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团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效果及其思索一在大少数西方国度,除非休息者团体拥有企业急需但休息力市场又十分充足的特殊技艺,否那么,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休息者结合起来共同确立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休息条件。
于是,一些工人集团或工会便末尾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失业条件和待遇停止谈判和协商,这种举动被称之为团体谈判。
〝团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末尾运用。
韦布夫妇在其研讨工会和团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休息者团体无论在寻觅任务,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失业待遇时,除了思索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停止交流。
为了出卖休息力,休息者团体不得与雇主停止困难的团体交涉,但假设工人勾搭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集团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位置将会即刻失掉改动。
雇主也无须再区分与每个雇员签署一系列的一般休息合同,而只需签署一个可以满足团体志愿、规则团体休息条件的协议即可。
依据这一团体协议所确立的准那么,从签署之日起,一切特定群体、特定阶级、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
〞这一论述说明了团体谈判制度的来源。
团体谈判制度的发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改造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休息者失掉了传统的技艺,休息力市场竞争的加剧,构成了休息力的买方市场,单个休息者难以经过一般谈判与雇主停止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出现了休息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末尾了团体谈判。
最后雇主支持与工会停止谈判,国度法律只供认团体休息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度对团体谈判在一定水平上才抓紧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团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度普遍采用的调整休息关系的重要机制。
团体谈判是休息力市场机制运转的必要条件。
我国集体谈判的适用性

研究方法 论文在结构上主要采取邓洛普的现代系统分析方法,即: 1、 认为社会中存在劳资关系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 统,它们建立在同样的逻辑基础上并相互联系,政治、 经济系统会影响劳资关系系统。集体谈判作为劳资关系 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当然处于政治、经济系统等组成的环 境中。 2、 在劳资关系系统内部,存在着三个参与者:工人和 其组织、管理者和其组织、与工人和工厂有关的政府机 构。它们对于集体谈判的价值取向、权利关系和所处的 地位直接影响集体谈判在中国的适用性。 3、 劳资关系制度的功能是建立规章,包括各种规则和 执行、管理这些规则的程序。因此,研究集体谈判制度 的适用性也需要对于谈判规则、谈判过程和劳动契约期 限等因素进行分析。
拟采用的其他一些具体研究方法如下: 1、研究文献的整理与分析。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文献是 进行研究的基础和重要参考。将始终注意系统地阅读分 析有关的研究文献,积极从中进行吸收和扬弃。 2、国内外相关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进行研究,特别 是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因此要积极收集相关数据,在 研究中合理地利用数据提高文章的说服力。 3、访谈、实地观察和案例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 将考虑利用访谈、实地观察和案例调查等形式取得的材 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其中访谈是一种比较方便经济的调 查方法,虽然容易受到访谈对象方面的限制,但是容易 获得研究对象的观点和评论。 4、使用第二手资料。由于时间和经费的限制,为了尽 可能地解释研究对象并揭示内在规律,要注意使用取得 的第二手数据作为进行分析的资料。比如政府政策、工 会文件、研究报告和集体合同文本等资料。
集体谈判的制度优势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中一种普遍推行的劳动关系协调 机制。集体谈判制度不仅是民主的表现,也为社会形成了 经济福利。 集体谈判是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集体谈 判形成劳资双方的力量均衡并实现劳动力供求平衡,有利 于增加社会福利。通过集体谈判,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得到 一定的保障,他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维持到一定的标准, 有利于增加全社会的消费总量,通过消费增加来推动社会 生产的发展。 要维护雇员的合理权益,必须需要雇员联合起来,通过集 体谈判机制形成平等协商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达成有公 平契约的可行的、必要的选择。因为只有力量的平衡对等, 才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达成谈判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通 过雇佣双方进行平等的集体谈判,雇佣双方就工资和工作 条件、雇佣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雇员的需求得到了较高 程度的满足,雇员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激励,就容易做出 比较积极的表现,企业等组织的运营效率也可得到保证。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现实思考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现实思考【摘要】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一直被视为协调与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方式与手段。
用集体谈判的方法协调和解决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但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实践中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遇到的若干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我国;集体谈判;现实困境一、前言一首《春天的故事》带我们领略了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歌声飘过三十年,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却没能真正使众多的劳动者的待遇有相应比例的提高。
相反,劳资矛盾却日益突出。
如何有效解决,迫在眉睫。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一)关于思想观念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国家、集体利益至上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全面主导社会运行的思想影响深远,一时之间不可能彻底清除,如“厂荣我荣,厂衰我衰”就是集体主义企业文化的突出表现。
集体谈判是在平等前提下,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谈判主体经过反复多次的讨价还价,双方求同存异,解决矛盾的过程。
而在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的笼罩下,集体谈判不可能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基本形式。
我国立法中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词性明显温和很多。
我国在立法之初,以国有经济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强调劳动关系的有序稳定,劳资之间的矛盾冲突多通过共同商量予以解决。
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惯用的术语,立法中应当用“集体谈判”代替“集体协商”。
鉴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少学者都提出应加强立法,创造一个有利于集体谈判的公平和正义的法制环境。
相较于立法,笔者认为普法更为重要。
集体谈判制度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日趋完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契约精神和法治文化的传播。
因此,我国应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介、社会组织等方式,宣扬法治精神。
我国劳动关系_集体谈判_的困境与完善

2011·2理论与改革刘泰洪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期劳资冲突化解的地方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6302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泰洪,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管理学博士。
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北京100048)【摘要】集体谈判是西方劳资冲突化解的基本形式,受到广泛的重视。
中国也用集体谈判来化解日趋增多的劳资冲突,但由于我国集体谈判在实施中存在着工会主体的独立性不强、集体谈判的推进动力倒置、对“谈判”的独立价值认识不足等问题,致使集体谈判对劳资冲突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为此,应该从运行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约束机制、救济机制等方面对集体谈判进行完善。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动关系;劳资冲突【中图分类号】C912.35【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1]02-0093-03劳动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共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被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所取代,劳方与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得以彰显,由此引起的劳资冲突也日益显现。
