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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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涉医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因生活困顿,张某于2018年5月自学了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于2018年6月在家中私自开设了一所“家庭诊所”。

张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经群众举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7月对该案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经过1. 群众举报2018年6月,当地居民李某在张某的“家庭诊所”就医,由于张某的医疗水平低下,导致李某病情加重。

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称张某非法行医,要求查处。

2. 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张某的“家庭诊所”进行了调查。

经查,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在家中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案件审理2018年8月,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没收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3. 禁止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医疗活动。

五、案件反思1. 提高医疗法规意识:张某非法行医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医疗法规意识。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和个人必须提高对医疗法规的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非医师行医案(乐卫医罚【2021】64号)

非医师行医案(乐卫医罚【2021】64号)

非医师行医案(乐卫医罚【2021】64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乐卫医罚【2021】64号【处罚日期】2021.06.24【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徐亚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13根据徐亚南描述的手术过程可知,埋线双眼皮手术是依靠针将线埋入眼皮,以达到双眼皮效果,即重睑成形术,隆鼻手术是依靠针将胶原蛋白线放入鼻子,以达到隆鼻效果,即隆鼻术。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的规定,重睑成形术和隆鼻术属于美容外科项目中的一级项目。

徐亚南为他人开展重睑成形术和隆鼻术,应认定为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可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徐亚南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11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街社区柳黄路101弄10号的乐清市雪思黎化妆品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活动。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时间以不足1个月计,违法所得以2900元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时间不足一个月,属于《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第13点违法程度较轻,情形后果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0000元以下,吊销执业证书”,因徐亚南已将2900元全数退还,故不予以没收。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非法行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无医学学历。

2019年,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家庭诊所”,开展医疗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的“家庭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诊所内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本人无合法执业资格,但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4. 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在家中开设“家庭诊所”,涉嫌非法行医。

接到举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审理2019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事实:1. 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2. 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3. 张某以“医生”身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但无合法执业资格;4. 张某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行医: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危害性大:张某的“家庭诊所”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医疗设施,存在较大的医疗风险,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 虚假宣传:张某在未具备合法医疗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等手段吸引患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非医师行医案(深光卫医技罚〔2021〕09-9号)

非医师行医案(深光卫医技罚〔2021〕09-9号)

非医师行医案(深光卫医技罚〔2021〕09-9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深光卫医技罚〔2021〕09-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90000
【处罚日期】2021.07.06
【处罚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光明区
【处罚对象】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08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深光卫医技罚〔2021〕09-9号号
被处罚对
魏**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2021-07-06
日期
处罚事由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8日在深圳新概念口腔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违
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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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例法律适用(2篇)

非法行医案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不断扩大,非法行医现象日益突出。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一个非法行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法开设一家诊所,从事医疗活动。

李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进行诊疗。

经查,李某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3. 违反规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行医的 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行 医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加强 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等。
提高公众意识
建议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公众对非 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让公众 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和后果。具 体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媒体报道等。
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 国非法行医行为。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
整改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提 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 改落实。
公示公告
将处罚结果公示公告,提 高公众对卫生监督执法的 认知度。
04 案例反思与建议
案例反思
案例选择
在选择案例时,应确保其具有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非法 行医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同时,案例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应清晰明了,以便于分析和反思。
案例概述
该诊所位于某市繁华地段,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设有内科、外科、妇科等多个 科室。
该诊所自2018年开始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多位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进行了多次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且存在严 重的卫生安全隐患。
02 非法行医行为分析
03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明确规定医师必须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
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
案例分析

非法行医法律监督学案例(3篇)

非法行医法律监督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与此同时,非法行医现象也日益突出。

非法行医不仅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的剖析,探讨非法行医的法律监督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内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经调查,该市卫生监督部门发现,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经进一步调查,张某自2018年起,在未取得任何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些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家中私自为患者进行诊疗。

期间,张某曾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但并未引起重视。

至案发时,张某已为数十名患者提供过医疗服务。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鉴于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行医的法律构成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医疗机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医疗机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其他违反医疗管理法规的行为。

2.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医师行医案(新卫医罚〔2021〕14号)

非医师行医案(新卫医罚〔2021〕14号)

非医师行医案(新卫医罚〔2021〕14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新卫医罚〔2021〕14号
【处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283142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
【处罚日期】2021.09.18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薛亚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03
2020年6月20日,薛亚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在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石演村演溪路37号为何某和金某某开展液氮祛斑医疗美容,违法所得共计11820元已在“潘玲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中没收,不再重复没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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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王某非医师行医案
一、背景
医疗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法律法规,对有证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维持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二、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2日,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区城郊结合部有一无证行医者在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接到举报后,监督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场所王某正在为一名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现场发现牙椅一张,拔牙钳一支,口镜、探针各三支,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王某的医师执业资质。

监督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王某以及患者作了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同时对现场的器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查明: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质,于2010年10月5日起在该场所为患者实施牙科诊疗活动,期间收取费用1021元。

2010年11月15日,区卫生局认定王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021元以及没收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机构(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需要取得哪些卫生许可?
答题要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问题2: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师执业活动需要取得哪些执业资格?
答题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考试
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
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问题3: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答题要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是: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4:无证行医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题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5:医疗卫生监督协管员在非法行医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题要点:
1.掌握有关非法行医的基本知识。

2.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协调、督促和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无证行医取缔等工作。

3.定期巡查、掌握、收集、汇总辖区内(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农贸市场等地域)非法行医行为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上级政府和卫生监管部门汇报。

发现无证行医摊点或据点要求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并检查落实,做好长效管理。

4.协助街道(镇)、社区(村)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相关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教相关知识,劝阻群众到非法行医者处就诊。

5.将上级指示和要求及时向街道(镇)、社区(村)转达和向下传达。

三、思考题
1.某饭店要供应凉菜,为确保食品安全,应当如何装修凉菜间,并配备哪些必要的设施?哪些餐饮单位不得供应凉菜?
2.在小饭店吃饭的时候,你如何从店家提供给你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外包装上判断该套餐饮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须承担哪些违法责任?
4.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有哪些基本卫生要求?
5.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有哪些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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