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
试论我国碳交易试点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试论我国碳交易试点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摘要:为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引发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正火热进行中。
现目前全球的碳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我国于2012年1月正式批准在北京、重庆、上海等7个省市开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怎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难题,本文在介绍了碳排关键词:试论,我国,交易,点中,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 摘要:为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引发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正火热进行中。
现目前全球的碳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我国于2012年1月正式批准在北京、重庆、上海等7个省市开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怎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难题,本文在介绍了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后,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进行了探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人类生活各个方面正面临巨大的挑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建立无疑将成为人们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其指将碳排放权商品化并进入市场流通、交易。
于2009年我国已向世界做出了碳减排承诺并于2012年1月正式批准北京、上海等省市为首批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据相关人士预计,全球碳市场市值将在数年内超过全球石油市场市值。
但目前该方面的权威会计指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一、碳排放权相关概念“京都协议”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的第3次会议上所制定的,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与国。
其目的是“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的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
通过该条约使得温室气体的排放商品化,使其具有价值属性,进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碳排放权、碳交易根据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各个参与成员国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联合国管理当局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量,再由政府配给给企业,由此企业就获得了碳排放权。
并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完成减排义务。
所谓的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指各个国家应根据条约中相应条款来履行其减排义务,从而达到控制本国的碳排放量,进而最终达到总量控制的目标。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摘要】碳交易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而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是碳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概念和特点以及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同时也阐述了碳排放权计量的问题与挑战。
在国际比较方面,本文比较了不同国家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做法。
结论部分强调了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重要性,为未来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国际比较、发展现状、重要性、未来发展、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碳交易是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工具。
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在碳交易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和企业准确评估碳排放情况、制定政策措施以及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1.2 研究意义碳排放权会计是碳交易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监管和管理碳排放的情况,促进企业减少碳排放,达成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
通过对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可以更好地了解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为企业参与碳市场提供参考和指导。
研究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和方法,可以为建立规范的碳会计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探讨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助于提升碳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推动低碳环保理念的深入发展。
2. 正文2.1 碳排放权的概念和特点碳排放权是指政府或国际组织授予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排放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
这种权利可以被用来交易,从而形成了碳市场。
碳排放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
持有碳排放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购买这些权利,以实现碳排放的调控和减排。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浅析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浅析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碳排放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各国纷纷出台了碳排放交易制度,通过交易碳排放权来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成为了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一个新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浅析,希望能够给读者一些帮助。
一、什么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指政府或国际组织向企业发放的一种许可证,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权,以此来调整和平衡自己的排放行为。
