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的电视转播权研究
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宋 迎 东 ’ 王 火 英 1 . 景德镇 陶瓷学院 人文社科 学院 ; 2黎川县 二小 .
( ) 市场 模式 。 三 准 准市场 模式 是指在我 国宏观市场 经济的影 响 对一些 市场 效应 相 对较好 的赛事 转播进行商业化运作 , 逐步 形成 赛 事转 播市 场 的基本 雏 形和 框 架 。 种 模式 这 虽 然其转 播 价格 并不能 体现该 赛事 转 播权 的 真正价 值, 但这 是为赛事 转播真正走 向市场而 跨 出的 实而有益的 一步。 二 、 内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播 权 市 场开 发 国 存在 的问题探析 ( 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播 的知识产 权 …) 意识 不强 国内各电视台出资在国际上购买奥运会、 世 界杯 等大 型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 播 权时是严格遵 循知 识 产权 的, 因为国际 上 对此有 着严格而具 体的统一 规 定。 是 , 但 在 国内体 育赛 事的 电视 转播 上, 举办方基本无 权 可言, 有的时候 甚至要 出钱请 电视台转播 体育 比赛, 买卖双 方出现了错 位。 近年 来, 国内有关 方面人士虽然极 力推进 电视 转播市场的发展, 但实际敛果不 明显。 ( ) 缺乏体育赛事 电视 商业转播权 的 二 配 套法 律、 法规 到 目前为止 , 与体 育赛事 电视 商业转播 权 有偿转让 最贴近 的条款 仪为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著 作权 法》中的第四节 第四十 条: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制 作广播 、 电视 节 目, 当同表 演者订 应 立合同, 并支付报 酬。除此之 9, 没有制 定有 1再 、 关 体育赛 事 电视 商业转 播 权有 偿转 让 的其 它 法律文件。 ( 电视台经费投 入不足 三) 由十 很多电视 台的体育经费是 固定的 , 体 育转播期 间f/ t 一告收 入并不由体育频道 支配, <  ̄ 导 致体育 频道 在购买 体育 电视转 播 权的 时候 往往捉襟 见肘; 其次 , 有些 电视台, 全年广告 其 已被某 家公司买断, 么他 住处理购 买转播权 那 的问题时 , 会更加慎 重。 因为 买再 多的节 目, 广 告 费也是固定数 。 另外, 国内电视台还带有 ・ 定 “ 垄断”性, 往一个地区 只有一家电视台, 往 这 在很大 的 程度 上影 响 了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播 权 的市场开发。还有就是ES N的竞争, 多地方 P 许 电视台购买 了E P 体育电视 网的节 目 SN 。 ( 体育赛事运作水平和层次不高 四) 国内的体育赛事 由于缺乏一定市场开发或 营销, 使得社 会的影 响 力不 高, 有些 赛 事的实 际水平 也不是很 高, 赏性 差 , 难 有电视台 观 很 感兴趣 。 国体育赛事 还没有像N B 意 甲、 我 A、 温 网等 名牌产品 , 体育机 构认 为 自己的 比赛是 产品, 电视台必须 花钱 购买 , 电视 台认 为体 而 育产品质量低劣 , 电视转播 是提 高 _ 育赛 事 『 体 产品的社 会影 响力, 要获得 报酬 。 需 于是买 卖 双方 出现了错位 。 三 、 内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 播权 市 场开 发 国 的 一般策 略 ( 加强电视台和 体育组织部 门的协调 一) 合作 电视 转播 权 是 体育赛 事 价 值 的延 伸 , 赛 事 的价值 越高 , 事转播 的价 值也 越高 。 赛 要逐 步加强 电视台和 体育组织部 门的 协调合作 , 只 有把 双 方 的利 益 放在 一起 , 能有 共 同的 目 才 标。 体育部 门可 以和 电视台采 用广告 分成的方 法 来合 作明 确大 型体 育赛事 电视商 业转播 市 场 中双方的直接 的权益。 媒介机构 和体育部门 应 遵循 国际惯 例, 并且结合 我国的实 际国情 , 有步骤 地进行 相互之 间的协商与配合, 共同积 极 的进 行体育传播市场 的综 合开 发; 充分发挥 中国体 育传播市场 潜 力, 形成一个 稳定 、 规范 的游 戏规 则。 从长远 来看, 既利于媒介 机构 这 的发 展, 有利 于我 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 . 也 进而 促进 中国体育事业的鸭飞 , 是组织 管理 , 二 加 构建合 理的大型体育赛事电视商业转 播市场 竞争机制 体育赛事 的组 织者把赛 事搞好。 只有赛事 精 彩了,电视台才有 可能 出钱购 买转播 权 , 赛 事主 办者一定要先 把 自己的事办 好。 努力提高 赛事 的市场开发力度。 应当构建合理 的人型体 育赛事 电视商业转播 市场 的竞争机制 , 倡导电 视 媒体 之间的竞争 , 刺激体 育传播 产业的发展 是 开发大 型体 育赛 事 电视商业 转播 市场 的必 然; 考虑 各地 方电视 台的承受能 力, 照市场 按 规律确定 市场 价格, 以形成 良好 的竞争环境 。 ( 三)加强行业规范 体育赛事 电视 转播权 正在走 向市场 , 竞争 已经开始, 但也确 实存在着能 否彼 推 向市场 , 以 何种 形式 推 向市场 , 电视 转播 权 的 价值 又 如何确 定等 问题 。 对此 , 给予 一定的规 范 显得 非常迫切和 必要。 何一 个市场要健 康有序发 任 展, 必须有一套 符合市场 运作 规律的法 律 、 法 规作为 保证。 因此 , 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 播 对 有偿转让 应权责 明确 , 利益 分配均 衡, 依法 经 营。 借鉴国9 的做法 , 事的 电视 转播 权可通 1 、 赛 过招标 来确定其买 主和价 值 。 体育组织机 构要 明确 与各种体育媒体相关 的经济关 系, 明确经 营主体 和利 益主体 , 动各方面的 积极性 , 调 实 现全方位 的协调与配 合, 真正 搞好体 育赛 事 电 视商业转 播有偿转让 的商业 开发。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在当今的体育产业中,体育赛事转播权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经济要素和法律概念。
