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 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 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

2.1 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签证和服务作用。

2.2 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 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

1. 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2.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 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2. 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

四、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 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2.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3. 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五、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 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 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 选定项目。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

2. 拟订初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

3. 征求意见。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4. 修改定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5. 发布。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

6. 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第三章外勤准则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

告,

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其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

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 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 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 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 委托目的;

(三) 审计范围;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 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 审计收费;

(九)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 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则,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一) 年度会计报表;

(二) 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 重要会议记录;

(四)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 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七) 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

(八) 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 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 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 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 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 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六) 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 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三) 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五) 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 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七) 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 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九) 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十一) 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第八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三) 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 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 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六) 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八)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审计目标;

(二) 审计程序;

(三)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 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 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 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 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 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 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 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 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样本的设计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 审计目标;

(二) 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 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 可信赖程度;

(五) 可容忍误差;

(六) 预期总体误差;

(七) 分层;

(八) 其他因素。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第七条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十一条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 信赖不足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部控制的可能性;

(二) 信赖过度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信赖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 误拒风险: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二) 误受风险: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

可能性。

第十四条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五条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十六条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七条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八条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误差。

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能够对某一账户余额或经济业务分类

作出合理评价,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额误差。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前期审计所发现的误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的预期误差。如果存在预期误差,应当选取较大的样本量。

第二十条分层是将某一审计对象总体划分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级总体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分层着重审计可能含有较大错误的项目,并减少样本量。

第三章样本的选取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得当,均可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 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 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择起点,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三) 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本。

第四章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 分析样本误差;

(二) 推断总体误差;

(三) 重估抽样风险;

(四) 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某一有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七条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

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

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 审计风险;

(二) 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 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 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 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二)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 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 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 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 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五) 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 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 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 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 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 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 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 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 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记录。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章取证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 检查;

(二) 监盘;

(三) 观察;

(四) 查询及函证;

(五) 计算;

(六) 分析性复核。

第十七条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第十八条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第二十条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第二十一条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

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

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 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 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 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项目名称;

(三) 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四) 审计过程记录;

(五) 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六) 审计结论;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 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三章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 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 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 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 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 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 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 审计计划;

(八) 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 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 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及副本;

(十二) 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十三) 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四条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四章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一)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 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章保密与查阅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一) 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 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三) 联合审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要求查阅者阅览其审计工作底稿,及复印或摘录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查阅者因误用审计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与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1996年1月1日实施)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

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引言段;

(四) 范围段;

(五) 意见段;

(六)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 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 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 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 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三) 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会计报表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重要性准则 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既定的重要性水平成了评价审计结果的唯一标准,但实际上,重要性水平的数值应随着审计具体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当一个公司处于盈亏临界状态或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只距一步之遥时,只需一项秀小的错漏报就可使公司达到目标。这时应当从对报表整体造成影响的角度确定重要性水平,而在准则第11条羊断重要性水平应考虑的五个因素中,并没有提及错漏报对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中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要暂时停牌,假设一家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只与盈亏平衡相差3%,那么它很有可能制造一些小错误去补足这个差距,而如果注册会计师用5%的重要性水平衡量错漏报,则这3%

2020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大教训.pdf

2020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大教训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近年受人热捧的一大考。根据往年考试情况, 考生失利多出于以下十大原因。 1、没有听好辅导老师的课 老师讲课好与普通的差别在于是否有利于考生尽快掌握重点,结 合有代表性的例题,帮助考生抓住当年考试的出题点。好老师的口 碑在网上很多意见可供参考。 2、轻视客观题 大题虽然分多,但取之不易,经常一步算错,全题无分。因此, 考试中必须先稳稳地答完单选、多选、判断,力争在45分客观题中多拿分。经验与教训共同表明能够通过的人客观题的得分都比较高。 而且,客观题掌握好的考生,在分步给分的计算和综合题中更容易 得到分数。 3、不做练习题 复习中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练习和模拟做得太少的考生通过的 希望比较低。 4、没有注重考试 很多考生一次报了好几门,但在复习时没有全力以赴,考试时仓 促上阵,一门不过十分正常。许多考生过了第一门后因各种原因在 后面的考试中有的年份一门不过,造成前松后紧,最后一年还差两 门以上,通过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了。在考试的第一二年若能至少过 三门就比较轻松了。 5、对考试成绩过于乐观 许多考生考完后信心十足,认为自己答得很好,但成绩出来后却 相差很远。其实,注会的考题需要精读、深读,认真审题、思考后, 才能下笔,题目中某一句不起眼的话就可能是题目的关键所在,有

