行刑法对与环境犯罪的规X设定是以人类的利益为重心,对于自然环境的关注极少。
从刑法保护的层次看,对于后者的保护是从属于对前者的保护之下的,也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公平;二是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X围过窄,导致众多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行为无法规X,更兼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导致环境安全刑法保护的严重缺失。
如现行刑法仅将环境保护的X围限于森林、矿产、农用地、野生动物以及水产品,对于草场退化、噪音污染、土地的荒漠化以及转基因污染等问题却没有规定,体现立法理念的滞后性。
首先,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应当体现代际公平和区际公平的原则。
所谓的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负有使下一代人享有不少于今天所能享有的发展的使命”[8]当代人一方面是具有优先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同时还必须控制自己的行为本能。
也即不能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以保证子孙后代能够享有和当代人一样的环境权益。
这种当代人对后代所负有的单向义务的实质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源于对人类整体发展的关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自己。
区际公平又称代内公平,是指“代内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与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
代内公平既包括当代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也包括一国内部当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上的公平问题”[9]由此可见,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按照生态公平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设计出符合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人类对环境资源的享有权。
其次,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均是以行为人的行为为规X研究对象,对于环境犯罪这类新型的犯罪,仅以传统刑法的伦理观念作为其立法根基无疑是不全面的。
环境刑法应当具有自己独特的伦理价值。
这是因为,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有机物,是从自然当中产生出来,同时又必须要依赖于自然而存在。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深化,那种只限于人与人、人与国家和人与社会之间的传统的伦理观念发生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人环境伦理学的视野。
因此,在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中,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必不可分的观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最后,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不仅是法学领域内重要问题,还是一个超学科的研究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