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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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的占有

刑法理论上的占有

刑法理论上的占有摘要:刑法上理论上的占有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而研究则必须要准确界定概念、分析构成、了解特点,进而探讨占有人认定的具体规则。

本文认为刑法上占有的概念是对财产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由占有的体素和占有的心素构成。

占有相较于民法的特点在于更偏重事实,从而在间接占有、占有改定、占有继承上有不同立场,进而对所有权人侵犯财产、死者财物占有产生影响。

在具体占有认定规则上,一般情况下以本权人控制即为本权人占有,包括直接控制和排他性支配领域内的控制。

脱离本权人控制时也可能依照一般社会观念或者占有意思明确化而持续占有,在特定领域内则可能发生占有的转化。

此外,在针对对等关系、上下主从关系、宠物、货币、存款、死者财物这些特殊主体或者特别物件是占有人的认定有特别的规则。

关键词:占有;侵占罪;盗窃罪Determination of possessor in criminal lawAbstract: Determination of possessor is really importa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me against property.Accuracy definition of possession,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characteristics is necessary for determination of possessor and then proceed to the discuss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 This essay postulates that in criminal law the definition of possession is facts of dominating and controlling with the property, consists of four elements, namely, subject, object, corpore possidere, animus possidendi. Compared with the one in civil law,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emphasized more on reality. So they are different on indirect possession, possession reformation and succession in possession. For the specific provision of possession, generally, the present righter who control the property, including directly control and control in exclusive areas, is the possessor. When it is out of the control, the present righter may still possess the property because of the common social notions or specification of intention of possession. And the transform of possession may happen in particular areas. In addition, there some particular rules for special subject such like the subjects in peer-peer relationships or subordinate relationships, or particular property such as pet, currency, deposit and decreased person’s property.Keywords: possessor; embezzlement; larceny财产犯罪是现实生活中最为高发的犯罪类型,所涉及的概念往往跨越民法与刑法,可以说是刑法学讨论最为激烈的领域。

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理解和认定

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理解和认定

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理解和认定盗窃罪从主观⽅⾯来讲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这⾥,“占有”是⼀个关键词。

那如何理解“占有”呢?刑法学上的“占有”有别于我们⽇常⽣活中说的“占有”,也有别于民法上的“占有”。

总的来说,刑法学上的“占有”分两种:物理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下⾯笔者分别进⾏论述:⼀、物理上的占有。

这是⼀种⽐较好理解的占有。

例1:甲将⼄装在⾐服⼝袋中的⼿机盗⾛,甲成⽴盗窃罪。

这⾥⼈对⼿机的占有就是物理上的占有,即贴⾝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般百姓⽣活常识上、理念上认为的占有,这⽐较不好理解。

例2:甲将⼄停留在楼下没有上锁的汽车开⾛,甲成⽴盗窃罪。

在这⾥,百姓⽇常的⽣活观念认为,停留在楼下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对其不是物理上的占有,但观念上其所有权⼈⼀定⾏使着对物的占有。

