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聘任原则:按需申报,择优聘用,学校聘任,学院管理。
第三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职务。
其中,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为在国内比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在重要的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酌情放宽;3、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1、指导参与学校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或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等工作;2、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为学校师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3、合作培养青年教师,在学术、科研、教学等方面给予指导;4、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5、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1、申请。
由聘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师资现状提出书面报告(或由学校提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对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2、呈报。
学院将申报材料(含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学术业绩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对聘请国外专家、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时,需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WORD5页)【推荐范例】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努力推进依法办学意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签定的下列各类合同:(一)买卖合同;(二)建设、修缮工程合同;(三)委托合同;(四)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合同;(五)借款合同;(六)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七)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八)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二)标的;(三)数量、质量;(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第四条合同的审核学校成立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承办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由校办、纪检办(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合同承办单位组成,负责合同审核工作。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
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3.履约能力;4.资信情况;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1. 合法性;2. 可行性;3. 严密性;4. 规范性。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五条合同的审批(一)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并经合同审核小组复核把关并签注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处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现对外合作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科技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研合作合同等。
(一)技术开发合同,指解决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软件设计等新技术课题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针对现有的特定技术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规划设计、决策咨询等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针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等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五)科研合作合同,联合申报项目、委托承担课题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及教职员工以学校的名义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科技合同。
第四条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研处。
第五条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订立、履行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和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签订科技合同,必须先经所在单位(院、部、所、中心、实验室)同意,并对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
湖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范本

湖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湖南工程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级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为方便有效管理合同,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科研项目合同。
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一)合作办学合同;(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三)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四)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的合同;(五)涉外合同;(六)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七)融资(贷款)合同;(八)标的在人民币10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人事劳动合同、社会捐赠合同除外);(九)标的物金额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十)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重大合同以外的非科研项目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管理,包括合同的形式审核、合同审批表的印制、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具体界定以及做好合同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及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承办单位(部门)是合同的履行单位(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转让试行条例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转让试行条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与咨询【发文字号】[83]教技字01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83.06.23【实施日期】1983.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转让试行条例(1983年6月23日)((83)教技字01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使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推动生产技术进步,并保护创造科技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研制的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应用推广中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
在技术转移中要提倡社会主义协作风尚,反对技术封锁和技术垄断。
根据国家需要,允许技术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采取多次转让方式。
第三条技术转让采取事先签订科学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有偿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经鉴定或审查,技术上成熟的、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1)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本职工作中,或因执行本校分配的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2)由高等学校完成的实验室成果或小试成果,所有权属于高等学校。
在此基础上经工厂中试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等学校和进行中试研究的单位共有,并根据高等学校和中试研究单位分别作出贡献的大小合理地分配权益。
(3)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研究单位双方(多方)共有,各方对自己完成的部分也享有所有权。
在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中应阐明各方的贡献,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治理方法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治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踊跃性,增进我校科研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治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及地址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项目(简称纵向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简称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域合作及参加兄弟单位合作的项目,不包括学校基金项目。
各项目均由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合作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并进行合同制治理。
第三条横向项目合同包括:1.技术开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定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效劳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即就特定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判报告合同。
第二章项目治理第四条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归口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治理。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为学校科研决策提供咨询,编制学校科研进展计划,研究并起草科研政策,开展对外科研与学术联络;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和编制年度科研打算;负责科研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催促和和谐;负责组织科研功效鉴定,科研功效记录、科研功效推行、新技术转让、资料归档、科研工作统计、科研奖励申报和编辑科研功效公报等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院(部、所)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组织检查、催促项目实施,监督经费利用;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论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经费利用和项目结题、鉴定、验收及其后续工作;项目参加者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参与项目的实施,承担必然的工作和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纵向项目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算任务书,横向项目凭有效合同书在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立项。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在《XX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执行学校的科技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资源所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科技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
第二章科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四条对外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的签订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书原则上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合同文本,如采用其它合同文本,应经科研处同意。
第六条签订科技合同的程序:1.由合同双方(我方指项目主持人)按照统合同文本的要求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由项目主持人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2.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的主管领导对科技合同中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在科技合同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3.由学校法律顾问对科技合同的合法性(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严密性(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成果归属、技术保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4.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别由合同有关各方保存,项目委托方、项目主持人、所在院(所、中心)和科研处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在审查科技合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修改: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不合格;2.学校作保证人的担保合同(含用学校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类似条款的合同;3.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或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4.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无抵押证明;5.无违约处理条款,或违约处理条款对学校明显不利;6.合同无履行期限;7.合同标的内容太简单,责任不明确;8.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9.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10.验收要求不明确。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XX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和优化学校技术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发展,不得约定限制学校相关科研工作。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且对全部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订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以XXXX大学名义,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XXXX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签订技术合同统一加盖“XX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可以加盖“XXXX大学”公章。
