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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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和对策分析范文

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和对策分析范文

WORD格式可编辑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

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

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 ";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

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

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

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 ",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

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

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

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及生活方式的亚文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试题答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试题答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的时间是()A 2018 年 1 月B 2019 年 1 月C 2020 年 1 月答案:A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年。

A 1 年B 2 年C 3 年答案:C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坚持党的领导B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C 坚持重打击轻治理答案:C4、以下不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的是()A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B 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C 邻里之间的普通纠纷答案:C5、对于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A 打早打小B 养大再打C 打晚打大答案:A二、填空题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指: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突出重点打击。

三、简答题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扫”的什么“黑”?“除”的哪些“恶”?答:“黑”指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指的是“恶势力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黑社会与恐怖组织的区别于联系

黑社会与恐怖组织的区别于联系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的区别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远不如黑社会组织严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也不如黑社会组织深,是黑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已经离黑社会不远了。

如果不迅速将其消灭在初级阶段,将可能演变成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二、黑社会势力与黑社会的区别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指出:黑社会势力是指具有一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黑社会势力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2、犯罪职业化,较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3、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稳定;4、反社会性强,作恶多端;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6、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干部,寻求保护。

与黑社会特征相比较,显而易见,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远远高于黑社会势力,黑社会已具备与社会相似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自成系统,自身就是一个特殊社会(地下社会)。

它属于正规组织的范畴,即组织目标明确,成员间关系比较正规和确定,其活动有详细规定和严格要求。

黑社会势力则属于非正规组织,成员间的关系不十分严格、具体,初级群体的特点仍十分明显。

可见,黑社会势力虽有黑社会部分特征但还没有形成黑社会,因此称为黑社会势力。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区别报纸上所称的“黑恶势力”是一种混合用法,一般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一般的犯罪组织都称为“黑恶势力”。

我个人认为“黑恶势力”是不能包括这两个概念的。

它应该算作半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是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特点,但又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的条件。

比方说,他们已经是一个犯罪组织,但组织结构很松散,入会没有什么条件,内部一般不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属于非正规组织。

从组织对成员的控制及成员间关系来说,依然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总的来说,“黑恶势力”的初级群体特征明显。

我认为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军,也就是离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几米远了。

至于一般的犯罪组织依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的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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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事辩护律师应在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刑法知识和辩护技巧,为此类犯罪的委托人争取较大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1、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2、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财物、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3、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
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对于曾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

二、经济特征。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称霸一方的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不管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就可以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行为特征。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组织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
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刑事辩护律师应特别注意,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就不能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广泛地查阅资料,对指控的每一个犯罪都要认真地甄别。

根据办案经验,检察机关指控的很多犯罪实际上不符合犯罪的追诉标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危害性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对区域的正确理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对象并不是一定区域的区域本身而是区域中的人,以及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

一般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只要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操控手段是非法的并且足以威慑到居住或者经营的人,就可以说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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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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