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41第二十章技术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该章内容不难理解,不再展开,仅就重点内容串联起来。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类型843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另外还有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二、技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7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的形式:合同编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支付方式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四、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目的2. 修订要点2.1 总则修订2.1.1 修订背景2.1.2 修订内容2.1.3 修订影响2.2 物权法修订2.2.1 修订背景2.2.2 修订内容2.2.3 修订影响2.3 债权法修订2.3.1 修订背景2.3.2 修订内容2.3.3 修订影响2.4 人格权法修订2.4.1 修订背景2.4.2 修订内容2.4.3 修订影响2.5 家庭法修订2.5.1 修订背景2.5.2 修订内容2.5.3 修订影响2.6 继承法修订2.6.1 修订背景2.6.2 修订内容2.6.3 修订影响2.7 侵权责任法修订2.7.1 修订背景2.7.2 修订内容2.7.3 修订影响2.8 合同法修订2.8.1 修订背景2.8.2 修订内容2.8.3 修订影响3. 修订解析3.1 修订背景解析3.2 修订内容解析3.3 修订影响解析4. 协议效力4.1 协议生效条件4.2 协议生效时间4.3 协议终止条件4.4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界定5.2 违约责任承担5.3 违约责任免除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选择6.3 仲裁程序7. 法律适用7.1 适用法律7.2 法律冲突解决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界定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知识产权许可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界定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13. 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4. 合同的终止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5. 合同的解释15.1 解释权归属15.2 解释程序16. 合同的签署16.1 签署程序16.2 签署日期17. 合同的生效17.1 生效条件17.2 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的双方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2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2.3 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2 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3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的责任5.2 乙方违约的责任5.3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7.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范围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8.3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方式第十一条:附件11.1 合同附件的名称和内容第十二条:签字盖章12.1 甲方签字盖章12.2 乙方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日期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正本份数及各方留存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本合同所述的甲方和乙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1.1 标的物名称: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
2.1.2 标的物数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2.1.3 标的物质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品质等。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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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在法定抵销中,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协议抵销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
抵销合同的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为贯彻意思自由原则,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及效力,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排除法定抵销要件、效力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的适用。
所以,虽然债务种类、品质及履行期不同,当事人也可经协商一致而予抵销。
此外,法定抵销中对抵销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限制,当事人也可排除其适用。
抵销之所以成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主要是基于对其功能的认识。
因为,抵销一方面可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降抵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销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的债务人有蒙受损害的危险。
尤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主张抵销,直接免去自己的对待给付,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二)法定抵销的条件依据568条,抵销的法定条件为: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乃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为必要前提。
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均须为合法有效。
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如赌债),即不得主张抵销;而作为债之发生根据的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所以无从抵销;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为有效债权,可用以抵销,并且其条件成就没有溯及力,故在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的,抵销仍为有效;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因其尚未存在,故不得以之抵销。
但在某些情况下,能否主张抵销应区别主动债权和受动债权而定。
就主动债权而言:①因可撤销的合同所生的债权,在撤销前,其债权有效,因而仍可抵销。
②主动债权因作为其发生根据的合同被解除而溯及地消灭时,其抵销也告无效。
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但在其时效未完成时已适合于抵销的,仍可抵销。
就受动债权而言:①作为受动债权发生根据的合同可撤销的,如享有撤销权的抵销权人知其可以撤销而仍为抵销时,可认为其已抛弃撤销权,其抵销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可撤销时,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其抵销当然无效。
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受动债权时,可认为抵销权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因此,适于抵销的,以金钱债务和种类物债务居多。
具体而言:①金钱债务,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②双方当事人的债权虽均以同种类的标的物为给付标的,但其品质不同时,允许以品质较高者为主动债权而主张与品质较劣者抵销,反之则不得为抵销。
③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均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销;反之,则不允许抵销。
④选择债权依选择发生同种类的给付时,可为抵销。
⑤清偿地不同的同种类债务可为抵销,但主张抵销的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所受的损害。
⑥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时,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但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特定物为给付标的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销。
⑦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时,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为抵销,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销种类债权。
⑧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可为抵销。
3、必须是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或者主动债权已到期受动债权未到期抵销实际上就是相互清偿,如果双方债务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销的话,无异于强求对方提前履行。
然而,在受动债权,其履行期原则上是为债务人利益而存在的,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故即使其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
即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和对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抵销的,应予允许。
例外: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此为抵销的消极要件,即抵销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548条的规定,不得用以抵销的债务有: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某些合同债务由其性质决定,非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因此,此类债务必须相互清偿,不得抵销。
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和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③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主要包括:①,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民诉法222、223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负担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不得强制执行。
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因为如允许债务人抵销,就意味着其可任意侵害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三)抵销的后果抵销使双方债务按照抵销额而消灭。
因此,双方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一方的债务额大于对方的债务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务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抵销使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可为抵销时消灭。
最初可为抵销时,即抵消权发生之时。
如果双方债务的抵销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为标准。
被抵销人嗣后即使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销权发生时产生抵销效力。
因为其抵销权已依对方的抵销意思表示归于消灭。
至于溯及力的效果,包括:①自可为抵销之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②自可为抵销之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③可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应注意的是,协议抵销的后果虽和法定抵销基本相同,但为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其具体效力,可在抵销合同中约定。
三、提存(一)提存的概念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时,依法将合同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的债务人称为提存人;由国家设立并办理提存业务的有关机构,如办理提存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价款提存的银行等,称为提存机关;债权人则为提存受领人。
虽然,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但亦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的行为,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因下落下明而不能受领,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等等,则势必造成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合同关系难以消灭之的后果。
此时,如债务人仍需继续受合同的约束,这对债务人极为不公。
倘若依提存制度,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则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从而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
因此,提存制度有助于防止和解决债务关系久悬未决的状态,既维护债权人的债权,也使债务人免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提存的法定原因提存须存在合法的提存原因。
提存原因,又称提存事由。
提存的原因或条件,根据5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种情形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但却不接受,且无任何正当理由。
显然,债权人的行为严重构成了违约,故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一日不将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关系中摆脱出来,这对债务人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因此,当债权人在无任何理由拒绝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时,债务人可以提存的方式终止合同。
然而,拒绝受领不同于迟延受领,因为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在履行期内受领,其前提是已经受领,只是受领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而已,故此时已无提存的必要。
2、债权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最后居住地,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的状态。
如债权人因地址不详而无法查找、债权人失踪等,均属债权人下落不明之情形。
只要该情形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均可为消灭合同关系而将标的物提存。
但如债权人已按法定程序被宣告失踪又有财产代管人的,应由财产代管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如死亡,则可由其继承人享有其债权;当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债权。
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并未确定,债务人则无履行债务的对象,从而使债务无法因履行而消灭。
对此,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适合提存物570条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