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制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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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的演变

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的演变

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的演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也逐渐提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的演变,并分析其对食品行业和公众的影响。

1. 早期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

早期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是为了防止食品污染和传染病的传播。

这些法规通常包括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控制食品存储和运输条件等内容。

然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法规执行效果有限。

2. 工业化时期的食品安全法规随着工业化的进程,食品生产和加工变得更加复杂,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相继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食品质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限制、食品生产流程监管等方面。

在这一时期,食品安全法规与政策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

政府在制定法规时,通常会与食品企业和相关专家进行合作,制定出适合工业化食品生产的法规和政策。

3. 全球化时代的食品安全法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食品安全问题不再局限于国内,而是跨国交流的焦点。

为了保障国际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间建立了一系列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其成员国共同制定了《食品安全措施协议》。

该协议旨在确保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措施时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标准,以帮助企业提升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 创新技术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影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食品生产和检测技术也在不断创新。

这给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新的科技手段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度和效率。

例如,使用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快速识别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

这无疑为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

食品安全的历史与演变

食品安全的历史与演变

食品安全的历史与演变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含有危害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保证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以及保证食品生产、销售、储存、加工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等问题。

然而,随着人口增长、人口流动、工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污染事件频发,国家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的历史和演变,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的起源、发展、现状和未来方向。

一、食品安全的起源食品安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的“黄帝内经”就提示了“饮食有度”的概念,而在公元前550年左右,中国《礼记》中已明确规定了“饮食谨慎”的重要性。

此外,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哲学家、医学家也开始研究食品营养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希波克拉底也提出了“让食物成为你的药物”的观点。

在现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更是被广泛认识。

随着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发展,以及食品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开始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控制。

二、食品安全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贸易也日益复杂,难以把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被关注,并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新加坡之爪蟹事件、美国毒马铃薯事件等,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国际食品标准,各国政府也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食品安全监测技术也不断提升。

现代科技已经可以检测食品成分、添加剂和污染物等。

目前,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多肽二维电泳等高科技手段。

三、食品安全的现状虽然各国都通过特定的法规、标准来管理食品安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

食品污染、滥用添加剂、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担忧。

此外,全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比如鸡蛋污染、地沟油的使用、非洲猪瘟等问题,都牵动着各国政府和公众的神经。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体制(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温饱是当时食品安全的最大目标”。

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食品质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食品卫生。

这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管控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较少使用经济奖惩、司法审判、信息披露与技术标准等现代化的食品监管的政策工具。

总体而言,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卫生防疫体系的形成建国初期,受苏联卫生防疫体制的影响,食品卫生管理自然落到了卫生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

1949年,原长春铁路管理局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卫生防疫站。

从1950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食品进行卫生管理,同时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

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全国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管理。

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

1956年底,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1959年,大部分的人民公社也建立了相应的卫生防疫机构,从而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卫生防疫体系。

1964年,卫生部颁发实施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卫生防疫站作为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卫生监督体系的主体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

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防治机构822个,人员77179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兼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双重职能,工作重心在卫生防疫,而卫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诸多内容,所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简述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历程

简述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历程

简述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历程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历程漫长而曲折,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清朝时期清朝时期,我国已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如《大清律》中规定:“市井间诈伪者,以杖责之;若致死者,则斩之。

”可见当时已有对于食品质量的规定。

三、民国时期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出现一些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

1929年,《中华民国卫生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对于食品卫生方面的规定。

四、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建立起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对于食品卫生方面的规定。

五、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国出现了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意见》颁布实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六、21世纪初期21世纪初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七、2015年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

八、其他相关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外,我国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九、总结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

未来,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方面,我们仍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的演变过去现在和未来

食品安全法规的演变过去现在和未来

食品安全法规的演变过去现在和未来食品安全法规的演变:过去、现在和未来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法规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方面,探讨食品安全法规的演变,以及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1. 过去的食品安全法规在过去,食品安全法规相对较为简单,大部分侧重于食品生产加工方面的管理,如卫生标准、生产许可等。

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一些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隐患。

