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1960.10.01•【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注*:1960年10月1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1年1月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一九五四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为此,双方决定在一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一九四一年六月十八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
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
中缅边境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建议

中缅边境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建议摘要:中缅边境贸易的不断增长使得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双边协议和金融机构间的制约等因素,中缅人民币跨境结算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
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障碍、对比国内外相关和经验,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推动中缅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顺利进行,从而更好地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中缅边境,人民币跨境结算,障碍,对策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中缅两国关系的不断加强和边境贸易的不断增长,中缅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日益增加。
而目前,中缅之间的人民币跨境结算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了中缅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顺利进行,给两国经济发展带来影响。
二、障碍分析1.历史遗留问题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中缅之间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缅甸原英属殖民地时期存在的几个地区与中国接壤,但如今已成为缅甸领土,因此对相关区域的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实行了一些控制和限制,导致边境地区的人民币跨境结算很难实现。
2.双边协议的限制2004年,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民主共和国边境合作协议》,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
然而,该协议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面存在一些条款限制,如只能在协议规定的边境口岸进行结算,无法在中缅两国内部自由跨境结算。
3.金融机构间的制约目前,缅甸许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技术水平和管理方法的问题,跨境结算能力有限,难以满足中缅之间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
同时,中缅之间对跨境支付和结算规则的理解也存在一些差异,加大了人民币跨境结算难度。
三、对策建议1.加强沟通针对中缅边境的历史遗留问题,两国应加强沟通,形成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同时,两国应在签署新的双边协议时,尽量减少针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人民币跨境结算口岸,促进中缅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自由化。
2.培育金融机构中缅两国应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提升缅甸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跨境支付和结算的能力。
果敢的前世今生

果敢的前世今生前世果敢果敢地区在历史上属于地方土司管理的地区,未成为中央集权国家所能有效控制的边境地区,崎岖复杂的地形决定了其多样化的民族组成。
该地曾为哀牢百濮的地域,后哀牢内附东汉,该地属于东汉永昌郡西南边陲。
三国时代蜀汉诸葛亮在平南时在诸葛炮楼山留下了遗迹。
在白族大理国时期,属永昌府孟缠甸范围。
元代,其地分属云南省镇康路、孟定路孟缠甸的一部份。
在明代,该地邻近镇康州以及孟定府。
但这一切都只是名义上的,事实上,从未有效控制,在在杨氏土司之前,连羁縻统治也未能实现,果敢地区也未有明确的历史记载。
据推测,1659年,明朝最后一个皇帝,史称桂王的永历帝朱由榔,不敌吴三桂大军围剿,率领1500人逃到缅甸瓦城(今曼德勒近郊古都阿瓦),1662年,吴三桂大军冰灵瓦城,缅王将朱由榔交给吴三桂处死。
其后,留在缅甸的明朝官员,士兵和平民逐渐返回,逐渐集中到一个叫中缅边境地区的麻栗坝(缅语:最野蛮的地方),也就是现在的果敢。
当地的原住民不是这群明军的对手,要么被消灭,要么被赶入野人山中。
自此,这里形成了以南明汉人后裔为主体民族的果敢地区。
随着当地汉人势力的增大,逐步形成了以杨氏家族为主体的汉人割据势力,1840年,大清帝国政府正式册封杨国华为世袭果敢县令,确立了杨氏家族对果敢地区150年的土司统治。
不过在绝大多数时期,杨氏土司同时向大清帝国和缅甸木邦政权称臣,进贡。
这也是古代国与国之间缺乏明确边界的情况下,边境地区部落普遍的做法,到现代则成为国家之间领土纠纷的根源。
1897年大清帝国与英国签署《中英续议缅甸条约》,果敢被划入英属印度的范围。
至此,果敢正式成为缅甸领土。
1942年日本侵占缅甸后,为抗击日本侵略军,果敢组建自卫队。
果敢第四代土司王杨文炳,1942年3月赴重庆拜晤蒋介石,称三百年前(明朝)同出一宗,绝不当出卖汉民族的败类,后被授予果敢地区抗日自卫队少将司令。
中国远征军迸入缅北及果敢后,果敢自卫队改编为第20集团军果敢自卫队,发展到1000余人,在与远征军配合作战中,先后战死150余人。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

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内容《中缅边界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共和国签订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于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正式生效。
该条约详细规定了中缅两国边界线的划定原则、具体划界的方法和程序、争议地区的处理等内容,为中缅两国建立了稳定和平的边界关系,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中缅边界条约》共包含8个条款,下面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条约规定了中缅边界线的划定原则。
根据该条约,中缅边界线应以自然地理条件和民族传统习惯为基础,并应尽量沿用历史上争议不大的实际控制线。
这一原则既保证了条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尊重了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其次,条约明确了划界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根据条约规定,中缅两国应互相派遣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协商确定边界线的具体路线,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划界工作。
尤其是针对争议地区,双方应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最终的划界协议。
此外,条约还详细规定了划界线的具体走向和标志物的设置。
根据条约规定,划界线应以具体地理地貌或明显的自然界限来界定,如山脉、河流、湖泊等。
两国还可以在边界线上设置边界标志物,标明划界线的具体位置和范围,以便于两国边民的辨识。
最后,条约还对争议地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如果在划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国际法院裁决。
