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院项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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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院项目管理办法

1、测绘院所有项目由院签订并进行管理。

2、测绘院所承揽的总队项目由院以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给测量项目组、测量项目组要积极与相关参与该项目的部门联系沟通,有问题及时汇报。任务书中包括项目名称、测图比例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执行规范、项目野外工期、内业工期、项目分项费用及工作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各项目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3、所有项目实施前均要实地进行踏勘,编写施工设计或工作安排。报测绘院技术负责、经营部审批,审批意见下达后按施工设计或工作安排进行施工。

4、对市场项目,测绘院与项目组或个人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费用按当前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所进行的项目须经项目组、测绘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方可进行决算。测绘院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质量。对工作进展缓慢、质量无保证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组或个人,测绘院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方承担。

5、测绘院核拨给测绘项目组的各项费用,以《地质勘查院各专业内部费用定额》(2010年)的费用标准为依据。对定额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可参考当前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6、若测绘项目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测绘项目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工作量及费用发生的变化,变幅在5%(含5%)以内,费用不予

调整:变幅在5%以上,须以书面形式报测绘院、经营部。经营部、测绘院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按核准的工作量调整。

7、测绘项目以项目组为核心,测量项目组提交的资料要满足测量技术设计、相关规范及地质要求,测绘院对所提交的成果有进行检查、验收的权力和责任。满足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方可进行决算。

8、测绘院对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工地野外验收时,项目组必须要有与工作阶段相对应的外业资料及内业成果资料,否则按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野外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收队。

9、测量项目组在接收总队地质项目应根据任务书、测量技术设计、地质项目组的要求,对测区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地质点、各类工程点等相关地质内容进行测量,其中实测地质点的整体比例不得少于80%,重要地质点的比例不得少于95%,并且不能连片丢失。要在野外提交电子版及相对应的纸质野外地形图(标有地质点、剖面点、地形控制点、各类工程点等相关内容)及勘探线地形剖面图,并以书面形式让地质项目组及相关部门确认工作量后方可收队。收队后应及时对各类文字、图件资料进行整理修饰,按时提交经过签字审核的最终测量技术总结和相关图件。逾期不能提交者,将按任务书的要求给与处罚。

10、为保证项目的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项目组出队前,该组全体技术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应认真研究项目设计或工作安排,了解其主要目的任务,并与测绘院技术负责人、经营部进行技术交底。做

到目的任务明确,项目实施有据,不能盲目开展工作。必须满足测量项目设计要求,并经测绘院技术负责、经营部按现行的规范规程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能出队。各测量项目组不能随意变更测量项目设计。如需变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测绘院技术负责经营部批准后方可变更。由于测量项目组的原因,造成测量项目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院技术质量及经营部验收的,应返工或重做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13、所有技术设计、报告等资料的制印从初稿到审核的正式稿均由编写者负责。汇交资料的编写人和审查人要求由本人签名。

14、所有项目从设计到野外工作再到资料成果提交均施行考核打分制,考核结果与项目费用挂钩。

15、项目结算时必须有打分表、工作量认定表、验收报告,否则不予结算。

16、所有项目要按财务规定及时进行报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报账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知测绘院,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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