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
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
)[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
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
(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
第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
未能及时报告。
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
重型2。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
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
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
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
规范执法 提升海事执法公信力

水监体制改革·法治海事20年356一个国家的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
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水监体制改革20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保证程序公正、加强程序制度建设,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取证活动、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程序建设 保障执法“流程合规”今天,在海事系统内,严谨规范的程序已成为重大决策出台必不可少的“规定动作”。
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2011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海事系统统一推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首次对行政许可类执法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对执法依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法主要标准和执法文书和台账等进行了明确。
2015年,对海事执法业务项目进行了扩充,将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部海事执法业务纳入《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随着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8年,对原有海事执法业务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发布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在明确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方面,2003、2004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推动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两部规章对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后,两部规章历经两次修订,统一了内河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实现内河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章节的一致性。
明确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也是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维护海事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2年,为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规定了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明确了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
此外,为规范违法案件移送程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海事管理机构移送违法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不相隶属海事管理机构间违法案件的移送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防止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

水色准發第43卷第3期2021年3月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陈君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合理运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析海事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指出造成滥用的原因有裁量基准落实不足、执法人员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对策:制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控制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水平;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裁量基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加之立法者无法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问题无计可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效率。
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中最为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1行政处罚缺乏统一性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出现对于不同对象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或者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不同时间就处以不同处罚结果的现象。
这些现象都会导致处罚结果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使个案中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而且也将使得行政处罚因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而丧失或者弱化其警示作用和预防再犯作用。
1.2行政处罚因人而异,缺乏平等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具备正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符合社会客观规律,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能忽视相关因素。
海事执法人员若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掺杂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在个人心绪等因素的影响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人情处罚,不仅对处罚对象不公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5]469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海政法〔2015〕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