的考生在考前做了许多练习,对有些题形成了定式,答题时想当然 地答了,考后自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有的考生知识面仍停留在 中级、注税的层次,而注会的深度要超过前者,因此有判断错误。 实践表明,考完后比较悲观的考生通过的可能性反而更高,估计他们的复习深度应超过乐观的考生。 6、以为答不完题及格不了 不少人知道考试通过与否在于正确率,但一到考场就蒙了,非答完不可。因此,在考试前应对考试的困难程度做好充分准备,千万 不要认为自己模拟题成绩高,就一定会考好。 大家一定要记住:你所面对的考题,绝大多数都是你从没见过的,在考试中保持平稳的心态将有助于你顺利通过。 7、过于相信网友(或同学)的解答 复习中遇到难题、不懂的地方向同学请教是必要的,但同学的回答必须有理有据,从书中可以找到出处或引申。 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常在网上解答疑难的考生也不是都能考过。 许多考生在开始阶段雄心勃勃,一次报四五门,不久就发现因各种原因无法兼顾,只能一门一门地舍弃,最后只考了一两门,还不 能保证过。如此做法实质上是轻视注会考试,过于自信,结果往往 得不偿失。 因此,考生应在报辅导班之前就应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量力而行,集中精力打歼灭战。 9、未将新增的知识点作为重点 当年新增内容一定是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考生所使用的辅导书和练习题多数对新增内容涉及较少,复习无从深入理解,致使考生对 该项内容只是泛泛了解,掌握不牢,遇到考试中出现此类问题经常 是丢分点。

注册会计师新制度《会计》考试真题

注册会计师新制度《会计》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涉及计算的,如有小数,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一)20×8年10月12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 20×9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9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款项157.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2题。 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是()。 A.100万元 B.102万元 C.180万元 D.182万元 2.甲公司20×9年度因投资乙公司股票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A.55.50万元 B.58.00万元 C.59.50万元 D.62.00万元 (二)2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12万张,以银行存款支付价款105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2万元。该债券系乙公司于20×6年1月1日发行,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利息。甲公司拟持有该债券至到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3题至第4题。 3.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债券的入账价值是()。 A.1050万元 B.1062万元 C.1200万元 D.1212万元 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债券至到期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CPA审计考试真题教学教材

三、简答题: 本题型共6小题36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41分。 1.(本小题6分。)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集团审计总结,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联营公司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拒绝向集团项目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或备忘录,乙公司管理层拒绝集团项目组对乙公司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向其提供了乙公司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就该事项与集团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2)丙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利用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丙公司执行法定审计的结果。集团项目组确定该组成部分重要性为300万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审计使用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32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240万元。 (3)丁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评价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拟对该风险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但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未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4)戊公司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戊公司财务报表执行了法定审计。集团项目组对戊公司财务报表执行了集团层面分析程序,未对执行法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解。(5)己公司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使用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对己公司财务信息实施了审阅,结果满意。 (6)庚公司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庚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甲集团公司管理层认为该事项不会对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集团项目组同意甲集团公司管理层的判断,拟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庚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日期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名称。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2.(本小题6分。)甲公司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存货监盘相关的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拟不信赖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2)审计项目组获取了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以确定甲公司是否将盘点日前入库的存货、盘点日后出库的存货以及已确认为销售但尚未出库的存货包括在盘点范围内。 (3)由于甲公司人手不足,审计项目组受管理层委托,于2013年12月31日代为盘点甲公司异地专卖店的存货,并将盘点记录作为甲公司的盘点记录和审计项目组的监盘工作底稿。 (4)审计项目组按存货项目定义抽样单元,选取a产品为抽盘样本项目之一。a产品分布在5个仓库中,考虑到监盘人员安排困难,审计项目组对其中3个仓库的a产品执行抽盘,未发现差异,对该样本项目的抽盘结果满意。 (5)在甲公司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取得并检查了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以及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汇总表中记录的盘点表单使用情况核对一致。 (6)甲公司部分产成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其年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10%。 要求1: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要求2:针对上述第(6)项,列举三项审计项目组可以实施的审计程序。 3.(本小题6分。)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多家被审计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遇到下列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1)甲公司为ABC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承接的新客户。前任注册会计师由于未就2011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审计项目组认为,

