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暂估价超过多少钱需要招标.doc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如下: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 施工工程(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工程;(2)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3)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4)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5)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力工程;(6)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通信工程;(7)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机场等交通工程;(8)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工程;(9)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工程。
2. 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1)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
3. 采购工程(1)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2)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设备;(3)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4)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
4. 其他工程(1)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
三、特殊情况1. 以下情况可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施工单项合同多少用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多少万必须进行招标?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金额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标准如下: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时,如果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降低工程成本,防止腐败和浪费。
因此,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标准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参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行业规定和地方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紧急救援、国家安全等,可能会有例外情况。
总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多少万必须进行招标,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实际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招标是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工程造价超过多少需要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就是有关工程造价招标金额的一些相关介绍,希望对您进一步的认识了解有所帮助。
施工类必须招标的金额(3篇)

第1篇在我国,施工类项目招标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施工类项目必须招标的金额如下:一、施工类项目必须招标的金额范围1. 公共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共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如下:(1)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如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 其他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如下:(1)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设备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技术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二、施工类项目招标的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金额、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3.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5.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读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6.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工程合同估算价多少的必须招标

工程合同估算价多少的必须招标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估算价的标准是不同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价达到一定金额就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这个金额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时间而有所调整。
例如,某地区可能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估算价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就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这意味着,任何超出这一金额的工程项目都需要通过招标程序来选择承包商,以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我们将提供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估算价多少时必须进行招标的范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简述】一、招标条件1. 本工程已由【批准单位】批准建设。
2. 本工程估算价为【具体金额】万元人民币。
3. 根据【所在地区】相关法规,本工程需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2. 工程施工3. 工程监理4. 材料采购5. 设备安装6. 其他相关服务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3. 近三年内有良好的施工业绩和财务状况。
4.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 招标文件自【公告日期】起在【指定地点】公开发售。
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价格】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于工作时间内前往获取。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 投标截止时间为【具体日期和时间】。
2. 开标时间为【具体日期和时间】,地点为【具体地点】。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联系地址:【地址】七、其他事项1. 本招标公告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2. 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
施工合同多少金额可以招标

施工合同多少金额可以招标?施工合同的招标是指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领域,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对象。
招标是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可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还可以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浪费。
那么,施工合同的金额达到多少时,需要进行招标呢?一、国内相关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于2000年发布,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发布,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规定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3. 《政府采购法》:该法于2002年发布,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二、国外相关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施工合同招标的金额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以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例:1. 澳大利亚:施工合同的招标金额标准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有所不同,一般在50万澳元以上。
2. 美国:施工合同的招标金额标准根据州和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上。
3. 英国:施工合同的招标金额标准根据公共采购法规的规定,一般在75万英镑以上。
三、施工合同招标金额的探讨从国内外的相关规定来看,施工合同招标的金额标准一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但是,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投资额等因素综合考虑。
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1. 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项目,其招标金额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住宅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由于工程量和工程难度不同,其招标金额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2. 项目规模:项目的规模也是决定招标金额标准的重要因素。
大型项目由于工程量较大,投资额较高,招标金额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工程施工达到什么条件必须招标

工程施工达到什么条件必须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一、工程施工达到什么条件须招标法律常识: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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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一)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施工合同多钱必须招标

施工合同多钱必须招标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合同金额,即工程造价。
那么,施工合同金额达到多少才必须进行招标呢?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1. 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其中,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融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发行的债券、贷款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2.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因此,施工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过程是施工合同订立的重要环节。
通过招标,业主可以充分了解多家施工单位的资质、实力、报价等信息,从而选择最优质、最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招标投标过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点:1. 公平竞争:招标投标为众多施工单位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有利于筛选出优秀施工企业,提高施工质量。
2. 价格透明:招标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报价,使业主能够清晰了解工程造价,避免暗箱操作。
3. 进度可控:招标投标过程可以确保施工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利于业主控制工程进度。
4. 质量保障:通过招标,业主可以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口碑的施工单位,从而确保施工质量。
5. 降低投资风险:招标投标过程有利于业主全面了解施工单位的实力和信誉,降低投资风险。
总之,施工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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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暂估价超过多少钱需要招标ok3w_ads( “ s004 ” ); ok3w_ads( “ s005 ” );篇一: 2013 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2013 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魏飞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 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 )》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 款规定: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 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国 家 标 准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08) 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 2.0.7 款规定: “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 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一、暂估价定义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而根据2013年7 月1 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 版施工合同”)第10.7 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三、 2013 版施工合同中的应对措施对于暂估价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3 版施工合同第10.7 款提供了解决之道。
( 一 )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也可以选择第 2 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确认。
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三)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四、暂估价条款之解读笔者认为,从2013 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的安排上可以看出,制定者有以下倾向意见:(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并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这是制定者建议的优选方案。
虽然实践当中,双方也可以选择第 2 种方式,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的第一选择是:承包人自行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但合同签订之前应向监理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有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权利。
双方也可约定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流程进行。
(三)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自行实施。
以上安排主要目的均在于合理分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承包人的总包管理权利,避免发包人利用暂估价之名行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之实,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总包管理带来困难。
篇二:暂估价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 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 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 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 —— 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 2.0.7 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 (GB/T50531-2009)<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 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 56 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得也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暂估价的设置虽然在招投标阶段使得一些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的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
目前暂估价的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