理解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基本性质,对于体育行业的从业者、法律界人士以及广大体育爱好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体育赛事转播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基于体育赛事所产生的权利。
它赋予了特定的主体对体育赛事的传播和展示进行控制和获益的权力。
首先,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经济属性。
体育赛事的举办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场地租赁、运动员训练、赛事组织等方面。
而通过出售转播权,赛事组织者能够获得可观的收入,从而为赛事的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以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等大型体育赛事为例,其转播权的销售往往能带来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收入。
这些资金不仅用于赛事的运营和推广,还可以用于体育设施的建设、运动员的培养以及体育事业的普及和发展。
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也是一种稀缺资源。
由于体育赛事具有时效性和唯一性,同一时间内只能在特定的平台上进行转播,这使得转播权成为了一种有限的资源。
这种稀缺性决定了其在市场上的价值。
一些热门的体育赛事,如 NBA 总决赛、欧洲冠军联赛等,其转播权往往成为各大媒体和转播平台竞相争夺的对象,从而推高了转播权的价格。
其次,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
体育赛事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组织、策划和呈现都包含了智力劳动。
赛事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通过精心的安排和努力,为观众呈现出具有观赏性和竞技性的体育赛事。
这种智力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转播权就是其中的一种保护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体育赛事转播权可以被视为一种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益。
体育赛事的转播过程,包括了对赛事的拍摄、剪辑、解说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都体现了转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因此,转播权的拥有者有权控制转播的方式、范围和时间,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此外,体育赛事转播权还具有社会属性。
体育赛事不仅仅是一场比赛,它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在当今的体育产业中,体育赛事转播权已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资产和商业资源。
它不仅影响着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也对体育产业的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要深入理解体育赛事转播权,首先需要对其基本性质进行清晰的分析。
体育赛事转播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独特的创造性活动,其组织、策划、举办以及运动员们在赛场上的表现,都凝聚了大量的智力和体力投入。
体育赛事转播权正是对这一创造性成果进行传播和利用的权利。
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专有性。
这意味着只有获得授权的主体才有权利对赛事进行转播。
赛事组织者通过与转播方签订合同,明确授予特定的转播方独家或非独家的转播权利。
这种专有性能够保障赛事组织者和转播方的利益,避免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例如,在重大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等中,只有获得官方授权的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才能进行赛事转播,其他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转播将构成侵权。
体育赛事转播权还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可以直接触摸和感知,但却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转播权的价值取决于赛事的知名度、影响力、参赛队伍和运动员的水平等多种因素。
越是备受关注的体育赛事,其转播权的价值往往越高。
例如,顶级足球联赛、篮球联赛的转播权往往能拍出惊人的价格,因为这些赛事吸引了全球众多观众的关注,能够为转播方带来丰厚的广告收入和用户流量。
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时间性。
它通常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例如,一个赛季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只在该赛季内有效。
过了这个时间段,转播权需要重新授权或协商。
这种时间性要求赛事组织者和转播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转播的起止时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经济性质也不容忽视。
它是体育赛事实现商业价值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出售转播权,赛事组织者能够获得可观的收入,用于赛事的组织、运营、运动员培养等方面。
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及利益分配的应用研究

