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讲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九、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巡视组督导谈话素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巡视组督导谈话素材一、应知应会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3.“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经济特征。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行为特征。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危害性特征。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6.“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7.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庞、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8.“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资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资料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么?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么?“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屡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成心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那么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扫”的什么“黑”?“除”的哪些“恶”?答:“黑”指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指的是“恶势力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基础知识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五、全国黑恶势力举报电话是多少?全国举报电话是010-12389。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数较多(三⼈以上的团伙)。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
这是⿊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以⽀持该组织的活动。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特征;
(3)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违法活动,为⾮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国家⼯作⼈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法控制或者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这是⿊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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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徐某某犯罪团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已有所不同,它们不再注重“歃血为盟”的仪式,也不像影视作品中的黑帮,整天成群结队在外游荡,而是“与时俱进”进行“网络化、模块化”管理。
平时各成员分散在各处,一旦有事,为首的召集骨干分子,骨干分子各自带领打手为组织效力,事成之后则销声匿迹。
本案中,该团伙自2005年3月到10月间,人数达10人以上,徐某某作为犯罪头目,是该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王某某、黄某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是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柏某某、张某某、徐某、蔡某某等人成员由徐某某、黄某某提供吃住及日常生活费用。
该团伙虽没有明确的活动章程,但成员相对固定,行事有序,对徐某某言听计从,团伙成员称徐某某为大哥,基本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本案案发就是其团伙成员张某某受大哥徐某某指使到公安机关假投案,揽下团伙一起犯下的罪状意图混淆侦查视线,充分体现了该团伙内部存在的组织指挥性。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有些是采用暴力敛财,对竞争对手及不服从的受害者大打出手,以维护其霸主地位;有些则利用以前的违法犯罪所得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如开办公司等;有些启动资金则是合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靠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也存在其他手段,包括合法手段。
为获取经济利益,徐某某有组织地安排王某某、黄某某两名骨干成员从事停车场经营和煤炭生意,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审判机关认定的经济利益绝大部分归徐某某个人使用,未支撑其组织犯罪活动,笔
者认为该团伙成立时间不长,获得经济利益交由为首者徐某某后,徐某某除部分供自己享用外,其余的均用于“扩大再生产”,如购买黄沙、石子等材料再强行推销给严埭地区的工地,徐某某自己也对手下讲等以后钱赚多了再分。
而对于为组织卖命顶罪的张某某,徐某某也毫不犹豫的答应将给予张某某每年2万元的牢狱补偿,种种行为表明,该团伙获得的经济利益确实用于支撑其组织犯罪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采取的手段以暴力居多,且大都持械,因为一般来说只有暴力最能体现效果,让竞争对手或被害人无法忍受,在短时间内就不得不退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竞争的行业,或给保护费或被迫答应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的各种无理要求。
但现实生活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的采用威胁或其他手段,策略性地避免使用暴力可以减少曝光的几率,传统的打打杀杀容易暴露,引来司法力量的介入,不利于组织的生存。
事实上现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越大,暴力程度越低,但危害性也越大。
本案中,徐某某等人为了敛取更多经济利益,不惜使用棍棒、砍刀等工具对不服从的群众大打出手,并对欲与其竞争的同行加以威胁。
为了加大团伙的影响力,徐某某还非法持有枪支。
当地群众对该团伙敢怒不敢言,直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公安机关铲除后,当地老百姓仍心有余悸,不敢直言他们的种种劣迹。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已不是立法解释中必备的要件。
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
对于多大范围才符合一定区域的概念,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控制了很大的区域,但其控制程度不够深,有的黑社会性
质组织虽然控制范围不大,却渗透到各个领域,并已形成强有力的非法控制,所以这个区域的概念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是普通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区别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使当地群众或某一行业的其他竞争者不敢违背组织的意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敢怒不敢言,而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对违法犯罪活动不敢管,甚至有意无意地依托黑社会性质组织去办事,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缺乏信心,转而求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解决各种纠纷,而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在其势力范围内做一些调解纠纷维持治安等“好事”,这样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上已经对当地非法控制。
本案中,该团伙在锡山区东北塘严埭村工业园区建筑行业内,对建筑材料的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垄断局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机关认为该团伙影响区域局限于严埭村,达不到法律规定一定区域,笔者以为所谓一定区域并不在于它所代表的行政等级有多高,虽然本案被告人所控制的范围是一个村级工业园,但无锡是一个经济发达地区,一个村级工业园涵盖的企业、涉及的经济总量可能远远大于某些贫困地区一个乡镇甚至市县的等级。
事实上该村位于黄金大动脉沪宁高速附近,该村凭借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招商引资成功,有很多的外资企业在此落户。
正是看到有利可图,徐某某等人才会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控制该地区的建材行业。
对于是否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充分印证。
严埭地区的老板中流传着工地要开工,先向徐某某“烧香进贡”的不成文惯例,所以有老板就不等徐某某等人上门,主动拿了现金、香烟送给徐某某等人以求太平。
笔者认为,该团伙事实上已经在一定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
因此,将被告人徐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