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 ww.chinamo .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 .cn)向投资者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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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银市场[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 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有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二、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格式和编制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最高余额自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证券公司可自主发行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动态管理。
四、证券公司应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五、证券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六、证券公司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02]1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6•【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0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决定与实施,并做好与自律处分等制度规则的衔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
该规程已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4月26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自律管理措施,是指交易商协会针对情形明显轻微或者情形严重、需要先行予以处理的违反相关自律管理规定的事项(以下统称违规事项)所采取的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自律管理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交易商协会会员、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自律管理时,有必要采取管理手段的,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五条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及时、必要的原则。
自律管理措施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履行决定和执行等职责。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的类型第六条违规事项情形明显轻微的,交易商协会可根据违规情形,单独实施以下一种自律管理措施:(一)书面关注,是指以书面形式告知违规对象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受到关注,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的自律管理措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一、背景介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其资产,并以这些资产作为基础发行债券,实现资产转让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企业的资产分割为不同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使投资者能够以较低风险和较高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和评估风险,并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自己的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规范市场秩序:信息披露可以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披露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体资质等。
(2)业务介绍: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类型、规模、时间节点等。
(3)风险提示: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风险监测和控制措施等。
(4)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5)股东情况:包括企业股东结构、上市情况等。
(6)法律风险:包括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情况等。
2.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报告:企业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交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上披露内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网上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建立信息披露平台,采取网上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3)定期披露: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业的最新状况。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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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
(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
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
(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
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还应公布以下内容:
(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改变;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
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
“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
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格式文件;
(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
(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
(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
(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
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
(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 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
具体报送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文件类型电子邮件地址
同业拆借中心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zhaiq@
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
报告其他公告文件fxb@
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
(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
(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具体地址如下:
单位名称办公地址邮编
同业拆借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
201203
中央结算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服务部100140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
资者公布。
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
(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
(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
(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略)
2、发行人资料表(略)
发布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