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及利益分配的应用研究作者:张诚来源:《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02期摘要:为提高联盟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议价能力,完善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制度,采用联盟博弈的方法,从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的角度对职业体育联盟赛事电视转播权出售进行分析比较,结论:以联盟整体出售的方式可以有效摆脱“囚徒困境”,是最优的议价方式。
另外通过对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研究,发现运用Shapley值法对比赛成绩分配是公平和公正的。
关键词: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利益分配中图分类号:G8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2-0016-04作者简介:张诚(1981- ),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重庆 401331电视转播在职业体育赛事中的创收能力越来越影响着体育赛事的影响力,近20年来,职业赛事电视收视率节节攀高,电视转播合约金额也不断暴涨,巨额电视转播收入成为职业体育赛事的重要基石[1]。
与此同时电视转播权所带来的高额收益的分配矛盾也开始困扰着职业联盟的发展,如何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博弈中找到平衡,既能保证各个俱乐部在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性又能促使联盟的平衡发展,是摆在体育赛事职业联盟面前的重要课题。
我国学者王平远曾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效开发探讨——基于福利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视角》一文中,通过建立福利经济学的经济学模型,并对同一个模型利用Stahl的有限回合水平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以及Shaked和Sutton的无限回合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作了进一步分析。
虽未对电视转播费的分配进行分析研究,但采用博弈论的视角在电视转播权的有效开发上的理论应用为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本研究拟通过采用联盟博弈的方法,对职业体育赛事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进行研究,并对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市场萎靡做进一步的分析。
在收益分配方面,分别从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讨论了联盟的收益分配问题,使分配更为合理、公平。
2024年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合同

2024年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合同2024年是一个体育盛会的年份,有许多重要的赛事将会在这一年举行,包括夏季奥运会、欧洲足球锦标赛、美国职业橄榄球超级碗等。
对于电视转播权合同的签订,各大媒体公司争夺激烈,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可能签署的转播权合同。
1. 夏季奥运会夏季奥运会是全球最大规模的体育赛事之一,吸引了亿万观众的关注。
根据以往的合同经验,国际奥委会通常将独家电视转播权授予一家或多家媒体公司。
对于2024年的夏季奥运会,NBC 和集团可能会是有竞争力的候选人,因为他们在过去几届奥运会中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
根据合同的条款,获得转播权的媒体公司将享有在其平台上独家直播奥运会的权利,并将负责制作和推广奥运会的内容。
2. 欧洲足球锦标赛欧洲足球锦标赛是欧洲最重要的足球赛事之一,每四年一次。
类似夏季奥运会的情况,欧洲足球协会也会授权一家或多家媒体公司获得独家电视转播权。
在过去几届欧洲足球锦标赛中,UEFA通常会与欧洲各国的电视公司签署合同。
对于2024年的锦标赛,可能有一些欧洲的主要电视台竞争包括 BBC、Sky Sports、Canal+ 等。
这些合同通常会包括独家直播比赛的权利,以及附加媒体内容制作和推广的责任。
3. 美国职业橄榄球超级碗美国职业橄榄球超级碗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体育赛事之一,每年吸引数亿观众观看。
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广播公司(A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 和全国广播公司 (NBC) 一直是超级碗的转播商。
在2024年超级碗的转播权合同中,这些公司可能继续竞争转播权,并且数字媒体平台如亚马逊、Netflix、Facebook 等也有可能参与竞标。
这些合同通常会包括独家转播比赛的权利,以及制作和推广超级碗相关节目的责任。
此外,2024年还将有许多其他体育赛事,如国际田径锦标赛、国际篮球联合会篮球世界杯、国家橄榄球联盟超级碗等。
这些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合同也将受到广泛关注,并引起媒体公司之间的竞争。
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探究

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探究体育赛事节目是电视节目中的重头戏之一,很多运动爱好者会通过电视观看各种类型的体育比赛。
但是,这些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可行性,并通过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体育俱乐部、电视台、场馆以及广告商等相关方都会基于这个节目获得收益。
因此,在制作体育节目时,必须明确版权归属,以避免法律纠纷。
