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接受举报或发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接受举报、巡视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来发现问题。
2. 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包括立案决定、案件分配、调查组建立、知情通报等环节。
3. 调查取证:调查组将针对核实问题的事实,采取询问、调阅档案、勘验现场、抽样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充分、材料真实、准确。
4. 做出初步处理:调查取证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处理,包括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5. 复核、决定: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请求复核。
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对申诉进行复核,进一步审查决定处理措施。
6. 执行决定:如果初步处置决定生效,纪检监察机关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未履行或不合适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追责问责。
纪委办案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纪委办案流程是如何规定的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等规定。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纪委的活跃度日渐提高,人们时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他们活动的痕迹。
那▲纪委办案流程是什么呢?只有熟悉他们的工作,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提供材料,促进纪委工作的推进,将国家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帮助大家破解疑惑,365小编就带着大家认识一下纪委办案。
▲一、纪委办案流程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
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
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
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涉
嫌违纪违法行为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审查、立案、审理等工作的过程。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受举报或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是自行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后,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确定案件性质和范围: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对案件性质和范围作出初步判断,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开展调查核实:立案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搜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期间,可以进行询问、勘验、查阅、抽样检验等活动。
4. 提出审查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案件作出初步的审查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充分性、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
5. 确定处分措施:有关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决定对违纪违法行为者作出何种处分措施,如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或撤职、行政处罚等。
6. 实施处分措施: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领导的决定,对违纪违法行为者进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公开通报或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在实践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程序规定,注重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法律和群众利益。
纪委办案流程范文

纪委办案流程范文一、案件线索的收集与初步审查1.接收线索:纪委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群众信访、巡视巡察等途径接收举报信、检举信和涉案线索。
3.初步审查:对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初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
二、案件立案阶段1.立案会议:召开纪委立案会议,由纪委负责人主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审批:纪委负责人根据立案会议的决定,向上级纪委或纪委主任提交立案报告,待批准后方可立案。
三、案件调查与核实1.纪委组织调查:立案后,纪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成立专案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2.纪委调查措施:专案组可以采取询问、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调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3.调查报告:专案组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向纪委报告。
四、案件审理与结论1.行政审议会议:在纪律审查阶段,纪委召开行政审议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案件处理措施,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报请审议:将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上级纪委审议或报请党委审议,待审议决定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3.备案批准:经审议通过的案件处理意见,需报请批准,由纪委负责人签署批准文件。
五、案件处理与通报1.行政处分:对违纪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措施。
2.组织处理:对党组织成员或在党组织任职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责令退党等。
3.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纪干部,纪委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理决定的通报:纪委将案件处理决定通报给违纪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纪委,也可以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通报。
六、督查与跟踪1.案件督查:纪委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处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跟踪调查:对于案情复杂、责任重大的案件,纪委可以进行跟踪调查,调查案件处理是否公正、严肃。
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纪检对象是指(略)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纪检办案流程有哪些?

纪检办案流程有哪些?纪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重要的案件一般都要经过纪委来办案。
纪委办案要遵守相应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案件。
纪委办案流程有哪些呢?以及纪委办案的具体要求和遵守的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纪委办案流程1、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
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委办案遵循的原则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纪委查办案件是职责重大的一项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巧。
下面是一份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
一、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和原则问: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答: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保护党的领导地位,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正常运转。
通过查办案件,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进行惩处,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问:纪委查办案件的原则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原则包括依法查办、及时查办、严肃查办和公正查办等。
依法查办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办案;及时查办是确保问题能得到解决和处理的重要原则;严肃查办是发挥纪律作用的必然要求;公正查办是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二、纪委查办案件的流程和程序问: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流程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流程包括接受举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处分等环节。
具体流程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有所差异。
问:纪委查办案件的程序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程序包括事前调查、事中处理和事后追责。
事前调查是针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立案;事中处理是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事后追责是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
三、纪委查办案件的技巧和注意事项问: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的技巧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以下技巧:收集证据时要严格保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严禁主观臆断和诬陷他人;处分时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确保处分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问: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确保不泄露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办案人员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处理案件时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问: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证据不足、案件情节复杂、干部保护等。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纪检即纪律检查,它是针对行政机关部门以及行政人员的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的一个组织。
我们国家的反腐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纪检办案也不再像以前一样神秘。
那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纪检办案程序规定,希望可以让大家更多的相关知识。
纪检办案一般情况下可以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核。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
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
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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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纪检对象是指(略)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
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罪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
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等。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神的统一。
*小知识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
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
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祥林”案)。
最终无罪释放。
不禁要问,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先定后审”、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
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
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果”,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
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小知识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
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1、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要求的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它规范着权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或党员权利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
举例,美国杀妻案的违反程序案。
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
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1)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2)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
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突出重点,抓住时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之以纪、可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
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
一般是先外围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
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
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完初核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
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人数可多一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
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
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
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
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合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时限为一个月。
(4)调查,是收集证据的阶段,是深入细致充分收集违纪问题确凿证据的过程或活动。
时限是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的,至迟不能超过一年。
应注意调查人员回避的问题,即调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调查。
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要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无辜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
要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
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
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
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调查要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
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对于次要的枝节问题,一时拿不准或证据不足,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有些被调查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是不正确、不合适的,但只要不构成违纪,就不能认定。
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5)移送审理,审理,时限是一个月,经延长,也不可超过两个月。
(六)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文明办案,树立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二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询问;三是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