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
食品安全培训内容-2024鲜版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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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专用仓库中,避免阳光直射和
高温环境。同时,不同种类的添加剂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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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添加,不得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同时,应建立使用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添加剂的名称
、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对不合格品进行明显标识,并 将其与合格品隔离存放,防止
误用或混用。
评估和处理
针对不合格品的性质和影响程 度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处 理措施,如返工、销毁等。
记录和报告
详细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 ,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以便追溯和改进。
预防措施
分析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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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储存与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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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存条件及管理要求
仓库选址
仓库布局
应远离污染源,地势干燥、通风良好,具 备相应的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
应根据食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 分区、分类存放,设置合格品区、不合格 品区、待检区等区域,并明确标识。
储存环境
管理制度
应满足食品储存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定 期监测和记录仓库内的温湿度,确保食品 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
防止油脂或水分渗透导致食品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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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选择和使用注意事项
选择合适材质
根据食品的性质和包装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材质,如塑料 、玻璃、金属等。
注意容器清洁
使用前应确保包装容器干净卫生,无异味、无杂质,避免对食品 造成二次污染。
控制包装环境
包装过程中应控制环境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确保包装容器在适 宜的环境下使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目录1、介绍1.1 食品安全的定义1.2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意义2.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框架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细化3.1 食品生产领域法律法规3.1.1 食品生产许可3.1.2 食品生产设施与设备标准3.1.3 食品添加剂管理3.2 食品流通领域法律法规3.2.1 食品流通许可3.2.2 食品标签与说明3.2.3 食品召回与处理3.3 食品消费领域法律法规3.3.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3.3.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3.3.3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4、食品安全责任的执行和监管4.1 食品安全责任的划分4.2 监督部门及其职责5、食品安全与企业风险管理5.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5.2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5.3 食品安全风险应急预案6、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6.1 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6.2 食品安全培训方法和工具7、附件附件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附件二、食品标签规范示范图附件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表格8、法律名词及注释8.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2 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的经营许可证书。
8.3 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或被要求采取措施,将已经流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的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回收。
附件:附件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附件二、食品标签规范示范图附件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8.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2 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的经营许可证书。
8.3 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或被要求采取措施,将已经流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的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回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一、食品安全基本知识1. 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人们在食用及食品接触过程中不会受到有害物质的危害,同时具备营养、健康、无公害等基本特征。
2. 食品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等。
3. 食品卫生的重要性:保障食品安全是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政策和原则,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方面的行为。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制定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技术文件,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3. 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范围、职责、监管措施、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规范,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 食品生产: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MP规范等行业标准。
2. 食品经营:经营者应对食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其安全性,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进行标签标识、贮存等方面的管理。
3. 食品流通: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配送、运输管理制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分为突发性、潜在性、逐年性三类。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应急处理包括事件初期应对、应急处置、风险评估和后续管理等方面。
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技术和方法:包括抽检检验、抽检鉴定、监测等技术和方法。
总结:1. 本文档涵盖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详尽,是一份很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有:- 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的基本政策和原则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资料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资料(一)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卫生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预防性的身体健康检查。
2、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健康检查的“五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为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从业人员应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工作中途离开岗位再上岗,休息后再次返回岗位必须坚持洗净手再工作的原则。
5、食品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6、食品从业人员发生原因不明腹泻,发烧,咳嗽和皮肤伤口感染时,必须立即去医院就医,病愈后方可上班,不能边上班边看病。
7、食品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洗,并不得穿戴工作服出入非工作场所。
8、食品从业人员入手下手工作前必须坚持洗手消毒。
二、食品包装及卫生1、食品的要用国度允许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有关国度标准,无毒有害。
2、罐头食品必须封口严密,罐体清洁干净,无锈斑,无破损,无胖听。
3、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等。
4、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三、食品贮藏卫生1、贮藏食品的办法首要有两种,即常温储存和低温储存。
2、贮藏食品应做到“四防”即做到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3、食品库房在门上安置防鼠铁皮的高度至少应达60厘米。
4、食品贮藏库房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并按入库时间做到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5、存放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离地,离墙均应要求在10厘米以上间隔。
6、保存新鲜水果,蔬菜类食品最适宜的温度是2-8度7、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放置工夫需要超过2小时的,该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8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在温度低于60度,高于8度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需要再一次充裕加热方可食用,加热前还需要确认食品未变质。
《食品安全法》培训ppt课件