最新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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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讲义提纲本章重难点精讲 跨章节知识点提示 本章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本章重难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ABCD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C、D均为不可违反。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6]4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现、报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与舞弊,明确相关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 第六条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第七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对错误与舞弊的关注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错误主要包括: (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二)侵占资产;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2019全国注册会计师统考审计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对控制的监督的是() A.授权与批准 B.业绩评价 C.内审部门定期评估控制的有效性 D.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参考答案】C 2.下列有关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注册会计师无需在审计完成阶段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B.对小型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不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C.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程度,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 D.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程度,低于管理层为经营管理企业反对被审计单位人类环境需要了解程度 【参考答案】D 3.下列有关细节测试的样本规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误受风险与样本规模反向变动 B.误拒风险与样本规模同向变动 C.可容忍错报与样本规模反向变动 D.总体项目的变异性越低,通常样本规模越小 【参考答案】B 4.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的是()。 A.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舞弊风险 B.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C.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D.未更正错报 【参考答案】C 5.下列各项中,属于舞弊发生的首要条件的是()。 A.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 B.实施舞弊的机会 C.为舞弊行为寻找借口的能力 D.治理层和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态度一 【参考答案】A

6.在审计集团财务报表时,下列工作类型中,不适用于重要组成部分的是()。 A.特定项目审计 B.财务信息审阅 C.财务信息审计 C.实施特定审计程序 【参考答案】B 7.下列各项审计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均可以采用的是() A.检查 B.分析程序 C.函证 D.重新执行 【参考答案】A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鉴定业务的是() A.财务报表审计 B.财务报表审阅 C.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 D.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参考答案】D 9.下列审计程序中,通常不能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是() A.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B.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 C.评价重大非常规交易的商业理由 D.获取有关重大关联方交易的管理层书面声明 【参考答案】D 10.下列有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和接受委托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B.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C.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D.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参考答案】C 11.下列关于检查风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检查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末能通过审计程序发现错报,因而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

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制度《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566760417.html, 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制度《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钢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答案】D 【中华会计网校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AB不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C不选。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的“诉讼时效抗辩”知识点。该题在中华会计网校(https://www.360docs.net/doc/566760417.html,)200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和考前语音串讲中均有所提及。 2.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中华会计网校解析】根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选项C应该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错误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2015年CPA考试《审计》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CPA考试《审计》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CPA考试《审计》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科目考试题型分数分布:单选25题25分;多选10题20分;简答题6题36分;综合题1题19分。较2014年题型及分值分布未发生变化。据考生反映客观题有难度,整体难度低于2014年。 一、2015年CPA考试《审计》单选题 1.下列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中,不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家的是()。 A.对保险合同进行精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部门人员 B.受聘于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 C.对与企业重组相关的复杂税务问题进行分析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人员 D.就复杂会计问题提供建议的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门人员 【答案】D 【金程CPA解析】选项ABC均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家;选项D,归根结底没有逃出会计这个圈子,因此不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做对此道题目,需要针对专家的定义进行准确把握,具体参考教材P331. 2.下列有关审计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矛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外部证据 B.审计证据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或业务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 C.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获取的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 D.注册会计师无需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文件记录的真伪 【答案】C 【金程CPA解析】选项A,产生矛盾,首先应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采用哪个审计证据;选项B,审计证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或业务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选项D,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 3.下列与会计估计审计相关的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风险评估阶段实施的是()。 A.确定管理层是否恰当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B.复核上期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结果 C.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1996年4月4日,针对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案件,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56号文)。尽管56号文只是强调了《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内容,而没有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解释,但却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其发布到现在,律师从客户利益、职业利益出发,纷纷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法官则直接依据56号文的规定及其精神作出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从中,我们注意到,在各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会计师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作出免责抗辩的时候,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不过是一个民间社会团体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当作法律或者准法律来引用,当然也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依据。而如果独立审计准则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同,那它只不过是一堆废纸。那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何在?本文拟就此做些探讨,也希望能对正要进行的《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有所帮助。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在国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可见,《注册会计师法》作为反映公众意志的社会规范,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主要是过失)的依据是独立审计准则。这也是会计界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普遍看法。 法官为什么不认同独立审计准则 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报告(鉴证性报告)误导他们作出正确的决策,导致他们产生损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在上述民事诉讼中,有的法官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我们完全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这里不予探讨。正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的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当事人存在过错。法官要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他主要作出两个认定: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即出具的报告是个虚假的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报告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

