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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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日前,《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5届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保障老年人权益、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

2013年修订、2015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了更高质量要求。

原《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优待水平不断提升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有力增强了我市老年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与现实发展情况不相适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特殊需要,我市修订出台《办法》,遵循适度从优原则,合理扩大社会优待覆盖面、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依法依规做好新时代老年人优待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全国老龄办发〔2013〕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参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9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等文件。

同时,吸纳我市老年优待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和借鉴北京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着眼近年来反映较多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立足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体现智能化时代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办法》提出在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扩大社会优待覆盖面《办法》将优待对象由户籍老年人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包括外省市老年人、港澳台老年人、归侨老年人。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4日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颐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老服务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全覆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完善扶持保障制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讨论确定养老服务年度重点工作并督促落实。

老年人优待办法

老年人优待办法

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AA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常住我市60周岁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凡在我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居住证”满半年以上的,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AA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乘坐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广州、AA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

第四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此款各项的免费。

第五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进市内各影剧院看电影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对老年人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

候车、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七条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老年人半价交租。

第八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每月发放长寿补贴,补贴额度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第九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急诊诊金享受半价优惠。

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0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送审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

各地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将当地常住老年人纳入优待体系统筹考虑。

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目标)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城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活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进入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体育健身场所等,享受免费或半价优惠。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全省各级老年大学、老干大学面向所有老年人开放。

第五条(公共交通优待)对老年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设老年人候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

怎样办理广州老年优待证

怎样办理广州老年优待证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样办理广州老年优待证赢了网提示:怎样办理广州老年优待证?每年老年证的办理分3个时段:第一期,当年4月30日前符合首次申领、于上年11月1日至10日办理登记,1月中旬领证。

具体内容,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对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优待证》的颜色分金黄色和天蓝色两种,两种规格尺寸和图案内容完全一样。

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只能申领正面为天蓝色的《优待证》,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领正面为金黄色的《优待证》。

办理结构地点:广州市各区老龄办办公地址二、申请提交的材料老年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近期彩色小一寸照片(相片底色为红色)1张,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登记。

升级换领金黄色《优待证》时,需交回原天蓝色《优待证》。

错证换领时,须交回错证。

三、申领程序(一)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持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1张(相片底色为红色),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

(二)街道办事处核实办理人员的条件后,将办证资料提交区老龄办。

(三)区老龄办审核后上交市老龄办统一办理。

四、申领时间每年分三期申领(含初次申领、升级换证、错证更正、遗失补证)。

第一期、当年4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年11月1日至10日办理登记,当年1月中旬发证。

第二期、当年8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3月1日至10日办理登记,当年5月中旬发证。

第三期、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7月1日至10日办理登记,当年9月中旬发证。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期办理。

五、收费标准(一)新办证人员不收费(二)遗失补证的办理,按“穗价函[2002]49号”规定,每证需交纳补办费10元。

六、事项说明(一)因故注销老年人当地户口时,居(村)委会应当收回其《优待证》,并逐级上交至市老龄办。

(二)老年人户口在市内迁移后,申领优待证时,须在新的户口所在地申领,不得在原户口所在地申领,更不得两地重复申领。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穗民[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穗民〔2011〕162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

为做好发放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一)发放对象。

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长者。

(二)发放标准。

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形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从2011年7月起开始实施。

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划账,每月25日前将长者长寿保健金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账户。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办法。

2011年7月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从今年5月20日起至6月30日统一在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

办理时需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格可在居、村委会领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http://“老人优待”栏目下载)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长者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

2023广州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_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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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_最新2023广州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广州市(除黄埔区)发放标准70-79周岁,30元/月/人;80-89周岁,100元/月/人;90-99周岁,2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300元/月/人。

黄埔区发放标准70-79周岁,80元/月/人;80-89周岁,150元/月/人;90-99周岁,25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600元/月/人。

广东省还有哪些老年人优待?广东省为年满60岁的老人,在公共领域、医保方面提供了优待服务。

例如,景区、公园免门票费;就医减、免部分定点医院等挂号费,或享用优先就医通道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可以优惠或免费。

广东省高龄津贴标准广东省对高龄补贴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标准,可适当提高。

广州市黄埔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标准为8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标准为1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标准为2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广州市其他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广东省广州市、佛山、深圳等地区,高龄津贴发放门槛是70周岁,湛江市、珠海市等地区需年满80周岁才可以领取。

广东省深圳市高龄津贴标准最高: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2023广州长寿保健金何时到帐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每月25日前完成发放。

按次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慰问金):每年敬老月期间发放。

长寿保健金发放条件是什么?广州市长寿保健金是对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的政府津(补)贴。

长寿保健金包括对广州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的长寿保健金,和对广州市户籍百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按次发放的长寿保健金(慰问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穗府办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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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定义)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实施主体)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实施目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优待卡申领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持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

第七条(一般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可享受下列服务的优惠待遇:
(一)乘坐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
(二)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
(三)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半价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上述服务的免费优待。

每年中秋节当日,外地老年人可凭身份证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第八条(文化、体育优待)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进入公共体育、健身场馆活动的,享受半价优待;进入影剧院观赏的,享受票价优惠。

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影剧院应当定期为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租用场地的优惠服务。

第九条(出行优待)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船)。

候车(船)室、候机楼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第十条(医疗服务优待)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对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
架、轮椅等服务。

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定点免费体检和保健指导;视病情需要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优待)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第十二条(养老优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孤寡老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老年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三无’、‘五保’、80周岁以上独居及低收入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可由政府资助其免费安装“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教育优待)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五保证、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享受学费全免或半价优待。

第十四条(住房优待)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
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免交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相应给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优待。

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五条(其他服务优待)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免除义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免交公益事业集资费。

第十七条(长寿保健金和敬老慰问金)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向具有本市户籍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制度,发放标准和范围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养老状况制定,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和扩大。

广州市敬老月期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放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慰问金。

第十八条(殡葬费用减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老年人去世,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优惠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援助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协助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

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条(司法救助)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法院按现行办法给予司法救助,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人员优待)户籍不在本市的离休干部在穗期间可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享受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优待。

具有广州市原户籍,养老保险(退休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关系仍在本市,并常住本市的老年人,可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二十二条(优待单位责任)各优待服务单位应当设置优待标志,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优待标志式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由优待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制作,供优待服务单位张贴(挂)。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提倡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气、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四条(投诉监督)各优待服务主管单位和市、区(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老年人义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服务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级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广佛同城)贯彻广佛同城化的要求,实现广州市与佛山市老年人优待项目的对接和互通。

第二十八条(老龄委职责)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城镇“三无”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城镇的
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老年人,是指依照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由政府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照顾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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