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是“排放许可”和“排放权”,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排放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碳排放权需求,并进行相应的交易活动。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1. 财务会计确认:企业应将购买的碳排放权计量及确认为资产。
购得碳排放权的成本应计入相关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出售的碳排放权,企业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在销售碳排放权后,企业还应承担后续的跟踪责任和监督义务。
企业应将购买和销售的碳排放权列为管理会计成本,这部分成本应当纳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企业管理会计应根据碳排放权的成本来制定相关的经营策略和计划,以此来合理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成本。
碳排放权的计量是指企业在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时,对于碳排放权的数量进行核算和计量。
计量的核心是明确企业的碳排放权需求和供给情况,以此来确定企业应该购买或者出售的碳排放权数量。
1. 碳排放权的需求计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排放量情况以及政府或国际组织设定的排放标准来确定自己的碳排放权需求。
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排放量的核算和分析,来确立自己的碳排放权需求,并制定相应的购买计划。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政府或国际组织发布的碳排放权信息,来确定碳排放权的供给情况。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或政府发布的信息,了解到碳排放权的价格和供给量,以此来决定自己的销售计划。
1. 缺乏统一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标准:目前,国际上对于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国和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企业难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原则。
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

(2010年第8期)摘要:“低碳”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未来全球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刚结束的两会上,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也成为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共识。
作为“低碳经济”概念下的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中国正在参与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就是国际上最重要的碳交易机制之一,“碳交易”为中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一、碳排放权概述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以国际公法为依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
“碳交易”的本质是希望尝试建立一种市场机制来有效地调节温室气体在全球的排放总量。
交易双方达成共识,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变成一种有价资产进行交易:多排放者多交钱,少排放者少交钱,多排放者可以通过向少排放者提供资金和技术来换取排放权,鼓励节能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一种灵活机制,也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中唯一可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合作的机制,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低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机制。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中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既可以将碳减排量以碳排放权的形式销售给发达国家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收入,同时又能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对建设可持续发展型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企业基本都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 项目,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目前碳交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合同的一方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如2005年6月,我国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十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运作了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第一个水电CDM 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其投资收益。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属性探讨——基于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思考

历史成本计入无形资产。 他们 的观点认为外购的和无偿取得的具 ”
有 成 本 上 的差 异 , 有 确 认 无 偿 取 得 部 分 。 一虹 (0 5 认 为 对政 没 周 20 )
1月召开的哥本 哈根气候峰会上 , 2 我国政府郑重承诺 : o o , N22 年 我 国单位 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2 0 年下降4 %一 5 E05 0 4 %,这意 味着我 国企业将 面临着显 著的减排 义务 。而在德班气候大会上 , 由 于碳排放权除了关系全球 的气候变化 , 同时也关系到各个 国家的经 济利益 , 国集 闭经过艰难谈判才基本达成谈 判结果 , 多 这也充分说
( ) 一 总量控 制及 交易机 制的优 势 不 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会产生不同的会计 问题 ,国际上现存 的减排机制主要包括总量控 制及交易机 制 、 基准及信用 交易机制两种。 在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
二 、 排 放权 交 易 会计 确 认 与计 量 属 性 研 究 现 状 碳
产 核算 , 但它不是 考虑 近期 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 , 因此不能作为
交 易性金融资产 , 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
综 上 观 点 ,笔 者 认 为 目前 对 碳 排 放 权 交 易进 行 会 计 确 认 时 没
确认 过 程 中所 涵 盖 的各 种 晴况 进行 系统 梳 理 和 分 析 ,笔 者 在 总 量
控制及交易机制下利用I S /A B 合概 念框 架探 讨的有关资产 A BF S 联 的最新 定义来探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性 问题 。