2016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模拟试题

2016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模拟试题 发布时间:2016-10-11 16:13:03 浏览次数:20 次来源: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会计报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B.与设定提存计划相关的服务成本应计入期初留存收益 C.与设定受益计划结算产生的结算利得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D.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产生的精算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2.下列各项有关无形资产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A.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B.因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列报金额 C.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计提摊销,但是需要于每个月月末进行减值测试 D.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尚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3.20×4年2月5日,A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购入B公司股票100万股,支付手续费1万元。A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4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价格为7元/股。20×5年2月20日,B公司宣告并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3万元;3月20日,甲公司以11.6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因持有乙公司股票在20×5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A.660万元 B.663万元 C.463万元 D.662万元 4.下列各项交易事项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A.以应收账款换入一项共同经营 B.以一个销售网点换取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债券投资 C.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 D.以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换入一栋办公楼 5.列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B.企业应该对其持有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C.固定资产在持有待售期间不需要计提折旧 D.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该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6.下列关于合营安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但参与方对其资产或负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B.合营安排中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提供担保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C.两个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该安排构成合营安排 D.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的,参与方对其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享有权利 7.甲公司为制造企业,20×5年发生现金流量如下:(1)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5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取得现金20万元以及一项公允价值为450万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权债务结清;(2)购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支付现金1000万元;(3)收到保险公司对存货损毁的赔偿款80万元;(4)收到所得税返还款120万元;(5)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第一节完成审计工作概述 审计完成阶段是审计的最后一个阶段。注册会计师按业务循环完成各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测试和一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工作后,在审计完成阶段应汇总审计测试结果,进行更具综合性的审计工作,如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汇总审计差异,评价独立性和道德问题,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关注或有事项和气候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撰写审计总结,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等。在此基础上,应评价审计结果,在与客户沟通以后,获取管理层声明书,确定应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和措辞,进而编制并致送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对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主要工作的列举,并不完整。并且,在审计实务中,这些工作有的在审计实施阶段就已经开始,比对或有事项的关注,有得即使主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也未必机械地按照上述列示顺序依次进行。为便于阐述,把其他主要工作有选择地汇总在本节介绍,而把鱼持续经营假设、或有事项、其后事项和管理层声明相关的内容分别在随后几节予以阐述。 一、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 重大发现涉及会计政策的选择、运用和一贯性的重大事项,包括相关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披露包含但不限于说明复杂的或是不常见的交易活动、会计估计和包含管理层假设在内的不确定性。 在审计完成阶段,项目负责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下同)和审计项目组考虑的重大发现和事项的例子包括:(1)中期复核中的重大发现机器不审计方法的相关影响; (2)涉及会计政策的选择、运用和一贯性的重大事项,包括相关的披露; (3)就特别审计目标识别的重大风险,对审计策略和计划的审计程序所作的重大修改; (4)在与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讨论重大发现和事项时得到的信息; (5)与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审计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 对已记录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可能全部或部分揭示出一下事项: (1)为了实现计划的审计目标,是否有必要对重要性进行修改; (2)对审计策略和计划的审计程序的重大修正,包括对审计目标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的重要变动; (3)对审计方法有重要影响的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其他弱点; (4)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包括相关披露和其他审计调整; (5)项目组成员内部,或项目组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提供咨询的其他人员之间,就重大会计和审计事项达成最终结论所存在的意见分歧; (6)在实施审计程序时遭遇重大困难的情形; (7)向事务所内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或外部专业顾问咨询; (8)与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就重大发现以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审计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的信息进行讨论。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对重要性的判断,与其在评估审计差异是对重要性的判断段时不同的,如果在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修改后的重要性水平远远低于在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重要性的任何变化都要求注册会计师重新评估重大错报上限和审计策略。 如果审计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审计项目组应当遵循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在完成按业务循环进行的控制测试、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程序和特殊项目的审计后,对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一致,即审计差异内容,审计项目经理应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并汇总,并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使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信息能够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一对审计差异内容的初步确定并汇总直至形成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过程,主要是通过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得以完成的。 (一)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 审计差异内容按是否需要调整账户记录可分为核算错误和重分类错误。核算错误是因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了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转)

