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应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投诉人南京安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对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大学武进校区、西太湖校区安保服务(项目编号:常采公〔2021〕0003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一)投诉内容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常州市永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的报价错误,没有依法核算加班费等费用。
(二)投诉请求取消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标段1、标段2的中标候选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2021年1月7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招标公告,并于1月2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均为永佳公司。
2月2日,安宁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月8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
安宁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25日投诉至本厅。
4月9日、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本厅先后向安宁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
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6月22日,本厅收到安宁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
共计补正49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显示:1、“投标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以及相应供货、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管理、劳务、培训、必须的备件和工具、运送工具及耗材、利润、风险、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
2、“本项目报价按照项目清单核定人数进行测算。
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应符合地方政府规定,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费用包括含管理费、利润、办公费、政策风险、物价风险费等一切其他费用”。
3、“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的物价、最低人员工资调整等政策风险因素,在报价时自行预测并纳入本次经费测算总价中”。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投诉情况,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异议、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等。
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各方利益,招投标活动需要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二、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公正行为或不合理规定等提出异议或疑问的行为。
投诉可以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方面进行。
三、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提交投诉人需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内容、相关证据材料等。
同时,应注明投诉的具体事由、要求与期限。
投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2. 投诉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材料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受理。
受理人应认真核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出具受理函确认。
3. 调查取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与相关方联系核实、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尊重投诉人的权益,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处理意见针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投诉内容的回应、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等。
处理意见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 处理结果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6. 结案和监督投诉案件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结案。
同时,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档案。
有关部门可以对投诉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相关规定1. 投诉期限投诉人应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投诉。
逾期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2. 投诉材料真实性投诉人应确保投诉材料的真实性,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投诉内容。
对于虚假投诉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投诉保密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保护投诉人的隐私权,确保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琼财采处〔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黄金繁布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金贸西路7号华宝雅苑首层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南省中医院(江东院区)法定代表人:卓进盛职务:院长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主任相关供应商1: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康路6号深业物流平湖中心厂房B (宝能智创谷B栋)721法定代表人:龙兴虎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裕路6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洪加松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队319)法定代表人:方继红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中医院江东新院区(含职业病医院)平面布置办公家具配置、办公配套用品、病床单元被服配套采购项目(第二次)2包(编号:HNGP2022-045R,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月5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8月10日本厅收到投诉材料。
8月15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8月1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9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8日。
211023681_《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投诉制度

行为主体难以确保任一行为都能依法合规。
若该主体的行为一旦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冲突或违反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必然对该主体的行为施加规制。
只是相关执法机关或机构行使权力或启动程序时,并非一律主动为之。
大多数情况下,需仰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才能启动相关程序,最终得出处理结果。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众多主体,触及各方利益,难免出现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出入的情形。
为便于招标投标行业从业者或当事人更好理解立法精神,笔者系统梳理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制度。
现行立法规定《招投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仅笼统规定了投诉事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专章形式,具体规定了投诉事宜,即第五章“投诉与处理”,明确了提起投诉的时段、异议前置程序、受理与处理、驳回投诉情形等。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六章“异议、投诉和举报处理”以专门章节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诉制度。
相较《招标投《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投诉制度□文/李承蔚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除此之外,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11号),系唯一一部系统全面制定投诉制度的规定。
其他部门规章中,也零星规定了投诉事项。
启动投诉程序的要素投诉主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投诉。
除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人外,《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九条扩大了投诉的主体范围。
该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有权参照本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4〕2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19•【字号】琼财采处〔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长弘医疗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大英山东一路7号国瑞城雅士苑3栋1单元301房法定代表人:林君茹职务:执行董事被投诉人1: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职务:负责人被投诉人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6号汇通大厦704、706、707室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董事长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丽花城别墅E栋法定代表人:韩茵茵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海医二附院)医疗设备(三)4包(编号:SCIT-HNZG-2023100003,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7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1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2月27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
2024年1月2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月4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南庆和欣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虚假应标。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投标人业绩,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均为应标产品业绩。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12月7日回复给我司的质疑答复中做出如下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是哪类业绩,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应标产品销售业绩符合要求。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风格一)正文: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纠纷,投诉人向我们申请投诉,我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情况我们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组,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我们检查了相关的采购文件、报价函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对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投诉事项根据投诉人的申诉和调查结果,投诉事项具体如下:1. 投诉人声称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的规定。
2. 投诉人指控中标人存在虚假报价、串标以及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调查结果及决定1. 针对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招标文件在某些规定上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决定撤销该次招标结果,并重新进行招标程序。
2. 针对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事项,我们调查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报价、串标以及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决定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五、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相关单位按照我们的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六、附件1. 《政府采购法》:法律文件,规范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原则。
2. 投诉人的申诉材料:包括投诉信、证明文件等。
3. 调查工作组的调查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听证记录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布的供潜在投标人使用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附录等。
2. 虚假报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不真实的报价方式故意得到中标的行为。
3. 串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个供应商以不同的名义经营、组织或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达到获得中标的目的。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风格二)正文:一、投诉事项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们收到了投诉人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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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版权声明
作者|西歪[大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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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正确处理招投标投诉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基本案情】
招标人因某市国际大厦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需要组织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同时符合某政发〔XXXX〕XX号文件中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
招标文件5.3条规定,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候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5.4条规定,当所有中标候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共有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公司等6家单位投标。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某丁、某戊、某己等3家单位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置并形成废标纪要。
此后,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某甲、某乙、某丙等3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了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某甲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A;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乙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B;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某丙公司,拟派项目经理为某C。
公示期间,某丙公司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某甲、某乙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认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市建设主管部门随后向某甲、某乙公司和招标人制发调查书。
某甲公司提交申辩报告,称其承建的XX家园1-12号楼项目工程已经验收,项目经理某A已于本次招标截止日前申请退出并经批准备案,可以参加其他国有项目投标。
某乙建公司回复放弃申辩。
招标人回复,某A无在建工程,某B确有在建工程。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后,认为某甲、某乙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的规定,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实际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未达3家,违反了招标文件第24.5.9“经确认无误,且资格后审评合格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以上(含3家)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资格后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则应视为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
因此,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某建委函〔2013〕5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某甲公司不服投诉处理意见,遂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评析】
一、本案是否属于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本案中,投标人达6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根据废标纪要,案涉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只认定某丁、某戊、某己等3家单位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置。
因此,资格后审评合格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评标委员会对剩余3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第24.5.9条规定的评审技术标条件。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认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职权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和《XX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职权。
本案中,因某甲和某乙公司违反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和某政发〔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认定上述两家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职权。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XX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组织评定、确定中标人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预。
对于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本案招标合同已约定了处理方法,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处理意见,已超出其作为监督机关的法定职权。
【体会】
一、行政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中应注重发挥招标人的作用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为特定事项的投诉规定了异议前置条件,其目的主要在于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方式解决招投标争议,异议一般通过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即可以快捷地得到化解,而投诉处理则必须经过调查,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还能减轻行政负担,以便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处理异议程序无法解决的投诉。
异议前置这一制度设置,其目的在于保障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参与度和控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条文设置中对招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范围进行了严苛的限制。
而实施条例对于异议前置条件的制度安排,开始回归招标活动的核心准则即择优,注重发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能动作用。
二、在投诉事项处理中按照当事人已约定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在其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招标活动的依据,对招标方和投标方均具约束力。
招标文件已经在其条款中对处理相应情况的方式方法已经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投诉处理部门无权更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
即使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存在歧义,也应由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