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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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沪财预〔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0〕30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四月一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

《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是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一)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第七条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第九条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第十条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件).第十一条学校、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第十二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预算单位.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定额项目主要内容一、公用经费单项定额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沪科合〔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沪科合〔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9日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继续推进本市自然基金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启明星”“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沪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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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

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07月28日 17时17分 2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财政信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财办[2010]2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指出,财政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财政部、市政府的规定,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公开透明中接受社会监督。

会议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根据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财政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近年来,围绕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市政府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的力度。

2010年7月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对今后一段时期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作了总体部署。

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财政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上下结合,市区联动,切实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做好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作为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规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市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

(二)深化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各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由各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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