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6篇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6篇篇1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协议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对某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存在买卖交易,丙方已就租赁物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之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租赁合同的持续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租赁物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具体范围包括__________。
甲方保证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所有权或转租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甲、乙双方对租赁物的买卖交易不得影响丙方租赁权的继续履行。
在甲、乙双方完成物业交易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租赁条件。
三、买卖交易事项1. 甲方将租赁物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
2. 交易完成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除租赁权外的其他权利随所有权转移。
3.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物业交易手续。
四、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1. 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租金及支付方式:保持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变,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租金。
3. 乙方应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并负责维修和保养责任。
4. 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交易前的所有法律责任。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的权属转移手续。
3. 甲方应确保丙方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并协助处理与租赁合同相关的事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立法正当性探讨及适用

适用探讨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主要适用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行为,也可以适用于其 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在房屋买卖、租赁、转让等方面,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如 下:
1、房屋买卖:当房屋买卖发生时,如果该房屋上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则买 卖不破租赁原则将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买受人必须尊重并继续履行 原租赁合同,直至其终止。
1、保护承租人利益: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租赁权的稳定对于承租人来 说至关重要。如果允许买卖影响租赁权的稳定性,将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生活 和工作,损害其合法权益。
2、促进物尽其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利用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果 租赁权不能得到保障,将导致物的利用效率下降,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概念阐述
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或财产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一定租金的行 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则是指将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买卖合同是 实现物品或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二、原则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期间,即使出租人将财产出售给第三方,原 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仍享有继续使用财产的权利。这一原则的基础是保 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出租人处分财产权而遭受损失。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立法正当性探 讨及适用
目录
01 引言
03 正当性分析
02 立法史 04 适用探讨
05 案例分析
07 参考内容
目录
06 结论
引言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尽其用和社会公平。然而,这一规则的起源和演变历程却鲜为人知。本 次演示将从立法史、正当性分析、适用探讨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全面探讨“买 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正当性及适用情况。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效力如何?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效力如
何?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的买卖而改变,《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权仍是一种债权,但法律强化其效力,赋予租赁权以一定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对抗力、处分性等。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的买卖而改变,《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权仍是一种债权,但法律强化其效力,赋予租赁权以一定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对抗力、处分性等。
“买卖不破租赁”便是租赁权的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即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出租人转让财产予以一定限制,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后,该租赁物的转让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存在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享有的物权性质的租赁权不仅限于不动产租赁,也适用于动产租赁。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
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
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怎么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怎么理解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承租人仍有权使用租赁物。
1、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
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
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范围是什么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
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
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不适用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及其不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
本条是对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所有权人。
但本条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租赁合同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倒签租赁合同损害租赁物买受人利益。
“买卖不破租赁”并不等于“租赁禁止买卖”。
