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 政策
海关稽查制度

•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 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一般进出口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 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稽查期限是海关
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 海关稽查的对象:
•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 ⑤报关企业;
• 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
• ①进出口申报; •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
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 ⑧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由海关补征; • 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处罚; • 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案例11-1:涉嫌违法货物无法扣留,海关是否有权收取担保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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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解读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4期今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海关规章《〈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也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邀请了权威专家为您全面解读。
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
海关稽查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之后,是海关正面监管的重要手段,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海关监管体系。
多年来,海关稽查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题一:《海关稽查条例》作为海关稽查的基础性法规,应该说已经相对成熟,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对条例进行修订和颁布实施?原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新兴贸易业态蓬勃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稽查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修订十分迫切。
为此,海关总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进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正式公布,重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二:新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新海关稽查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主要从明确稽查定位、完善稽查职权、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社会共治四个方面,来体现和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9.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一、引言海关稽查是海关实施出入境监管、打击走私活动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确保稽查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进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海关稽查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海关稽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
2. 公平公正:海关稽查不得侵犯任何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欺压、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
3. 从宽从实:海关稽查工作要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方向,对犯罪行为从严处理,对合规的企业和人员要从宽从实予以处理。
4. 保密原则:海关稽查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 效率和公益:海关稽查工作要高效率、高质量,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又要为社会公益作出贡献。
三、海关稽查的基本程序1. 稽查计划:海关稽查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对象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稽查依据:稽查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要全程记录稽查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
3. 稽查行动:稽查活动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组成的稽查组进行,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件。
4. 公告告知:对于要进行稽查的对象,海关应当提前告知其稽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其知情权和协作意愿。
5. 现场稽查:稽查组到达现场后,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稽查活动,包括检查、讯问、抽样等操作,维护稽查秩序。
6. 权限审批:对于涉及到重要证据的扣押、搜查等行为,稽查组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确保稽查行为合法合规。
7. 笔录查验:稽查组在现场进行重要讯问和查验时,应当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形成稽查笔录。
8. 账务处理:对于查获的走私物品,稽查组要及时制作查获决定和走私物品接收清单,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 送检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物品,稽查组根据相关规定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反馈结果。
10. 结案报告: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形成结案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和问题。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管理规定》及发放《稽查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管理规定》及发放《稽查证》的通知【标 签】海关稽查证件【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署稽﹝1997﹞427号【发文日期】1997-06-15【实施时间】1997-06-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规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定于今年6月15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为做好《稽查证》的管理工作,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公告稿》于6月15日对外公布 《稽查证》启用前,各关可以通知当地政府司法及有关执法部门,以取得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管理规定》 附件二:公告稿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权的法律证件,在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使用,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编号由5位数组成,前两位数为各直属海关代码,按海关机构序列表顺序排列,后三位为各关人员编号,按各关所报人员数目排列,海关总署及广东分署序号分别为A01与B01 第五条《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稽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海关稽查处正副处长,稽查科正副科长,专职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稽查案件审理人员 第七条 《稽查证》的申领程序: 1各直属海关根据上条规定的发放范围确定本单位持证人,填写稽查证持证人登记表,经主管稽查工作的关长批准签字后上报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对各关报来的稽查证持证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稽查证》按海关机构设置序列各关所报人数编号注册后颁发 第八条 《稽查证》仅限于持证人在执行海关稽查任务时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持证人所在海关发现持证人违反《稽查证》使用规定使用《稽查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持证人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收回其稽查证;对造成不良后果者,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持证人离开稽查岗位时,应立即将《稽查证》交回本人所在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将该证件编号注销并报告总署稽查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离岗人员交回稽查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遗失《稽查证》必须立即向持证人所在海关稽查部门报告,稽查部门应立即上报总署取消该证编号,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人员自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楼空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法律证件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海关稽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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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政策
海关稽查是确保国家收入的重要工作,今天,我们来谈谈海关稽查政策。
首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严格按照关税法、外贸法、关税税则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稽查。
海关会根据合法性情况,依据政策妥当使用
查验、抽验、询问等相关手段,提高海关稽查效率。
其次,海关会定期召开定点联检、专项抽核,对跨境货物、服务和经
营活动进行抽核检查,以确保税收正常收缴。
此外,海关会组织抽查
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整治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
众利益。
再者,海关会定期举行会议,向企业及时介绍税收政策和稽查政策,
并提醒企业在跨境经营过程中遵守各项海关执法规定,表明法律义务,避免把违规行为搞成风气。
最后,海关会公布扣押、处罚、拆卸等处罚措施,明确稽查方针,维
护政府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税务稽查义务,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海关稽查政策不仅要确保合
法经营,而且要维护政府的公正性,尊重企业和公民的权利,确保税
收的正确收缴,最终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