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转) 建议将考试科目设为“6+1”模式,其中: 第一层级,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即在延续现行考试的5科基础上,增设1科。6科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科目);并在有关科目中相应增加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筹划、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信息技术应用与评价、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与现行5科考试相比,专业阶段考试重点测试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技能,难度略有降低,内容略有扩充。 增设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主要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应具备的组织和企业相关知识。 第二层级,高级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主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3年内有效;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否则5年

内有效。 (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 鉴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未明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有实务经历的要求,仅明确了申请注册的实务经历要求,即,“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据此,在考试制度改革中,拟向考生提出实务经历的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为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建议自XX年起,实施新考试制度。为做好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现行考试制度在XX年继续执行1年。 XX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XX年度考试结束后,参加现行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累计通过全部5门科目的,准予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未能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其仍有效的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制度下的合格科目,XX年按新考试制度参加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

第十九章投资与筹资循环审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为享有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或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筹资活动是指企业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改变企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而筹集资金的活动。投资和筹资活动为企业完成其经营目标和战略措施奠定了基础。管理层为了取得收入并促进企业的成长,将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本来源,并通过权益或借款来筹集这些资本。在很多企业中,投资于长期资产的金额通常具有重要性。如果企业不能从使用的资产中获得预期回报,或不能负担长期筹资的成本,或不能再长期借款到期时偿还,将产生持续经营风险。 第一节筹资与投资循环的特点 一、投资与筹资循环的性质 筹资与投资循环由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交易事项构成。筹资活动主要由借款交易和股东权益交易组成。投资活动主要由权益性投资交易和债权性投资交易组成。筹资与投资循环具有如下特征: 1.对一般工商企业而言,与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相比,每年筹资与投资循环涉及的交易数量较少,而每笔交易的金额通常较大。这就决定了对该循环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更可能采用实质性方案。 2.筹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契约的规定。例如,债务契约可能限定借款人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规定借款单位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不能低于某一水平。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可能对评估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从性质角度考虑审计重要性、评估持续经营假设的适用性等有重要影响。 3.漏记或不恰当地对一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导致重大错误,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从事投机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交易记录的完整性等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二、设计的主要凭证与会计记录 (一)筹资活动的凭证和会计记录 1.债券投资凭证。载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企业双方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债券发行的标准;债券的明确表述;利息或利息率;受托管理人证书;登记和背书。 2.股票投资凭证。买人凭证记载股票投资购买业务,包括购买股票数量、被投资公司、股票买价、交易成本、购买日期、结算日应付金额合计。卖出凭证记载股票投资卖出业务,包括卖出股票数量、被投资公司、股票买价、交易成本、卖出日期、结算日期、结算日金额合计。 3、股票证书。载明股东所有权的证据,记录所有者持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股票数量。如果被投资公司发行了多种类型的股票,也反映股票的类型,如普通股、优先股。 4、股利收取凭证。向所有股东分发股利的文件,标明股东、股利数额、每股股利、被审计单位在交易最终日期持有的总股利金额。 5、长期股权投资协议 6、投资总分类账。对被审计单位所只有的投资,记录所有的详细信息,包括所获得或收取的投资收益。总分类账中的投资账户记录初始购买成本和之后的账面价值。 7、投资明细分类账。由投资单位保存,以用来记录所有的非现金投资交易,如期末的市场对市场调整、公允价值的反映,以及记录于处置投资相关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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