这里的“买卖”泛指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承租人只能要求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新所有权人承继履行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能依据租赁合同禁止出租人合法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异议申请人就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意图通过“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法院转移涉案不动产所有权的执行行为。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承租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以租抵债协议而不是租赁合同,表现形式为没有交纳过租金。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明知涉案房产土地被抵押的,由于出租人的处分存在权利瑕疵,承租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仍然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承租人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物。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产生时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当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后,其自身就不再具备租赁物在抵押权生效后的出租权的处分权利,如果出租人隐瞒抵押将租赁物出租给善意承租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是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若承租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则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强制移交的权益,只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很多人在租房子住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纠纷矛盾,使自己的沈生活受到影响。
在租房子时除了要了解房子的基本情形以及和我房东约定的事项之外,还有一个容易的被忽视的问题就是租期没到就被要求搬出去,按照相关的法规在租期内是不能进行任何交易的,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一、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意思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
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
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
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租金请求权。
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
返还租赁物的请求。
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1)在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民法典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协议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特别是第725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无论甲方是否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所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继续执行本协议。
二、租赁物及地点本协议所指的租赁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如:每月、每季度等),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五、租赁物的使用与保管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的结构或用途。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所有权转让条款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作为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所有权转让的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新的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约定1. 在租赁期限内,无论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三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让事宜,并告知新的所有权人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3. 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基于本协议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不受所有权转让的影响。
4. 若因所有权转让导致乙方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及新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因为会有很多的纠纷的产⽣,因此购房⼈在买房的时候特别担⼼,⽽且据了解的信息,他们最怕的就是买卖会不会改变租赁的情况。
那么这个的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店铺⼩编为⼤家总结了⼀下的知识点,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并且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还是可以继续使⽤租赁物,如果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的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
当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了现在民法典对于房屋租赁的保护是⼗分完善的。
如果你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算是房东改变也不影响你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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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房主将房屋出售给另一方之后,租房合同依然有效的规定。
这一规则的实施条件,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本篇文章将介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的研究,并提供三个案例来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一般来说,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在出售房产的同时,租房合同依旧有效。
2. 租赁合同在签订时包含了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条款,并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出售后,租房合同没有解除,租房人则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房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不会改变。
房东和新房主必须尊重租房合同的存在,并按照其中的条款履行已有的责任。
案例一:美国洛杉矶县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美国洛杉矶县的进一步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实施条件。
根据该地区法律,租房合同中必须包含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需要明确地提到这一规则的应用范围和限制。
此外,在房屋出售之前,新房主需要确认租房合同到期日和租金以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他的要求。
如果新房主愿意承担租房合同所需的责任和义务,租房人则无需搬离房屋。
案例二:法国巴黎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法国巴黎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也比较严格。
在买卖房产的同时,新房主必须确认租房合同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并在交易过程中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房东未能向新房主详细介绍租房合同,导致租房人被强制搬离,房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国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中国,购买房产后租赁合同是否保持有效,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来确定。
如果租赁合同中涵盖了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则租房人可以在房产出售后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此外,房东和买家也需要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注意租赁合同是否存在,以便避免产生纠纷。
结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对于租房人和房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们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考虑相关规则是否适用,并在买卖房产时注意合同中的条款。
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之法律思考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不受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这一规则的存在和适用范围常常引发争议和混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回顾和法律思考,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称为“万民法”。
其基本含义为:在租赁期间,即使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承租人的租赁权也不受影响。
出租人无权终止租赁合同,买受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该租赁合同。