第六条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对方当事人要求使用其合同模版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经学校科技处、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与学校订立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履约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在技术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技术合同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洽谈。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工,并对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订立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涉及专利权的,应说明其法律状态,提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十条技术合同中需要签订外协合同的,应遵守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应当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科技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填写《XXXX大学科研合同(协议)审批表》,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属部门(院、部、处)领导审阅,部门领导在“审批表”上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技术成熟度、完成项目条件、风险是否可控等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行政公章,提交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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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确保我校对外合作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
1. 学校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及办法的制定、修订;
2. 技术合同的审查、审核;
3. 技术合同的签订;
4. 技术合同履行的监督;
5.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
6. 技术合同经费的使用管理;
7. 技术合同结题、验收;
8. 技术合同纠纷的处理;
9. 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10. 其它与技术合同有关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款:
1. 项目名称;
2. 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对外签署合同必须有学校的书面授权;
3. 标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4. 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 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 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8. 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9. 风险责任的承担;
10. 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11. 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2.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3. 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14. 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15. 合同的有效期;
16. 法人代表(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五条项目成果的归属依据合同约定,未作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对方要求配备仪器设备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
第六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和骑缝章后生效,并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
学处一份备案。
代表我校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邮编、电话等方可生效。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签订程序: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
项目负责人将起草后的合同文本交所在学院(部、所)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提前 5 个工作日报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呈交学校领导审批。
合同签署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须存档备查。
重大的技术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同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及有关部门审定或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八条技术合同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
重大或特殊的项目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代表学校参与洽谈。
下列合同视为重大、特殊合同:
1. 合同价款自然科学类在200 万元以上(含)、人文社会科学类在100 万元以上(含);
2. 技术入股的合同;
3. 涉外合同;
4.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合同洽谈前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方的资信和合作内容与要求,并充分论证合同技术指标的真实内容。
我方项目负责人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负全责。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价款,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或相关技术合同评估事务所评定,项目负责人应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故意降低技术合同价款。
第十条我方履行合同人员由跨院(部、所)组成时,项目负责人应与跨院(部、所)的参加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意见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一条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认定的技术合同,由科学技术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处、社会科学处提交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审批签字,加盖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或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章)。
第十二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非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转让须先报请学校批准同意。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损害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学校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在校内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具体内容为:
1. 合同中的校方义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履行,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义务。
2. 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合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有关票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 项目组自主安排配备课题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安全责任,自行进行安全保险投保,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不得随意更换。
项目负责人若因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部、所)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更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
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所在学院(部、所)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讨论,再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有权检查、了解合同履行过程及进展情况,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和重大事项,可责成项目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经费到账后,按5% 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其中单个合同进帐经费自然科学类超过300 万(含)、人文社会科学类超过50 万(含)的,按3% 的比例收取管理费。
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费和咨询服务费的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技术合作项目经费的税费缴纳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税费缴纳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到学校代管账户上。
税款的返还按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学院(部、所)和学校6:2 :2 的比例进行执行。
第二十条凡盖有“湖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或湖南师范大学行政章)的合同、协议等,其技术费用必须汇入学校账号,并接受学校财务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或以学校名义签署技术合同而未将经费汇至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技术合同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由项目组自行与委托方(合作方)一起对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合同有约定或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或应用价值较大,要求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组应在项目完成后,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呈交验收申请,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通过的合同项目,科技成果突出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协助课题组办理成果登记和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合同项目经验收或评审(鉴定)后作为合同全面履行终结的依据与项目组申请办理结题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验收后的所有材料我方课题组、科学技术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处、社会科学处均须存档备查。
第六章技术合同的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与各院(部)以及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是我校技术合同的实际履约人和责任人,应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关对方资信、各项费用、验收时间与标准、违约赔偿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明确自身责任。
在正式签约时,项目负责人需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各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经济责任。
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到校进账经费学校提成经费数,其余部分由项目收益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切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和声誉。
与项目有关的重大变更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八条在技术合同实施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其所在学院(部、所)及时向学校呈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参与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和调解、谈判。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实施中若发生违约致我校责任的,经济赔偿费按照学校、院(部、所)、项目负责人(组)三者在该项目中可
支配经费和受益比例各自分担。
若出现违规违法情况,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0 一0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