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一)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作者: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来源:《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本站发布时间:2009-12-3 23:14:15阅读量:638次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
“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
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
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的确是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代、特别是现代以来,在英国形成了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理论,在法国形成了“公务”和“权力”理论,在美国形成了“正当程序”理论,在日本则形成了“行政公益性”理论,它们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本国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重心,对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在“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解决现代行政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或者仍摆脱不了“控权论”的束缚,或者仍深受“管理论”的影响,陷入左右摇摆、方向不明、徘徊不前的境地。
因此,如何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正确揭示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已是摆在我国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行政法的原理与实质

全球化进程加速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对行政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包括跨国行政执法、国际法规对接等方面。
行政法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密切,行政法逐渐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规则衔接。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
完善国际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跨国司法 协助等。
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建议和思考
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行为 的监督力度,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强化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决策透 明度,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依 申请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决策等依职权行政行为。
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告知制度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 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说明理由制度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其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的原理与实 质
contents
目录
• 行政法基本原理 • 行政法实质内容 • 行政程序法制度 • 监督与救济机制 • 当代中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概念及功能
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 、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
1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作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正义性。
同时,它又具有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属性。
行政法的特殊性,表现为它是调整或适用于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告向第三人湖北省黄梅县沙岭化工厂购买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复混肥后用于销售,受到了被告的处罚。
其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私人利益关系的法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
但是,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却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法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公共利益本位。
在法的适用上,具体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但在立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却是行政法的基础。
在这一层面上,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私人利益是第二位的。
因此,行政法必将体现这种公共利益本位关系。
这是因为,“立法者并不创造法律,只是确认法律”。
2当然,这种公共利益本位仅限于立法上的衡量,而不得用于适用上的判断。
行政法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具体形式的多样性。
宪法、刑法和民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
但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适用于原告和被告的是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贵州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条例》。
这是因为,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表现形式众多,是调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地位1参见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以下;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以下。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主要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构成。
(1)主体指的是国家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客体指的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指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水、土地、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指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无形的客观事物,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2)行政权是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是国家政权的组成之一。
(3)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法律后果进行弥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较多,内容广泛,易于变动且通常是实体和程序法合二为一。
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应急原则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而它们具有行政法主体资格。
三、关于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职务。在行政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因此其行为要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其结果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有追偿权。
现代行政法本质思考

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必须基于合理、公正的标 准,避免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 章、行政决策等行为时,必须基于明 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 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
3
个人权利保障
个人权利保障仍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未来 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
05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总结词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是现代行政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张,这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因此,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任 务之一。
技术标准与规范
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规 范,确保行政法在技术应 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未来展望
1 2
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要求行政法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 更大作用。
公共利益保护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行 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限制行政权力的措施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
01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行政法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02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摘要]: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对于科学,准确的理解行政法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笔者试图从性质的概念作为突破口,对于行政法的性质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行政法;性质;本质一、何谓性质?研究一个事物本质的意义在于确定他的种属关系,而研究一个事物的性质,则更多的意义在于找出这一事物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区别所在。
因此,要想准确定义一个事物,必须认清这一事物的本质与性质。
在法学研究上也是如此。
而对于行政法这一法学概念而言,其本质在于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对于他的性质在行政法学界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私以为,要想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从哲学上分析性质与本质的区别。
一种事物与他种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就是事物的性质。
而一种事物区别与他种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本质。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是事物具有的属性,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2性质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3本质是隐藏的,性质是表现在外的,是直观的。
基于以上基础,笔者将着重讨论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两个问题。
因为本人能力所限,行政法性质的其他方面尚未有成熟看法,因此不再发表看法。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行政法的这个方面的性质关系重大,因为它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
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也特别多,以下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平衡论。
平衡论者以“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重新建立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他们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当有所改进,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
行政法基本理论

