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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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一、备案标准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科技部开展对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2.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4.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和办公条件。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6.设立投资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评审材料要求

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评审材料要求

附件2
评审材料要求
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的相关要求,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众创空间情况介绍
1.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附件3);
2.众创空间概述(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
3.众创空间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重点介绍众创空间通过什么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和团队解决什么问题,不能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5.众创空间在创业导师、孵化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6.众创空间在品牌和文化建设、典型孵化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二、众创空间有关证明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企业和团队入驻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众创空间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
6.众创空间服务场地和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7.创业导师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

常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众创空间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和重点支持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专业化众创空间主要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

专业化众创空间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通过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实现精准孵化。

第三章备案条件第七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赣科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科规字〔2021〕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8日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四条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

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

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众创空间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人员
10人以上
2、现有服务设施
至少要有宽带、洽谈区、工位、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等(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可为同一地点)
3、创业导师
5人以上
4、自身能提供服务
20个以上。

如:企业登记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战略咨询市场调研分析产品战略产品推广代理运营投资融资中介保险招投标科技信息与情报
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工业设计技术开发专利代理专利托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
5、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2 个以上
6、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
至少1个
7、设立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
8、联系投资机构
3个以上
9、已获融资
2个以上
10、创客(创业团队)
创客80人以上
创业团队30个以上
11、创业企业
30家以上
2017年4月24日。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

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六)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山西省众创空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评审考察。

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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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一、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经评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2.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
3.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4.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6.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团队15个以上、企业数量15家以上,
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
7.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构建完善的创业辅导体系,组建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且建立了不少于6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8.具有自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9.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领域年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入驻项目(企业)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5.附件清单。

申报材料样式: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备案材料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O一八年制
目录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6、附件清单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运营机构名称”以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名称为准;
2.众创空间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
3.在孵团队项目(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包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4.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团队项目汇总表
请自行增加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请自行增加
5、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提纲
一、专业化众创空间介绍
1. 建设主体基本情况
2. 专业化众创空间现状
二、取得成效
1. 总体成效
2. 3-5个成功案例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组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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