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吕胜非医师行医案(盐卫医罚〔2022〕9号)

吕胜非医师行医案(盐卫医罚〔2022〕9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盐卫医罚〔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14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167110390000【处罚日期】2022.02.28【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盐县【处罚对象】吕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7处罚名称吕胜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卫医罚〔2022〕9号被处罚对象吕胜处罚结果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1月23日在海盐美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因非法行医受过上海市***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2022-02-28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中草药中毒典型案例
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下面我会从多个角度给你一些典型案例。
1. 非法行医案例,2015年,中国湖南省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无证医疗活动时,给一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注射了不明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最终不治身亡。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行医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医疗技能,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2. 中草药中毒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妇女服用了一种标称为中草药的减肥药物,结果中毒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这种减肥药物中含有大量的禁用成分,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个案例表明了一些中草药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掺杂有害成分的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3. 综合案例,2017年,印度一名非法行医者在进行堕胎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中草药,导致多名妇女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滥用的严重后果,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
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非法行医和中草药中毒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提醒我们要警惕非法医疗行为和对中草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和社会
应加强监管,严惩非法医疗行为,加强对中草药产品的质量监控,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科学健康意识,理性对
待中草药,避免盲目跟风使用,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李克亮非法行医案例分析请求情况: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给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0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给周围群众治病。
并从西安等地购进药品,并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曾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李某某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证据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某某镇景村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主要给诊所周围村民治病。
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彬县东大街隘巷60号租赁门面房开办诊所,继续为周围群众治病,从事医疗活动,并从西安等地购进口服药、肌注针剂、静滴针剂等药品,根据病情施诊用药。
其开办诊所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彬县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1月7日、8月14日两次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旧多次从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新药采购供应站、西安市正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龙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海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回医疗药品、器械,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9月8日毕业于咸阳市市卫生职业学校西医士专业。
1993年9月10日获得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乡医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彬县卫生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彬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情况;3、彬卫医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彬卫医罚字2013-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01月07日、2013年08月14日,两次受到彬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4、李某某购进药品票据,证明被告人被卫生主管部门两次处罚后,均存在购进药品的事实;5、搜查证,证明侦查机关搜查的合法性;6、李某某中专毕业证、乡医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接受医学教育程度及执业资格情况。
[法律]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法律]非法行医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624f10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78.png)
非法行医典型案例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一)简要案情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人于某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通过针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赵县为他人治病。
2021年6月7日,于某某为被害人杜某某治疗月经不调。
于某某为杜某某开具药方,指示并帮助杜某某将断肠草等熬制成汤药饮用。
其间,杜某某的丈夫陈某某(被害人)认为自己体弱,询问于某某是否可以饮用该汤药,于某某称可以。
同月17日,杜某某、陈某某等饮用该汤药后中毒,陈某某利因药物中毒死亡。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裁判结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为他人开具药方,后又指导他人服药,造成服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于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二审期间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
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无证从事诊疗活动,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神秘感为他人开具药方,在明知被害人身体亏虚情形下违规指导其服药,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钟小华(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

钟小华(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5.13【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临湘市【处罚对象】钟小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54行政处罚决定临公(江南)决字﹝2022﹞第0257号书文号被处罚对钟小华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行政拘留处罚事由2022年5月12日00时许,师锡斌、黎铁军、陈梁鸿、张毅、曾治中、方向阳、徐鹏柱、卢凌志、黎洪明、张帅、朱小红、徐曙光、李勇等二十余人在临湘市五尖山的一栋别墅内使用“转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缴获赌资9万余元。
其中钟小华作为别墅主人,没有叁赌,但从中收取300元的清理卫生费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结果现决定对钟小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3处罚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云武(沾卫医罚[2021]050号)
![王云武(沾卫医罚[2021]0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caa7ab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1e.png)
王云武(沾卫医罚[2021]050号)【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发文案号】沾卫医罚[2021]05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 【处罚日期】2021.11.02【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沾益县【处罚对象】王云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0 15:36:30详细信息单位名称:王云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沾卫医罚[2021]050号处罚名称:王云武非法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药品器械;处罚事由:[王云武在位于沾益区德泽乡德泽村委会德泽南村52号租用房屋内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对具体诊疗行为的描述),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备案手续)执业。
;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据:统一社会信用代91530303MA6PMF917Q码:法定代表谭燕人姓名:处罚内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容:处罚决定2021-11-02日期:处罚机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关:当前状正常态: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蒋留生(沾卫医罚[2021]044号)
![蒋留生(沾卫医罚[2021]0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1886f4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76.png)
蒋留生(沾卫医罚[2021]044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
【发文案号】沾卫医罚[2021]0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000
【处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沾益县
【处罚对象】蒋留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0 15:36:38
详细信息
单位名称:蒋留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沾卫医罚[2021]044号
处罚名称:蒋留生无证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药品器械;
处罚事由:蒋留生(主体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蒋留生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整,没收药品器械
处罚决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曲靖市沾益区卫生健康局
当前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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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耨根(平卫医罚字﹝2022﹞03)

陈耨根(平卫医罚字﹝2022﹞03)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医疗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平卫医罚字﹝2022﹞03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309368410000
【处罚日期】2022.04.01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平江县卫健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平江县
【处罚对象】陈耨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字﹝2022﹞03
法定代表人名称: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违反消毒隔离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完全履行
罚款金额(万元):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1
处罚机关:平江县卫健局
数据来源单位:平江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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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醴陵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例
一男子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开展相关的牙科诊疗活动,这,简直是害人又害己呀!
2021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吴某兰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等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前来的顾客张某容进行做牙模活动,被醴陵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在现场扣押了用于牙科医疗的工具一批。
另查明,吴某兰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曾在醴陵县大柘镇平城南路一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4年9月23 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在醴陵县大柘镇某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07年7月30日被醴陵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牙科诊疗活动,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醴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兰明知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非法行医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吴某兰应对其行为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兰的作案工具牙科医疗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其非法行医的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不管做什么,还是得依法依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