面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大幅攀升的事实,探求一套有效的劳资冲突治理机制,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引起的劳资冲突也就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集体谈判:西方劳资冲突的治理机制国外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由来已久,19世纪中期马克思的著作代表了劳资冲突理论研究的开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资本主义下的劳资冲突进行了系统分析,马克思依据对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研究,认为劳资关系是工业社会的核心,源于经济利益冲突的劳资冲突时必然的,这种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剥削与反剥削、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势必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最终结果是“剥夺者被剥夺”。
[1]马克思的劳资冲突理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今天西方劳资关系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已有了很大差别。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而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中国正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年来劳资矛盾、劳资冲突问题愈发凸显,引发对劳资关系与集体协商制度的更多思考。
通过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特点的探讨,进而从意识层面、法律层面、实施层面等,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加以考察,以期为改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研究提供基础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集体协商制度;工会;民主管理一、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源于西方,随着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工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工会也日渐成熟。
在劳资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工会不断要求与资本家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话语权。
在18世纪末,英国率先出现了工资集体谈判的最初形式,并在19世纪五十年代逐渐演化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20世纪六十年代,集体协商和谈判制度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成为了工人参与企业甚至社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渠道。
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仅仅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缺少市场经济的积淀,也缺少劳资关系自我演变的历程,故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能探寻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
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国集体协商是政府主导下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集体协商,政府控制着劳资关系的形成和改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出台措施强制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要求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福利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并形成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工资集体协议,从而使职工参与到工资决策中。
2、政府保留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最终审查权,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和工资协议的各项内容条款后,工资协议才生效。
3、政府要求协商各方严格履行合作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欺骗、威胁等行为。
中国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罢工权和企业闭厂权,中国政府提倡并积极引导一种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劳资关系。
我国集体谈判改进措施

我国集体谈判改进措施1. 引言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解决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权益问题而进行的集体协商和谈判过程。
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机制,我国一直重视集体谈判并采取了许多改进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我国的集体谈判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集体谈判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改进措施2.1 法律制度建设要加强对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建立健全集体谈判的法律基础,包括明确集体谈判的程序、范围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加强对集体谈判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谈判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要加强集体谈判的法律援助,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
2.2 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了增加集体谈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独立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服务,协助双方进行谈判,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调解服务。
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促进谈判的平等和和谐,提高谈判效果。
2.3 加强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劳动关系的良好制度建设对于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明确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权责和义务,为集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其次,要加强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建设,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此外,还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劳动者参与集体谈判的积极性和能力直接影响谈判结果的优劣。
要提高劳动者的参与积极性,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谈判能力。
此外,要建立健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确保他们能够有效行使谈判权利,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
2.5 加强信息公开和传递信息的公开和传递对于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我国劳资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
我国劳资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不断地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的改革,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资关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着,本文主要就我国集体谈判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一些完善措施作一个浅析。
标签劳资关系;集体谈判;解决方法1 集体谈判的定义及其内涵集体谈判是指劳动群体赋权给他们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他们,与雇主就就业条件或者劳动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
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集体谈判权是在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不断发展下,由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劳动者的一种基本权力。
因为在社会中,相比较而言劳动人民处于劣势地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有很强的附属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劳动者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一个劳动群体的力量却不容小觑,它有一定的筹码和企业相抗衡,所以,发达国家率先建立了支持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力的劳动法制度,建立的是一种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力,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以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和团结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利体系。
