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工伤如何处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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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

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

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超龄工人是指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超龄工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保障标准。

超龄工人在工作中同样可能面临意外伤害,因此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保险条款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在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助等方面的保障标准,确保他们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

其次,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在工伤认定方面,应当根据超龄工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身体状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应当规定对超龄工人的工伤鉴定和评定标准,确保其受到的工伤赔偿能够真实反映其受伤程度和影响。

此外,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超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同时,还应当规定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工伤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其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超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超龄工人工伤保险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紧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涉及了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该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

这位工人名叫李明(化名),今年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却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员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一般是60岁,而李明已经64岁,他的出现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根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李明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他的工伤认定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法庭认为,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员工的年龄。

李明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重伤,导致了他的身体严重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因此,法庭判决李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一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于身体机能下降,工伤发生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应该有所限制。

然而,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工伤的发生并不完全取决于年龄因素,而是与工作环境和安全制度等因素有关。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来说,如果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他们同样应该享有工伤保险的保障和相关赔偿。

此外,在这个案例中还涉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合理性问题。

一些人提出了质疑,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是否应该再次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并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他们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在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拥有很好的体力和工作能力,延长工作年限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价值,同时也减轻了养老保险的负担。

然而,延长工作年限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一些人担心,如果工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被要求工作,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增加了工伤的发生几率。

因此,他们主张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退休政策,对于体力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可以适当降低法定退休年龄,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工伤怎么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工伤怎么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怎么赔
在现实⽣活中⼯伤是经常发⽣的安全事故,发⽣⼯伤后,劳动者可以申请⼯伤的认定,确定为⼯伤的由⼯伤保险基⾦对劳动者进⾏赔付,那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如何赔偿?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怎么赔
⽤⼈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伤的,⼯伤保险条例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但如果未办理退休⼿续的,可按⼯伤进⾏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
五、五级⾄⼗级⼯伤职⼯⼯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伤职⼯,经本⼈书⾯要求,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伤职⼯距按⽉享受基本养⽼⾦年龄不⾜ 5 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全额⽀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每满⼀周年递减 20% ;⼯伤职⼯办理退休⼿续且按⽉享受基本养⽼⾦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伤的,⼯伤保险条例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但如果未办理退休⼿续的,可按⼯伤进⾏处理。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摘要:我国现有的工伤争议程序分为两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

在申请工伤认定中,一般需要先行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是在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未达成统一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列举形式规定了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

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农民工”适用冲突、政策参保覆盖面有限、工伤待遇并未有统一规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阻碍笔者建议通过统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新增专门的工伤保险项目、制定工伤损害赔偿统一标准等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一、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现状我国现有的工伤争议程序分为两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

在申请工伤认定中,一般需要先行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认定的不同,为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人社部与司法机关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旨在绕开传统的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条件,通过列举形式规定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一)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责任(二)务工农民工伤保险责任。

(一)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了两类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一是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不区分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务工农民”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答复形式确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超龄工伤保险是指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超龄工伤保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超龄工伤保险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因此首先要确定该人员是否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2. 工作状态:超龄工伤保险适用于继续工作的人员,因此要确定该人员仍然在工作状态,即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 工伤程度: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失的,因此需要经过医疗鉴定确定工伤的程度和性质。

4. 工伤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因此需要证明工伤事件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工伤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

5. 合法性审查:超龄工伤保险认定还需要对工伤保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超龄工伤保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
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时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工伤50周岁退休

工伤50周岁退休

工伤50周岁退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退休的条件共有两项: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患有因工负伤造成的职业病或者鉴定为工伤残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所以,当工伤职工达到50周岁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工致残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职业,也可以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但是该待遇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职工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

总之,当工伤职工达到50周岁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不过,根据具体情况,工伤职工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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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工伤如何处理
【案例描述】周某(女)出生于1950年3月,以前是一个农民,没有工作单位。

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在一园林公司打工,每天约15元工资,每月450元左右,没有休息日,公司也没有与周某签订合同。

2003年11月30日晚,在下班的路上周某发生车祸,头上、胸部、肋骨等多处受伤,在医院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单位没有支付医药费,也没有申报工伤。

2004年1月,周某家人就此事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认为,周某1950年3月生,至出事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能认定工伤。

请问:"劳动保障局的答复对吗?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案例评析】
(1)排除周某的年龄因素,从周某的受伤情况来分析,周某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周某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但是,由于周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从劳动法律上说,周某已经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界定范围是: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因此,笔者认为,周某由于年龄的问题,不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周某与单位的关系应属劳务关系。

为将这种劳务关系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外,个别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地方规定。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些规定是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意味着没有了维权途径,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规定未予受理,建议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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