二、如何理解该定义
(一) 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 于行政的法 。 1、行政的含义:通常认为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 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 行政是否与国家相联,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国家行政 行政↗公行政 ↘社会行政 ↘私行政→企业行政 ①公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公共利 益,对特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 私行政: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所进行的自我管理活 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所 申请成立的公司名称核准为“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 月26日,为该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0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市煤炭领导组报送《 关于成立“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煤炭发运 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同年10月15日,市煤炭领导组向山 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煤炭领导组)报送了 同政煤字(1997)第18号《关于领取堡子湾煤炭发运站和大 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发运和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同年10月29日,省经贸委作出晋经贸能字589号《关于同意 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及堡 子湾煤炭发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的批复》,主要内容是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7号、省煤炭领 导组晋政煤字[1996]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 ,同意北方公司通过铁路立户在呼和浩特铁路局堡子湾煤炭 发运站发运煤炭并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堡子湾煤炭发 运站《煤炭发运许可证》,该发煤站租赁后由北方公司和大 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按股份制进行经营管理,发煤站及北方 公司煤炭运销计划纳入大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行业管理。次 日,北方公司领取了晋经能证字(1997)第486号《煤炭经营 许可证》和第481号《煤炭发运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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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一)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本质相对论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
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
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
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
〔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
〔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
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
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
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
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
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
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
”〔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
”〔4〕由此可见“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的本质是公共权力。
“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的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它“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是否存在,意义不大。
”〔6〕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解构”的分析法,对以上范式作一个分析比较,以揭示其内在矛盾:(一)两类研究范式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视角单一的突出弊端。
各种范式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定位自己的切入点,但每一视角又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对行政法本质的回答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格局。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认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应为探究行政法本质的最佳视角;“公共利益本位论”则力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式是更为适当的模式;“公共权力论”、“服务论”、“非本质论”则分别主张以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和非本质主义作为自己的核心范式,方能领略行政法本质的真谛之所在。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研究范式理性思辩成分较多,而植根于实践较少,侧重于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矛盾分析,缺乏一种将矛盾双方放置于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的实证态度。
其次,“控权论”、“管理论”的研究视角仅停留在某个凝固的切入点上,不懂得以运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矛盾主次方面在不同条件下的转化。
而“公共利益论”研究范式的主要局限在于对行政法主要矛盾的认识错误。
如果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那就不足以和宪法学相区别,因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应是公益的代表,公民权利应是私益的代表,这样二者在实质上的基本矛盾就混同了,显而易见,这种理论不能使行政法的本质以其显著的矛盾特殊性区别于宪法。
在第二类范式研究中,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的角度确立基本研究范式。
因为行政法的本质是由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行政法本质的精髓,就必须牢牢抓住其特殊矛盾,方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
譬如:“服务论”的范式研究就不足以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因为其它部门法,同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另外,不从基本矛盾的角度把握行政法的本质,会造成在纷繁复杂的多个矛盾中,不能分清主次,被行政法现象的多样性所迷惑,从而对本质的存在性和确定性产生置疑。
(二)两类研究范式中,都存在着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的倾向,缺乏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要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系统的理念、全面的认识事物。
“从哲学角度看,系统方法是现代人类活动和科学认识的辨证范畴的发展形式。
”〔7〕由于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在孤立的研究范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范式研究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置身于更宏大的具体系统中,在系统论方法的指导下,以普遍联系的视野来审视。
在“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研究范式中,因未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由不同系统组成的参照系中进行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有失偏颇。
其余范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范式构成要素缺乏具体系统分析的缺陷,因而其结论也无法从总体上阐释其本质之所在。
(三)两类研究范式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绝对化倾向,缺少用相对合理性的态度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著名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8〕该观点虽然屡遭批判但仍旧历久而弥新,现今唯有站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反思,才能洞悉其博大思想的精髓。
该观点的深刻之处在于精辟的指出:无论何种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的特定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理的却未必是正确的,即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我们应对此慎思明辨。
各类范式大都只是认识到了各自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漠视其余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这就陷入了自我认识的封闭性樊篱。
这种思想的集中表现是,在对不同范式的合理性吸取方面,肯定的态度少,对立的思想多,存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倾向。
可是事物的本质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情况,更多的是也此也彼的情形,从哲学上讲,矛盾双方在绝对对立中,也会出现相对融合,比如以“双赢”的形式解决矛盾,所以事物总是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展现其本质的。
二、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转换在对行政法本质传统研究范式的“解构”中,不难发现传统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视角的单一性、孤立性、片面性、静止性、以及认识上的绝对性,它已经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视野,因此应以一种崭新研究范式所荷载的方法模式,价值模式,和精神体系来修正、完善传统范式,从而推动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化。
“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传统范式进行革新和张扬。
所谓“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是指以相对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运用矛盾分析法,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置于不同参照系中进行考察的研究模式。
以下笔者将针对该范式应具有那些特征?与传统范式相比优点何在?其主要内容包括那些?参照系如何建立?以及如何运用该范式?等问题作系统的分析论证。
由于传统范式具有上述弊端,笔者主张新的研究范式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研究视角,应是多层次,多向度的,这样可以克服原有范式的视角单一性;2.以开放性、非终极化的态度和系统论的观点进行考察,以克服传统范式视野的封闭性与片面性;3.以运动、变化、发展的动态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本质层面上的基本问题,可以避免范式研究中的静止性与滞后性;4.最后,还必须以相对论的视野,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这样可以防止传统范式研究中的绝对化倾向。
总的来说与传统范式相比较,相对论范式具备多维性、开放性、系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的整体特征,而这些特征则是通过该范式的实际运用在论证分析中加以体现的。
相对论研究范式的内容构成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建立开放,宏大,多维的参照系,这是研究分析的基础。
该参照系由客观和主观两个系统组成,客观系统包括:时空系统、经济结构系统、政治结构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和研究方法系统,主观系统主要是指个人认知系统。
其中时空系统涵盖时间和空间两子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