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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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一)行政提示。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

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

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行政指导与规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手段,通过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众利益。

在中国,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的解析。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旨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高效。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条件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工作。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促使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顺利进行。

行政指导的内容应当公开透明,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不能强迫申请人接受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依据,旨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与规范的行动。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预防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指导中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除了上述两个法律依据外,行政指导与规范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约束。

这些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保障了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应当确保公告公示程序的透明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总的来说,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是依据一系列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以确保行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豫政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王海云副主任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的通知豫政法〔2015〕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2015年4月10日上午,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在长葛市举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海云出席论坛并做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海云副主任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2015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上的讲话同志们,新闻媒体朋友们:两天半紧张有序的观摩活动即将圆满顺利结束,大家辛苦了!本来陈红瑜主任要参加这次观摩活动,由于临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无法分身。

我受陈主任委托,也是代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感谢培育推荐此次观摩点的相关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感谢相关市县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支持和配合;感谢在座各位不辞劳苦、毫无怨言的积极参与;更感谢各观摩点的精心准备。

按照日程安排,我们借这次观摩活动之机,举办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系统论坛,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包括这次观摩活动进行交流总结,谈观感、谈体会、谈下一步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路。

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好,思路清晰、方向明确、信心十足,相信大家听后都深受启发和鼓舞。

这次观摩活动的效果,大家都有切身体会。

我自己也感受很深,这是我办组织的第二次观摩活动,但和上一次相比,主题更突出、特点更鲜明、成效更显著、可借鉴性更强,可以说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和想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豫政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职权法定、权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切实做好中央已部署的相关部门机构整合和调整工作。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继续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保留和承接的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逐步公开。

(三)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豫政办[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纲要(草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行政执法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党的宗旨,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靠人民,执法为民。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目的,归根到底也是为人民服务的。

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站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要求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迫切需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关于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研究

关于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研究

关于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研究行政执法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从事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

而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特别是与百姓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的高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执法认同度低、执法效率低、易发生社会矛盾等问题。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建立在服务型政府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执法模式,其侧重点在于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执法。

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任务和有力保证。

标签:服务型;行政执法;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一个以服务于市场、公众为宗旨,满足社会公众需要,致力于提供优质、充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所谓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維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一是维护公共利益,二是要服务社会。

服务型执法既是现代服务型行政执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的指导行政执法的基本观念。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规定的前提下,倡导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融入服务的元素,真正起到行政执法“预防、惩戒、规范”的作用,是对传统行政执法模式的重大突破。

一、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背景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统行政执法主要是围绕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两个监督进行,主要表现为事前的审批和许可以及事后的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行政执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管理事务的需要,因此需要对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进行探索。

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要求,力争在方式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推进上求实效,实现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有机统一、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07决策探索2018.10下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文/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课题组决策观察河南省率先在全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2012年,河南省政府就印发了《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在全省开启了一场执法理念、执法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构建了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执法模式,培育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服务优良的行政执法队伍,涌现了一大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一些省级执法部门的典型经验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肯定。

全国政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专题调研组到河南调研后给予充分肯定,“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河南找到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强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河南省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一)高度重视持续推进河南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自2012年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后,省政府每年下发文件进行专题部署,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加以强调,工作推动逐步深化。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016年6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2016〕31号)明确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中的两个重要抓手之一。

2017年11月,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领导强调,要创新执法模式,解决好“执法”的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抓好“一刚一柔”,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刚性抓手”,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柔性抓手”,刚柔并济,实现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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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本规范实施行政指导。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简化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服务。

第六条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但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行政管理职能,在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等方面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权益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或违法行为升级,或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需要本机关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第十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提示。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行政相对人尚未履行或即将到达履行期限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或者提醒行政相对人节约能源资源、安全生产、平安生活等事项。

(二)示范。

通过推荐、展示等方式,促进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经济社会活动。

(三)辅导。

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四)引导。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引导其合法规范地从事经济社会活动。

(五)规劝。

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升级、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时,或者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时进行预警、劝告。

(六)约谈。

就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违法情形以及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等问题,邀请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讨论措施,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

(七)建议。

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其参考。

(八)回访。

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实施回访,了解执法效果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回访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比较超脱的机构组织实施。

(九)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指导方式。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将多种方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第十一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简便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采取简便形式的,应当简易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调查了解事实,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属于技术类的行政指导,应当向专家或专业部门进行咨询,以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适当方式和配套措施。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指导。

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出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第十四条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行政执法中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一并入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行政管理事务的;
(二)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进行在线交流答复的;
(三)在现场检查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的;
(四)当场发放行政管理宣传资料,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
(五)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承办机构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并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步骤等具体事项。

重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行政指导的范围。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指导工作方案进行法律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在《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或提出建议,承办机构根据法制机构的意见、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

审核通过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并将行政指导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行政指导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
(四)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投诉;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开展行政指导案卷评查;
(四)对重大行政指导工作方案进行法律审核;
(五)对重大行政指导进行评估;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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