这使得人们开始关注食品安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

2. 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明显增加,法规也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标识和标准:食品安全标识和健康标志等成为法规要求的重点,生产企业需要清晰而准确地进行标识。

(2)生产管理:加强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3)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对各类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测。

(4)处罚措施:明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法规的可执行性。

3. 未来的食品安全法规未来的食品安全法规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以下是未来食品安全法规的可能发展趋势:(1)全球合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国际合作将成为未来食品安全法规的重要方向。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和合作检验,共同维护全球食品安全。

(2)科技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食品安全法规将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的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测手段和风险预警能力。

(3)消费者参与:未来的食品安全法规将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和参与程度。

相关法规将鼓励消费者的监督和举报行为,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4)绿色生产:未来食品安全法规将更加注重绿色生产理念的推广和落实。

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分析

绿色农业发展
绿色种植技术
推广绿色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 全水平。
生态农业建设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通过有机肥料、生物防治等技术手段,实现农 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绿色食品认证
加强绿色食品认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食品认证,提高消 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和信任度。
食品工业自动化
强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宣 传教育
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明 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强化对消费者 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食
品安全意识。
推动绿色发展
加强生态农业建设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绿色食品认证和监管
推广绿色食品认证和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绿色食品生产,提供更多安全、健康的食品。
互联网+监管平台
02
互联网+社会共治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 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数 据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 性。
通过互联网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提高社会共治水平。例如 ,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平台,鼓励消费 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03
互联网+信息公开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通过互 联网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 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增味剂
为了改善食品口感,常常添加一些增味剂,但如 果使用过量或不当,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食品辐照
放射性物质
食品辐照是利用放射性物质对食品进 行杀菌、杀虫或改善品质的一种加工 方法。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过量,可能 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二恶英污染
二恶英是一种致癌物质,可能通过食 品辐照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 害。

食品安全历程简述

食品安全历程简述

食品安全历程简述
食品安全历程简述如下:
1.1953年,"食品卫生"概念初现,标志着我国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迈开了第一步。

2.1964年,食品卫生标准"概念首次提出,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从空
白走向规范化,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

3.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原国家卫生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委组成
"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

4.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5.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
卫生法。

6.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00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8.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

9.2010年2月6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10.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修订通过。

11.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周代也有食品安全法规

周代也有食品安全法规

周代也有食品安全法规存在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周朝,是我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

当时所形成的周代食品安全规定,对中国后世几千年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周代食品大部分是直接采摘、捕捞,所以对果实成熟十分关注。

《礼记·王制第五》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意思就是水果粮食在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流入市场的,要避免食物中毒死亡的现象发生。

这些规定,被专家学者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

同时,周代的劳动人民,通过对食物外表、状态、气味等可以直观感受的方面作出简单区分,渐渐摸索出一套鉴别食物是否安全的方法,初步排除了可能致病的不安全食物。

为了防止有毒食品流到餐桌上,周人从食材源头把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

《周礼·天官冢宰》和《礼记·内则》记载,当时对肉类食品就有一套“不可食”标准。

《礼记》是周朝法律规范,周朝官方已经开始用“礼”来指导百姓、规范食品来源,以求避开容易发生食物中毒情况的食源。

从周代开始,法律已经涉及民众的食品安全,注重正面引导和预防。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朝廷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

可以说周代食品安全规定,在我国历史上首开食品安全管理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后,历朝历代的官府都延续周代食品安全规定精神,将食品安全当作生命线守护。

不管是在悠悠的历史长河中,还是现如今的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

宝鸡是周文化发祥地。

周朝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历代的有关法律举措,给我们很多启示,为我市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了参考。

3000多年前的周代,为保证食品安全,以朝廷名义颁布食品安全规定,前所未有。

作为周代的后人,我们要继往开来,传承历史经验,守正创新。

特别是在当前食品安全存在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和社会舆情风险的情况下,更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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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管体系的前世今生近年来“红心咸鸭蛋”“致病的福寿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

“谁能保障我们餐桌的安全?”公众的疑问直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软肋”:1、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2、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性的评价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3、缺乏有效的机制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法惩治。