三、 总量 控 制 及 交Biblioteka 易 机 制 的描 述 与 选 择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一、碳排放权概述1997年,为了降低温室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协议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它拥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贸易中进行交易。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协议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减排的义务。
由于协议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排义务,企业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 “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益,同时这也带来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由于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出售配额,企业必须要通过碳基金等公司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从转让碳减排权获得利润。
目前最大的碳排放权的卖家是世界银行。
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与传统的商品不同,它是虚拟的,它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复杂的开发程序,比较长的合同期限,另外甚至会与境外的客户签订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开发和执行这类项目。
我国的企业参与CDM项目一般需要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
《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国际碳基金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给我国带来新的低碳技术。
目前,国际碳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操作方式与我国的企业进行合作:一是可再生能源项目等,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直接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高能效项目,对于一些对社会污染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国家碳基金对其进行节能减排,由此获得的碳减排收益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对于碳排放权的本质和特征的理解存在 4 种观点:碳排放权可以视为存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捐赠资产。
从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种存货,但它与存货的有关定义、特征并不相符,同时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一致。
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但是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在交付义务特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
通过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品交易形式必将得到迅速发展。
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等基本理论为基础,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制定相关会计准则等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
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
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
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
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
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我国碳会计确认及计量浅析——基于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于总量控制及交 易机制下排污权交 易制度( U E S 于2 0 年 发 E — T ) 04
布 了《 国际财务报告解 释公 告第三号一 排放权 》 IR C 3 ,A B (F I 一 )IS 在
技术探索 I E HN C LP O E C IA R B T
我国碳会计确认及计量浅析
— —
基 于总 量控 制及 交 易机 制
山东经济学院 王 冰 常 远 尹 健
一
、
碳 会 计 研 究 历 程
一
是存货 。 我国会计 准则对存货的定义是 , 存货是指企业在 日
( ) 国财务 会 计 准 则 委 员会 的 相 关 研 究 碳 会计 最 早 是 依放权会计 如何进
行会计 确认及 处理问题 的基准 草案 ( IF 3 1 ) 但 由于 该草案 ET 0 — 4 。 可能会对 现行会计处理较大影 响且 尚未对排放权会计 产生重大影 响而未能实施 。0 7 20 年美国财务会计 准则委员会( A B) F S 为了解决 不同到期 日排污权证交易的市场行 为而再次展开对排污权会计 的 讨论 ,A B F S 在此讨论 中与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A B) 力合作期 IS 通
望 能 够 提 出一 个 全 面 指 导 性 文 件 。 ( ) 二 国际会 计 准则 委 员会 的 相 关 研 究 IS 针 对 欧盟 各 国基 AB
排的责任 , 因此我 国目前参与《 京都议定书》 的主要方式是通过C M D
机制 向附件( ) 1 中的发 达国家 出售 经核实 的减 排量( E S , C R )对于 C M机制下 的C R 最终是 以销售为 目的的,成本能够得到可靠计 D ES 量, 且在销售之前往往就签订 了销售合 同, 在合 同中规定了每年应 提供多少 单位的C R , E S 以及每单位C R 的价格。 E S 因此 , 本人认 为对 于C M机制下形成的C R 可以作为存货进行确认 。 D E S 二是交 易性金融资产 。 目前 , 美英等国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期 权, 其会计处理采用公允 价值计量 。 与此同时也有相关学者认 为企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碳排放权会计是指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或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的一项专门会计工作。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加强,碳排放权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碳排放权会计。
一、确认计量1.1、碳排放权的确认在进行碳排放权会计确认时,企业需要首先确认其所拥有的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是企业获得的一种资源,其价值要通过会计确认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企业通过购买、领取或者进行交易等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应当进行确认。
确认的原则是在取得碳排放权时,将其初始成本确认为相关成本,随后以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需要进行准确的计量。
根据《企业碳排放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应当通过监测、测算、核查和抽样等方式对其碳排放量进行计量,并将计量结果作为会计依据进行确认。
如果企业没有实施有效的碳排放量计量,将无法进行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无法开展碳排放权会计工作。
