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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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活动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路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铁路运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运输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铁路运输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方法。

第五条铁路运输管理应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设施、设备、物资等资产的保护,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取得铁路运输经营资格,方可从事铁路运输活动,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运输。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在申请铁路运输经营资格时,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运营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铁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授予应按照程序,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手续,确保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经营资格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运输合同,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运输安全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保证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离带的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等。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能力培训,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和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落实行车组织和运营命令,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稳定,防止事故的发生。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正文:----------------------------------------------------------------------------------------------------------------------------------------------------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8月2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

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中国铁路改革最新方案

中国铁路改革最新方案

中国铁路改革最新方案引言中国铁路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推进铁路改革,中国国家铁路局最近发布了最新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案,包括改革的背景、目标、重点措施等内容。

背景中国铁路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长期以来一直由中国国家铁路局进行管理和运营。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铁路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因此,铁路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中国铁路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建立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推行了市场化分配机制等。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金短缺、效率低下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铁路改革并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国家铁路局制定了最新的改革方案。

目标中国铁路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铁路运输体系,提高铁路运输效率、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具体而言,该改革方案的目标包括:1.推进铁路运输市场化改革,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

2.完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率。

3.优化铁路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4.提升铁路服务水平,满足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多样化需求。

5.改革铁路票价机制,建立合理的票价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

重点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中国国家铁路局制定了一系列重点措施,包括:1. 推进市场化运作•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铁路运输市场环境,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元化经营,增强铁路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铁路运输领域,推动铁路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和共赢。

2.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铁路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铁路线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维护养护机制,保证铁路线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动铁路公司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能力。

•强化铁路员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铁劳卫[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部属各企业单位:现将《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职业技能开发,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自2000年起,对国家已公布的就业准入职业和铁路特有工种(见附件),均作为铁路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范围。

凡在就业准入工种范围内的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录用基本条件,并持有相关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新录用人员,需对口安排试用,试用期满达到岗位标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达不到岗位标准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未取消统配政策前的专业学校毕业生可进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参加培训。

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拟进入准入工种范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学历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岗位标准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二、推行职工竞争上岗、上等制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竞争上岗方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要按照岗位标准,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将理论考试与实作考试结合起来,将日常经常性考核与定期全面性考核结合起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内部下岗人员;对其他人员,可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并适当拉开分配收入差距。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首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的标准。

其内涵包括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和制约,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地开展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要求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持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地开展经济活动。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制约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防止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

三是保障消费者权益。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和合理,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只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国铁设备监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通知国铁设备监函〔2021〕2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履职担当,认真做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铁路局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现将《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重点任务和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确保有效落实。

国家铁路局2021年1月6日2021年度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铁路发展规划》为已任,坚持政治机关建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尽职尽责,统筹做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为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全年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一、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设备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聚焦制度体系,强化法治思维,按照《国家铁路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铁路局制度体系建设框架》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继续完善设备监管规章制度办法,加大规章制度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

1.不断完善行政许可规章制度。

积极配合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推进《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及颁布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修订工作。

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为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铁路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起草1.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铁路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内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沟通,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协调。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1.06•【文号】国铁运输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运输监规〔2021〕2号各铁路运输企业,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铁路行业改革和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1年1月6日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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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保障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实行起草部门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由负责起草政策措施的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国家铁路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四条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书面审查结论复印件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留存,书面审查结论原件应随所办公文一并归档。

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对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政策起草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局务会审议。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起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铁路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政策起草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提请协调。

第八条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
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同类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商品、服务在地区、行业之间自由流通,包括但不限于:
1.对同类商品设定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同类商品、服务设定铁路行业资历、业绩证明等特殊行业门槛;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不同地域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商品、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三)不得对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设定地域性限制条件或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经营者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经营者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十三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税、土地、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第十四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
数据。

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十五条其他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例外规定
第十六条政策起草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七条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
外规定。

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政策起草部门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政策起草部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
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政策起草部门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必要时可提请局务会处理。

第二十条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
策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
际依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每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总结,于次年1
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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