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合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级环保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本令的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以下部门:(一)环境规划与政策研究部(二)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部(三)环境评估与审批部(四)环境执法监察部(五)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部(六)环境与生态司第六条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暂时工作组或者专项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礼聘具备特殊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预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信息。
第五章督察监督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工作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优先,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责任,不得损害环境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利用和开发、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各类环境污染源进行减排措施,治理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蔓延,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安全。
第十条生态修复是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资源利用和开发是指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确保环境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是指对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第十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包括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
第十五条立法是指国家和地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措施,确保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法治化。
第十六条执法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资源保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维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纪律。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广告、媒体、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解码国家安全》2019章节测试题与答案

《解码国家安全》2019章节测试题与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下列四项中不是利益基本属性的是()。
答案:主观性2、根据利益的层次结构,国家利益可以分为()与国家发展利益。
答案:国家安全利益3、国家利益是随着()的形成而产生的。
答案:国家4、国家安全具有()。
答案:客观性5、我们可以从()、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四个方面构建一个当代国家安全体系。
答案:国家安全构成要素6、恐怖主义是()。
答案: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7、在以往历史上并不存在或未明显影响到国家安全的温室效应、冰川状态等自然因素,以及历史上并不存在或不曾影响到国家安全的计算机、互联网、手机、全球化、跨国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因素,是影响国家安全的()。
答案:非传统因素8、历史上对国家安全曾造成不同程度威胁和危害的洪水、雨涝、干旱、地震、虫灾、瘟疫、风灾、天火等自然因素,以及历史上曾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同程度威胁和危害的外敌入侵、内部分裂、情报刺探、政治颠覆等社会因素,都是()。
答案:传统安全威胁因素9、“国家安全”一词最早出现于答案:1936年国内中文刊物《世界知识》10、在国家安全保障中,下列哪些是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和措施答案:军事攻防、政治镇压、情报保卫11、在国家安全保障中,下列哪些是非传统安全保障手段和措施答案:安全合作、环境保护、网络攻防第2章单元测试1、国民安全、国域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
答案:史前要素2、在国家安全构成要素中,只有()才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
答案:国民安全3、()就是国家的陆域、水域、空域、底域、天域、磁域、网域等生存发展空间不受分割与威胁的状态。
答案:国域安全4、国家安全领域的资源安全特指自然资源安全,可分为土地资源安全、()、气候资源安全、矿物资源安全、生物资源安全等五大构成要素。
答案:水资源安全5、经济安全是作为国家生存基础的经济存在、经济活动和()的不受内外各种因素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状态。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24修正)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五章利用管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
第十一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第二节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 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
今后
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 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今的后 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
一、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 主要内容 三、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的 重大问题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 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要注意边实践、边总结,把好经验运 用好,周密组织地方机构改革,使中 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在工作部署、组织 实施上有机衔接、有序推进,确保深 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全面胜利。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 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 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 规律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
调的国家制度。
国家治理能力 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 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
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主要内容
经济体制改革
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 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 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今放后 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 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 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今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 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自然资源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开发,提高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指负责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单位。
第四条自然资源管理的任务是坚决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维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五条自然资源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自然资源日常管理职责第六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质、矿产、水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编制和调整自然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储量评估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提出政策建议。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调查规划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从事各项自然资源工作。
第十条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据监测、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三章自然资源日常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档案,制定定期公布自然资源信息的制度。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自然资源管理年度规划与控制目标,落实各项自然资源管理规章和政策。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规范自然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加强对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质量把关。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然资源权属审批、登记登记和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解决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实施自然资源治理,提高自然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然资源利用效率考核,强化自然资源的集约化和节约化利用,推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文
《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全⽂《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全⽂ 为了加强⾃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然环境和⾃然资源,制定了《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然环境和⾃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然⽣态系统、珍稀濒危野⽣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定⾯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产、⽣活的关系。
第六条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的捐赠,⽤于⾃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然保护区⼯作的领导。
⼀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然保护区内⾃然环境和⾃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进⾏检举、控告。
第⼋条 国家对⾃然保护区实⾏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利、海洋等有关⾏政主管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 ⾃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应当建⽴⾃然保护区: (⼀)典型的⾃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然⽣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然⽣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然区域。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范文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对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治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1.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过详尽的科学研究、论证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特点和敏感性,确保栖息地的完整和保护对象的安全。
3. 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时,应兼顾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保护对象的生存和发展,并向社会公众充分征求意见。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的管理设施,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监测工作,形成科学的基础数据和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应以保护为主导,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保护对象的需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
4.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不同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1.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工作应建立健全,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主动公示。
3. 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手段,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安全和稳定。
四、自然保护区的社会参与1. 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应加强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合力,提高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护区内外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其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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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 (下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钛菁 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 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 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 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 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 会安定,并对东台市惟一的饮用水源构 成威胁。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
环境资源管理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定性。有法律的依据或授权;
(2)行政性。即环境职能部门所拥有的 环境行政执法权力;
(3)特定性。环境资源管理权有特定的 权力范围。
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生效及效力
(一)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 环境资源管理权的具体行使是借助于环 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行为来 实现的。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提 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 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问: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 事故?劳动部门处罚是否正确?环保部 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三种意见
意见一,本案为安全事故,应由劳动部 门处罚; 意见二,劳动部门可以基于安全事故处 罚,环保部门也有权基于环境事故处罚; 意见三,劳动部门无权处理,应由环保 部门单独处罚;
问:
1、双乐公司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 2、江苏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 法?
