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法 第二章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00227 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3 公司设立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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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的出资额
认购的股份
网红直播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烤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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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3 公司设立的方式 ★★★☆☆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简答题): 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下部分由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认购; 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更加严格和复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行 业准入的事前审批制度)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 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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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多选题】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包括( ) A 自由设立主义 B 特许主义 C 管制主义 D 准则主义 E 审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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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5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
公司从设立到成立的过程是一个创设公司法律人格的过程。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登 记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当公司成立后,设立阶段的法律关系即成为 公司的法律关系,设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继受。
重点:公司设立的原则 + 公司设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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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
知识点1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 称。企业的设立多采用公司制。 公司设立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整个过程。Biblioteka 学说观点优缺点
公司法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以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 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的一种,又称控 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 子公司 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
《公司法》的制定历程回顾 《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 新《公司法》的变化及其意义
第四节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1、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司法是采取综合性调整手段、涉及范围极广的法律,它与其他法律部 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关于公司法地位的界定,必须通过公司法与其 它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做出清晰的判断。
跨国公司: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 跨国公司:
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其联 系的纽带主要是资本、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四)总公司和分公司
依据公司内部组织关系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 总公司:也成本公司,市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 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 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3、公司设立的程序 、 1)符合法定人数与条件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确定股东 4)缴纳出资及验资 5)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6)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9.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
10.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
11.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6)资合性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本和股东分布的广泛性、股份的流通性和转让的自由性等方面,都体现了更为充分和彻底的资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但是资合性并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彻底和充分。
公司上市的意义: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公司上市将为日后进行的增资和新股发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将使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得到实质性的增强,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功能主要是表现在上市公司身上。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取投资利益,而且也为获取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甚至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可能是其更主要的投资目的。公司的上市,将使股东获得在交易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从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关联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并且这种法人地位与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和相互间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不绝对冲突。虽然成员企业在集团统一管理之下,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管理上的独立性,但其法人人格并不随之消灭。
企业集团作为若干关联企业构成的联合体,具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07945企业与公司法

07945企业与公司法第一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注册资本,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我国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我国自200 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严格来讲并非是一种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通过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它只是自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商业领域中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
