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李立景;黄龙【摘要】我国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置,权能不完整,客体不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不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内涵;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以及成员资格获取及退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权能;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征用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6)003【总页数】5页(P28-32)【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作者】李立景;黄龙【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河南新乡4538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聚焦“农业、农村、农民”,由此足以看出“三农”问题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在所有“三农”问题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根基,备受各界关注。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
虽然该制度在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进步,该所有权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次土地改革彻底结束了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初步实现了农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
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引起 社 会动荡 。
2 明确农 民集 体所 有权 主体代 表 . 取 消人 民公社 的本 意是 政社 分离 、 经分 离 。取 政 消人 民公社后 , 虽然将 原 人 民公社 、 产大 队 、 生 生产 小
、
明确 集体 土 地所 有权 是 完 善集体 土 地产 权 制
队的行政 管理 职 能剥 离 到 了乡 ( ) 府 、 委 会和村 镇 政 村
会干部, 并未 做到 政社 分 离 、 经 分离 。 因此 , 效解 政 有 决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代表 问题 ,必 须真 正 实 行 政 社分
离 、 经分 离 。对 于村 、 政 组集 体 土地 , 须 由农 民集体 必 成 员选 举产 生 的代 表来 行 使所 有权 , 不 能 由作 为行 而 政 主 体 的村 委 会 或 村干 部行 使 ; 于 乡 ( ) 体 七 对 镇 集 地, 在适 当的条件 下 , 以考 虑 国有化 。 可
民小 组 , 是 , 大 部分 地 区 未建 立 相应 组织 来 代表 但 绝 行使 土地 所有 权 , ( 农 民集体 土地 的所 有权 由乡 乡 镇)
度 的前提 集 体土地 所 有权 不 明确 , 分 实现所 有 权就 无 从 充 谈起 。过 去 探 讨集 体 : 地 流转 时 , 略 了这个 前 提 L 忽 和基 础 , 直接 开 展 集 体土 地 使 用 权流 转 , 使 集 体土 致 地流 转制 度建 设徘 徊不 前 。
冈 此 , 不 存 存 农 民 集 体 的 士 地 到 底 应 当确 定 给 乡 ( 、 , 是村 民小 组 的 问题 , 镇) 村 还 是谁 的土 地 就应 当确 定给 谁 。 不顾 实 际状况 , 为改 变土 地所 有权 主体 , 若 人 不 仅 行 通 , }会 引起 ,‘ 农 民的 强 烈反 对 , 而 j I大 ’ 甚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 农 民土 地 权 益得 不到 保 障 、
目前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流 转的市场体 制 , 法使集体 土地使 用 无 权流转规 范化、 市场化、 法制化。每年 大约 有近 8千 万农民 外出打 工, 其中 5千万人跨省流动 。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 进程 , 另一方面 , 严重
由于土地产权模 糊和集体 所有权的 逐渐上移 , 自上 而下的侵权 行 浪费土地资源 。由于缺乏土地流转制度 , 尽管他们人在 城里打工 , 承包 为经常发生。特别是由于 制度供给 的缺陷 , 农村 基层干 部事实上 决定 地种不了, 既不能退也不能转包 , 结果必然粗 放经 营或索性 撂荒 , 其 土 着土地发包、 费用收取 、 宅基 地分配等权 力 , 而作 为土地 所有权 主体 的 地资源严重闲置。我们 经济 体制 改革 的目标 是建立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农民贝 没有对他们实施监督 和制约的权 力 , j 『 这就在 客观上 为这些 乡丰 寸 济, 就是在国家宏观 调控 下使市场在 资源配 置中起基础 性作 用。目前 官员滥用权 力进行 “ 寻租” 活动提供了一个体制空间。
() 3 法律法规 内容笼统 , 可操作 性差。虽然 《 农业 法》 中规 定 了土 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 , 允许有偿转让 , 但在转让过程中
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 出, 实际的操作 中具有 很大的任 意性。另 在 外 ,土地管理法》 《 中所规定的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 的主体也 是含糊不
浪费。
2 农 户 经 营规 模 狭 小 且 在 继 续 变 小 , 块 零 碎 , 模 不 经 济 、 地 规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自留地等。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这一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3. 土地征收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
征收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国防事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征收制度也存在着补偿标准不透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4. 土地流转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农民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企业。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还存在流转市场不完善、流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权属纠纷较多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能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承包期限不稳定、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等。
浅谈如何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

要 加 强 集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制度 的立 法。 《 宪法 》和 有关 的法律 规定 “ 土 地使 用权 可 以依法 转让 ” ,理应包括 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 集体土地 使用权 。
对 于国有土地使 用权 , 《 市房地产 城
地使 用权的 出让 、转让 、出租 、抵 押 业 } 生、经营性项 目建设。因此,在 立法 等可 在现行 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 转
一
2实行集体土地城 乡区别的利 . 益调整机制
从 土地 价格理论 分析 ,土地 的区 位对建 设用地 的土地价格形 成影响最 大 。同等耕作条件 的两块农 用地 ,不 论是在 城市规划 区还是在 农村 ,其经 济效 用差异不大 。但是 ,农 用地一旦 转变 为建设用地 ,同面积 、同形状 的
可持续 的消费观 ,强化 人们土地 利用
途径 ,在 符合土地 用途管 制的前提下
的法制观 、市场观和保护耕地观 。
批准集体 农用地 转为集体建 设用地 ;
我 国在改革开放 中坚持农村 集体 其次 ,改 革土地征 用制度 ,非 “ 共 立和 实行集体 建设用地城 乡区别 的利 公 土地所 有制 ,并在 实践 中对其产 权制 利益 ”需要 ,政府 不得启 用土地征 用 益调 整机制 。国家可 以通过设立 集体 度进行 一系列 的变 革和完善 ,是一种 程序 ,将 大大减 少政府征 地范 围 ,有 建 设用地 出让收入税 ,按城 乡分 别确 具有合理 性 的制度 选择 。我 国现 行集 利于地 方政府将管 理重点转 移到耕地 定税 率 ,调整 集体土地 收入 的差别 , 保护 上来 ;再次 , “ 农民集体 ”土地 建 立政 府城 市建设投 资的税收来源 。 从 而使土地 收益 的分 配在国家 、集体 利益 主体多元化 ,在经济生 活中凸显 所有权 主体 的地 位得到法律 的保护 和 出来 一系列 问题 ,如对集体 土地所有 尊重 ,可以更加 充分地发挥 农民集体 土 地所有人 、集体土地 使用人之 间趋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我国2018年启动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
这一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农村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个方面,需要制定全面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和资源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成以下任务: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分开确权登记;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土地权益明确并附定期限或以自然年度形式确定。
2.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林木、草场等资源流转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
3.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产权的合法权益。
4.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荒地等土地利用、流转管理。
