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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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年度《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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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遗赠扶 养协议处分其财产的方式。
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22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范围与确定
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定及范围,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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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婚姻家庭法的改 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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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婚姻家庭法
主要基于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
近代婚姻家庭法
开始倡导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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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法
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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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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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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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 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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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括法律条款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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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改革方向与完善措施
改革方向
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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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 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 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 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或 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 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 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 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的违法结合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啊!
判决离婚
判决不离婚
列举性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换位思考

如果你是这个孩子,你会怎么办?
第五讲 婚姻的效力
• 一、婚姻效力概述 •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是指男女因结婚而 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 (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1、夫妻婚后享有独立的人格 • 2、夫妻权利义务平等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 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 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夫妻人身关系


三、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和演变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2条
• • • • •
第八讲 扶养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精神上的关心、 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扶助的法定 义务。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 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 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效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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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特点
婚姻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 双方自愿、平等地缔结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夫妻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扶持、共
同成长。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面临着诸多挑 战,如经济压力、个人追求、家庭责 任等,这些挑战对婚姻的稳定性和持 久性带来了考验。
机遇
尽管婚姻面临挑战,但同时也存在许 多机遇,如更加平等的社会环境、更 加丰富的文化交流、更加完善的法律 保障等,这些都有助于促进婚姻的健 康发展。
未来婚姻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趋势
在许多文化中,婚姻被视为人生的重 要里程碑,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单位 ,对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有重要影 响。
社会期望
价值评判
婚姻被赋予了道德和伦理的价值,对 不婚、离婚等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评 判。
社会普遍期望婚姻是长期、稳定的伴 侣关系,以繁衍后代、传承家族血脉 。
婚姻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
个人成长
婚姻为个人提供了成长和发展的 机会,通过夫妻间的互动和共同 经历,促进个人成熟和丰富人生
未来婚姻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更加多元化的选择、更加重视个人成长和幸福感、更加注重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等 。
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未来的婚姻将更加注重平等、尊重和沟通,同时也将更加注重个人成长和幸 福感的实现。
个人在婚姻中的选择与责任
选择
个人在婚姻中应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做出合适的选择,包括选择适合自己的伴侣、婚姻形 式和家庭责任等。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教学课件汇总完整版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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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发生,配偶身份基于婚姻的 效力而确定;婚姻关系又因配偶死亡和离婚而终止。具体来说,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 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配偶死亡的法律后果、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以及离婚后的子女 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的范围。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 定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 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
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方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 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 他人离婚或复婚等。
➢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因此,自 然人结婚、离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加以 干涉。但是,自然人行使婚姻自由权,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家庭教育的职能
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 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 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 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以两性结合 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 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 具体表现。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 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 了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 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

第六章 性(别)、婚姻与家庭ppt课件

第六章  性(别)、婚姻与家庭ppt课件

三、优先婚:选择顺序
• 优先婚:社会规定在某一亲属范围内优先择偶的婚姻。 • 表亲婚:俗称“骨肉还家”,出嫁姑娘之女嫁回娘家, 被认为是对当年姑娘出嫁的补偿或交换,并且亲上加亲, 所以民间流传“姑妈女,顺手取”,“舅舅要,隔河叫” 的谚语。 • 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外甥女必嫁舅父之子,当地俗语 说:“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只有舅表 坚决不愿娶,才能嫁别人,还要将一部分聘金和只羊送 给舅父,称“羊钱”。 • 贵州《镇远府志》载当地苗俗:“清江婚嫁,姑之女定 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 则终身不得嫁。” • 黔东南侗族认为:舅家的儿子理应娶姑家的女儿为妻。 解放前在他们中间,女孩子一降生,注定要做舅表兄弟 的妻子;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偶,外甥女欲另嫁他人,必 须征得舅家同意,并应当把部分以至绝大部分彩礼聘金 送去作抵偿,叫做“买表”。
离婚率计算方法
• 据民政部们归纳,我国现有七种离婚率计算方法:
离婚与同期结婚数之比 离婚数分期比较法 离婚数与法定婚龄人口总数之比 离婚数与社会总人口之比(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统一规范 ) 离婚数与家庭数之比 离婚数与单位时间之比 离婚数与已婚夫妇之比
• 注意:“离婚数”是次数、件数、对数,而非人数
2、为什么要对性关系进行限制? • 家庭破裂理论:防止家庭成员间的冲突、竞 争,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 近亲繁殖理论:进化过程中的自然选择 • 童年期亲密理论:家庭成员间关系太亲密, 容易产生性冷淡 • 广泛联姻论:结交联盟 • 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性因素,生产方式、 分工
二、内婚制与外婚制
1、内婚制(endogamy) • 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群体内选择配偶的规定 2、外婚制(exogamy) • 必须从自己所属的群体之外选择配偶的规定 3、内外界限如何确定? • 标准: 血缘、民族、种族、宗教、社会等级、阶级、阶层、 村落、家族 • 界限的相对性:范围、层次大小 • 例:

