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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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劳卫〔2000〕31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实施日期】2000.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现将《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保证企业享有机构编制自主权,部机关各部门都要切实转变职能。

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点抓好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的制订,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在铁路局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部对铁路局、分局机关的编制总数、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数暂仍实行限额控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配置由企业确定,调整方案报部核备后实施。

各铁路局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运输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有利于强化运输安全管理。

三、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用好所赋予的机构编制自主权,尽快改变管理机构庞大、管理人员过多的状况,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设置新模式和编制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作特点和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以职能管理为中心,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职务名称等管理与之相匹配,采取行政、法制、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原则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机构设置要符合市场化和竞争性的要求,不能过分扩大机构规模。

2. 按照职能划分、层级分明的原则,设置各级机构。

每个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复。

3. 实行职能、绩效和效能导向的机构设置,确保机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不得设置形式主义和庞大的机构。

4. 机构设置要注重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机构编制管理原则1. 项目化设置机制。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每个机构的设立都应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机构编制。

2. 合理确定机构编制。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要求,合理确定每个机构的编制人数,确保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 制定规范的人员任职资格和选拔机制。

对于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选拔人员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4. 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

对于任职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 优化编制结构。

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进行编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三、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程序1. 领导层审批。

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方案需经领导层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 广泛征求意见。

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方案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

3. 公开公示。

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方案需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 落实执行。

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方案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落实执行,确保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暂行办法,可以确保区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合理、科学、规范,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法纠正和处理,确保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石油股份 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股份 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公司、院:现将《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根据《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石油人字[1999]第5号)和《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部门职能和专业公司职责范围》(石油人字[1999]第7号),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管理经验,结合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股份公司所属的各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和科研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1、有利于股份公司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2、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际规范运作;3、3、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4、4、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按照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股份公司对机构编制实行宏观调控、集中归口、责权对等、分级授权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第五条第五条股份公司人事部为股份公司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地区公司(含科研单位,下同)人事部门为本单位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股份公司的总体战略和管理定位,制订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组织机构改进建议;按管理权限,核定、审批调控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地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归口上报需股份公司审批的机构编制;核定、审批管理权限以内的机构编制。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1987年5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

区、县、乡(镇)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属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以经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列事业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内部机构、人员数额、领导干部职数(包括中层干部)、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设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设立,要根据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时、因地制宜,分别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逐步发展。

第六条事业机构的审批,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批准;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同级编委提出意见,经区、县讨论同意,报市编委审批;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合理安排编制构成,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效能,依据《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设置、调整、变动和清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内设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机构,是指单位内部根据职能必要、任务需要而设置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编制,是指单位设立的各级各类机构规定的工作人员数额。

第六条机构编制是单位机构设置的根据,是对单位机构设置和规模的一项定量指标。

第七条机构编制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机构编制应当与单位的职能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二)机构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实力相适应,有利于保障编制中人员的基本工作待遇;(三)机构编制应当与职工队伍的素质结构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机构编制的设置和变动第八条单位机构编制、设置和变动应当做到科学规范、合理稳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思想,符合上级机构的组织体系,综合考虑单位业务特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财政状况。

第九条单位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程序、按要求、按政策规定对机构编制进行管理。

第十条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和变动要经过依法设定权力的决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程序公示。

第十一条设立和调整单位机构编制要方便、灵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二条对机构编制的调整要合理调整人事编制,为精简机构减少规范编制创造条件,不得私自减少编制,设立和调整机构编制人,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设定单位机构编制:(一)为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需要,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二)有法规法律规定的必要机构设置;(三)有为业务包办业务的必要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变更单位机构编制:(一)因故必须增设或减设的;(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变更的;(三)其他必须变更的情形。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十人[2004] 89号各子(分)公司: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以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员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人事管理权限(一)协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

(二)负责推荐在集团公司内产生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人选。

(三)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集团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党群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各类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拟定集团公司党群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七)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人事管理权限(一)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推荐控股、参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四)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长人事管理权限(一)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任免董事会工作机构人员。

