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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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一、关于基金会自身缴纳税收的优惠问题(免税资格)1、只有当基金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可后,才能享受针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主要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3、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收益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扣税资格)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08 有效)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有效),基金会获得扣税资格,需要经由财、税部门的认定。

具体参考内容:●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主要依据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有效),但并未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条款,只是原则性申明。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关于建议对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卫月二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9日
——结束——。

我国基金会所得税问题分析

我国基金会所得税问题分析
他 收入 。 ( ) 于 基 金 会 应 税 收 入 的 规 定 。 根 据 《 业 所 得 税 三 关 企
慈善事 业 的核心 力量 , 现 代教 育事 业 、 化事 业 、 生事 对 文 卫
业、 生态 与 环境 保 护 事业 、 贫 济 困等 公 益事 业 的 发展 起 扶
着 必不可 少 的推动 作用 。为 了促进 基金 会行 业 的发 展 , 国 际 上普 遍 对 基 金 会 实 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例 如 , 国税 法 中 美 将 慈 善 组 织 的 收 入 分 为 免 税 收 入 、 免 税 目的 无 关 而 免 税 与
二、 基金 会在 所 得税 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 ) 前 扣 除政 策 执 行 中存 在 的 问题 。 目前我 国基 一 税
金会 接受 捐赠 的形 式包 括 现金 资产 和 短期 投资 、存 货 、 长 期 投资 、 固定资产 及无 形资产 等非 现金 资产 。根据 《 民间非 营利 组织 会 计 制度 》 十 六 条规 定 , 于 民间 非 营利 组 织 第 对 接 受捐 赠 的现金 资产 , 当按 照实 际 收到 的金 额人 账 。对 应
展提 供 借 鉴 。
基 金会 主要 以接受 捐赠 等方式 形 成公 益资 产 . 过运 通 作 使 其 保 值 、 值 , 以 各 种 公 益 项 目的 形 式 投 入 社 会 , 增 并 是
第 七 条规定 的 财政拨 款 以外 的其 他 政府 补助 收入 。 但不 包 括 因 政府 购买 服务 取得 的收入 ;3 按 照 省级 以上 民政 、 () 财 政 部 门规 定收 取 的会 费 ;4 ( )不 征税 收 入 和免税 收 入孳 生 的银行存 款 利 息收入 ;5 财 政部 、 () 国家 税务 总局 规定 的 其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经咨询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非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均可申请设立,但建议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颁布后,新设的基金会绝大多数均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适用法律法规非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可见慈善组织基金会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而根据目前规定,非慈善组织基金会不能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五、公开募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相较非公募基金会有如下特殊要求: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3、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从事公开募捐。

六、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基金会除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七、示范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作者:李磊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7期摘要:文章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概况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简述,分析其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体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宣传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非营利组织外部监管力度,提高社会公信力。

关键词:基金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1.1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简介及资金情况1.1.1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简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简称为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团体,它以博爱、奉献、弘扬人道的红十字精神为宗旨,是致力于慈善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改善人的生活状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于1994年3月15日登记注册,据相关报道中国红基会2008年和2013年都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5A级基金会"。

1.1.2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资金情况。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而非自创收入长久以来占组织资金收入的绝大比例,非自创收入主要指政府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来自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

来源于自创收入的资金仅仅占较小部分,指的是投资收益与其他收入。

1.2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2.1 收入结构单一,对政府的依托性大。

从资金收入的角度发现,中国红基会收入结构单一,主要收入来源有社会捐赠、政府补助、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而捐赠收入是组织的主要收入形式。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011年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收入合计的17.6%,2012年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收入合计的37.85%,2013年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收入合计的32.11%,2014年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46.27%,2015年的政府补助收入占收入合计的32.04%,2016年的政府补助合计的41.37%。

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oc

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oc

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态势犹如雨后春笋,为高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然而,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亟待破解,这些障碍性难题成为制约高校教育基金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使其羁绊于内外纠葛的现实困境中。

面对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际,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应积极加强内部建设并逐步优化外部环境,确保自身的健康发展。

转型发展是高校教育基金会摆脱当下问题,实现自身价值,有效应对未来的理性抉择。

关键词: 高校教育基金会转型发展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高校依法成立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以募集教育资金支持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

近年来,我国为适应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高校教育基金会悄然兴起并蓬勃发展,据基金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2年7月底,在国家民政部或省级民政局正式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近300家,其中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由教育部主管的基金会有9家,“985高校”全部成立教育基金会。

但是由于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步较晚,与欧美国家的高校教育基金会相比,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人员配备、项目管理等方面均有很大差距。

因此,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必须冷静地分析现状,取长补短,实现长远发展。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客观地讲,我国高校基金会是在社会的转型发展中兴起的。

随着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当前,高校教育基金会在快速发展并取得阶段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多重困难。

无论在基金会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方面,还是在其团队的建构和专业化程度方面及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和资金运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改善和提高的空间。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会管理条例》,这⼀条例将于今年6⽉1⽇起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会管理办法》相⽐,这⼀条例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

基⾦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

基⾦会的基⾦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因此,条例将基⾦会定义为“利⽤⾃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的⾮营利性法⼈”。

条例规定:“基⾦会章程必须明确基⾦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这使基⾦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以营利为⽬的的基⾦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将基⾦会分为公募和⾮公募两类。

为了⼴泛动员社会⼒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次将基⾦会分为公募基⾦会即⾯向公众募捐的基⾦会和⾮公募基⾦会即不得⾯向公众募捐的基⾦会两类。

⾮公募基⾦会由个⼈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资⾦由设⽴者提供,不得⾯向社会募集。

设⽴⾮公募基⾦会,为富裕起来的个⼈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提供了渠道。

条例对⾮公募基⾦会在登记条件、资⾦使⽤等⽅⾯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会的规定。

基⾦会要接受各⽅⾯监督。

基⾦会是⾯向公众的公益组织,必须在⾃律的基础上接受各⽅⾯的监督。

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监督管理,基⾦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明确税收优惠原则。

基⾦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持的⼿段之⼀就是税收优惠。

近年来,为了⿎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些困难。

这次条例规定:“基⾦会及捐赠⼈、受益⼈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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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一、关于基金会自身缴纳税收的优惠问题(免税资格)
1、只有当基金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可后,才能享受针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收益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扣税资格)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08 有效)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有效),基金会获得扣税资格,需要经由财、税部门的认定。

具体参考内容:
●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主要依据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有效),但并未规定具体税
收优惠条款,只是原则性申明。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2009,有效)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的条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
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
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
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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