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立法模式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模式研究

的反腐败体制 、 机制 的不健全 ,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的立法不完 善 。而 吸收 借 鉴 国外 法 律 中较 为成 熟
和完备 的法 律 制度 将 有助 于我 国反 贪 污 贿赂 立 法
的完善 。为此 , 者 试 图从 立 法 的 视 角 出发 , 索 笔 探 预防 和惩 治腐败 的有效方 案 。
有关贪污 贿赂犯罪 , 主要规 定于刑法 典第二 十九章
等, 从而加大了惩处腐败官员的力度。之后 , 美国
的不少州也效仿 颁 布 了类似 的法律 。17 美 国 97年
“ 渎职犯罪 ” 中 ; 意大利刑 法 典则 将贪 污罪 、 之 而 贿 赂罪归入 “ 务 员侵 犯 公共 管理 的 犯罪 ” 节 中; 公 一 西班牙刑法则将 贿赂罪 、 盗用公 款罪单 独成章并 将 这两罪规定在第 七集“ 公务员执行 职务时所触犯 之
惩 处 。19 9 7年修 订 后 的刑 法 , 但 在 分 则 部 分 将 不
人, 地厅级 18人 。 客 观 的说 , 污贿赂 犯罪案 件 7 贪
的 日益扩 张 , 因是 多 方 面 的 , 是 关 键 在 于我 国 原 但
贪污贿赂罪 单列一 章 , 对贪 污贿赂罪 做 了集 中系统 的规定 , 而且 在分 则 的其 他 章 节 中也 分 列 了贪 污
定 , 国人 大常委会 、 全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陆续 出台 了一系列 立法 和司法解 释 , 以期 能通 过 立法遏 制 犯 罪 。2 0 0 3年 我 国政 府 还 正 式 签 署 了
《 联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 。然 而 ,98年 至 20 19 02年 5 年间 , 国法 院依 法 严惩 贪 污 贿赂 等 职务 犯 罪 , 全 共 判处犯 罪分 子 8 ,0 338人 , 中县 处 级 以上 公务 员 其 26 6 2人 , 比上 一个 5年上 升 6 %。U 0 5年 , 高 5 L20 最 人 民法 院共 审结危 害 国家安 全 、 私 、 走 金融 诈 骗 、 虚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高铭暄 李彦峰**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峰,中北大学法学系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艾文波:《立法博弈必须保障民众话语权》,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4期。
摘 要: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
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
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
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理念 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 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一、引言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并于11月在“全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结合相关意见,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度不减,受益于全媒体时代的便利,无论个人抑或团体、行业,都得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基于自己的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模式探究——基于法定犯时代的重构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模式探究----基于法定犯时代的重构杜文俊陈超摘要:腐败治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_.我国过去4(>年的立法都是停留在外延式立法,忽视 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内涵修复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内涵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刑罚配置静态失衡和动态的断裂,并且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鉴于此,应当基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二分,建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刑罚配置的二分结构,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建立预防为导向的刑罚配置,拓展贪污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以及刑罚规制的范围,通过改善重刑结构,消除价值偏向、行为规制前移、强化刑罚刚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动因,以此推动构建完善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法定犯;刑罚配置模式;二分法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0 ) 05-108-011作者:杜文俊,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生..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开展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斗争,最为关注的是在刑事立法方面。
发展至今,历经6次较为集中的立法修正,看似繁荣的立法,似乎中国已进人“制度反腐”的新时期,实际 上这只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刑法在经济发展背景下走向外延扩张的一个缩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年工作报告,在2008年-2012年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 218639人,而在2013年-2017年5年间,这一数字变为254419人,较前5年上升16.4%。
®—方 面,数字的增长可能是源于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决心以及 国家对于腐败治理能级的提升,但从另一方面更反映出过去的腐败立法修正并未真正有效地遏制 腐败犯罪的发生,腐败立法出现疲弱的态势,折射出腐败立法频繁修正与腐败增量依旧的严峻现 实。
基于转型期的腐败治理,有学者对我国的反腐败立法的径路作出分析,进而认为现代化进程 中的腐败犯罪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外延扩张式”和“内涵修复式”,并且以从“外延式”走向“内涵式”为主要演进路径。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刑法体系已成为必要之举。
我国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主要采用综合模式和专门模式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综合模式是指将经济犯罪行为纳入到普通刑法系统中。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减少了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的漏洞。
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聚众赌博、非法集资等一系列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实行惩罚。
而且,这种立法模式比较适合保护普通人民的利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际效果。
其次,专门模式则是指对某些经济领域的具体犯罪行为制定专门法律。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对特定领域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经济环境的规范管理。
例如,我国对证券、期货、金融、税收等领域犯罪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
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对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制定了更为细致、完备的规定。
在经济刑法的立法中,还可以采用适用特别程序的模式。
例如,对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可以采用专门的审判程序,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总之,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综合模式和专门模式相结合的方法。
这种方式在保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减少犯罪漏洞,加
强对经济环境的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在改善我国经济刑法立法上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浅论我国自首的立法模式及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自首的立法模式及制度完善[摘要]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则需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不断完善。
其立法模式应由概括式由混合式转变。
现笔者从各国刑法制度现行自首模式和自首制度之立法完善来作如下浅析。
[关键词]自首制度;立法模式;制度完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刑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通常可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规定在总则部分,适用于一般犯罪;特别自首规定在分则部分,适用于某些特定犯罪。
一、自首的立法模式纵观各国刑法制度的规定,共有四种立法模式:1.概括式立法模式,即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适用于刑法分则的一切犯罪。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突出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原则,不设专条定义,仅概括地规定自首作为量刑时示范性减轻责任情节之一。
例如1986年《苏俄刑法典》第38条第9项:“真诚悔过或自首”的规定是减轻责任的9种情节之一;1976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4条第3项规定,将“犯罪分子向国家机关自首、审判时坦白、帮助发现或捕获共同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3种情节之一。
类似立法还有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巴西、奥地利等国家刑法。
2.罪条式立法模式,即自首制度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
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实施了分则条文明确规定自首从宽处罚的罪,法官量刑时才可对犯罪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哪些罪条有自首规定,各国刑法不一,例如《法国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第226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伪造国玺罪和加入帮会罪,但能自首并揭发同案犯者,免除刑罚。
3.叙明式立法模式,既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自首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与自首无异。
例如,1940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犯罪人“自动向当局坦白别人所不知的或应归罪于他人的罪行的”,是“对犯人处刑的从轻情节”。
数额犯问题