例3:甲在酒店房间将上⼀位客⼈遗忘在房间的电脑拿⾛,甲成⽴盗窃罪。

这⾥百姓观念上认为,酒店中房间的电脑⼀定有⼀个合法的所有权⼈,将其拿⾛成⽴盗窃罪。

在这⾥,观念上的占有应当从3个⽅⾯加以考查:其⼀,进出⼈员相对特定。

对于像酒店这样的场所,由于提供的是吃住服务,所以可以认为进出⼈员是相对特定的。

其⼆,进出空间相对封闭。

对于酒店房间这样的空间,⼀般⽣活观念上认为其空间是相对封闭的,其三,上位占有⼈相对确定。

物品的真正所有⼈将物品遗忘在房间以后,⼀般观念上认为这时酒店的管理者便取⽽代之,成为物品的上位管理者,这时可以认为上位置管理者相对确定。

例4:出租车上⼀位乘客下车后,下⼀乘客将上⼀位乘客遗忘在车上的⼿机拿⾛,下⼀位乘客成⽴盗窃罪。

例5:甲将公园内游客扔在⽔池中的硬币捞⾛,甲成⽴盗窃罪。

都是⼀个道理。

以上5个⼩案例的列举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盗窃罪中的“占有”概念,理解盗窃罪中“占有”的概念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
等等 。 事 实性 支配 不是 很 明显 的占有 则容 易引发 争议 , 此 时就应 学者 认为 , 刑 法上 的 占有通 常属于 上位 者 , 而不 属于 下位者 。即 考虑 社会 一般 观念 的认 识 。 通过 综合判 断 , 得 出符 合刑 法 正义 的 使下位 者事 实上握有 财物或 者事 实上支配 财物 , 也只 不过是 单纯
刑法 中占有 的具 体判 断应考 虑 社会 一般 观念 的认 知 。 明显 配 并非平等 , 而是 存在 上下 主从关 系 时, 该财物 的 占有 在刑 法上
共 同占有说及 折 中说 。 0 也有 的占有很 容易判 断 , 比如 他人 的手表 、 口袋 里的手机 、 家里 的财物 属于 谁 ?学 说上 存在 上位 占有 说 、

即应根 据社占
与 此 同时 , 黎 宏教授 也认 为 , 成 为 占有 , 占有人 必须 归谁 占有 , 如果 由受 害人 ( 不一 定是所 有人 ) 占有 则行为 人成立 盗 有 的意思 。0
具 有实 际上 正排 他性 的控 制该 物 的意 思 。 0 但 张 明楷教 授认 为 ,
结论 。
的监视 者或 者 占有辅助 者 。 因此 , 下位 者基 于非 法 占有 目的取走
关 于 占有的 分类 , 依 据不 同的标 准大 致可 以分 为 : 直接 占有 财物 的成立 到 盗窃罪 。 但是, 如 果上位 者与 下位 者具有 高度 的信 与 间接 占有 、 单独 占有与 共 同占有 、 善 意 占有 与恶意 占有 、 上位 占 赖关 系, 下位 者被授 予 某种程 度 的处分权 时 , 就应 该承 认下位 者
还财 物 时无 法定 罪 的局面 。 因为承认 甲的 占有 权 就意 味着 不能 般 而言 , 上 位 占有优先 于下位 占有 , 下 位 占有 不能对 抗上位 占有 , 追究 乙侵 占罪 的刑事 责任 。善 意 占有 与 恶意 占有 在刑法 上 区分 否则依然 侵犯 上位 占有 人 的 占有权 , 进 而成立 盗窃 罪 。 当然在 上 没有 意义 , 因为 无论 是善 意还是 恶意 , 刑法均 予 以同等 保护 。换 下位 占有者 在存 在 高度信 赖关 系 以及下 位 占有者被 赋予 一定 处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白洁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财产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占有一般涉及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两个方面.前者探讨财物是否处于占有状态,后者在肯定了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财物归谁占有.如果占有有无的状态不明,占有的归属也就无从谈起,占有的有无对界分财产犯罪至关重要.占有的认定应该立足于客观事实,要先判断财物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障壁”存在,在不能肯定财物是否具有排他性状态的情况下,财物所处的场所是认定财物是否处于排他性状态的关键,而主观的占有意思并不能为排除他人干涉的状态提供实质依据,更不是刑法上认定占有的必备要素.
【总页数】10页(P32-41)
【作者】白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5
【相关文献】
1.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定位及认定完善
2.论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3.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4.抵押权人占有抵
押物时设抵人盗窃行为的认定——兼谈民法与刑法的对话5.刑法视角下遗忘物与遗失物之认定\r——行为人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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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

浅谈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

浅谈民法和刑法上财产占有概念的比较一、民法上财产占有的概念从现代民法的发展来看,占有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其他国家的民法占有制度多借鉴了罗马的占有制度。

民法上的占有注重的是权利,民法对占有的保护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它本身就是所有权中的一个权能。

在日本的民法典中,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占有,在民法规定上既是继承,又可以让他人行使代理占有。

而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民法的占有看作是一种事实,例如我国的物权法、德国、台湾地区,在罗马法中的占有也定义的是事实的占有。

不过无论占有是不是权利,民法都是以保护权利为目的。

我国台湾的民法立法承认占有是一种权利,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其本质的体现,享有权利的人被叫做占有权者。