提示:可以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条例》进行思考。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该厂立即 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壳素厂不服,向仙居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仙居法院于1997年4 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了维持县环保部门 的处罚决定的判决。甲壳素厂又不服,向台州 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法庭调查与 审理,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的终审行政判决。但仙居县劳武甲壳素厂无 视法院终审判决,继续进行甲壳素生产,仙居 县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9月19日与县法院一起,
对该厂进行强制封存生产设备,停止生 产。
问:
1、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 效?
2、县环保局与县法院共同强制封存甲壳 素厂的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 变更与终止
①撤销。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督 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确属违法 或者处理不当时可以宣布其无效。
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事实。由 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 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专 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 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 止生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
发生时,环保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个项 目,但这些污染企业却已取得了营业执 照并且已生产了很长一段时间。
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该由哪个部 门确定?
工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 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 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 影响报告的审批;负责建设施工的检查;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6、渔政渔港监督 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8、各级公安机关 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11、民航管理部门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①主体资格合法。即环境资源管理主体 必须是依法享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 行政机关。
②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③环境管理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是负有环 境保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对象不 可任意扩大。
④环境资源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
(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效力
凡符合环境资源管理生效要件的环境监督管理 行为,即为有效的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①确定力。非依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变 更;
②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予以维护和执行。 相对人必须按照执法内容充分履行其义务。
③执行力。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环境监督 管理机关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浙江省仙居县劳武甲壳素厂(以下简称甲壳素 厂)于1996年1月开始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的情况下,擅自在仙居县杨府乡三里溪原仙居 食品公司城郊果牧场进行甲壳素项目的建设与 生产,废水只进行简单中和、沉淀处理,超过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向厂内池塘 排污,污染环境。县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 多次对该厂进行调查监测,并于1997年1月22日 举行行政听证会,认定该厂未经审批,擅自进 行甲壳素项目建设与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违 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组织 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 部门多次组织崔、杜等人及小开元村民 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 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 因崔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为此崔等181 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 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 行政职责。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 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 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对崔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 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管理部门;
(2)环境资源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环境义 务或责任的相对人;
(3)环境资源管理一般以执法主体的单 方意思表示而成立。
(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
是指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能的环境保护 源职能部门在具体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活 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范围和依法可以采取 的法定执法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一事不再罚 原则” 《劳动法》第5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 及劳动安全设施和用品,以防发生安全 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可以“责 令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 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 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具体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 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对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 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 的环境保护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法》29条限期治理的规定。
案例分析
浙江省台州市在建项目在办理申报过程 中,工商部门往往根据主观理解或表面 现象来确定建设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不少看似对环境无影响的建设项目 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1997~1998年,台 州市在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过程中, 发现许多企业在报建时未经环境影响评 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直到污染事故
5、1998年机构改革 将原林业部调整为国家林业局,成立了 新的“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原副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二)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
1、从横向的关系看,具有统一管理与各 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特点
2、从纵向的关系看,具有中央和地方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特点
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 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分析
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 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 村崔延元、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 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第 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污水 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 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
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 (一)手段的特殊性 (二)利益的整体性 (三)管理的综合性 (四)管理的区域性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
第二节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 责权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二、国外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1、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2、在现有机构基础上设立协调机构 3、成立部级的负责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门 机构 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三、我国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一)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过 程 经历了5次调整,形成了一个比较能适应 环境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
1、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 1971年,针对工业“三废”污染问题,国 家计划委员会设立了“三废”利用领导 小组。这是中国建立以后成立的第一个 环境保护机构。
2、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至 1982年 1974年10月,国务院组建了由20多个部、 委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
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不服, 上诉于长春市中院,1999年6月,长春市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南关区 法院(1998)南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崔延元等 181人的诉讼请求。
问: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承担不作为的 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组,下设办公室。这样,中国就诞生了 第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
3、1982国家机构改革 1982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撤消了国务院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办公室并入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名为环境保护局(部 内的司局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