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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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16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余功斌2020年6月23日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和道路停车泊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公路正文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4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缓解停车场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方便公众安全快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交车、货车和危险货物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时停车位指标的审核等工作。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停车场的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土地、工商、公用事业、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出资建设必要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停车场建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的有关规定,服从执法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城建、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同时满足鞍山市实际需要。

提倡设计建设立体停车场,有效利用城市空间.第八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储备计划和安排经营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商业设施、文体场馆、旅游场所、商业街(区)等,必须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7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第四章经营、管理与停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民政府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中的重⼤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

第六条⼤连市公安局是本市⾏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区、西岗区、沙河⼝区、⽢井⼦区、旅顺⼝区、⾼新园区、⾦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作。

第⼆章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地的原则,充分利⽤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襄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4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1日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第四条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

(一)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常政发[2006]173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

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财政、国土资源、价格、人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证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和群众出行方便,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建设、城管执法和公安交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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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建设城市停车服务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管理;负责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指导管理。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布局规划,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承担政府投资的独立选址公共停车场建设组织。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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