《婚姻的效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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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社会意义
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通 过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
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婚姻是家庭的核心,通过婚姻关 系,男女双方共同组成家庭,并 承担起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
庭责任。
婚姻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共同 传承和发展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
观念。
02
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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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亲自到场进行结婚登记;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违反了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总结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自始不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 承人的财产。
子女继承权
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依法享有继承权。
03
婚姻的解除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民政部门办 理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裁 决。
婚姻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在自愿的 基础上,通过缔结婚姻契约,建立起 夫妻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的性质
婚姻是一种永久性的关系,一旦缔结,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能随意解 除。
婚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婚姻是一种相互扶持和共同成长的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相互支持和帮助 ,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婚姻的效力》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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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方国家从立法主义上看夫妻关系:
1、夫妻一体主义
即夫妻同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 格相互吸收,共同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实质是妻子的人 格为丈夫吸收,是夫权主义的别称。古代和中世纪。
我国古代“夫妇,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也”,
2、夫妻别体主义 “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
即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 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 的权利义务。近现代。
但该内容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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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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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财产制 2、夫妻扶养关系(人身性、财产性兼具) 3、夫妻继承关系
本节只讲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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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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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 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 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 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 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 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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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 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明其所属亲属团 体,名是个人的标志性符号。
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 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对夫妻而 言,婚后是否变更姓氏,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 属关系。古今中外,妻从夫姓都是通例。瑞士、 意大利的民法至今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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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下列情形可免除同居义务:
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 同居1、但义因法务公律的务也规或赋私定事予,在配是较偶将长同人时居的间本义内合能务理的需离抗求家合辩在权理外,; 地即同置2、居于因同以婚健居配姻康义偶制原务因一度的住;方的院的保治正护疗当之或、下其合,他情理有形要助无求于法为婚履限姻行。 关系3、的在稳离定婚和诉讼巩期固间。或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分

《婚姻家庭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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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
规定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婚姻家庭关系,不分民族、地域、宗教和文化背景,确保法律的适用公正和平等。
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执行
政府机构的角色
政府机构负责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和执行,例如民政部门、法院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法律指导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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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历史背景、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范围、实施和执行以及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
婚姻家庭法是指为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背景
传统观念的转变
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反映了社会对传统观念的转变,强调平等、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权 益。
婚礼合同争议
该案例涉及婚礼合同的有效性争 议,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 规定判决。
政府、民间组织和专业机构会开展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公众对该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
社会监督和评估
社会和媒体对婚姻家庭法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婚姻家庭法的案例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子女抚养纠纷夫妻财产分割
该案例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相关 规定判决。
该案例涉及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法院依据《婚姻家庭法》 的原则和程序判决。
2 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散应基于自愿原则,禁止强迫婚姻和一方单方面解除婚姻。
3 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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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常用立法主义的不同 来说明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变迁,认为 夫妻关系立法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 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 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从表面看,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实际上, 只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处于夫权的支 配之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 (第四版)
主 编 杨大文 副主编 曹诗权
本章导读
婚姻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集中表现为两个方 面:一是配偶身份权;二是夫妻财产制。配 偶身份权渊源于婚姻的内在属性和社会功能 ,植根于人伦道德秩序,最终外化为法律规 范,反映了人类对婚姻的文明自觉和理性把 握。夫妻财产制是配偶身份关系的物化表现 和对婚姻、家庭这一身份共同体的财产性法 律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独特的 制度价值和很强的实践意义。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第13条至第20条,此外还有第9条、 第24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扶 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等。这些 内容是婚姻的效力在夫妻间的直接表现。
迄今为止,婚姻的社会功能不仅具有不可替 代的特性,而且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配偶身份权是近、现代法制文明、 进步的产物
近代社会继《法国民法典》之后一直到现代 各国民事立法顺应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不 断认识和反映配偶身份关系的道德底蕴和法 律属性
在法律上规定配偶身份权,是人类社会婚姻 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制文 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当代世界婚姻家庭法的 共同选择。
关键术语
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 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 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 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 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 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三是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 等过渡的时期。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
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出的财产性权利, 如扶养权、继承
婚姻内含的两性结合的特性使其结构因主体 的定向化而比较简明,但由于特定的社会背 景下人们对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认识和偏重的 不同,婚姻结构在历史长河中又非单一
偶婚结构使人们对两性关系的个体利益形成 了新的认识,财产私有化使这种认识日益深 化,从而带来了婚姻结构的渐进的历史性质 变,牢固的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成为历史 必然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 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就其法律 属性分析,配偶身份权一般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 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 身份权,是夫妻之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一般被 称为夫妻人身关系。
人类的婚姻结构大体上经历了三种类型,即 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 妻的主体多元形式只是个体婚结构的历史变 种,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则是迄今为止协 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在功能上集中于三个 方面:
一是性爱功能 二是生育功能 三是扶助功能
随着现代家庭核心化、微型化的发展,又使 诸多家庭职能直接浓缩到婚姻之中;或者说 原来被家庭职能吸纳的某些婚姻功能又凸现 出来,从而现代婚姻在上述三项基本功能的 基础上,还应包括有共同生活、教育子女、 经济保障、精神情感慰藉等家庭化功能。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 权
(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 决定权
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 力。其又可分为婚姻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 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为两个方面,一 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 的效力。从国外立法看,前者包括姓名权、同居 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及日常家事代 理权等;后者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 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和债务 的清偿,以及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 止等法律规定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 规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 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 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 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 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 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的 ,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精神予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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