二、刑法上财产占有的概念对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的用语,不同的国家理解也不相同。

日本刑法对于“占有”在学说判例多以“所持”、“管领”的字样出现,只要对物以支配的意思行使事实上的支配就构成刑法上的占有。

从事实支配来说,是根据物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社会习惯等要素表明占有的存在与否。

我国刑法称为“占有”,但是我国大陆刑法理论对刑法占有概念的界定多依据个案中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占有。

不过有学者认为,现实握有不是事实支配的必要条件,他人占有物是依据主体对物的支配力、物的形状和性质来认定事实上的占有。

在德国,有学者提出了占有的三要素,即事实支配财物的现实要素、根据社会生活原则进行事实支配判断的社会要素、占有的意思的精神要素。

有些台湾学者认为,刑法上占有的事实支配关系包含了客观和主管支配要素这两个方面。

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持有状态称为客观的支配要素,它要求人和物的空间与时间应该接近,物的形状、性质和存在的时间、场所关系着该的松紧程度。

占有人主观上占有或者支配即是主观支配要素,这种事实上对物的支配意思是不论占有人是否具有特殊的意义或者连续的支配意识,都是对物的主观支配。

从这个意思上来看,不管占有人是不是声明了对该物的持有,只要在具体情况中能够证明其存在就可以了。

占有概念的二重性_事实与规范

占有概念的二重性_事实与规范

占有概念的二重性_事实与规范引言占有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对于不同文化和法律体系来说,占有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占有概念的二重性,即在占有的实际情形和规范要求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不同文化和法律视角下的占有概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占有现象在社会中的作用和限制。

一、占有的实际情形占有是指个体或集体对某一物体或资源的支配和控制。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占有行为,如个人占有房屋、土地,公司占有生产设备、资金等。

占有在生产和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保障了个体和集体的权益,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然而,占有的实际情形并不一定总是公平和平等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常常体现着不平等的分配现象,富人占有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而贫穷的人则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此外,个体或集体对资源的占有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因此,在占有的实际情形中,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促进公平和社会正义。

二、占有的规范要求占有的规范要求是指社会对占有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占有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其次,占有行为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占有的规范要求体现了社会对公正和秩序的追求。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社会可以确保占有的合理性,保障个体和集体的权益。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减少占有行为的滥用和不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然而,占有的规范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规范往往是相对稳定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需求。

其次,即使是合法的占有,也可能对他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例如,某个土地的合法占有可能导致周边居民的流离失所。

因此,占有的规范要求需要与社会价值观、道德标准相结合,以达到更高的公正和平等。

三、占有概念的文化差异占有概念的二重性在不同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西方文化中,占有往往与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密切相关。

张明楷:如何正确理解“占有”

张明楷:如何正确理解“占有”占有归属所讨论的是谁占有的问题,即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究竟谁占有。

我春节期间在日本,早晨去商店买口罩时要在店外排队。

有两个店的做法让我想到了刑法上的占有。

一个商店的做法是,商店开门后,店员在入门处给每个人发一盒口罩,顾客拿到口罩后在店内排队付款;另一个商店的做法是,商店在开门前,就将口罩发给排队的人,也是每人一盒,等到商店开门后,顾客才进入店内付款。

那么,顾客拿到口罩后,是顾客占有了口罩呢?还是仍然由商店管理者或者店员占有呢?凡是在类似这样的场合,你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设想和判断。

比如,如果就是顾客占有,那么,顾客没有付款就走了,就只构成侵占,这显然不合适。

更为不合适的是,如果说是顾客占有了,那么,商店违反顾客的意志,将口罩收回的,反而构成犯罪了。

显然,只要认为商店违反顾客意志将口罩收回的不构成犯罪,就只能认定为商店管理者或者店员占有着口罩。

至于第三者从顾客手中夺走口罩的,当然构成盗窃罪。

你们一定要知道,共同占有的时候,任何一方将财物据为己有都构成盗窃。

在国外,很清楚的是,当夫妻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时,其中一方将该财物变卖据为己有的,就构成盗窃,只不过亲属间的盗窃在处罚上有特别规定。

我听说某大学的刑法老师在课堂上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宿舍的甲、乙两位同学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双皮鞋,周一、周三、周五甲同学穿,周二、周四、同六由乙同学穿,星期天让皮鞋休息。

