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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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

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

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

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根据《户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集体户口是指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组织、管理的一种户口,用于登记、管理和统计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集体户口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与注销第五条集体户口的设立根据下列情况进行:1.有固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集体户口。

2.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集体户口。

第六条集体户口的注销包括以下情况:1.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或破产,不再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

2.集体成员全部迁离集体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申请设立或注销集体户口的组织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注销。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登记与管理第九条集体户口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集体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号码等基本信息。

3.集体成员的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工作岗位、职称等详细信息。

第十条集体户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集体户口管理应当及时更新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2.集体户口管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集体户口的使用和变更第十一条集体户口可作为集体成员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集体户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1.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集体成员迁移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集体户口的变更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户籍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三)集体户口教职工(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生育的子女,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可持入户书面申请、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报入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六)凡已购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 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

(七)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八)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他人代办不予受理,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方法(一)新生入户手续办理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自愿的原那么,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1.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信息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相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入户手续。

2.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新生,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在入学当年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公通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在我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千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也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提供强劲的动力;有利于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全力做好改革推进工作,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成效。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政府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集体户口是为解决我院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我院集体户口由特定部门指定集体户口管理专员负责管理。

管理事项包括协助**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管理医院集体户口,办理户口的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集体户口人员应遵纪守法,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参与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市户口或已获批准入户广州;2.在广州市没有房产证且没有亲属户口可以投靠;3.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正式编制职工本人(名单由人事科提供);2.人才引进时,其获准随迁入户的家属(名单由人事科提供);3.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于医院集体户口,其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申请入户;4.因征地、拆迁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性原因失去产权房的正式编制职工。

符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医院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同意落户的手续,并根据指引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不适用范围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申请人为我院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婴儿或人才引进时获准迁入的除外);2.个人申请积分入户广州或其他通过个人形式入户广州的;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等原因失去产权房的。

其他因特殊原因申请将户口落入我院集体户的,需办理入户申请的审批手续,并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具体流程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近三个月)--医院户口管理部门审核—医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一)政策要求根据2020年3月5日,广州市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集体户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学校学生集体户虽是临时性的广州户口,但也属广州市户籍,享受广州同等福利!!(二)学校学生集体户能否买房?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目前政策规定的“户籍”标准,只要具备广州市户籍,无论是集体户口还是个人户口,都可以依本地限购政策买房。

也就是说广州集体户口(包含学生集体户)和广州户口一样,可直接买房,不需要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

再结合本地论坛、购房中介等购房的信息查证,证实学校学生集体户是可以在广州黄埔、南沙、荔湾、天河、海珠、番禺、白云、花都、越秀这9个区买房,不需要满足“连续缴纳满5年(含5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这个条件,在广州市限购城区单身购买1套,已婚购买2套。

也就是说:广州在读学生→提出申请→迁入广州学校学生集体户→具备广州购房资格(三)购房的限制全款买房没问题,贷款买房有限制!学校学生集体户,全款购房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贷款,会受到银行的策限制,首付比例不是最低的30%,具体政策需要咨询贷款所在银行,因为在校学生,可能大部分都没有合理的收入证明,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银行不会向他们提供贷款,买房需要一次性支付全款,或者提供贷款,但需要担保人等条件。

(四)购房后能否直接迁入房产户口不可以!不可以直接从学生集体户口迁入到名下的广州房产。

学生集体户口为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应需在广州是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接受,准予在广州落户,才可办理迁入成为广州居民户口。

你可以在广州学校集体户口买房后,需等毕业后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市场或单位集体户后,才能把户口迁移到所购置的房产上而入户广州有广州人才引进政策。

(五)广州集体户购房,需要提供的资料:广州户籍人口,需年满18岁周岁。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

广州公共集体入户承诺书尊敬的广州市民服务中心:本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于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__社区(村)。

鉴于广州市公共集体入户政策的相关规定,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公共集体户,并郑重承诺如下:1. 本人所提交的所有入户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本人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3.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履行居民义务,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4.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按时缴纳各项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5.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环境,不从事任何破坏社区环境的行为。

6.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如有变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将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报告更新。

7.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普查、社区服务等。

8.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维护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权益。

9. 本人承诺在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期间,将遵守广州市关于公共集体户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执行。

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大学高考网户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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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七条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存登记,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登记第一节迁入登记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且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四)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2.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3.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4.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市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第十条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一)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二)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第十一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集体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出具意见;(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按入户渠道类别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一)引进人才入户,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二)积分制入户,提交登记居住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且在签注期间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三)其他类别入户,提交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四)特别情况类别入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当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拒不迁出户口,且其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其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共集体户口内:(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

第二节出生登记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

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死亡登记第十八条集体户口人员死亡一个月以内的,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迁出登记第十九条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2年暂缓就业年限期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

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来办理或通知不到,公安机关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及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登记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登记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将专职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备存,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集体户承办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使用,督促用后及时归还。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建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

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

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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