数额犯的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是既定性又定量,因此,罪量是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而数额是罪量最普通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现行刑法分则中很多条文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罪名的犯罪数额——我们称之为数额犯。
在现行刑法规定的432个罪名中明确涉及犯罪数额的罪名有198个,占全部罪名的45.83%①。
除了刑法明文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检察检和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的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实践操作,若加上此类犯罪,实践中数额犯的覆盖面会更大。
处理好数额犯的相关问题具有巨大的意义。
【关键词】数额犯;既遂模式;定罪定量数额因素在分则中表现为作为各个具体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一定的数量或金额。
在此之中存在诸多争议,我们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才构成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也产生了争论。
争论的根本问题在于“盗窃数额大小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还是犯罪既遂的标准”。
持传统“既遂标准说”的学者认为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属于犯罪的未完成。
如果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就是犯罪未遂。
②持“成立标准说”的学者提出盗窃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认为数额犯只存在犯罪是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实际窃取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③。
此处的数额是指犯罪指向数额还是犯罪所得数额尚存争议。
犯罪指向数额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犯罪,犯罪所得数额指的是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实际获得的数额。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方法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可罚性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合理地解释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依据,因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和刑事司法判例的肯定,理论上也颇受各国刑法学者的关注。
探究该理论的缘起、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刑事立法,对于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实务的指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缘起“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责任原则,是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有无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判断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只看其行为之时是否有责任能力,行为之前或之后责任能力状况如何,均在所不问。
申言之,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的责任。
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如以杀人的意图大量饮酒,置自己于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下杀人) ,由于行为人在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故其行为不罚,这不仅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而且还极易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以为自己寻找辩护的理由,而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以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为调和这一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由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原因设定行为) 和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 复合而成,行为人在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虽无责任能力,即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设定阶段,其意志却是自由的,此即为理论上称之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的根据所在。
在原因自由行为场合,行为人不仅可以对自己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作出选择,而且其本人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陷于此种状态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附属刑法的博兴——法定犯时代的应然立法模式

( 一) 法定犯数 量 大幅增加 侵害 和法律 规定违 反的法 定犯来说 , 应 当规定 在单独 的违法法 典 在早期 社会当 中 自然犯是 当时社会 的基本犯 罪形态 , 由于 自 当中 。 自此加 罗法洛 对犯 罪的规 定开 启 了双 轨制 的路径 , 自然犯 然经济 发展相 对缓慢 , 社 会伦理道 德等规 制人们行 为的准则 变化 的恒 定性对 应刑法 典的稳 定性 : 法定犯 的易变 性则对应 附属刑法
、
罪分类 , 即自 然 犯是 一种 自体恶 , 法定犯 是一种 法律 禁止之 恶 。 而现代 意义 上 的 自然犯 、 法 定犯 是意 大利学 者加 罗法洛 在 《 犯罪 学》 一书 中提 出 的。随着 时代发 展 , 自 然 犯与法 定犯 之间也 出现 了新 的发展变化 , 其 中的表现之 一就在于 从实质上 来区 分 自然犯 和法 定犯变 得相 当 困难 , 因为 存在着 法定 犯 的 自然犯罪 化 。 这样 的变 化发展 使 我们不 太容 易从 实质上 对此 二者做 划分 。如 今将 法定犯与 自然犯进行划分的标准, 是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以是否 属于 已经规 定在刑 事法 律 中的犯罪 作为 二者 的区分 。 0 以形式化 的标准 来甄别二 者 , 是 否就 是说 自 然 犯不 需要 由刑 法条 文来规 定 , 只有 法 定犯才需 要 ?答案是 否定 的, 如 果没 有人 们称某 种行为 为犯罪 , 这世界上其 实本来 就不存 在“ 犯罪 ” 这 个东 西, 然而 这里 的指称 某种行 为为 犯罪 的人就 是立法 者 , 这个 制定 某种行 为为犯 罪的过程 就是立法 过程 , 自然犯也天然 的 需要 法律 的规 定 。事 实上 刑法 当 中的法 定犯与 自然 犯 的产 生是 有所 不 同 的, 而 这种不 同正是源 自于立法者 本身主 观能动性 的发挥程 度的 差别 。 自然 犯 的犯罪性 来 自于 自身的伦 理道德 侵害 , 而 法定 犯的 犯罪 性事 实上来 自于立 法者 的主观 性认 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