通过这些规定,条约为中缅边界争议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的框架,为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是中缅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一次重要的解决。
该条约的签订,不仅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中缅边界线的划定,而且为两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时,条约的签订也体现了中缅两国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良好意愿和智慧,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
法治视野下缅籍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法治视野下缅籍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作者:张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由于云南省德宏州特殊的地理位置,缅籍人员到德宏州境内务工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缅籍务工人群的特征及当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继而从法治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视野缅籍人员务工管理服务作者简介:张静,中共德宏州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09-03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家之间依存度日益增加,国际间劳动力的流动也随之加速。
近年来,中缅边境沿线地区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十分频繁,且具有十分鲜明的区域性地方特色。
为行文方便,本文仅选取缅甸流入云南省德宏州境内的劳工(包括“三非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缅籍务工人员的特征及当前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继而从法治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德宏州缅籍务工人群的状况和特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辖芒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南、西和西北三面与缅甸联邦接壤,有着长达503.8公里的边境线。
近年来,随着德宏州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边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到德宏州投资经商、务工的缅甸人逐年增多,并日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
经调研发现,这一群体呈现出以下特征:(一)人数众多并且难以准确估算有关人员表示,缅籍人员到德宏境内务工的状况由来已久,但从1988年开始呈现递增态势,2011年以后增速则更快。
据公安机关调查统计,2012年底,因各种事由停留、临时居住在德宏州境内的缅籍人员大约有3万余人。
但进入德宏境内务工的缅籍人员究竟有多少?这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
因为除了合法登记的那部分外,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有关部门当然也就无从了解,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一些相关的数据窥见一斑。
瑞丽姐告常住人口仅有7534人,但外籍暂住人口高达9935人(此为登记在册人数,还有大量未登记人员)。
中缅边界谈判述略

第9卷第6期2006年11月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9No.6Nov.2006■政法论苑 中缅边界谈判述略冯 越,齐鹏飞(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新中国成立时,中缅边界“存在三段未决问题”。
从1954年6月开始,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经历了提出问题、交换意见、谈判与磋商和签约等几个阶段;中国政府提出的原则性建议迈出了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第一步;“一揽子”方案则奠定了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准则。
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九四一年线;黄果园事件;原则性建议;“一揽子”方案中图分类号:D82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6)06-005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与邻国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
它的签订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运用,体现了中国睦邻友好政策。
中缅边界问题的解决为中国此后解决与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的边界问题“起到一个示范作用”,同时也是“亚洲各国人民友好相处的光辉榜样,是亚洲各国人民之间解决边界问题和其它争端的良好范例。
”[1]354目前,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中缅边界谈判的研究和论述。
但是,在作者看来,这些论述对中缅边界谈判过程的分析尚欠清晰,有些史实需要进一步的订正,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充分运用新材料包括外交部档案馆新开放材料的基础之上,作者尝试着就中缅边界谈判过程进行重新梳理。
一 中缅边界存在的问题今天的中缅边境线长达2186公里。
中国的云南省西部和西藏的察隅部分地区与缅甸接壤。
在历史上,缅甸地区的政权与中国封建的中央政府保持着长期的“贡赋”关系。
乾隆五十五年(1790),乾隆封缅甸国长孟郧为缅甸国王[2]574,中缅进一步加强宗藩关系。
中缅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中缅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范本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乙方:缅甸联邦政府鉴于甲乙双方愿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鉴于甲乙双方愿共同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提高中缅务实合作水平;鉴于甲乙双方认为加强在双边、区域及国际层面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合作原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全面深化中缅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尊重各自的主权和独立,不干涉对方的内政,尊重对方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加强在双边、区域及国际层面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合作领域第四条甲乙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一)政治交往与高层互访;(二)经贸合作与投资;(三)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四)农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五)安全与防务合作;(六)能源、资源合作;(七)区域合作与第三方市场合作;(八)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