5. 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对于村集体性质的固定资产,不得以贪污、挪用、侵占等形式转移。
对于农村集体无偿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投资经费和土地等资源,应当依法依规归集集体经济组织。
二、推进路径和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实施,下面列出主要的路径和具体措施。
1. 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三权分置”机制。
政府应当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通过搭建平台、补贴奖励等方式,引导农村土地、资源、产权等权益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方向转型。
2.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调节土地、资源等要素的价格,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提高交易精度和效率。
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传统乡村经济结构的问题中国农村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
然而,传统的乡村经济结构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集体经济的成员权益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使用权不确定。
这给农民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少困扰。
其次,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决策和监管机构。
这使得决策效率低下,农村产业发展受到限制。
因此,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改革,可以确立农村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产权,使农民拥有明确的权益。
这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同时,改革还可以引入市场化的机制,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三、确立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为了明确土地产权,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将土地的使用权转变为所有权。
这样一来,农民就能够享受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土地,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四、完善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在确立农村土地产权后,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权益保护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土地产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登记制度,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五、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了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可以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农村产权转化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这样一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就能够提供有效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主体。
在改革中,需要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决策和监管的效果。
这可以通过加强组织建设、选派专业人才等方式实现。
浅议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王
摘
鹏
要 土地 制度是 制 约农 业和 农村 经济发 展 的最根 本制度 , 村土地 产权 制度 又是 农村 土地制 度 的核 心。 村 土地产 权 农 农
制度 的科学合理与否, 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而且也影响着其他农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现行 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自身的不足性 日益显现, 其 并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 了
( ) 民 公 社 化 阶 段 ( 9 8 ~ 17 三 人 15 9 8年 ) 部 功 能 , 在 一 定 的 弊 端 , 要 体 现 在 以 下几 方 面 : 存 主
所 带 来 的 制 度 变 革 一 项 的 贡献 率 就 达 到 了 4 .9 6 8 %。。 综 合 上 面所 述 的 四个 阶 段 来 看 , 国农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经 历 了一 我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上 都具有重大意义 。
一
、
概述我 国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 的演变历程
了解农村产权制度 的演变历 史是开展我 国当前农地产权 制度研 究 的基础和前提 。所 以本 文首先 引入我 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
史 , 进 一步 分 析我 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的完 善 做 铺 垫 。 为
( ) 一 土地 改革 阶段( 9 9— 15 14 9 3年 )
14 9 9年 7月 , 国人 民政 治 协 商 会 议 通 过 了 <<政 治 纲 领 > >, 中
其 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的将封建半封建 的土地所 个 由集中到分散再到集 中的过程, 最终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有制 变为农 民的土地所有 制。 而在 此后的 15 9 0年 6月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土地改革法 >>中又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 的目标是“ 废除封建 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 15 ” 9 2年底, 为基础 , 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 的制度格局 。 二、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存在 的缺 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我国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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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以“三农”问题为背景的分析关涛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 “三农”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保障“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
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
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互助合作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
[1](P27-52)当初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第一次变革的标志是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将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阶段至1953年中共中央宣告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结束。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
为了执行“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通过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过渡。
这一阶段从1953年开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结束,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模式。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中,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受到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制约,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无偿调拨生产队资金和劳动力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民公社经常无偿征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2〗(P110)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地方在同一块土地上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个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一物一权”的民法原理是相矛盾的,土地的利用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但这种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也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特点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仍不能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成为维持和提高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为了发展农村的公益事业,需要农民上交“村统筹”和“乡提留”,这是建立在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之上的,而农民收入的增加,必须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来实现,目前各地发展农村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土地所得。