这位老师说:如果在甲穿的时候,甲把皮鞋变卖给他人,甲就是侵占,如果是乙卖了,乙就是盗窃;反之亦然。

我不太赞成这个说法。

我觉得这种情形属于共同占有,甲乙在任何时候变卖皮鞋的,都属于盗窃。

所谓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盗窃,其实只限于共同占有的情形。

比如,国有公司的保险柜由出纳与会计共同管理,出纳管钥匙,会计管密码,两个人一起才能打开保险柜。

如果出纳有一天利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和偷看的密码,拿走了保险柜里的现金,就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盗窃,因为他的这一行为侵害了会计对现金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作者:杨思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占有的概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本文从侵占罪和盗窃罪入手,对刑法上占有概念进行逐层递进的展开,通过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逐项对比突出刑法上占有的特征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

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复杂情况进行比对,以期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占有侵占盗窃占有意思占有事实作者简介:杨思源,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14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8-03一、从“盗窃罪”与“侵占罪”之比较说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行为豍。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转移占有型侵害财产罪,其实质在于违背他人之意思侵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因此没有被害人的占有,就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这是“占有”概念在刑法中最具代表性也最明显的体现。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之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之行为豎。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白规定为自己占有,是将“占有”变成“所有”,这种占有形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其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相区别。

同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是两罪在法律规定的刑期上有比较大的差异,因为是否侵占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是判断违法性强弱的标准之一,盗窃罪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从这个角度上考量,侵占罪的违法性轻于盗窃罪豏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这类直接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其与侵占罪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占有发生了转移。

当然,判断的标准可能因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及占有成立范围的不同而变化。

占有—占有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分类标准: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占有 为标准的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内 的权利。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如所有权、质权等;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的占有,为无权占 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窃贼对盗赃物的占有等。
占有的分类
2、区分意义: 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 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 第461条)
占有的分类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内部分类) 分类标准: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利来源 的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 不法,误以为自己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如误将别人的东西当 成自己的东西占有等。如果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明知或应当知 道其占有无法律根据,则为恶意占有,如盗窃、抢夺、拾得 物拒不返还等。
占有的分类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分类标准:依据占有人对占有是否具有直接的关系进行分 类。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的占有,如:质 权人、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不直接 管领物,而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享有对物的间接支配关系 。承租人、保管人对于他人之物为占有的称为直接占有,而该 他人即出租人或者寄存人等成为间接占有。
占有的分类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分类标准:依照占有人的意思为准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非所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占有他 人财产,也构成自主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他主占 有是无所有的意思,仅基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 有。如承租人以承租人的名义占有租赁物等。

浅谈侵占行为及侵占对象的认定问题

浅谈侵占行为及侵占对象的认定问题[内容摘要] 侵占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的一个罪名,属于侵权财产方面的犯罪。

对于侵占罪的基本构成和有关认定问题刑法第27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较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认定的时候,仍有诸多争议,本文就侵占行为及侵占对象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侵占罪行为对象问题研究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即构成侵占罪。

它是刑法增设的一种新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

由于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将他人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不同,因此在行为特征、犯罪对象认定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本文拟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侵占行为之认定刑法第270条第3款对侵占罪作了规定,除第3款外,第1款和第2款均为侵占罪的实体性规定,认定侵占行为,必须以刑法的这两款规定为依据,由此可将侵占行为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下面分别予以阐释。

(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关于“代为保管”的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

”也就是说“代为保管”仅限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而不包括行为人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

显然,这一理解既不符合“代为保管”在语言学或者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含义,也有悖于刑事立法精神,不利于加强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因为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非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对非经委托而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如果不以侵占罪论述,显然不利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悖离了设立侵占罪的初衷,因而上述理解有失偏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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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上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认定标准
作者:蔡颖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
摘要:占有在财产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占有来源于民法上的占有,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一样,必须同时具有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

占有意思包括明确的占有意思和潜在的占有意思,占有事实包括身体控制、空间控制和时间控制,以及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认定行为人存在占有事实等情形。