第五条甲乙双方将根据两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为对方在本国开展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合作机制第六条甲乙双方将定期举行双边会谈,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七条甲乙双方将设立中缅合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和推动两国合作事宜。
第四章务实合作第八条甲乙双方将积极推进中缅经济走廊建设,打造中缅命运共同体。
第九条甲乙双方将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提高双方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条甲乙双方将加强在农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加强在安全、防务等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第五章人文交流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将加强在教育、文化、旅游、媒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缅甸•【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内比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在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为“中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缅甸联邦政府简称为“缅方”,该表述视为包含其继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合称为“双方”)鉴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能源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缅甸联邦能源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油气领域合作的会谈纪要》;双方认为在油气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利益,加强这种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支持建设中缅原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并希望共同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安全可靠运行,以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油气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双方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天然气管道项目一、双方同意,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100亿立方米/年,稳定供气30年。
为达到上述目的,缅方同意将A1、A3区块天然气按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OGE)、大宇联合体与中国联合石油公司(CHINA OIL)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缅甸税气田购销协议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为资源国,缅甸应考虑将境内其他区块未来天然气优先出售给中方。
二、双方同意,支持各自指定的公司合作建设中缅天然气管道,管道的起点为缅甸西海岸兰里岛,管道的终点为中缅边境缅甸境内交付点。
三、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缅方指定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为中缅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
双方同意,大宇联合体参股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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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
三、“地方当局”系指本协定第四条所指、经各自政府授权处理边界事务的双方两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执行公务人员”系指各自任命的边防代表、边防副代表和联络官;从事边防检查、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在贸易组织工作的人员;官员;以及从事文化、体育和卫生工作的人员。
五、“界河”系指边界线所通过的河流、小溪和渠道。
第二部分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和界线标志的维护第二条中缅两国边界已根据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划定和标志。
双方重申尊重两国的边界线及界线标志。
第三条双方依据下列文件的规定维护两国边界线走向、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方位物:(一)一九六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二)一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及其附图;(三)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四)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及其附图。
第三部分边境地方当局、有关业务部门及联系制度第四条一、为加强两国边境地区的管理与合作,该地区的双方地方当局之间建立对等联系制度。
二、双方进行对等联系的边境地方当局为:中方缅方省/自治区级邦/地区级县/市级区/镇区级三、地方当局的职责如下:1、处理经中央政府授权的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2、检查各自辖段内的边界线和界桩、附桩、方位物和界线标志。
检查情况应向上级报告;3、管理出入境、边民在边境地区的生产及其它活动;4、维护边境地区的法律和公共秩序,就防止和打击跨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合作;5、经协商、处理其它的边界问题。
四、双方地方当局应举行定期的、或必要时的会谈。
会谈的事项、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过双方口岸边防/移民机关联系确定。
五、每次会谈由双方地方当局分别记录。
达成协议的重要事项应作会谈纪要,中文和缅文各一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各自报告上级。
第五条为及时处理边境日常事务,双方边防代表、副代表和联络官应进行会晤。
双方边防代表、副代表由各自政府的主管机关任命。
联络官由边防代表任命。
第六条双方设在边境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边防检查等机关)之间可进行业务联系。
对口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可在边防代表会晤的框架内举行会晤并交换意见。
第七条如有必要,边境地方当局和边防代表举行的会谈可吸收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但应事先通知对方。
会谈在双方认为必要时或一方提出请求时举行。
第八条双方地方当局和主管部门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各自向其中央政府报告。
第四部分边境地区的活动第九条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文件,防止界河改道和维护界河地段的边界线走向。
第十条一、就界河河水的使用,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双方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另行协商。
二、一方在界河中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界河走向的工程,需通过外交途径同另一方协商。
三、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持界河清洁,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境地区生态环境,禁止在边界附近地区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以免造成地上、地层和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一方在边界附近发现任何辨认不清的物品或牲畜尸体,应采取措施确定其归属。
