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1、总则1.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LDAR相关工作,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企业自行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的,参照执行。
1.2本要求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和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及油品和化学品码头、罐区,以及其他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 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各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特点,另行制定本辖区内的技术要求,但各项技术要求原则上应严于本要求。
2、编制依据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8)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1期一、国家和地方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节选内容)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以下内容为概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VOC控制政策

VOC控制政策第一篇:VOC控制政策国家政策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协助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为环保部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提供相关材料,国家环保部于2014年11月19日公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名录中显示与涂料行业相关的产品有48种,其中针对VOC的就有14种。
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16日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3部分,其中涉及涂料行业的鼓励类为: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外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限制类为: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淘汰类为: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日发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善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国家环保部于2005年发布的标准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自从实施以来,受到了行业内一直认可,部分企业产品还获得了十环认证。
随着涂料行业的发展,水性涂料的性能和环保情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得到很大的提高,2005年版的标准已不能有效对水性涂料进行限制。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监测技术综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监测技术综述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一类易挥发且具有较高的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醋酸乙烯酯等多种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活燃烧等活动密切相关,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成为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从政策及监测技术两个方面,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述。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1.国际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食品安全。
美国环保局(EPA)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和控制要求。
欧盟委员会通过颁布《大气质量指令》和《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值和控制要求。
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规定,针对不同的空气环境质量级别,设定了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我国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监管和管理。
3.政策影响国内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排放管理,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和使用,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1.在线监测技术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
常用的在线监测技术包括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气相色谱-火焰光度检测技术(GC-FID)等。
这些技术能够高效准确地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为企业进行排放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3.监测技术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进步。
未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更好地满足环境监测和排放治理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题会议材料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题会议材料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技术政策1、2013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第31号)中提供了“VOCs污染防治应遵守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在末端治理和综合治理章节中明确针对高、中、低浓度VOCs废气提出了相适应的治理技术方向。
同时提出鼓励开展VOCs监测。
2、环保部2014年1月24日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中对VOCs治理的设备名称、关键设备、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列表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财政政策1、开发区补贴《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第五批)中规定“【有机废气治理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要求项目实施后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达到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不含新建项目)。
补贴标准和方式:按其项目投资金额,给予最高3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后附2013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所需材料清单可参考实施。
四、责任书治理要求1、“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中关于企业名称、完成年份等要求。
2、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讨论稿)解读,公布摸底监测数据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要求企业按照即将出台的天津市地标要求提前实施整改,保证在责任书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设施,避免地标正式出台后的法律风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第 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 O 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 实施)—、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i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亏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 OCS亏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勺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i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至V 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亏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E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S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6-2010)
2010
印刷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5-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2010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2016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VOCs排污费。
1.1.3 国家VOCs防治政策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 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 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万吨以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
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
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
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
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