XX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XX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专项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培训费用及要求
1、子公司要严格各类培训,根据业务需要制订培训方案及预算报集团备案,并做好培训的登记及档案管理,集 团将此作为考核及内审的一项内容。
2、经公司批准参加的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凭专业技术证书予以报销考务费(教科书费、学费、 报名费等)的50%,同一等级每项技术资格限报一次。
第二十条具体细则按《交投集团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薪酬方案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采取“以岗位、技能定薪 定级,以绩效定奖”的分配形式,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适时调整以实现“职、权、责 、利”相结合的岗位竞争及人力价值。具体按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公司经审批的薪酬制度执行。
4、管理培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定向培训,内容包括现代领导者需掌握的规划、组织、 领导、控制等管理知识以及行业发展的方向、趋势等,此项以具体的计划安排为准。
5、培训开发以内部组织为主,公司鼓励员工自我学习,自我提升,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学习和交流。公司对员工 的培训按计划、分批分阶段、分不同的岗位需要进行,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登记 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作为晋升、调薪、年度考核提 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 2、对提高公司效益、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显著的。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避免和挽回重大损失的。 4、年度考核优秀,被评为优秀人员的。 5、工作兢兢业业,为公司赢得重大社会信誉,成绩突 出者。 6、有其他特色贡献,能成为全系统表率的。 第三十条惩处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包括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免职、解除合同等;经济包 括扣绩效奖、降薪、赔偿损失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处: 1、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 2、一个月内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3、存在工作懈怠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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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二次创业”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结合各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管理坚持围绕集团整体战略的落地,整合资源和制定产业链打造策略,重点打好
两层级组织结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让整体集团成为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形成互补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编制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原则,坚持突出
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产业集团及所属的各事业部、全资(含合资控股)成员企业和
分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坚持各级战略发展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对机构设置的统筹把握和严格管理,严肃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防止擅自设立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设置和调整公司或部门的层级不同,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一)设置公司:
1、设置公司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2、公司的名称、类型、职能、目标和组织机构图;
3、与业务接近的公司职能的划分及业务链的关联性。

(二)设置部门:
1、设置部门的必要性、关联性;
2、部门的名称、基本职能、工作任务、隶属关系;
3、部门的经费来源、工作方法、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

(三)撤销或合并机构:
1、机构撤销或合并的理由;
2、机构撤销或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机构撤销或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第七条机构设置应适应集团管理模式和外部市场变化的要求,顺应国内外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减少中间管理层次,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相近的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
式官理。

第八条机构调整应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最大
限度减少改革成本。

第九条各层级组织机构必须按以上审批流程提交签呈,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发布生效,发布后如果再上级主管单位对批
准后的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各级人事管理人员要依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时做好eHR OA NC等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
保证以上三套系统的组织机构信息的一致性。

(附件《系统维护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编制核定:各层级人力资源部紧紧围绕公司年度发展战略目标于每年的 6 月份、12
月份分别组织召开一次“定岗定编专题会议”,每半年核定一次,并形成专题请示报告提交给上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总经理或者隶属产业集团总裁批准。

(附件《编制核定流程》)。

第十二条编制调整:原则上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随意增减编制,但如确因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急需对已核定通过的编制进行调整,需要打签呈报告(附上《岗位说明书》)按《编制审批流程》走特批程序。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不宜过细,不得因人设岗,要撤并无效、低效岗位,提高人员素质,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满足专业化协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需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内线管理部门需要多少岗位,界定每个岗位的职责,再参考标杆组织,结合工作效率情况,评估每个岗位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量,依据工作量确定人数。

第十五条确定人员编制,必须以核准的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先定任务、定职责、定岗位,后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人员。

第十六条请长假、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学者)、在职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等情况,占所在部门的人员编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机构编制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编制,编制部门不予承认,财政部不予列入费用预算和核算经费。

各产业集团、各公司、各部门要在核定的编
制范围内配备人员,严禁超编进人,满编单位必须先出后进。

对于随意突破编制或未按规定的
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接转工资关系
和核发工资。

第十八条任何职能部门和领导个人不得以强调业务对口为由,干预或变相干预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对未按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而下发的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所属单位不予执行,无编制的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长期借用人员。

第十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每年将不定期对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如出现超编现象,费用
由部门自行解决,并适时进行通报和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

第二十条集团人力资源还将在年终根据实际人数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编制考核,设定的管理架构人员中如有员工工作不饱和,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一经查实则对该部门处以1000 元/ 人
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级财务部门严格配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以往约定或其它管理制度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报请总裁批准后公布,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 编制核定流程图 >
地基{司公子分各业务编制管理 eHF 系统编制管

财务部薪资核算
合格
输入eHR 系统进行
编制管理
《各种人事报表》
财务部根据eHR 系 统上线人数核算 薪资
业企员成各〉
合格
《人员定岗定编报表》
定编定员 输入eHR 系统进行
编制管理

不合格, 退回 人力资源经理、 ―<总经
理审核 《人员定岗定编报表》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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屮产业集团人力
资源部审核
各事业部定岗 定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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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人事报表》
财务部根据eHR 系 统上线人数核算 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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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业集团定岗 ■ 定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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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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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审批 归档
附件二:
人员定岗定编报表
批准: 审核: 制表:
附件三:
系统维护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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