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生产经营和生活上的稳定,防止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受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承担出租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案例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运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例如,有一起案件中,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与甲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
不久后,甲将房屋卖给了丙,丙成为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
丙以乙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乙则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为由,主张自己的租赁权不应受到影响。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乙的租赁权。
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尊重并履行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丙无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中可以看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租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则的适用并非总是一致和明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律思考:要明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该规则仅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才适用。
如果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在租赁期间发生,或者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的,该规则将不适用。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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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三章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23-29 第一节 (原)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3-24 第二节 受让人与(原)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4 第三节 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4-29 一、 “债的转移”的性质研究.......... 25-26 二、 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26-29 第四章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抵押权.......... 29-34 第一节 租赁权和抵押权得以并存的原因.......... 29-30 第二节 抵押权实现时对租赁关系的处理方式.......... 30-34 一、 日本在修改担保法前的处理方式..........30-32 二、 对日本修改担保法的反思 ..........32-34 第五章 对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修改完善建议.......... 34-37 第一节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4-35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存在的缺陷..........35 第三节 对我国《合同法》第229条.......... 35-37
第二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
• 从本文前一节的论文中,笔者己经对租赁权的性质进行了 阐述,得出租赁权是物权的结论,因此,根据物权的排他 属性,标的物的租赁关系自然是不被所有权转移破除的。 但是,基于租赁物合同的阶段性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复杂 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仍然需要其具备其相应 条件,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要件。对此, 学界有三要件,四要件和五要件说,以下将分别阐述: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一章租赁权性质的争议
• 第一节既有学说之评析 • 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主要有租赁权债权说、租赁权物权 化说和租赁权特别物权说三种学说,下面遂将逐一对这三 种学说进行分析。
一、租赁权债权说主要观点及评析
• (一) 主要观点 • 该说认为,租赁权并不是自租赁合同成立时当然成立,而 是随着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的,并且该权利只是对于他人 之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不是一项直接支配租赁物的独 立权利,因而从本质上讲它属于债权。各国多将租赁规定 于债编中的立法例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德国学者索姆指出: “承租人拥有的是一种纯粹的债权,房屋的承租人只享有 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同样的,农地的用益租赁权 人要经过交付才能取得收益之所有权,而不能像用益权那 样可以直接依据物权仅通过单方的收割即取得所有权,原 因在于用益租赁权人仅仅享有要求出租人让自己取得收益 的权利,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物之收益的权利。” 拉伦茨 也认为:“尽管租赁权的债权性受到了类似物权的保护, 地位有所强化,但其仍不是物权,应当说是一种相对的支 配权,债权性的支配权。”
(二) 债权说评析
• 租赁权作为债权,源自于罗马法。现代法意义上的租赁远小于罗马法上的租 赁,除了后世大陆法典规定的物的租赁外,罗马法还包括了劳务的粗赁。根 据罗马法的规定,承租人权力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出租人,其仅享有针对出租 人的债权。租赁物的转让并不自然引起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关系仍然存在 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只是被逐出土地的承租人因合同权力无法实现而享 有针对出租人或其继承人的诉权。因此,物的租赁中,承租人只是持有物。 承租人不能对出租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力,而只能在权力受到侵犯时,以 出租人违反让其平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即所谓的“买 卖破除租赁”规则。事实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停留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静 态物权的观念上,并没有从现代物权理念出发,忽视了物之利用的动态物权 的重要性。该说对于租赁权性质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将原因行为和行 为本身混为一谈是不可取的。租赁权产生于合同,但我们不能据此就简单的 认为租赁权就是债权,进而推断出租赁权不具有直接支配性。租赁合同仅是 租赁权产生的原因或手段而已,并不是决定租赁权性质的本质因素。就像地 役权、地上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甚至包括所有权,都可以由合同创设, 但我们决不能因其自合同产生而将其直接归入到债权行列。债权说混淆了原 因行为和行为本身,将合同权利与合同所创设的权利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同一 化,因此得出的结论势必也是错误的。该说为罗马法以来的旧说,除了在理 论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外,实践中也不利于承租人及交易安定,故各国民法现 巳不再釆用。
• 第一节现今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几种学 说
一、 三要件说三要件说
• 以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为代表,他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只需租赁关系存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 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三个构成要件即可。"该三要件说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必需的三个基本条件进行了阐 明,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交付及交付中存在的公示认定 和公示性弱的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后来,台湾地区 在的债编修正中,对这种公示方式予以了改进。
二、租赁权物权化说主要观点及评析
• (一) 主要观点 • 该说认为租赁权物权化旨在说明租赁权系属债权,而非物权,但其具 有物权的对抗力,使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人, 亦得主张租赁权之继续存在。9租赁权是因租赁合同和租赁物的交付 而产生的,实质上属债权,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实际上又是法律赋予 租赁权的对抗力,使得只能对抗出租人的租赁权得以对抗租赁物的受 让人或他物权人.对抗力是支配权的一项特征,而支配权又是物权的特 征,所以租赁权具有对抗力是其物权化的最重要的特征.租赁权物权化 是为了“避免所有权过度优越而妨害利用权,有碍财货之利用、资本 之流动,故有利用权强化规定之出现,租赁权之物权化固为具体之适 例,用益物权的保护,此无非所有权社会化理论之具体体现,使所有 权因此具有公共性与义务性。” I"该说成为近世各国的通说。如円本 民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合同法》都反映了这种观点。但“租赁权 物权化是以承认租赁权是相对权为前提的,并非将租赁权规定为物权, 而是在法律上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的一般效力,以及承租人可享有基 于物权的物权性而产生的某些优先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