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而非法人,2005年10月,我国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允许一人公司合法存在,其范围有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一人公司和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允许成立为一人公司。
就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较而言,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个人投资人只对企业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从法律的层面上看,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点有两方面:一是这两种类型的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个公司的情况虽不同干自然人但也属于一入公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一人公司。
二是它们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它们的不同点有四方面:一是从法律主体上看,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一经设立便具有法人资格;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名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
二是从财产关系上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的财产,一人公司按公司法要求得有注册资本,公司独立拥有财产,一是从责任形式上看,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企业法与公司法笔记(自考)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业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这一特征称之为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看,企业以营利性为其活动宗旨。
企业第二经济特征。
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公司企业是法人。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1、企业法律形式是法律予以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结构。
2、企业法律形式选择:1、税收;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繁简;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8、企业的存续期间。
第三章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1、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1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
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年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2、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告的司法管辖;3、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记载并予以公示,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
通过对企业资产、营业范围、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企业名称等内容记载,便于让企业的交易对方了解较为详尽的资料,以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公示性资讯。
;4、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合理安排生产力布局,对重要资源进行分配,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进可以使国家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5、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登记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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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个营利组织,但是
公司也是一个分配组织,这两个不同的认识 造成了公司法对公司特性的摇摆。
案
例
案例3 道奇兄弟诉福特汽车公司 (Dodge v.Ford Motor Co.) 1911年,道奇兄弟起诉福特公司。福特公司,亨 利·福特掌控公司,公司账户上有1.12亿美元的 可以支付的股息,现金和可变现证券将近0.54亿 美元,每年利润超过6 000万美元。公司以往每 年分配120万美元给股东,而且有的年份支付巨 额的特别股息。当时公司的总资本为200万美元。 福特本人持有公司60%的股份,是大股东。道奇 兄弟总共持有10%,另外一些由分散的股东持有。 福特作为大股东和董事长指示董事会停止支付特 别股息。道奇兄弟试图发展自己的公司,需要资 金,就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股息的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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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公司法上的困境
16
如果说,公司的层级组织特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公
司的私法性、营利性、商业性则是摇摆不定的,在公 司内部决策的失误上,法律则陷入了另外一个困境: 介入还是不介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界定公司管理 者们的错误,更多情况是在对他们的主观状态、能力 和作出决策时候得到信息的状态进行判断,这对法官 们(尤其是不熟悉商业操作的法官)来说,简直是一 个灾难。
案例2 XYZ商标案 1995年7月,S与W等股东成立了榆林市XYZ制衣有限责
案
例
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公司”),W为控股股东,S 为第二股东,W为董事长,S为总经理。同年,申请注 册了“XYZ”文字商标。公司起步之后,为了走品牌 发展道路,2000年8月,股东会决定把北京作为对外 窗口,榆林作为生产基地,以转让“XYZ”商标为条 件,重新融资成立了北京XYZ服装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公司”)。 北京公司发起成立后,W担任公司董事长,S担任总经 理,股权分布和榆林公司相比较为分散。公司重新投 资设计了XYZ图形商标。北京公司在登记成立中,就 根据事先约定先以榆林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了这些商 标(包括XYZ图形商标和XYZ文字+图形商标),并等 公司成立之后再将这些商标转让到北京公司。2001年, 北京公司正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便按照公司发起大 会上的约定,把XYZ商标陆续从榆林公司转让到了北 京公司。
7
二审法院除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之外,认为图
形商标、图形加文字商标均属于文字商标的衍生, 因此,既然主商标转移,从属商标也应当归属于 原告。被告提起再审,获得支持。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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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公司法上的不同
9
本案说明了一、二审法院对公司法的陌生(将
文字商标和派生的商标如此判决处理也存在问 题)。如果不考虑公司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制, 简单地按照合同法中的合同有效性来判断,就 会得到上述法院的判决。但很明显,简单运用 合同规则就会产生对案件的错误理解,两个公 司的股权结构并不相同,但内部控制者相同, 导致了管理者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2.1.1 公司法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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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是在市场中运作的,法律必须考虑这一
