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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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

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

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请或者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二)请求保全的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所在地等;(三)保全的请求范围,包括保全的财产价值、期间等;(四)担保情况,如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担保的类型、数额、期限等;(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

第九条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报告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

第十条被保全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保全决定,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与赔偿第十一条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在起诉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它旨在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将有争议的财产转移、毁坏或以其他方式使原告的利益受损。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执行判决的效力。

在起诉中,原告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要点和程序,以便有效地进行诉讼。

本文将介绍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类型1. 扣押扣押是一种对被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以确保被告赔偿原告。

扣押的财产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2. 冻结冻结是一种暂时限制被告财产流动的措施。

通过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或其他财产,可以确保被告不能将财产转移或变现,从而保护原告的权益。

3. 查封查封是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通过禁止转让或抵押被告财产的方式,保障原告的权益。

查封可以适用于房产、车辆、船只、机械设备等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存在财产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存在财产争议的案件。

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

2. 存在迫切需要原告需要证明财产保全的迫切需要。

即使存在财产争议,如果没有迫切需要保全财产,法院可能不会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 存在财产充足性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拥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可能的赔偿金额。

如果被告财产有限,无法支付赔偿金额,费用负担将由原告承担。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在诉讼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在起诉状中,原告应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申请保全的理由。

2. 提交证据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被告的财产状况。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账单、财务报表、房产证明等。

3. 向法院申请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申请中,原告应详细说明财产保全的类型、金额以及被告财产的位置等信息。

4. 法院裁决法院会审查原告的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论文(1)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论文(1)

浅谈财产保全制度论文(1)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保全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本篇论文将从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程序、法定保全范围以及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有产权益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它是一种向被告当事人施加管束力的预防措施,从而确保判决或调解后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根据保全对象、保全方式和保全时效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程序可分为申请保全、立即执行和解除保全三个阶段。

1.申请保全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保全理由和保全请求等。

如法院对申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则立即予以执行。

2.立即执行法院依法进行立案,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及司法实践采取当时必要而适当的措施进行保全。

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

3.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间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一旦法院确定解除保全,保全措施立即结束。

如经撤销权利人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原先保全措施,则保全措施继续进行。

三、法定保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用于担保权利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第二类是用于实现权利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汇票、债券等。

此外,如果有其他合法财产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由法院保全。

四、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它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财产保全实施的最终目的不是彼此对抗,而是增加和谐。

一方面,它能够控制当事人的行为,防止一方作出损害因素导致诉讼权利被剥夺;另一方面,它也能够防止权利被豁免,以免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是一个保证民事案件重要性的完善的制度。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财产保全,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及财产纠纷,为防止财产损失,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全申请第四条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保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二)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三)保全事项及理由;(四)财产保全的范围、方式及期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

第三章保全措施第八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全费用;(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转移、隐匿、毁损等可能,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二)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利;(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全措施。

第十条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及时;(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保全期限与解除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一)保全期限届满;(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四)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因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怎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胜诉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为了保全涉案财产以确保诉讼的实效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有合法的权益;2. 存在被告转移、隐匿等可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的情况;3.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b)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c)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及理由;(d)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申请。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法定的审查程序。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以及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

3.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要求,就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院将通知被申请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对财产进行保管或监管。

三、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收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

2. 保全范围的限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涉案财产相对应。

申请人不能滥用财产保全程序,将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也纳入保全范围。

3. 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费用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了解相关规定并按时缴纳费用。

4. 保全期限的维护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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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如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三)两种财产保全的异同1、相同之处。

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得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

2、不同之处。

(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

(2)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3)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既然是为防止将来判决生效后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计的一项制度,保全的范围就应当与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时确定的给付财物的范围相一致。

根据处分原则,法院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法院判给原告的利益也不应超过其请求的范围,所以,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对其进行重复查封、冻结。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第二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诉讼保全保证书》诉讼保全保证书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人民法院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_____________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如被担保人申请之财产保全有误,担保人愿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受之全部损失。

此致_____________法院担保人(盖章):二零一零年月日第三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目录摘要1 1 引言 2 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 2 3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4 4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5 5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7 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浅谈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摘要:伴随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愈来愈倾向于将各类矛盾纠纷交予法院裁决,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

随着相关法律知识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财产保全制度——这一项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妥善执行的制度越来越多的被提起、被运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的内容、价值进行简要介绍,并依据自己的浅薄见解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全制度价值作用完善建议Abstract: With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improving,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gradually enhanced. In daily life, more and more people tend to hand over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to the court to get a fair verdi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themasses popularity,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 system in order toguarantee the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are properly executed, is being used more and more ofte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riefly introduces China's exist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nd its value,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on the basis of own shallow views. Key words: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Value Relevant proposals1 引言在大陆法系,财产保全制度源于罗马统治者在法律诉讼时期所规定的扣押之诉,即债权人为保证自身权益免遭不虞,可以不待裁判官判决而直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另外,裁判官在判决前也可以先行扣押债务人财产。

在英美法系,财产保全源自最早在伦敦中心商业区使用的“对外查封法”,即如果不能在法院管辖区域内找到被告,诉状一经发出,原告就能立即扣押被告的任何财产,不管是钱还是物,只要是在法院管辖区域以内发现的都可以扣押。

在我国,不论是通用的教材还是司法实务中的指导书籍,都将财产保全制度界定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或“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即财产保全是法院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自建国起至今历经多次修改,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也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修整。

目前,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学者对财产保全制度考量的角度不同,导致学界对该制度的功能论述不一,存在“便利执行说”“权益担保说”“临时救济说”“辅助程序说”“强制措施说”等观点。

但不论上述哪一种观点,均反应出财产保全制度在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的形势下,对防止争议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挥霍争议财产、物品,有着重要作用。

2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运作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2.1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使用自身职权对诉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保护性措施。

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若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也就不存在财产执行的问题,因而也就没有使用财产保护性措施的必要。

只有存在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才有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的可能。

第二,案件中必须是存在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该可能性可以来源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

举例释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以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诉争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无法保存,比如一些经过长期存放而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

综上,只要案件中存在日后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必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

但是实践操作中,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主要是依照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很少依职权主动启动。

究其原因,可能是财产保全错误致使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若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诉讼保全措施的使用,担心保全错误而担责,那么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提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限于申请人请求范围内”是指所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例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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