其次,现阶段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已被多数国家列入版权保护体系中。
例如,美国的NBC在2018年对冬奥会进行了独家转播权的购买,而国际奥委会也会对奥运赛事的转播权进行授权。
这种版权授权可以确保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合法性,并帮助电视台、场馆等相关方获得合理收益。
下面,我们来看三个案例,以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1.《2020年欧洲杯足球赛》转播权风波在2020年欧洲杯足球赛的转播权问题上,曾有媒体指责欧足联对转播权进行“垄断”,并阻止一些电视台对比赛进行转播。
然而,欧足联表示,这是为了确保球迷能够通过最适合的方式观看比赛,并且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的贪污问题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的转播中,一些电视台存在贪污行为,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比赛转播权,导致版权归属不明确,给体育赛事的合法运作带来了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和体育组织加大了打击制假售假、非法取得赛事版权的力度。
3. NBA对转播版权的授权NBA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体育赛事之一,其拥有的转播版权也备受追捧。
为了规范转播权的使用和确保版权合法性,NBA会对相关媒体进行版权授权,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这样可以确保授权方和NBA在利益分配上达成共识,并避免因版权产生的纠纷。
总结起来,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各国相关法律规定保护了体育赛事的版权,同时各大媒体组织也会尽力遵守相关规定以获得合法收益。
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及利益分配的应用研究

电视转播在职业体育赛事 中的创收能力越来越影 响着 体育赛 事 的影 响 力 , 近2 0年来 , 职业 赛 事 电视 收 视率 节节 攀高 , 电视 转播 合约金 额也 不断 暴涨 , 巨额 电 视转 播 收 入成 为职 业 体 育赛 事 的 重 要 基 石 。 与 此 同时 电视 转播 权所带 来 的高额 收益 的分配 矛盾 也开 始 困扰 着职业 联 盟 的发展 , 如何 在 这 种 利 益分 配 的博 弈 中找 到平 衡 , 既能保 证 各 个俱 乐 部 在 收 益分 配 上 的 公 平性 又能 促使 联 盟的平 衡 发 展 , 是 摆 在 体 育赛 事 职 业 联盟 面前 的重 要课 题 。我 国学者 王 平 远 曾在 《 大 型 体 育赛 事 电视转 播权 有效 开发探 讨—— 基 于福利 经济 学
t he who l e s a l e o n a l l i a nc e wa y c a n e f f e c t i v e l y g e t r i d o f t h e “p is r o n e r ’ S d i l e m ma ”, wh i c h i s o p t i ma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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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ZHANG Ch e n g
摘
要: 为提 高联 盟职 业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播权 的议 价 能力 , 完 善联 盟 电视 转播 费 的分 配制 度 ,
s po r t s p e r f o r ma n c e wi t h S ha p l e y v a l u e . Ke y wo r ds :pr o f e s s i o n a l s p o r t s g a me s ; TV t r a ns mi s s i o n ig r ht s; c o 0 p e r a t i v e g a me—p l a y i n g; i n t e r e s t s d i s t ibu r t i o n
买卖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

买卖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的相关权益,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的播放权。
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和体育赛事的广泛关注,体育赛事转播权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商业资源。
本文将探讨买卖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概述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是指各方就特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买卖、利益分享的过程。
转播权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将体育赛事推向广大观众,从而实现赛事的传播和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转播权交易中,通常涉及转播权的买方和卖方。
买方可以是电视台、广播台、互联网平台等媒体机构,也可以是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
卖方则是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的影响因素1. 赛事知名度和影响力:体育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决定其转播权价值的重要因素。
例如,世界杯足球赛、奥运会等备受全球关注的赛事,其转播权价格往往较高。
2. 赛事内容和质量:体育赛事的内容和质量直接影响观众对转播的关注度。
高水平的赛事和激烈的竞争将吸引更多的观众,从而提高转播权的价值。