在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中,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和团结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自动有组织地团结起来并组成工会,这一行为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和团结权的目的都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劳动权体系的核心权力是集体谈判权;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力是争议权,它运用压力的手段保证了集体谈判的开展。
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在集团谈判中共同发挥重要作用。
集体谈判权在集体劳动权力权中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力,“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实际上是一种劳资关系自治权。
”劳资关系的自治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在劳资关系的范围内确定内部规则、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作为劳资关系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权利:(1)劳资的立法权;(2)对等的介入权;(3)劳资的共决权。
集体谈判的主要特征包括:(1)集体谈判的主体具有间接性;(2)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倾向性;(3)集体谈判的目的特定。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JOU RNA L O F RENM I N U N IV ERSIT Y OF CHINANo.2 2004[收稿日期] 2003-10-01[作者简介] 程延园(1963-),湖北襄樊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关系、劳动法研究。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
它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而且本身就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
解决我国在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中面临的问题,是发挥集体谈判调整作用的基础。
集体谈判既是确保现行法律执行的手段,又是创建新规范的重要形式。
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方向,依赖于我们选择协约自治还是政府主导模式。
[关键词] 集体谈判;劳动关系;机制[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4)02-0136-07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方式被称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0这一术语是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的。
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5产业民主6(1902年)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是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
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
但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多发,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
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集体谈判制度;劳动争议;工会劳动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共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被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所取代,劳方与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得以彰显,由此引起的劳资冲突也日益显现。
面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大幅攀升的事实,探求一套有效的劳资冲突治理机制,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引起的劳资冲突也就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集体谈判制度概述(一)集体谈判制度的概念集体谈判是一种工会或个人的组织与雇主就雇用关系和问题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
工资和福利,是集体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雇主是企业方的代表,而雇员方的代表则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团体和组织。
早期的集体谈判主要是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资关系等问题的处理进行谈判和交涉。
目前集体谈判的内容有所扩大,许多与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有关的内容也通过劳资磋商的方式解决,例如,企业内的人事改革、录用标准、人员流动、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解除等。
集体谈判的内容主要是:(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活动。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
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与集体协商制度的更多思考。 通过对中国集体
集体协商制度在 中国仅仅经历了几十年 资增长、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
在 中国集体协商 制度中政府的作用突 出,
协商制度特点的探讨, 进而从意识层面、 法律 的发展 , 缺 少市场 经济 的积淀 , 也缺少劳 资关 稳定的 目标 。 层面、 实施层面等, 对 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现存 系 自 我演 变的历程 , 故 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的对策研究提供基础性研究成果。
1 、政府 出台措施强制企业与职工开 展集 洞 , 缺乏针对性 、 操作性 , 不 能与企业实际情况 体协商 。要求 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 , 相契合 , 集体协商 已经背离其推 行的初衷。很
原标题: 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现存
问题分析
将工资福利标准、 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纳入集 多企业 建立集体协 商制度仅 仅是 为了完 成政 体协商范围, 并形成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 府的任务, 把最终是否能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检
只有在自我认可度高、 利他、 信息发出者可靠、
环境 安全、 信息接 收者与信息发 出者关系近和
导致 信息发出者反馈 不当的原因有:
1 、 积极取得信息接收者的信任; 2 、 积极拉近与
针对反馈不 当的内因, 可采取如下对策: 关涉信 息发出者与信息接收者 的信息 : 1 、 在信 息接 收者持利他主义的时候 , 提高信 息接
( 一) 中国集体协商是政府主导下以合作 地看 到, 正是政 府 的强力 介入 , 协 商主体 双方 利益为导向的集体协商, 政府控制着劳资关系 尚未能充分地 了解集体 协商制 度, 缺少主观能
的形成和改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动性 ,致使很多企业 的集体合 同内容雷同、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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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JOU RNA L O F RENM I N U N IV ERSIT Y OF CHINANo.2 2004[收稿日期] 2003-10-01[作者简介] 程延园(1963-),湖北襄樊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关系、劳动法研究。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
它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而且本身就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
解决我国在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中面临的问题,是发挥集体谈判调整作用的基础。
集体谈判既是确保现行法律执行的手段,又是创建新规范的重要形式。
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方向,依赖于我们选择协约自治还是政府主导模式。
[关键词] 集体谈判;劳动关系;机制[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4)02-0136-07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方式被称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0这一术语是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的。
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5产业民主6(1902年)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是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
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
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自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