汇报人: 2023-12-24
• 《食品安全法》概述 •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职责 •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 食品检验与评估制度 •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 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Part
01
《食品安全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02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 进行分析和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全程 可追溯,便于问题产品的及时召回和处理。
推进社会共治
4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 企业、社会共同治理的局 面。
加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
监管透明度。
强化宣传教育
3 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
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 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Part
0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生产经营者资质要求
科学严谨、标准引领原则
强调食品安全监管应科学严谨, 以标准为依据,推动食品产业高 质量发展。
Part
0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职责
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
农业部门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 管,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
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维 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 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共10篇)

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共10篇)食品平安知识培训〔一〕: 食品平安知识问答题《食品卫生法》〔一〕简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哪年公布实施的答:1995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立法目的是什么答: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3. 哪个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4.《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的根本要求有哪些答: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5.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哪些标准答:营养、卫生标准.6.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答: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7.《食品卫生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与使用后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8.《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什么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答:平安、无害、保持清洁.9.《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什么要求答:无毒、清洁.10.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用水必须符合什么标准答: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1.《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在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什么答:售货工具.12.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分答:《治安管理处分条例》.13.《食品卫生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14. 食品生产经营的定义是什么答: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给、销售等活动.15. 食品不得参加药物,但是哪些情况除外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参加的除外.16.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哪个部门追究何种责任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食品卫生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答:便于清洗和消毒.1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哪两个环节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答: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19. 食品国家卫生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0. 未制定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哪个部门可以对其制定地方卫生标准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1.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给予什么处分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3.《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什么制度答: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24.《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什么人员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25.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6.《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清楚,容易辨识.27.《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怎样的宣传内容答:夸大或者虚假的.28.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予何种处分答: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0.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1.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由哪个部门制定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32. 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成何种后果的,应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答: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33.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4.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卫生许可证.35.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哪个部门设立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36.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卫生许可证.37.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方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8.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哪些权力答: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39.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生产日期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予何种处分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答: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42.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的封条上应加盖哪个部门的公章答:卫生行政部门.43.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哪个部门报告答: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44.《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哪个部门决定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45. 卫生行政处分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什么答:包括本钱和利润的全部营业收入.〔二〕问答题:1.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请至少答复5方面〕答:〔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2.《食品卫生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请至少答复6方面〕答:〔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参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答: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包括哪些方面答:〔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1〕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2〕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3〕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4〕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5〕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分;〔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食品平安知识培训〔二〕: 19.食品平安管理员职责不包括_____。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范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概念及作用1.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定义1.1.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1.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体系1.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分类1.2.2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 1.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1.3.1 国家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3.2 地方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3.3 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与要求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2.1.1 公开透明原则2.1.2 预防为主原则2.1.3 责任追究原则2.1.4 综合监管原则2.2 食品安全生产与经营的法律法规2.2.1 食品生产许可2.2.2 食品经营许可2.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2.2.4 食品召回与处置2.3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的法律法规2.3.1 食品质量与安全标准2.3.2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2.3.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3.4 食品污染物及残留物限量标准2.4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2.4.1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与发布2.4.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2.4.3 食品召回与退换货制度2.4.4 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管责任及执法程序3.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3.1.1 国家级监管机构3.1.2 地方级监管机构3.2 食品安全执法程序3.2.1 监管执法的程序与要求3.2.2 执法文书的格式与内容3.2.3 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措施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与解读4.1 典型案例分析4.1.1 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案例4.1.2 食品经营者违法案例4.1.3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4.2 案例解读与启示4.2.1 案例的原因分析4.2.2 对案例的法律法规解读4.2.3 案例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文- 附件2: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汇总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食品生产许可:指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合法许可证书。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编辑全文

25、豆制品 26、蜂产品 27、保健食品 28、特殊医用途配方食品 29、婴幼儿配方食品 30、特殊膳食食品 31、其它食品 32、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通则是技术法规,具备行政强制性。 区别于标准、技术文件。
特 征
通则是食品安全法、许可办法的配套文件。主 要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的技术审查(核查要求核 查程序、试制产品检验、工作时限)。
19、蛋制品
4、肉制品
12、薯类和膨化食品
20、可可及制品焙烤咖啡
5、乳制品
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21、食糖
6、饮料
14、茶叶及相关制品
22、水产制品
7、方便食品
15、 酒类
23、淀粉及淀粉制品
8、饼干
16、蔬菜制品
24、糕点食品
普通食品(28) + 特殊食品(3) + 食品添加剂(1)
食品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食安法第4章)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应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
害,
“无毒、无害”
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是相对的,是在常规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正常人造成损害。食安法对农、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违规使用添加剂等均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标签标识
标签、说明书认定为瑕疵的情形: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 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 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 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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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广义: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狭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营养成分表)。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五、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