3. 媒体平台和观众群体:不同的媒体平台和观众群体对体育赛事的需求和关注度各不相同。
因此,不同的媒体平台可能会对同一场赛事的转播权价值产生影响。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的相关问题1. 转播权的产权确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确认是转播权交易中的基础问题。
由于多方参与和复杂的合作关系,确认转播权的产权归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2. 转播权的期限和范围:买卖双方在进行转播权交易时需要明确转播权的期限和范围。
这涉及到转播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转播的地域范围等方面的约定。
3. 转播权的定价机制:转播权的定价机制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定价机制可以根据转播赛事的知名度、观众预期和广告收入等因素进行制定。
4. 转播权的独占性:在转播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独占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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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赛事节目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存在一些纠纷和争议,这些问题也使我们注意到该如何定性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性质,该如何进行法学阐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等,这是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研究和明晰。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保护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
电视这一传播媒介的出现,对各种信息的传播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力,借助这一手段许多信息得以实时展现在公众面前,而如今体育产业也迅猛蓬勃发展,成为电视节目当中较受欢迎和喜爱的节目,每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nba、斯诺克等都吸引大部分观众到现场观看赛事,这一产业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仅体育赛事节目的电视转播这一项就可以获得高昂的经济收益,与大多事物一样,传播和发展的这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存在一些纠纷和争议,这些问题也使我们注意到该如何定性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性质,该如何进行法学阐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等,这是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研究和明晰。
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并不相同:体育赛事是指形成一定规模的正规体育比赛,而体育赛事节目是指以体育赛事内容为核心,制作编辑出来的相关的包括新闻报道、赛事评论、赛事专访等一系列的广义的体育电视节目。
对于体育赛事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体育竞赛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目前只有小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意见,有的人认为“运动竟赛表演是体育的重要智力成果,且具有思想性、技艺性和可固定性,应被看作著作权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这一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仅仅从理论角度研究,也有认为舞蹈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舞蹈作品的含义与舞蹈竞赛也不同,舞蹈竞赛是否属于体育竞赛还是需要再进一步讨论的。
实际上这种观点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体育竞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体育赛事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现象的反映,实际上并不能满足著作权当中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按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来理解。
对于体育赛事而言,不仅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上也不符合受保护作品的要求,未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勉为其难,退而言之,即使把体育竞赛认定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一般的体育竟赛也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体育赛事的权利方往往是赛场组织者,而体育赛事节目而言其权利方一般是电视台或节目制作单位。
