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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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提供适当的工伤保险保障,并规范公司工伤保险的申领和理赔程序,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工和合同工。

二、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工伤保险管理,不因性别、年龄、职务、工龄等因素对员工进行歧视,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2.2 安全原则本公司将重视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3 及时原则本公司将及时对员工的工伤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发放工伤保险金,确保员工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2.4 全面原则本公司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员工,并通过定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5 依法原则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工伤保险事宜,并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确保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工伤保险申领和理赔流程3.1 工伤保险申领流程(1)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寻求必要的医疗救治。

(2)所在部门应及时了解事故原因,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3)员工携带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工伤保险。

(4)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请后,将立即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1)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伤申请,将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勘验,并对赔偿金额进行评估。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及时进行赔偿支付。

(4)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员工和保险公司解决理赔中的问题,并监督保险公司的赔付进度。

3.3 工伤保险异议处理(1)如员工对工伤认定或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受伤工人的权益,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遵循保险、风险共担、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工程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保证受伤工人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第五条工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充分尊重工人的人权,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程工伤保险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购买工程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提供保障。

第七条工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企业、用人单位等,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工程工伤保险制度第十一条工程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等,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应当简便、公开、透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理赔请求,保证受伤工人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5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5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三、工伤保险责任1.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 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 公司应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缴纳1.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缴纳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3. 公司如因故无法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在接到员工工伤报告后,应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后,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

4. 公司应协助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工伤保险管理职责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2.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3.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七、违反本制度的规定1. 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2.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逾期支付的数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建筑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工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临各种危险,从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提升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应用范围- 目的:确保建筑工地工人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 应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在建和已竣工的工地。

3. 保险责任和范围-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为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对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等进行赔付。

- 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的所有工人,无论其雇佣形式(包括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包括建筑工地上的事故、意外伤害以及与工作相关的疾病等。

4.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责任-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 责任:- 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督。

-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确保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 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和遗址检查工作,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 提供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提高工人对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5. 工伤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流程- 工伤事故处理: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组织救援和送医,并及时报案和调查事故原因。

- 赔偿流程:- 工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向工地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 工地管理部门将受伤工人送往医院,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资料认定和赔付程序。

- 保险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工伤认定和赔付。

6. 监督与评估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制度的准确执行和改进。

- 监督:保险公司、工地管理部门和工会等各相关方应共同参与制度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加强对工人的宣传和引导。

- 评估:每年对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7. 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法》8.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中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保护建筑工地的工人,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地工人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申请和获得工伤保险金,并且要求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共同配合,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与管理。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工人。

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作为主要责任方,需按照管理制度给予支持并负责执行。

4. 工伤保险申请和获得流程以下是工伤保险申请和获得流程的步骤:1. 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报告,并尽快就医。

2.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提供工伤事故的详细信息。

3. 保险机构收到通知后,将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申请条件。

4.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工人将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保险机构将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建筑单位和工人申请结果。

6. 如申请获批,保险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金给工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共同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 建筑单位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 保险机构应及时处理工伤保险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支付。

- 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工伤事故的信息和处理进展。

- 对于恶意伪造工伤事故的行为,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制度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合法性。

6. 其他规定- 本管理制度由建筑单位和保险机构共同制定和执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7. 效力和解释权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细则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4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4篇)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保障和福利待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建设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员工得到及时、全面的医疗救助和补偿。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为全体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第三章保险范围第五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范围。

第六条员工在公司指定的岗位进行工作时,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均属于保险范围。

第七条员工外出公务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也属于保险范围。

第八条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外发生工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第四章报案处理第九条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和报案。

第十条公司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员工进行后续的理赔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十二条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将安排员工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第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间享受全额医疗费用报销,不得自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医疗期满后,如需要继续治疗,应提前向公司申请,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再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员工在医疗期间如需请假,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工伤补偿第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医疗期内,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第十七条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劳动能力减退,在医疗期满后,由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工伤鉴定,并支付工伤赔偿金。

第十八条员工遗留的后遗症经医疗鉴定的,由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致残后,其生活自理能力减退,公司将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

第七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协助员工进行报案和理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支付工伤津贴和工伤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为了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某建设公司特制定了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原则(1)公平原则:工伤保险适用于全体员工,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伤案件都将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赔偿,确保员工的公平待遇;(2)快捷原则:对于工伤保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要求高效和迅速,以减少员工因工伤造成的经济困扰;(3)严格原则:工伤保险申请审核过程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虚假申请和滥用工伤保险的情况发生。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人员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

2. 适用场所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员工在公司工作场所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场所。

四、工伤保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 申请流程(1)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经理汇报,并寻求必要的紧急救助;(2)员工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3)部门经理收到申请后,将会同工会代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

2. 审核流程(1)工伤保险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提交给公司工伤保险委员会进行彻底审核;(2)工伤保险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案件的决定;(3)如经审核认定为工伤案件,工伤保险委员会将会通知保险公司,并启动工伤赔偿程序。

五、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根据员工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工伤津贴员工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并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支付。

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程度不同的伤残,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支付一定的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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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

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
录有关技术数据。

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
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
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
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
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
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

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
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
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
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

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
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
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
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
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
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
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
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
查。

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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