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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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

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

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

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

广州南沙外区户口迁入条件及流程

广州南沙外区户口迁入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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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最新公布

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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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是现在很多城市实行的入户政策,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广州积分入户条件,喜欢可以收藏分享。

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有这些:
1、要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或者进行创业。

要提供相关的用工证明等材料,材料要准备齐全,最好是到官网查询最新申请材料清单。

2、需要积分入户申请人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需要持有广州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这个建议大家及时办理,然后定期更换。

这份广州市《广东省居住证》需要在有效期内。

4、需要积分入户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①社会保险时间的计算算的是在广州地区的缴纳年限。

如果你有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等情况是不计算年限的,重复参保期间也是不重复计算年限的。

②对于在积分入户申请时,已经领取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来的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是可以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的。

③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则是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

对于以往参加过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他们缴纳的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也是可以纳入累计缴纳时间的。

5、积分入户的总积分要满150分,要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大家要认真研究这个表格,争取多确认几个分值。

参加积分制入户的总积分是不可以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的流程中的,就是确认的积分要没有异议。

6、积分入户申请人在申请那一刻的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大学高考网户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本科入户政策

广州本科入户政策

2024年广州本科入户政策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在广州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国〔境〕外留学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广州市:(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温馨提醒:择业期从毕业(学位)证书落款日期起算,硕士、本科为毕业两年内,博士为毕业五年内。

二、申请材料申请入户需提供的材料有: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户口迁移证》;注:属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则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下同)及个人页;属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则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3、相应学历、学位证书;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及入户地址需均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同。

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按照以下规定的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供相应材料:情形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

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需提供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属直系亲属产权的还需提供本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居民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等材料之一,下同)。

迁入的房屋地址已登记有户口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情形二: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分房证明,属供直系亲属居住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情形三: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的。

广州市户口入户政策大体信息及条件规定最新

广州市户口入户政策大体信息及条件规定最新

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广州市户口政策大体信息按照广州市政府文件规定,户口政策大体信息如下:办理广州市户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类:一、人材引进: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3.具有中级职称的国民教育序列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注:以上要求非农业户口。

条件欠缺一些的,或夫妻两边有一方条件达不到的,具体情形请电话联系。

二、应届毕业生: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必需夫妻两边同时符合条件)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没有学士学位,属于引进紧缺专业的。

三、市区内迁移搭户:1.本身是广州市户口,因卖房、离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2.本身是广州市人材市场集体户口,因成婚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3.本身是广州市企业集体户口,因企业破产、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迁出的;4.已经取得了广州市入户申请的批复,尚无个人房产的,可申请搭户(尚未取得广州市入户指标的广州市外户口,不能够申请投奔搭户任何其它亲戚或朋友);以上市区内迁移,若是自己有房产的能够直接到房产所在的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若是自己没有房产,可迁移搭户至我公司的集体户口,临时解决户口挂靠问题,待自购房产后可随时迁出;若是需要搭户到亲戚朋友的户口上,请联系广州人事顾问网。

四、纳税类入户:有大专及以上的人员,能够委托广州人事顾问网;大专以下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到房产所在地公安局的中心提出申请(含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请到所属派出所申请。

广州积分入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广州积分入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很多地区落户的,要么是属于政策性迁⼊,要么是通过缔结婚姻的⽅式,当然还有⽤积分⼊户的。

以不同的⽅式⼊户,需要满⾜的条件不同。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州政策依据《关于进⼀步做好⼴东省农民⼯积分制⼊户和融⼊城镇⼯作的意见》(粤⼈社发〔2011〕306号)《⼴州市⼈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调控和服务管理⼯作的意见及配套⽂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1]《⼴州市户⼝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州市积分制⼊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群已在⼴州市就业的农民⼯以及⾮本市⼗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员(即所有⾮⼴州⼗城区户籍⼈员)申请条件1、未违反计划⽣育政策2、未有违法犯罪记录3、已办理⼴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员除外)4、在⼴州市正常缴纳社保并达到4年(包含)以上5、与注册地在⼴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年期或以上劳动合同6、办理了就业登记或⽤⼯备案7、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8、总积分达到60分9、年龄20-45岁分值计算1、⽂化程度本科(60分);⼤专或⾼职(40分);中技、中职或⾼中(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

⾼中以下学历不计分2、技术能⼒中级职称(60分);⾼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三级(40分);中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四级(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3、职业资格或职业⼯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种符合⼴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20分)。

以⼴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为准4、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每次积2分)或志愿者(义⼯)服务(每满50⼩时积2分)。

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不超过10分5、纳税申请当年的上三个纳税年度,在⼴州市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净⼊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20分)⼀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1⽇⾄12⽉31⽇以上就是关于⼴州积分⼊户政策的问题介绍了,上⽂中还给您介绍了申请的条件以及分分值计算的相关问题,希望⼩编整理的这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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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

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

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第八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七)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1.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

(八)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在管理上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

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人员,准予其本人户口迁入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1.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入户计划指标。

(二)连续在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该办事机构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编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从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经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进行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加快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对一方或双方为非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

逾期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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