为了应对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减轻广大农民的生活负担,党的十六大将解决“三农”问题摆到重要位置,提出共同富裕奔小康的战略目标。
通过历史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当初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为了全国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尽管现在看来当时有些激进,但总的来说是正确的。
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必然是利用有限的农村土地维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成为独立的法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我国《宪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第8条第1款)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很多,各地并不统一。
1998年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是村民委员会,至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
要做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就必须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也就是民事主体。
若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
所谓“集体”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可以适用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法人合伙也可以适用法人的规定。
如果将“集体”看作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那么该如何认识它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它的决策者与其成员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直接将“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典》?对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传统民法理论加以解决,将很难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功能。
为了解决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温饱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相对独立成为必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界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实际价值,从而使如何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
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农村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8年11月4日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完整的规定是关于村的规定,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必要统一为村。
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层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应该具备法人的资格,当然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法人。
国内权威学者早已提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概念,认为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法人”,是一种“自助性经济组织”。
鉴于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法人”,但为合作社法人预留了适当的位置。
第71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
非营利法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所谓非营利法人,包括传统分类的公益法人以及介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法人。
作为自助性经济组织并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的各种合作社,正是这种中间状态的法人。
合作社法人的具体规则,则应由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合作社法》加以规定。
考虑到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经济组织,有许多共同之处,《合作社法》关于出资、社员大会、董事、监事、破产、清算等,均可准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4](P339-348)有关合作社法人的概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2002年7月5日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建议稿》第2条规定:“合作社,是指以城乡劳动者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的自助性经济组织。
”第4条规定:“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
所谓“对社员实行非营利原则”,仅指合作社的内部关系,并不代表合作社的对外关系,因而不能否定合作社法人的营利性质。
合作社的概念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合作社法人为基本发展模式。
在农村逐渐走向城镇化的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起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谋福利的重任,将其塑造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合作社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营利法人。
必须指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规定应该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协调起来,如果按照合作社法人的概念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就应该成为执行机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是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应该是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相对发达的农村一般都实行村企合一的组织形式,例如作为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典型的南山集团是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一家村企合一的企业集团。
南山村的村民家家都有一本“加成手册”,所谓“加成”,其实就是一套特殊的分配机制:集体组织成员领取工资、年薪后,由集团再追加同等金额的报酬,作为“第二年薪”,这笔钱不发现金,而是记入“加成手册”,计息参与集体流动资金,每年发“利息”,当村民因买房、购车、办喜事等需要大笔开销时,可以申请动用。
按照集体财富的积累程度和村民个人对集体的贡献,在“加成”的基础上,村民还可以获得5至10倍的“股份”,作为个人对集体企业的内部持股。
但“加成”不是“铁饭碗”,若成员有重大失误,则立即取消“加成”,也意味着失去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当然,若能以功补过,则仍可以重新加入村籍,“加成”从零开始计算。
[5]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成为企业法人也能达到全体村民共同致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城乡分治的状况,在农村普及社会保障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的基础,通过农村土地的有效经营进行原始积累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基本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物权,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但由于农业税只针对土地征收,有地征税,无地不征,地多税多,地少税少,粮农的负担并没有根本解决,再加上劳动条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仍有许多农民生活贫困,有的甚至因欠债而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或者抵押,从而又失去了土地。
事实上,我国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相比,所创造的价值比例很小。
农村大量过剩的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的状况将在我国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