在进行碳排放权损益确认时,企业需要根据其持有的碳排放权数量和碳排放量进行比较,从而确定碳排放权的增减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大于其实际碳排放量,就将产生溢价收入;相反,如果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小于其实际碳排放量,就将产生亏损支出。
这些溢价收入或亏损支出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进行确认和列报。
二、列报2.1、碳排放权资产负债表列报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其碳排放权进行列报。
在资产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对其持有的碳排放权进行列报,以体现其资源价值。
在负债方面,企业应当将其因碳排放超额产生的负债进行列报,以体现其环境责任。
通过资产负债表列报,企业可以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排放权状况,对碳排放权的管理和运用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的探讨作者:王雪洁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
通过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品交易形式必将得到迅速发展。
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等基本理论为基础,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制定相关会计准则等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
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
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
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
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
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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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苑泽明李元祯(天津财经大学300222南开大学300071)【摘要】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开始大规模试点工作。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尚未解决,无疑对碳交易的全面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梳理国外关于碳排放权处理的净额法和总额法并分析其利弊。
随后从碳排放权本质出发,揭示其无形资产性质,解决其会计确认问题;又在公允价值的框架内,尝试提出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解决其会计计量问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净额法总额法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评估一、引言基于人类活动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低碳减排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作为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市场手段,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全球碳市场正在不断发展。
除欧盟、美国东北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减排交易市场外,2013年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的减排交易体系也开始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0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东、湖北等五市二省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其中广东省已于2012年9月率先启动,其他试点也迅速跟进。
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效水平,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措施实现既定减排目标,标志着我国节能减排的工作方向已经明确。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碳交易机制大致分为两类:基线信用机制(credit-and-baseline)和总量交易机制(cap-and-trade)。
基线信用机制是监管者(一般为政府)在一定时期(一般是自然年)的期初为被监管的企业设定一个排放基线,期末由独立第三方测算其实际排放强度,若低于基线,则企业可获得与差额相等的可用于出售的信用配额;若高于基线,则需要从市场购买相当于差额的配额抵偿。
总量交易机制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多①,全球规模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EU ETS)是该机制的典型代表,由监管者先选择被管制的企业,制定一段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在该时期结束后要求企业向监管者提交与其碳排放量等额的配额,即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在初期一般采用“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原则下发给企业,如EU ETS规定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2007)中免费排放权比例为95%,有偿为5%,之后逐步减少免费排放权(Ellerman et al.,2010),若被管制企业在该时期的排放量少于拥有的排放权,可以在市场出售并获利;若排放量超过排放权,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差额以弥补超额排放量。
①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主要排放交易体系中,欧盟、美国东北部和加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均采用总量交易机制。
8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出现后,企业排放温室气体不再免费,首先表现为对成本的影响(Lund,2007);碳排放权也对传统的会计、财务带来新的冲击,碳会计由此产生和发展(Jones et al.,2008);由碳排放权产生的财务会计问题和环境报告问题亟需解决(Bebbington and Larrinaga-Gonzalez,2008;Hop-wood,2009)。
本文旨在研究被我国碳交易试点的省市采用的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对我国制定碳排放权相关会计准则及规范企业碳交易发展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外主要代表性观点自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产生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国际上已就其会计处理问题展开较深入研究。
基于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受排污权交易制度影响形成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两类方法:基于成本的净额法(cost-based net approach)和基于市场的总额法(market-based gross approach)。
(一)净额法排污权交易始于美国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环保署1994年建立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它将科斯提出的社会成本理论(Coase,1960)、戴尔斯设计的排污权交易理论(Dales,1968)变为现实。