对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正确把握和认定便于我们认定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的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和犯罪性质的认定,对司法实践部门解决疑难的财产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财产犯罪;占有意思;占有事实;金融财产
一、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占有理论主要来自于民法的理论。

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对物事实的控制状态,包括占有意思和借助于自然或者法律与物发生某种接触并形成实际控制两方面内容。

①按照民法的这一理论,占有即等同于财产控制。

在占有意思但无事实上的控制以及没有占有意思但事实上控制财产的情形下均不能成立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来自于民法,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并非等同。

民法上的占有包括规范、观念上的占有,而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行为人对物必须达到实际控制、支配的程度。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上的占有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只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论事实上是否控制,均可成立占有。

而刑法上的占有强调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对侵害财产占有的犯罪来说,必须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的控制和支配状态下。

从概念上看,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

但就占有能否成立的场合,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一样,必须同时具有占有意思和占有事实两个条件始能构成。

故在刑法上,仅有占有事实,没有占有意思的场合,不能成立占有,因为刑法对人行为的评价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反之,在仅有占有意思,没有事实控制的场合,也不能成立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必须要求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观,为外人所认识。

二、刑法上占有意思的认定
所谓占有意思,即事实上控制、支配财物的意思,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正在控制、支配某物。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占有的某物毫无意识,或者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是在为他人占有某物,则不具有占有意思。

如无意识地占有物、占有辅助人的占有都不构成占有。

占有意思不限于对特定财物的具体、明确的支配意思,只要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财物有概括、抽象的支配意思就够了。

关于是否具有占有意思,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如果行为人明确表示其对特定财物的占有意思,此种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对财物具有占有意思。

二是在行为人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外宣称其对财物具有占有意思的情形下,我们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或者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社会一般观念,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占有意思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财物具有占有意思。

如行为人对某物采取一定的防盗措施或者行为人暂时将某物放置于某处,根据行为人对财物采取防盗措施的行为以及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均应认定行为人对特定财物具有占有意思。

三、刑法上占有事实的认定
占有事实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具有的控制、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控制、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控制、支配状态。

在财物与行为人有事实接触的情况下,占有事实容易认定,如身体控制。

但在实际生活中,物与行为人常具有一定的时空距离。

在行为人可以支配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行为人对置于该时空范围内的物具有支配控制力。

但占有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如何认定,在不同个案中表现各异。

此时,占有须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根据个案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在行为人与财物具有一定空间范围内,占有的成立主要涉及“场所控制”和“目击控制”。

场所控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处于绝对控制空间范围内以及行为人对外以某种方式排斥他人占有的空间范围内均成立对物的事实占有,前者如自己的住宅,后者如落锁的固定邮箱。

二是在相对控制空间范围内,如工作场所,此种范围的公共性质较弱,主要为熟知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入,基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行为人对处于相对控制空间范围内的财物具有较强的控制、支配能力。

三是在较弱控制空间范围内,如火车站、公交车等。

在较弱控制空间范围内,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于失去时间较长的财物应否定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

目击控制指在自己目击的范围内,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虽与自己的身体存在一定的距离,但尚未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此时仍应当认定行为人对财物存在占有。

如乘火车时放置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财物。

但目击控制并非“直视”控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财物只要在行为人目击范围内即可,即使行为人没有目击财物或者暂时的处于目击障碍物之后,均不影响占有事实成立。

如他人暂时借用并到室外拨打的自己的手机。

时间控制主要以财物脱离控制的时间的长短及规律性进行认定。

如行为人对财物控制脱离的时间较短,则应肯定行为人事实占有,时间较长,则否定占有事实。

对于一些能够自由活动的动物类,如家禽,其的通常的时间内返回行为人的控制区域,则在该通常的时间内行为人存在控制。

另外,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即使财物放在与行为人存在一定距离的地方并且脱离控制
的时间较长,仍应认定行为人存在占有。

如行为人放置于电影院外的自行车,即使未加锁,在行为人看电影的期间内也应认定行为人对自行车的占有。

参考文献:
[1]刁珊珊.财产罪中占有问题的司法定性研究—以甘某某案为例展开[J].商,2014(34):216.
[2]尹晓静.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否定——“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客观分析之提倡[J].政治与法律,2011(11):36-46.
[3]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33(3):1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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