特点。公司法的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同,会影响 到外部交易,故而,这种法律观念和传统方式 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能理解公司所带来的 特点:公司的层级安排影响着公司的对外行为 的有效性,就会产生一、二审法院的错误。
§2.1.2 公司法上的两难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普通公司法
邓峰 著
§2
公司的本质与目的
2
§2 公司的本质与目的
§2.1 什么是公司:从案例出发 §2.2 公司的本质 §2.3 本章小结
3
§2.1.1 公司法上的不同
4
公司法的主体地位、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三者
相交叉的特色,导致了涉及公司的交易行为和 传统上独立个人的交易行为相比,在法律调整 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6
一审法院认为,2001年7月10日,原、被告向国
案
例
家商标局申请将文字商标转让给被告,其转让时 W任原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现在也 不否认转让商标的真实性,说明转让该商标是两 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就转让事宜已向国 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后 原、被告又签订了联合声明,其实质内容是双方 当事人对XYZ商标专用权由原告转让给被告合同 的终止,联合声明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对原转让 协议的终止。原告不能取得图形、图形加文字的 商标所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这两个商标的诉 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所持 有的文字商标归原告所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月内负责协助原告办理XYZ文字商标注册人 的变更手续。
案例5 迪斯尼的困境
1995年,Michael D.Eisner担任The Walt
案
例
Disney Company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9月,Eisner决定将Disney更加“好莱坞化”, 决定征召和录用他的朋友Michael S.Ovitz来担 任Disney的总裁。当时,Ovitz担任Creative Artists Agency(CAA)创艺代理公司(一间旗 下拥有斯皮尔伯格、汤姆·克鲁斯、妮可·基德 曼等大牌明星的经纪公司)的头脑,该公司从事 经纪人业务,Ovitz被称为“好莱坞最有权势的 人”。为了引诱Ovitz离开CAA创艺代理公司, Disney的董事会全体一致地批准了一个和Ovitz 之间的5年雇佣合同,Ovitz将担任公司的总裁, 被提名和选举进入董事会。
5
2002年9月,整个商标转让完毕,从此北京公司
案
例
成为“XYZ”系列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包括 XYZ文字商标、XYZ图形商标和XYZ文字+图形商标。 从2000年开始,北京公司聘请著名歌星担任形象 代言人,提升了“XYZ”品牌的知名度。W从2000 年起就背着其他股东在榆林擅自加工服装,收取 品牌管理费据为己有,2002年用“XYZ”商标在 榆林集资成立“榆林市XYZ服饰公司”,生产和 销售“XYZ”品牌的服装。W利用自己同时担任榆 林公司和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于2002年 4月20日,以两家公司的名义签订“联合声明”, 将北京公司拥有的“XYZ”商标转回榆林公司。 北京公司于2002年8月召开股东会,依法罢免了W 的董事长职务,选举S为董事长。W以榆林公司的 名义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人拟制论(Fiction Theory或者Artificial Entity Theory) 2.实在论(the Realist Theory或者 Real Entity Theory) 3.否认论(Corporate Nominalism或者Symbolist Theory)
1.法人拟tz可以获得年薪
案
例
100万美元,由董事会决定的奖励,以及购买 (折扣价)和行使每年100万美元,连续5年的 Disney的普通股期权。雇佣合同还包括解雇费, 包括下列内容:第一,Disney可以基于正当理由 自由解雇Ovitz,即行使职务时候的重大过失或 者渎职;第二,如果Disney没有正当理由终止雇 佣合同,或者Ovitz在得到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 辞职,Ovitz可以获得原有的薪酬,以及立即得 到300万美元的股票。在签署这一解雇条款的时 候,没有一个董事会成员考虑过Ovitz在5年合同 到期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话,可以得到多少利益。 Ovitz在媒体的大肆炒作下,作为Disney的总裁开 始了其任期,但是他的魅力仅仅持续到第一部片 子出来。
18
一年内,Ovitz在这一新角色上并不如意,董事
案
例
会也不认为Ovitz干得不错。Ovitz开始寻找新的 工作。1996年9月,Ovitz给Eisner去信表示了离 开的意思。12月11日,在Ovitz加入Disney仅仅 14个月之后,Eisner同意了Ovitz的正常辞职, 第二天,Disney董事会表示了同意,Ovitz离开 了公司。他的离职解雇费用,包括薪水、奖金和 3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价值1.4亿美元。 Disney的几个股东发动了对董事会的派生诉讼, 宣称他们违反了对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认为董 事会完全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来解雇Ovitz,而不 是允许他正常离职从而支付巨额的解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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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被告:(1)即使公司设立以后,允许捐赠
案
例
行为的州公司立法才通过,但此项授权也有追溯力, 因为立法机关有权修订公司的章程;(2)判例法上 已经承认捐赠行为有助于达到公司目的,是公司的默 示权限;(3)私人公司对私人学术机构在合理范围 内的捐赠,对公司所处的民主制度和自由企业经济具 有重要意义。 显然,这个时候法院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承认公 司对社会负有责任,公司董事可以利用公司的资源去 从事有利于社会的事情。同样,这个时候法院已经不 会认为公司利润在未分配的时候已经归属于股东了。 这样两种不同的态度,在公司法中总是时断时续地此 消彼长。这涉及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公司的营利性如 何判断,公司应当成为一个分配性还是生产性的组织。 这也进一步涉及公司内部权限的分配,并影响到法院 的判断。
(Fiction Theory或者Artificial Ent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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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拟制论强调三个方面:公司和股东的关系,强调
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但这种独立不过是相对的;公 司和国家的关系,强调公司的存在后于国家的承认、 确认行为,公司未经公权力机关的确认不能存在,公 司的能力和行为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公司和社会的关 系,由于公司不存在“天赋人权”,许多未被法律 “发现”或者已经被法律所确认的一些自然人所享有 的权利,公司并不能自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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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福特在法庭上作出了解释:公司需要钱来扩大规模,
案
例
因为他正在计划第二个厂房装配件。出于对公司的扩展的 需要,因此并不分配股息。他的理由在于:当时的经济处 在不景气之中,他不希望企业为增长的负担通过将汽车涨 价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尽管当时福特汽车拥有市场的独 占权;同时,他的股东已经赚了足够的钱,现在重要的是 帮助工薪人员度过经济萧条的时间。法院判决福特败诉, 道奇兄弟胜诉,就是福特必须支付特别股息。法官在宣判 中讲,福特不应当拿不属于他的钱作出对社会有益的事情。 显然,在1919年的时候,法院认为:(1)公司的目的应 当是营利性的,而不是分配性的;(2)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满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应当确保 股东获得可分配的财产;(3)公司取得的盈余从产生的 时候,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就属于股东。但是,法院在这样 判决的时候,又介入了公司的内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