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统一账户体系(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USofA101.21)的指引文件,规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净额法由此产生。
排污配额作为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若是购买的配额,有明确的价格,应确认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入账;若是免费分配的配额,因没有取得成本,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对于到期能够满足排污量的配额,不用记账;配额超过实际排污量,多余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增加利得;若配额小于实际排污量则需要购买差额,增加支出。
净额法产生后不久,就受到Wambsganss and Sanford(1996)的批评,他们指出免费分配的配额没有成本,不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意味着:同样是配额,购买的配额列报,免费分配不列报,造成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财务报表只对由排污产生的经济实质进行部分确认,没有反映出企业排污的全部成本;甚至“省略对分配配额的计量没有报告全部排污成本”。
Veith,Werner and Zimmermann(2009)指出,购买的配额记账,配额不足以抵偿排放量时才确认负债,若配额足够不会出现大问题,但当配额不足时,以成本计量的资产摊销和以现实价值计量的负债重评估会对利润表产生不对称的影响。
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颁布,美国开始尝试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许多企业通过国会预算办公室获得约7000亿美元免费排放配额。
Griffin(2010)研究这些免费配额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影响,并以标准普尔500指数的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企业若采用现行准则(FERC),将会从资产负债表转移大约390 440亿美元的经济义务。
这些经验证据反映净额法不能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
(二)总额法《IFRIC3:排放权》的出台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运行相伴而生。
EU ETS于2005年启动后,更大规模的碳交易亟需国际会计准则的跟进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务。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积极行动,开展相关准则的研究与制定,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商议,在2004年12月,即EU ETS启动的前夜,《IFRIC3:排放权》发布,对排放配额的确认计量作出详细的规定,标志着总额法的产生。
IFRIC3的核心思想是将公允价值计量运用到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上,对排放配额所引起的会计事项按照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处理。
在资产的初始确认阶段,将排放配额以无形资产确认,在配额下发日按市场价值计量入账,取得成本(即为零)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政府补助;在后续处理阶段:测试减值,将排放配额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同时对政府补助进行递延摊销。
在负债的初始确认阶段,当企业实际碳排放时确认为负债,以市价计量;在负债的后续处理阶段:要求在每个报告期末按照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的市场价值计量,也要按照市价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该准则一出台便遭到强烈反对,在集中反映批评意见的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织的建议下(EFRAG,2005),因“不能反映经济实质”于2005年6月便被IASB撤销。
9有关研究IFRIC3问题的文献很多,其中,《会计、组织和社会》杂志(AOS)曾在2009年的34期刊登多篇文章讨论该问题。
尤其以IFRIC的协调员Cook(2009)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认为IFRIC3的问题在于该准则涉及的三个账户“无形资产”(IAS38)、“政府补助”(IAS20)和“或有事项”(IAS37)三者确认计量上的不匹配,困难正是由IASB造成的:首先,排放配额资产在取得时一次确认,既不费用化、也不折旧(配额于第二年4月30日前上交),政府补助则一次以取得日的市价计入,在一年内直线摊销,排放负债则随着排放量的增加而增长。
在公允价值属性下,配额资产和排放负债随公允价值波动,但政府补助是一次计入并递延摊销,一旦配额市价波动,该平衡便被打破;其次,在相关资产负债的重估上,IAS38规定资产价格波动计入权益(profit and loss),IAS37规定负债波动计入利润表损益(gain and loss),因此,资产价值波动计入权益,负债价值波动计入损益,导致严重不匹配。
Cook的观点得到学术界的赞同和引用。
Hopwood(2009)提出公允价值计量下无成本取得的配额却以市场价格计入成本问题。
Mackenzie (2009)提出“只要配额被以一个非零价格表示出来,电价就一定会相应上涨”。
Veith,Werner and Zim-mermann(2009)以EUETS第一阶段(2005 2007年)的数据对使用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进行实证,检验对盈余的可操纵性,结果发现:美国的净额法较为稳定显著性较好,IFRIC3的总额法所承载的会计信息不足,IAS38通过权益计量配额是不充分的;只有抓住经济活动实质而非产生不一致的会计数据才会有效;建议IASB考虑是否采用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美国GAAP方法,或采用全公允价值报告法;若是前者,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排放负债的递延和资产确认的不匹配问题。
综上所述,净额法和总额法各有利弊(见表1)。
净额法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将外购的配额以存货确认,而不确认免费分配的配额,不同取得方式的配额会计确认计量不一致,同样的配额缺乏通约性(Mackenzie,2009)。
总额法以公允价值为原则,将外购配额和分配配额均以无形资产确认,分配配额的公允价值和取得成本差额计入政府补助,但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政府补助、或有事项三个账户之间在公允价值体系下存在不匹配,最终导致被撤销的命运。
国际会计准则的缺失导致实务中企业采用的方法也呈多样化。
ACCA(2010)做的一次调查发现:多数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IFRIC3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但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
在确认上,42%的受访企业将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分配配额的计量上,31%的企业以名义价值(即零)入账,15%的企业以公允价值入账。
会计处理的多样化会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不同影响,给投资者传递不清晰的信息,可能会增加资本成本并伤及股票价格(Griffin,2010)。
表1净额法和总额法利弊比较方法会计处理优缺点净额法免费配额,不记账;购买配额计存货,历史成本原则简便易行;没有反映全部经济事实;没有确认排放负债总额法配额计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原则,免费配额取得成本和公允价值差额计政府补助;确认排放负债较全面反映经济事实;涉及三大账户存在不匹配三、我们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看法(一)碳排放权本质的两个视角分析1.法学视角下的碳排放权排放权与排污权二者性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