体育赛事节目是属于电视节目一种,体育赛事节目要求有专业及严格的摄影技术、场景类型和恰当镜头的选取、切换与衔接等特有方式,将节目展现在观众面前,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作品的过程,包涵制作方思想的结晶,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新浪互联公司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一案,也可以找到司法实践中的态度,最终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角度,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二、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内容
首先,“转播”的意思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送别的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直播”,广播电视词典对直播界定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
按播出场合可分为现场直播和播音室或演播室直播等形式。
电视现场直播为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时制作和播出电视节目的播出方式,是充分体现广播电视媒介传播优势的播出方式。
本文探讨的是包括直播节目在内的转播,是一种广义上的转播权利。
其次,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利用电视节目信号传输技术,将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允许其他广播电视机构合法使用其电视节目信号,是权利方享有的独家直播、转播、点播以及通过分销渠道将电视节目信号直接或间接的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和遵守
善意使用、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履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义务。
一般理解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一般包括下几项内容:一是体育赛事节目新闻报道权。
这是广播电视机构购买电视信号的最普遍的方法,往往有地域、使用时间和使用次数的限制,一般只能在购买机构所在地媒体覆盖领域实施。
二是赛事标志、无形知识产权使用。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应当较直播节目进行更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考虑,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避免电视节目机构的恶意竞争,保护非法窃取节目信号的盗播行为。
在国内,一般大型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都为中央所垄断,中央取得转播权利之后,再授权给地方电视台,地方电视台才能进行转播,这种模式不可避免的优势和弊端并存,在未来也许有望突破垄断机制,更大范围的实现市场的自由化和规范化,提高体育赛事节目的质量和商业价值,以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三、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的问题和建议
(一)著作权侵权问题及建议
当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除了法定许可制度以外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因而亟需我国修订著作权法,补充欠缺的规定,我国甚至是世界上有关这一规定都是不太健全的,尤其中国更需要努力,至少在我国的法律环境少说需要几年,抑或是更长时间,而建议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纳入著作权保护这一立法意见,在未来几年内还是有望实现的。
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者对自己的制作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不仅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是邻接权意义上的“制品”,两者在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不同,这一性质的认定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体育赛事电视节目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其转播权的规范更应严谨明确。
(二)盗播、盗版问题及建议
体育赛事节目目前的确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除了一些网站非法盗播节目、提供节目链接,还存在非经授权就转播赛事节目以及网络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
通常权利方将节目授权给其他电视广播机构进行播放,要取得授权通常要支付较大一笔费用,这与体育节目巨大的经济价值是分不开的,因而在利益面前,许多非法行为滋生,一些机构、组织或个人视法律于无形,盗取电视节目信号或者提供非法链接,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等方式都对于当今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都代理了巨大的难度,单独的理论批判并不足以遏制这种侵权现象,多措并举,惩治结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合法权利,惩治非法行为的目的。
(三)节目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建议
体育电视节目包含制作者的思想的结晶,整个节目从录制到播放在公众面前,这一过程都存在节目内容被泄露的风险,其他竞争者不能一味模仿,照抄照搬,只有具有原创性的节目才能走的更远,那些大同小异的电视节目反而造成了人民的审美疲劳,甚至演变成反感的情绪,这都需要我们国家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规制侵权行为,明确合法权利,一些竞业禁止的兜底性条款必不可少。
完善法律制度和多种社会制度的有机统一,用法治规制人们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