”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食品等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是保护人们生命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

[ 1]虽然食品卫生监管是公共卫生监管的重要内容, 但其体系构成和职能界定却与公共卫生监管体系有所差异。

弥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软肋”的前提,就是找出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从而进行针对性的修改,那我们先来看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发展的各个阶段:1、改革开放前( 1949年-20世纪70年代末) 建国后的近30年间, 我国的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 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执法, 按专业监管, 如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等。

食品卫生监管方面, 1964年国务院转发并正式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卫生部还组织制定多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 在全国试行;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这些食品卫生标准的研究制订, 填补了我国空白。

此外, 这一阶段食品卫生研究所等卫生研究机构也相继成立, 为食品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改革开放后第一阶段( 1978-1996年) 在这一阶段, 我国食品等公共卫生监管的工作先后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卫生监督司主要负责; 在地方各级主要由卫生防疫站作为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职能。

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五大卫生监管、传染病管理等方面; 监管手段相对比较传统, 以单纯运用行政手段为主。

食品卫生监管方面,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责。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 第59号)将原先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调整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并赋予卫生行政部门8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从而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由事业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的转变[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此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介入食品卫生监管领域。

这一阶段由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法规, 积极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食品企业卫生面貌日益改善, 食品合格率上升, 食物中毒发病率明显下降[ 4], 我国食品卫生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3、改革开放后第二阶段( 1997-2002年) 1997至2002年间, 食品等公共卫生监管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主要负责; 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

监管手段从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向运用法律手段转变; 在监管内容上, 强调对整个社会卫生管理领域的监管, 强调全行业管理。

食品卫生监管方面, 一系列食品卫生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

1998年和2002年出台了《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卫生部令[ 1998]第1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以对食品卫生监督过程进行规范。

针对执法对象, 卫生部又先后出台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1999]第8号)》、《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00]第10号)》等规定。

同时, 机构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工作。

2001年4月, 国务院批准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 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下辖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两个执法系统, 并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4、改革开放后第三阶段( 2003-2008年) 这一阶段, 主要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监管手段方面, 快速检验检测仪器的装备使得公共卫生监管技术执法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拓展。

国家、省、市、县四级卫生监督体系构架正式形成, 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文件相继出台, 经费落实、人员管理、农村卫生监督等方面日益受到重视, 为体系下一步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食品卫生监管方面, 也发生了较大变革。

尤其表现在监管机构的变更上, 国家层面,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 但地方各级(除上海外)的具体监管职能仍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最近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由卫生部和上海市卫生局管理。

整个监管从全流程的角度出发,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各部门的职责也进一步明确[ 5]; 食品卫生和安全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上日程[ 6]; 食品安全逐渐受到重视等。

具体来看, 2005年9月,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局令[ 2005]第79号)》, 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2006年6月,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 2006] 1号)》, 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2007年1月, 商务部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第1号)》, 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2008年4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 全国人大发[ 2008] 90号)》,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008年第六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并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

其间, 上海市政府于2004年11月作出了《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 2004] 51号)》, 将原先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 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将卫生部门中涉及食品卫生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以及业务用房等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市、区(县)两级垂直管理。

2008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局管理。

[7]虽然经过近6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管体系依然没有形成单独的法律,进而限制了它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大大削弱了其职能,这也使得近年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为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终于在人们千呼万唤后,《食品安全法》终于酝酿出来!五年磨一剑——法律名称更改始末《食品安全法》第十章、104条,最后一条写明“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在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解读说:“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确如信女士所言,食品安全太重大,因为民以食为天。

如果从头追溯的话,《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发轫于2004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那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并做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随后着手修订工作,那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立法的最基础工作铺展开来,立法机关不断听取各方意见、多方调研、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

而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

因此,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这一争论三年未休。

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而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

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三鹿奶粉事件”于草案二审后曝光,食品安全危机致使群情沸腾,立法机关也迅速对这一重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研。

“制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回应?”媒体不断在拷问、民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期待甚至是厚望,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

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意见已相对统一,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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