必要时,应通知另一方地方当局,由双方共同查验,确定其归属及有关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的边民均不准越界放牧,不应使牲畜进入另一方境内。
如果牲畜偶然进入另一方境内,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尽快就地或易地赶回。
第十四条双方地方当局和主管部门应禁止边民越界砍伐、耕种、狩猎。
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并禁止使用任何方法使野生动物从一方领土迁至另一方领土。
第十五条一方如拟在边界附近地区进行航摄和航空物探等活动时,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
如所提活动需进入另一方境内,须征得该另一方事先同意。
第十六条一、除非以维护各自安全的目的,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纵深各2000米的地带内进行军事学习。
二、双方禁止向境外射击。
一方如果需要在边界线附近地区引爆炸药,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
三、除非为共同维护治安而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一方官员不得携带武器、弹药或爆炸物品进入该另一方领土。
第十七条一、在边境地区从事地质勘探和采矿活动应在离边界线纵深500米外的本国境内进行。
二、如果地质勘探和采矿活动在离边界线纵深500米以内,双方应在互利及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协商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一、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纵深各500米的地带内烧荒。
二、双方应在森林保护方面制定措施,进行合作,避免在边界附近发生火灾,并防止边界附近地区的森林火灾进入对方领土。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灭。
如一方发现火灾有越过边界的可能时,应将火情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一方发出呼吁,另一方应尽力及时协助灭火。
第十九条一、一旦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现人和动植物传染病,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双方可就共同防止上述传染病的传播订立专门协定。
二、当一方边境地区的人或动物发生传染病、流行病时,该方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通知对方暂时停止人员往来和贸易交换。
地方当局应在不迟于24小时通知对方该项暂停措施的实施。
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另一方应尽力协助。
三、如患病或发生事故需要紧急医治,一方边民可直接与对方就近的基层卫生机构联系,以求得协助。
四、一方在其边界一侧发现尸体不能确定死者属于哪一方时,应通知另一方辨认。
另一方应立即前往辨认。
如另一方在48小时内没有前往辨认,发现的一方可就地处理,并向另一方提供处理报告,以资证明。
五、双方边民不得越境埋葬尸体。
第五部分出入境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的维护第二十条一、双方鼓励边民进行地方货物的交换并发展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体育合作。
双方允许两国边民自指定的口岸和/或临时通道出入国境参加宗教活动、探亲访友、求医治病和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的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二、双方同意边境地区执行公务人员和边民在出入国境时,可持双方商定的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双方规定的口岸和/或临时通道出入国境。
(一)出入境通行证应注明如下事项: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出入国境事由、出入境口岸、前往地点和通行证有效期并贴有本人照片。
(二)出入境通行证只限于执行公务人员和边民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
(三)未满十六周岁者,可做为持有出入境通行证人员的随行人员出入国境,但出入境通行证上需注明随行人数、姓名与年龄。
(四)出入境通行证必须由本国主管机关统一制作和签发,用中文和缅文两种文字写成。
三、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互相提供边境通行证的式样、予以确认并付诸实施。
四、未经批准,任何一方机动车辆,船只不得进入另一方境内。
经批准出入国境的机动车辆和船只,必须持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渡口通行,并接受双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机动车辆出入境应提供下列情况:机动车型、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及注册号。
(二)船只出入境应提供下列情况:船员身份证件、船只注册证件及吨位证书。
五、一方执行公务人员及边民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另一方的保护。
六、第三国人员出入本协定规定的口岸,须在双方协议或在特别安排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一、双方在中缅边界设置如下出入境口岸:中方缅方瑞丽木姐畹町九谷勐定(清水河)清水河猴桥甘败地打洛勐拉章凤雷基南伞果敢弄岛南坎二、在上款规定的口岸中:(一)持有效护照及签证或边境通行证的双方公民;持有效护照及签证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的第三国公民;及货物可通过瑞丽-木姐、畹町-九谷和打洛-勐拉口岸。
(二)持边境通行证的双方公民及双边货物可通过勐定(清水河)-清水河、猴桥-甘败地、章凤-雷基、南伞-果敢、弄岛-南坎口岸。
三、当条件允许时,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确定本协定规定以外新口岸的开通。
四、如有必要在远离本协定规定的口岸以外开辟临时通道,可由双方的地方当局协商一致后,报各自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边界临时通道的过往检查应参照正式口岸的管理办法。
六、上述口岸的开辟、关闭、口岸功能的变更,应通过外交换文确定。
第二十二条一、双方应就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的法律和公共秩序进行合作。
二、双方应按照本国法律对非法越境及违反边境公共秩序的人,进行查讯并采取适当措施,然后交其所属方进行处理。
移交前须向对方提供当事者的姓名、相片、详细地址。
经对方核实同意后再商定移交时间和地点,有关证据应一并移交对方处理。
三、移交前款所述人员,双方应共同签署纪要,并在双方商定的就近口岸进行。
第二十三条一、为维护和加强边境地区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双方同意在各方面进行合作,以防止及打击各种跨国界犯罪,尤其是走私,贩卖武器及爆炸物,抢劫及绑架,拐卖人口及杀人等犯罪行为。
双方有关执法部门可就此商定合作细则。
二、当一方发现对方犯罪分子在边境地区进行活动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可配合抓捕并移交对方。
第二十四条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贩毒活动。
双方应加强合作,查禁在边境地区种植、制做、运输、贩卖和吸食毒品的活动。
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和禁止可制造毒品的化学制剂出入境。
双方具体合作的范围和方式应通过专门协定确定。
第六部分边境贸易第二十五条一、为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便利两国边民之间货物和生活必需品的交换,双方应在平等及互利的基础上鼓励边境贸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在仰光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原则,双方应就开展边贸的具体措施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