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意见(精)
全面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全面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引言在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驱动力。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科技正在对传统产业、服务业产生深远影响,对未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势在必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全面科技创新发展有所助益。
二、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的源泉在于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在全面科技创新发展中,政府应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在前沿科学领域开展创新研究。
要大力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科技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实际能力,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障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四、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全面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吸引更多国际高端科技人才来华合作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科技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要加强国际科技标准的对接和统一,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走出去,参与国际科技竞争。
五、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需要与产业融合发展。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领域转化,创新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
要搭建产业技术创新评台,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六、个人观点和总结在我看来,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最大化效益。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科技创新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1. 加强团队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注重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团队,促进不同领域专家的合作,形成互补优势,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创新性。
2.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和投入,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研究人员,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
3. 推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4. 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注重培养年轻科研人员,为未来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吸引国际优秀研究人员来华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化发展。
6. 加强科研成果的评价和科学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提高科研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7. 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科研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的实现,防止科研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法律保障。
9. 注重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注重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关注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推动科研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10. 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和保障。
建议新型研发机构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团队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推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科研成果的评价和科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注重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和保障。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高校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建议

高校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建议
1.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科技合作体系,主动扩大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范围,尤其是参与国际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
2.建立科技人才交流平台,为我国科技人员提供出国访问、交流、学习等机会,进一步打破国界和文化隔阂。
3.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品牌建设,重视各种国际性科技合作项目的培育和管理,增强品牌效应和人才的吸引力。
4.加强高水平人才引进及培训,加大对国际高层次人才的招聘力度,为国际知名学者提供充分的教学和科研条件,培养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研人才。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防止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建立巩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6.倡导科技合作与开放创新,实现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共享,使合作成果能够共同造福整个人类社会。
科协工作建议意见100条

科协工作建议意见100条确保科协的良好运作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科协工作建议和意见的示例,共计100条,涵盖了不同方面的考虑:1.建立与各部门和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促进科技创新和合作。
2.定期组织科技交流和研讨会,促进科学家和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合作。
3.加强对科技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帮助科研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4.设立科研经费支持计划,为优秀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6.组织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养。
7.加强科学教育和培训,提供专业和高质量的科技人才培养。
8.鼓励跨学科研究,促进不同领域的合作和创新。
9.与国际科技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
10.加强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评价体系,激励他们的创新和研究成果。
11.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和机构解决科技问题。
12.支持和培育科技创业和初创企业,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
1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14.提供科技政策咨询和顾问服务,支持政府的科技决策和发展规划。
15.加强对科技领域的监测和调研,及时了解和分析最新的科技动态。
16.开展科技资源共享和开放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合作。
17.建立科技项目评审和资金管理体系,确保科技投入的效益和透明度。
18.加强科技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19.建立科研诚信和道德规范,加强科学伦理的教育和宣传。
20.推动科技支撑公共决策,为政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1.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研究和前沿技术的跟踪,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22.组织科技人员的参观访问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术合作和交流。
23.建立科技评价和监测体系,评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24.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需求。
25.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资源的共享和整合。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6•【文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施行日期】201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以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
64号文明确要求,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
为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改革过渡期顺利实施,根据11号文和64号文的要求,现就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如下:1.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征集部门、地方、行业等的重大研发任务需求。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国科发政〔2019〕31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9月12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重点实验室在推动创新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是当前科技领域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以期为国家科技创新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之一,具有承载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等多重功能。
通过加强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建设,提升实验室人员素质和能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科研的水平和效益,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同时,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也是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建设、实验室人员素质和能力提升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必将产生更加显著的科技创新成果,为国家科技强国的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目的。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背景和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介绍文章的结构,明确各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分别是加强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建设以及提升实验室人员素质和能力。
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阐述重点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提高实验室的研究和开发能力。
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如何提升实验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探讨一些培训和激励措施的实施。
结论部分将总结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我们将强调重点实验室建设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实力的重要性,并呼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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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意见
国科发外字〔2007〕56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外国专家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增强我国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国际科技合作以项目合作为主向以机构间合作为主的转变,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全国重点支持一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相应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研究开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支持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是新形势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科技合作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与100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在此框架下开展了一批卓有成效的研发项目,引进了一大批优秀科技人才,为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促进外交工作做出了贡献。
我国的引智工作也取得长足进步,据统计,现在每年全国聘请的外国专家有20万人次以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一大批急需人才。
通过长期合作,我国的一些科研机构与国外伙伴建立了联合研发机构,在提高合作层次、创新合作方式上做了许多有益尝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部署,在新的全球化形势下,我们将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争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合作层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把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支持重点从以项目合作为主转变为以机构间合作为主,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
通过将机构间合作纳入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计划和引智计划,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引智工作与国内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推动这些重点科研机构成为聚集人才的国际化研发基地。
为此,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支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作为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引导和推动全国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际优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重点科研机构开展扩大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措施
1.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中外联合试验室或研发中心,并选择一批纳入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作为支持重点。
2. 将这些科研机构的重点合作项目纳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给予不少于3年的持续稳定支持。
3. 将这些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连续支持。
4. 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争取使外方对相关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 支持和帮助双方科研机构申请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并迫切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解决制约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以及面向世界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问题。
2. 应是国内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引智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等机构,并具有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
3. 承担着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是我国研究和开发的重要依托机构。
4. 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高水平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5. 已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合作研发协议,外方合作伙伴应承诺相关技术、人力、设备和资金的投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6. 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实施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遴选程序和管理办法
1. 从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重点科研机构中产生。
2. 根据本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条件,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引智工作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
3. 科技部将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拟重点支持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4. 由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外科技合作政策、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5. 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示范工作。
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