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

了注册会 计 师审计 公共 监管 等效 协议 。 第 十二条 国际开 发机 构发 行人 民 币债 券须
由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律师 法 》执业 的律 师进 行法 律认 证 ,并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力 ,人 民币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级 ( 相 当 于 或
人 民币债 券应 提交 以下 材料 :
机构 ( 以下 简称发 行人 )应 当遵循 中国有关 信 息 披露 的法 律规定 ,切实履 行 信息披 露 义务 。 第十 六条 人 民 币债 券发 行利 率 由发行 人参
照 同期 日债收 益率水 平 确定 ,并 由 中国人 民银行
核定 。
第十 七条
国际开 发机 构所 在 国家或地 区与 中国财政 部签署
的贷款 和投 资进行 管理 。 第 九条 国际 开发机 构 申请在 中国境 内发 行 人 民币债券 应具 备 以下条 件 : ( )财 务 稳 健 ,资 信 良 好 ,经 两 家 以 上 一 ( 含两 家 )评 级公 司 评 级 ,其 中至 少 应 有 一 家 评 级公 司在 中 国境 内注 册且具 备人 民币债券 评级 能
第 八条
财政 部及 国家有 关 外债 、外 资管理
已与 中 国企 业会 计准 则实 现 了等效 。发 行人 民币
部 门 ,按 照 国务 院部 门分工对 发债 所筹 资金 发放
债 券 的 国际开发 机构 的财 务报 告应 当经 中 国具 有
证 券期 货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审计 ,除非 该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发展 改革 委 证 监 会
二。 一 O年 九 月十六 日
国 际 开发 机 构 人 民币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财办库〔2024〕117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4〕11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50年期)。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债券要素(一)品种。
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
(二)发行数量。
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5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票面利率。
本期国债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
(四)本息兑付日期。
本期国债自2024年6月15日开始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付息日为每年6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和12月15日,2074年6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竞争性招标安排(一)招标时间。
2024年6月14日上午10:35至11:35。
(二)招标方式。
本次发行竞争性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三)发行系统。
通过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
(四)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45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50年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款缴纳及发行手续费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6月17日前(含6月17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247703—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各承销团成员承销面值的0.06%。
企业债券知识问答

企业债券知识问答目录第1章企业债券基本概念第2章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第3章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第4章企业债券的流通交易第5章其它相关知识第1章企业债券基本概念1、什么是企业债券?答: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债券有什么作用?答:一方面可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
3、企业债券主要有哪些类型?答: (1)按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4、发行债券筹资相对股票筹资来说有何优势?答:(1)企业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
(2)作为筹资手段,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而债券的发行更广,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
5、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企业债券的好处有哪些?答:(1)从收益方面看,企业债券的收益更稳定,一般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发行债券的企业经营获利与否;(2)从本金方面看,企业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股票则无到期之说;(3) 从风险性方面看,企业债券风险相对更低,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
6、什么是公司债券?答: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企业和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般说来,企业的含义要比公司广,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优化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19〕206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优化升级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优化升级的通知中债字〔2019〕206号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用户:为进一步提升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9年12月27日对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系统功能调整(一)登录安全性要求提升。
系统启用强密码功能,密码安全等级较弱的用户,需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将密码修改为强安全等级。
系统升级后,未预留手机号码及长期未登录系统的用户将被锁定。
(二)多次登录失败锁定。
为防范暴力破解等操作,用户多次尝试登录错误,系统会锁定用户账户。
二、用户信息补充更新和维护为确保信息披露系统的顺利使用,请各用户尽快补充或更新手机号码,便于接收相关验证信息。
需在系统中更新或补充手机号码信息的,请于2019年12月23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客户端用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
电子邮件途径仅接收PDF等不可编辑格式的文件。
信息披露系统升级完成后,对用户联系信息进行维护或因系统锁定无法登录的,亦请联系公司业务人员,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信息表》。
业务人员:余颖涵************史尔婧************刘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cn附件: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客户端用户信息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7日——结束——。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外溢及其应对

引言风险外溢属于风险转移范畴,主要指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将自己本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外转移给其他经济行为主体。
现有研究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外溢效应,存在因债务风险外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日益增大,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基于我国政府债务导致财政状况趋弱的观点,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在2016年3月初发布报告,虽然维持我国主权信用评级“Aa3”,但是将我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至“负面”,随后标准普尔公司也做出了同样的调整。
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已经影响到了经济发展。
因此,本文致力于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现状,研究债务风险外溢机制及其影响,以期为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外溢提供参考建议。
一、地方政府债务现状(一)债务存量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披露的资料,自2017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均被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
尽管从整体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务水平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但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旧巨大。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一直处于高位,并且每年都以10%以上的幅度快速增长,2020年的增长幅度甚至超过20%,远超我国GDP 增长幅度。
高存量与高增速的叠加,使得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还款付息压力。
图1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单位:亿元)如图2所示,2017—2022年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额从43581亿元上升至73676亿元,规模增加了约1.7倍。
其中,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15898亿元飙升至47566亿元,规模翻了近3倍;而发行的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规模则在波动中上升。
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对于发行政府债券的需求较大,发行规模逐年上升。
发行政府债券虽然能在短期内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并没有得到缓解,只是将压力往后拖延而已。
近几年,地方政府发行的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都占到了当年政府债券额度的30%—40%,说明地方政府的还款能力不足,只能进行债务展期或者举新债还旧债。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9.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18年9月8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发行申请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及《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以下简称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开平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
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
第四条公开平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政策指导工作。
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政府债务中心)负责公开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评估。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公开平台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确保平台安全运行。
第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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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二OO六年月日
4、按照每期国债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直接向甲方缴纳发行款(不得由其他机构代缴);提供记账式国债发行费收款账户;
5、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6、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甲类成员有义务按月向财政部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违约责任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其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由国债承销团成员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
1、确定国债发行方式及招投标规则;
3、在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承销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行费;
4、在各期国债利息支付日及债权到期日,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5、对国债发行及还本付息政策进行解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权利:
1、与财政部商定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2、对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投标,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2、根据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国债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对乙方国债承销、分销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甲方义务:
1、最迟于各期国债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国债发行信息及相关条件;
2、于年初公布关键品种记账式国债全年发行计划;
2、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各期国债招投标标书及招投标结果;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确认记账式国债承签字授权书。
第十条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4、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5、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6、存在其他重大金融违规行为。
五、附则
第八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条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1、各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会同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权取消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义务;
2、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计达到4次;
3、超承销额度分销,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第七条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规定滞划发行费,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规定滞划兑付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规定滞缴发行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由甲方先从应拨乙方发行费中抵扣,发行费不足以抵扣部分,由乙方及时缴纳。
4、按照发行文件规定,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费;
5、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
6、参加记账式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7、优先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甲类成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2、对于可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按照当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和发行文件规定进行追加承销。
第六条乙方义务:
1、开通与记账式国债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2、按照当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连续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满足单期国债最低承销比例及最低、最高投标比例要求,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居前;
3、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