0[1]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
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的传统技能没有了用武之地,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136)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
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也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
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而劳动关系具有的人身关系特点更加重了这种失衡。
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这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
因而,集体谈判被认为是使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0,是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特定权利。
[2]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
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
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新型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国企的终生就业关系。
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主体界限模糊、利益关系不明的状况正在得到彻底改变。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
1994年颁布的5劳动法6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总体上讲,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劳资纠纷陡增,大量工人下岗,静坐、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自5劳动法61995年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及涉及人数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77794人;到2002年,受理案件数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08000人,分别是1994年的9163倍和7182倍。
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1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
[2]劳动争议不断增加,从根本上表明人们越来越承认劳动力市场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划分。
国企改革、重组引发的下岗、失业现象也表明,企业与工人之间过去那种政治化、行政化、利益一致化的劳动关系正被迅速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掩盖和弱化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也正在回归其利益化和市场化的特点。
由于过去确保终生就业的体制已不再适用,通过行政干预协调各方利益的老办法也就难以奏效,社会经济转型需要有效的劳动关系制度来适应和调整,重建和改进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变得日益迫切和必要。
二尽管1994年7月颁布的5劳动法6对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以来政府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推进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但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
1.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彼此独立,谈判主体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具有法定权利和组织能力来代表从企业级别到国家级别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人和雇主。
工会的代表性主要解决工会与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的关系和地位问题,工会的独立性则主要指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问题。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0,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与雇主进行交涉的/谈判者0,处于与管理方相对立的地位。
工会的谈判权利由劳动者授予,谈判活动要向劳动者负责。
工会有义务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向劳动者报告,劳动者享有投票决定的权利。
工会谈判所形成的协议)137)要经过劳动者批准后才能生效,才对全体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工会享有集体谈判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的集体谈判资格。
2001年10月修改的5工会法6第20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核心地位,为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前提条件。
但在实践中,对我国企业集体谈判制度的观察表明,与中央级别的工会组织的强势地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企业一级的工会组织地位却有日渐下降的趋势。
一些企业的基层工会在企业改制中被撤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还很低。
尽管上一级工会组织努力加强工作场所工会对会员的代表能力,但企业一级的工会仍然继续兼具工会职能和管理职能,并且较多介入企业管理机构内部,工会委员会中拥有高比例的高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关键性角色与作为企业工会的角色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
企业级别工会组织的这些特点,削弱了其代表会员权益的能力。
因而,工会委员会更加倾向于在结构内部协调雇员与管理方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工会成员与管理方谈判。
[3]另外,在一些企业中,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兼党委常委、副厂长兼工会主席等已是习以为常的现象,如果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工会行政兼职问题将会变得日益突出,工会主席究竟代表哪一方进行协商谈判呢?让常委与书记、副书记平等协商?让副厂长与厂长对等谈判?这种角色错位的结果是众所周知的。
从2002年北京市总工会对34位企业工会主席的调查来看,专职的工会主席11人,占3214%,三分之二强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
[4]工会组织在体制上隶属于企业,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这种实际存在的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也使工会难以承担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甚至出现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的事情。
2002年10月23日发生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职工杨树鄂诉西航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事例。
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党总支书记、行政副院长、分工会主席蒙贞,以西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分别于2002年10月23日、2002年10月31日,两度和杨树鄂对簿公堂。
[5]类似这种由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事情,在我国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这一做法严重背离了工会的宗旨和目标,违反了我国5工会法6的相关规定。
工会不仅没有依照5工会法6给予职工以支持和帮助,反而站在了劳动者的对立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管理体制上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许多工会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工会干部既要维护企业利益,又要代表职工利益,在实践中处于两难的困境。
因而,解决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工会是否能够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也是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得以推行的关键所在。
2.企业级别集体谈判的雇主角色不明,行业、区域集体谈判中的雇主组织缺位问题雇主组织主要在行业或地方一级进行谈判。
原则上雇主组织作为谈判主体,应得到其雇主成员的授权,雇主组织代表雇主利益与工会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对其雇主成员具有约束力。
中国企业联合会是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政府承认的中国雇主的代表性组织。
但与强有力的中央级工会组织相比,中央级的雇主组织在其代表性和会员数量方面实际上要弱很多。
尽管中国企业联合会在加强组织能力代表各类雇主方面做了巨大努力,但企业经理人仍倾向于把中国企业联合会看做是与政府接触配合的可利用的渠道,而不是劳动关系领域中雇主的代表。
中国企业联合会在代表雇主利益,尤其是非国有部门雇主利益方面的薄弱基础,是限制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工会从上到下形成的比较明确的组织体系不同,雇主的代表即中国企业联合会在许多区县一级并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因而在目前开展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中,企业方对等主体缺位问题突出。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采取由地方总工会与下属企业分别签订协议的办法,或在没有企业联合会的地区拟由当地主要雇主作为代表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